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五,代客收货。《醒世恒言》第三十五卷中阿寄决定替主家贩漆赚钱,前往庆云山中。漆行代客收货,但因货物抢手,“都是挨次儿打发”。阿寄担心耽搁日子,又费盘缠,请牙行主人吃酒,求其照管。牙行主一口应承,“当晚就往各村户凑足其数,装裹停当”。阿寄将漆运至苏州,正是缺漆之时,“不勾三日,卖个干净。……除去盘缠使用,足足赚对合有余”。阿寄第二次到庆云山,送主人一些小礼物,主人“一如前番,悄悄先打发他转身”。阿寄至杭州,“也不消三两日,就都卖完了。算本利,果然比起先这一帐又多几两”。第三次到庆云山,阿寄因出门久了,想先回家探望主人,遂“将银子教主人家一面先收”;待其从家中赶回,“那行家已与他收完,点明交付”。此次运至兴化,“利息比这两处又好”。如果没有牙行从中帮助,阿寄不会如此快捷地拿到货物并顺利发卖。 牙行确实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便利,但伴随着牙行交易,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行为,“甜言巧语,勾引客人入店;视货物如己有,不择好歹,滥为放出。致客商捆载而来、垂橐而去者,皆牙行利己而不利人所致”[1](P.295)。明代小说主要从如下方面做了表现: 其一,私充牙行,“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3](P.84)。明代小说表现了某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私充牙行的情况。《廉明公案》下卷《骗害类·汪侯判经纪》中的苏州人朱秀,本为“喇虎市棍”,却“私充牙行”。丰城耿文来苏卖糖,朱秀“口称高价,拦河饵接,强抢夺船”,运至家中,私自发卖,“三日一空”。本约定“十日毕帐”,结果耿文“半载无收”。无奈之下,耿文以“孤客牢笼”告官。朱秀诉称“并无赊帐”,皆因“取牙用饭钱”,而耿文意图白骗,遂“黑心反诬”。司法官汪侯秉公执法,查明朱秀乃私充牙行,“此唇吻为剑锋,门户为坑阱,厘秤为戈矛”,吞骗客人糖货,断朱秀“理合追还,疏通客路”。 其二,把持行市,“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3](P.85)。《廉明公案》下卷《骗害类·任侯判经纪》中的九江府邓凤,贩铁投丁端牙行发卖。丁端之党陈路等“饵发强吞”二十担,邓凤不愿,“限期还价”。陈路等“强取不吐”,后竟“脱逃”。邓凤以陈路等为丁端“恶党”告官,丁端则诉称“实出无辜”。司法官任侯认为:“客人有货,主家须要担当。铺户无钱,经纪岂得出帐?”明确指出牙行对客人所负的责任,故此“路等之脱骗客,本是丁端误之也”,判丁端“理合赔还,无得异说”。 其三,诓赊货物,“各处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籍之徒,用强邀劫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监追完足,发落”[3](P.387)。范顺代吴元理卖米后,见了偌多银子,不免心生贪婪,和妻子齐氏商量:“……只照他初来时价钱还他,我们就吃了这一半,也不是他该股的,他从何处来查考。”齐氏怂恿道:“依我说,连这一半都不与他也可。”吴元理转回,问“我那米发了些不曾”,范顺欺心,道:“……几个仓里都烂得稀糟……及至开时,臭了满屋。只得自己打出钱来,请人搬去,顷在河里。”只此一谎,贪了吴元理“三千金”,一个“二百余金”的米行,发展至“就坐在屋里,一个月也有几百两银子挣”的规模。 以上与牙行有关的违法行为,明代律例、小说均有涉及;还有一些与牙行有关的违法行为,其他史料较少涉及,亦明代小说中所特有: 其一,以后盖前,“凡牙侩之弊,客货入店,彼背作纲抵傥,又多窃取供家。每以后客货,盖前客帐,此穷牙常态也”(《杜骗新书》第六类《牙行骗·狡牙脱纸以女偿》)。苏州牙人翁滨二,“乃宿牙,叠积前客债甚多”。福建大安施守训造纸来卖,翁滨二欺其雏商,将其千余篓、价八百余金纸,“尽还前客”,致施守训坐候半年无果。后施家又发五百篓纸来,翁滨二代为现卖,付银讫,仍不还前帐,施守训复候半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