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观物”范畴的特质与理学诗歌的表达诉求 “观物”实现的是实践主体对心体道体等道德本源和道德存养目的的体认与把握,其实现的前提是实践主体通过一种不假人为的自然清净的心理状态,以“诚”“敬”体贴“心”之“未发”等方式来把握和体认“道”之体用。为实现此目的,从“观物”的手段和途径而言,则“观”的“物”可以是具体可感之物、事件,亦可为观念之“物”等。就两宋理学家常用的“观”之“物”话语而言,则有“观天地生物气象”、观“孔颜乐处”“观天地生生不已”等。这些理学存养的命题或者范畴,因其实践方式是体验性的识察、涵养或者通过实践主体把情感、认知投射于一定的境界中来取得对事物的认知与把握,因此,这些范畴或者命题就具备了审美性、情感性、实践性等品格。当这些命题或者范畴具备了情感性和审美性的品格而被用来涵养实践主体的德性时,相应地也具有了超越性的特质。举例来讲,理学家“观物”之常见命题“观孔颜乐处”就表现出“观物”范畴的审美性和体验性。蒙培元先生考察认为,“孔颜乐处”内在地沟通了认知与审美。他说: 二程对周敦颐的“孔颜乐处”念念不忘,深有体会,并继承和发挥了这一思想……这就是从审美意识所理解的“万物一体”境界。这种境界既是道德的,又是美学的;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既是理性的,又是直观体验的。它融理性与情感为一体,以主观体验为主要特征,审美主体和美感对象合而为一,进入物我一体、内外无别的美感境界,超出了形体的限制,深入到美的本质,因此,才有最大的精神愉快。⑨ 蒙先生指出了“孔颜乐处”其实质就是以主体兼目的与手段的“乐”的审美体验,实现了天人合一的境界。这种境界从实践主体而言,是体验的又是理性的,是道德的亦是美学的,是主观的亦是客观的,自然与主体都融入“乐”的境界中而不分彼此,浑融为一体了。可见,理学之“观物”,从其功用及认知来讲,具备了以审美的方式融合客体与主体的特征。进而言之,这种把握事物以及从中绎出性理规律乃至体认天人合一的方式,通过识察涵养、默认体贴地达到了物我一体的审美境界。 “观物”方式既然具备审美性和体验性,那么,实践主体的认知与体验,必然包含着对事物的认识、感受、判断与逻辑推理和价值属性的决定等认识过程。这一实践与认知过程,含有实践主体的审美认知和审美体验在内。具体来讲,“观物”之与充满实践主体的愉悦情感体验的一些虚指之物如“观天地生物气象”“观孔颜乐处”等自不必说,就是那些“观”具体事物以发明“物”理或者性理的实践主体的“观物”而言,其中亦含有审美因素。 “观物”的审美性、体验性和实践性特质,决定了“观物”者可以以充满情感的或者以完全理性的方式、通过体验、反省、分析或者判断来把握事物。在把握事物时,又可以有所侧重,既可以关注事物本身的特质、属性和发展运行规律,又可以遗貌取实,以发掘事物所蕴含的性理。在关注事物时,既可以是侧重情感体验,又可以侧重理性认知。 “观物”的审美性、体验性特质,当然也是作为文学艺术的诗歌所具备的重要特质。从文学体式来讲,审美性是诗歌的重要特质。就理学诗而言,当实践主体以诗歌的形式来抒写“观物”所得之时,由于“观物”的实践主体的体验性、实践性和审美性特质,决定了实践主体往往以审美主体的身份来体验外在的“物”。这时候,由于“观物”面对之“物”的不同,往往导引出诗歌表现形式及诗歌境界的不同。当此“物”为客观实在的景物时,由于创作主体的主观体验、判断、反省与推理等都以其审美的方式通过体验而得以实现,因此,外在之景物就自然而然地以意象的形式表现在诗歌中。当多种意象组合而呈现为诗歌意境时,作者之诗歌就成为“观物”之结果,诗歌因为“观物”之特质而呈现出诗境、表现方式的独特性。如林季仲《陪赵守登楼赏红梅》:“大洁时争妒,独醒人更疑。漫随春色媚,不改岁寒姿。霞带寿阳脸,酒融姑射肌。凭谁慰孤寂,新有倚楼诗。”⑩诗作看起来写梅树之姿、梅花之洁、花朵之色,但句句寄有高节之士的情操气度,与其说是赏梅,倒不如说是言志。可见,当创作主体“观”以客观实在之“物”而创作诗歌时,由于作为理学家的实践主体与作为诗人的诗歌创作主体的同一性身份,创作主体以诗歌形式而抒写“观物”所得的认知、体察或者感受,必然兼有实践性、体验性、审美性与超越性特性。 当“观物”为各种事件、虚拟之哲理或者性理命题时,实践主体对事物的把握便以理性认知、逻辑推理等方式而存在。这种诗歌,无论其表达方式还是主旨,都不再以审美的形式来体现。由于“观物”严格强调其认知与把握、体验过程中的立足于诚敬、中和的无私无欲和不动心的特质,理学家所创作的诗歌就会与情感性有所疏离而表现出哲理性特质。邵雍的一些诗歌,在这方面表现得非常明显。如邵雍《击壤集》卷二○有《首尾吟》135首,第一首:“尧夫非是爱吟诗,为见圣贤兴有时。日月星辰尧则了,江河淮济禹平之。皇王帝伯经褒贬,雪月风花未品题。岂谓古人无阙典,尧夫非是爱吟诗。”以下每首皆首尾相同,诗作第二句介绍写诗原由,可见有“得意时”“半醉时”“不寐时”“渐老时”“默识时”“可爱时”“忘言时”“忠恕时”“自励时”“得意时”等,从这些内容来看,都与邵雍的理学体系中的认识论与实践论命题紧密相关,亦即以静默行止中通过体验存养工夫来认识他的“心为太极”“道为太极”“神与性并出于心”,以达到去“情蔽”而识“性情形体交而动植之感尽”“能处性者,非道而何”“因物则性,性则神,神则明”等目的。又如张九成的《论语绝句》一百首大致以《论语》内容敷衍而成,或释理,或引申,或转义,很多都是因“事”或者《论语》原文而引起了诗歌创作者相应的认知或者体察,诗歌的情感性较弱而哲理性更为突出。 可见,作为体认物理、事理、性理、义理而拈出使用的存养方式兼目的的重要理学范畴,正是“求道”决定了“观物”的目的、方法和路径,内在性地决定了理学诗的或审美或哲理的诗歌品格。当理学家主要以外在的客观景物来体认“道”的存在形式或者内在的“理”时,诗歌的境界就会表现为生动感人的涵蕴审美特质的诗意境界。而当理学家所“观”之“物”为历史事件、性理命题等虚指之物时,受制于“观物”的“求道”目的,实践主体就主要倾向于以理性认知的方式,逻辑地、抽绎地把握“道”之体用,这时候诗歌就会表现出专注哲理性的理性认识命题,诗歌就呈现出形而上性、哲理性等特性,自然就会与诗歌的审美性、体验性等产生疏离。 进而言之,当理学家选取以诗歌创作的形式来表述其“观物”过程及其目的时,受其独特的“观物”视察与体贴方式的影响,就表现为理学诗歌的若干特征。也就是说,只要理学家以诗歌的形式表述“观物”的实践过程或者实现目的,其诗歌思理、表现手法与诗歌主题,在很大程度上就具有程式化、类型化的特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