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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古代《诗经》接受史考论(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文学评论》第20155期 李岩 参加讨论

    王式当时为昌邑王师,负责其言行举止之走向,时昌邑王以淫乱废业,治事使者要以失职罪弹劾王式,王式则回答曾把《三百五篇》授予昌邑王,使他自觉读之而改之。王式以《三百五篇》为谏书的辩解,终于说服治事使者,最后获免于死罪。这一记录说明,中国的两汉时期《诗经》学备受重视,对其社会教育作用的认识空前深入,正如这一记录所说,“观式之言,汉儒治《诗》之说,约略可见”。
    到了宋代,《诗经》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总结和批判历来成就的时代。欧阳修认为汉代以来的毛、郑之注有一系列不足,指出对《周南》、《召南》“小序”中的一些解释难以置信;苏辙推定《毛诗序》可能是由卫宏集录而成,并在自己的《诗集传》中,除了头几句以外将小序全部删除。到了郑樵(1104-1163),严厉批评前代学者都未能超越《毛诗序》、《郑笺》之观点范围,指出小序的不可信。郑樵的《诗传辨妄》,对后来的朱熹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朱熹初年对前人的《诗经》观虽有一些疑问,但主要还是吸收了毛、郑之说。后来他读了郑樵的《诗传辨妄》以后,摈弃从来的见解,开始否认小序的正确性。他说:“诗序实不足信,向见郑渔仲有《诗辨妄》,力诋《诗序》,其间言语太甚,以为皆是村野妄人所作,始亦疑之。后来仔细看一两篇,因质之《史记》、《国语》,然后知《诗序》之果不足信。”④开始批判以毛、郑之说为依据的《诗经》论。他指出说诗应该以《诗经》文本为基础,避免人言亦言,盲从“序诗者”。他说:“诗序多是后人妄意推想诗人之美刺,非古人之所作也。古人之诗虽存,而意不可得。序诗者妄诞其说,但疑见其人如此,便以为是诗之美刺者必若人也。如庄姜之诗,却以为刺卫项公。今观《史记》所述项公,竟无一事可记,但言某公卒,子某公立而已,都无其事,项公固亦是卫一不美之君,序诗者但见其诗,有不美之迹,便指为刺项公之诗。此类甚多。”⑤朱熹如此痛烈批判《诗经》学研究史上的旧说,对当时《诗经》学上划时代的转变产生了巨大影响。同时朱熹新的《诗经》学主张,对纠明一些《诗经》解释上的人为成分,恢复《诗经》的本来面目,也有重要意义。执意于汉、唐《诗序》的历来经学家们,给《诗经》中的具体作品随意赋予历史兴亡、政治治乱的意味,有些地方也难免歪曲文本原意。所以朱熹反对“以序解诗”,而主张“以诗解诗”的方法论原则,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避免脱离实际的《诗经》论。他指出:“熹尝病今之读诗者,知有《序》,而不知有诗也。”⑥然而,朱熹将过去以注疏阐释为主的《诗经》学研究,改变为以“微言大义”为主的研究模式,这样又不得不加入许多他本人主观的观念因素。他认为:“《诗》者,人心之感物而形于言之余也。心之所感有邪正,故言之所形有是非。惟圣人在上,则其所感者无不正,而其言皆足以为教。”⑦还说:“凡诗之言善者,可以感发人之善心,恶者,可以惩创人之逸志,其用归于使人得其情性之正而已。”⑧朱熹还认为孔子删诗,虽只选《三百篇》,但其“原于天理人伦而达乎政教风俗”,目的在于对人的教化。在《诗经》论中,朱熹所加的这些理学家观念论的东西,对《诗经》学研究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记录和许多迹象表明,高丽时期官方认可和社会上流行的有关《诗经》主要的注解、义疏本是唐孔颖达的《毛诗正义》。高丽人为何以《毛诗正义》为朝廷颁发的官书之一,尚无法查考其原由,但详察《毛诗正义》的基本内容和特色,可略知其中一二。唐贞观十六年,太宗诏命孔颖达、王德昭、齐威等人作《五经正义》,想以此为把握五经之标准官书。《毛诗正义》就是其中之一,主要出自于王德昭、齐威等人之手,而孔颖达总其成。《毛诗正义》主要阐释汉《毛传》和《郑笺》,汇集了魏、晋、南北朝学者研究《诗经》的成果,对理解和把握《传》和《笺》的内容,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原来《传》和《笺》都有自己特定的意义,《传》主阐明经义,《笺》有补充、修订《毛传》的意思。《郑笺》在内容上有两大方面的特色,一是对《毛传》简略隐晦的地方加以进一步的阐释,二是把不同于《毛传》的意见阐明,使可识别。所以“正义”也被称为“疏”,因为它在前人的基础之上作业,也就是在前人的注解之上注解。对它的这种综合性的特质,《四库全书总目》指出:“其书以刘焯《毛诗义疏》、刘炫《毛诗述义》为稿本,故能融贯群言,包罗古义,终唐之世,人无异词。”⑨这就说出了此书内容涉猎之广和在唐之世影响之深远。《毛诗正义》包括了汉魏学者之各种理解和阐释,也汇集了两晋、南北朝学界的基本成果,在此基础之上有些地方还敢于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毛诗正义》坚持了“疏不破注”的基本原则,自然也承袭了《毛传》、《郑笺》的某些错误,而且还对《毛传》的某些具体地方,偶而也作了误解,与原意有所出入。不管怎样,《毛诗正义》具有“融贯群言,包罗古义”和汇集前人有效成果的鲜明特色,对《诗经》研究的发展产生了不可忽略的积极影响。
    至此,可以明了高丽人为什么把它定格为朝廷颁发的正式官书了。从认可《毛诗正义》的正统性、把《毛诗正义》定格为官方通用的《诗经》义疏的举动中,我们可以知道高丽王朝及其文人学者都把《毛诗序》和郑玄的《毛诗笺》等看成是《诗经》笺注和解释史上的正面传统,因为孔颖达等人的《毛诗正义》坚持了“疏不破注”的基本原则,传承着它们的基本内涵。高丽国王亲自颁布诏命,出版《毛诗正义》,除了馆藏于御书阁一本以外,全部颁给在朝文官,这说明高丽将《诗经》与五经中的其他经书一样,当作普及的必读书,让人们从中受到应有的教化。那么,孔颖达等《毛诗正义》所固守和依据的《毛诗序》和郑玄的《毛诗笺》有什么与众不同的地方呢?仅从文学的角度考察,《毛诗序》在《诗经》各篇名下都注有解释诗义的小序,而首篇《关雎》则有一篇总论式的序论,较为全面地阐述了诗歌的性质、作用、表现方法等,后世将其称之为“大序”。这一《诗大序》,对诗歌有非常精到的看法,其中如对诗歌言志抒情的特点有比较丰富的概括,其曰:
    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情发于辞,声成文,谓之音;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曰风;至于王道衰,礼义废,政教失,国异政,家异殊,而变风变雅作矣。⑩
    这种对诗歌本质性特征的认识,明显继承着中国古代“诗言志”的文艺传统。这种观点最早见于《尚书·尧典》,其曰:“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这种观点广为被人接受,如《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记赵文子对叔向之说:“诗以言志”,《庄子·天下》篇道:“诗以道志”,《荀子·儒效》指出:“诗言是其志也。”不过古代各个时期的“言志”说,所涵盖的意思并不完全一样,有些是指诗人的思想、志向、抱负等,有些是指“赋诗言志”,而有些则含有诗人的情志并包之意。《毛诗序》表明,到了汉代这种“诗言志”的观点大大前进了一大步。它在继承“诗言志”传统的基础之上,又发展了“情”在诗歌创作中不可分离的重要作用。它在此强调古代诗乐有着不可争辩的抒情特点,将诗的言志和抒情特征从理论上提了出来,明确地揭示了诗歌的本质特性。《毛诗序》在继承《礼记·乐记》所谓的“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观点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指出“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从而强调诗歌“入人”、“感人”的美学效应,甚至认为诗歌可以“经夫妇,成孝敬”,起到“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的社会作用。同时,《毛诗序》还强调诗歌对社会的“美刺”、“讽谏”功能,认为《颂》是“美盛德之形容”,《风》是“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也是“吟咏情性,以讽其上”。不过诗的这些社会功效有一个不可跨越的绝对界限,那就是“止乎礼义”,必须符合维护封建秩序,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实际上《毛诗序》的这种观点,与孔子“思无邪”、“兴、观、群、怨”的文学思想是一脉相承的。至于时代和政治变化对文学发展的关系,《毛诗正义》还进一步提出:“至于王道衰,礼义废,政教失,国异政,家异殊,而变风变雅作矣。”它指出文学的发展不得不深受时代的推移和政治变化的影响,而且决定着文学思想内容的演变发展。它认为,时代和政治的变化必然导致文艺创作的变化,所以“变风、变雅”的产生是客观环境造就的,是文学自身变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毛诗序》还特别提出诗之“六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这种分法直接承接着《周礼·春官》之“六诗”之说。那么,其“六诗”谓何者?《周礼·春官》谓:“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仔细分析这种“六义”说,前三者是说诗之三种体裁,而后三者应该是指诗之三种表现方法,但从《毛诗序》中的“六义”说看,并没有这样的划分之意,这说明古代可能还没有对“六义”有如此详细的考虑。真正把“六义”严格划分为三种体裁和三种表现方法的,还是唐代《毛诗正义》的主创者孔颖达,他指出:“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大小不同,而得并为‘六义’者,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用比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称为义,非别有篇卷也。”(11)应该说孔氏的这种分法和见解,基本上符合诗之“六义”的实际内涵,也可能是这一原由,孔氏的这些解释,被后世所普遍接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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