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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小说传播中的盗版问题(4)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文学遗产》2015年第201 陈大康 参加讨论

    同时,出版界内部的版权关系也开始梳理,特别是报刊连载小说较普遍时,何人有权出版单行本的问题尤为人关注。《新小说》连载《离魂病》完毕时,特地声明“特将版权售与上海广智书局,归其另印单行本出售。经已存案,翻印必究”(23)。此举表明,作品一旦发表,版权即归刊物所有,与著译者已不相干。相反的做法也有,《中外日报》刊载《日本军神广濑武夫传》与《七日奇缘》时,于光绪三十年十月十一日刊载《本馆特别广告》:“本馆所译印之小说,其板权已议定归诸译人,外间书肆不得翻印。如违,定当控究,谨告各书肆幸勿尝试为要。”不过,该馆一年半后即光绪三十二年正月初九日又宣布:它请人“译得《海卫包探案》数种”,连载结束后,“由本馆改印单行本出售。藉告各书肆,勿得翻印,以致究诘”。由此语推断,版权已归报馆。其时多数书局或报刊,似乎都认为作品发表后,自己就是版权拥有者。小说林社曾专为此发布通告:各类稿件“由本社总撰述选定付印,版权归于本社”(24)。新世界小说社亦是如此:“入选小说,板权概归本社。”(25)《月月小说》创刊号就刊载《声明版权》,厘清版权归属:“本社所登各小说,均得有著者版权,他日印刷告全后,其版权均归上海棋盘街乐群书局所有,他人不得翻刻。”这是因为乐群书局是《月月小说》的经营者。一个月后,《月月小说》的《本社紧要广告》再次重申:“本报内所载各种撰稿,均由巨金购来,取有版权。”创刊方满月就要重申,似是已发现盗版迹象。该刊第十号上《特告》再次强调“本社刊登各部小说,著作板权均为本社所有,他人概不得翻刻重印。如经查出,定即禀究”,可佐证此推测。该刊第二年第二期的《紧要广告》,不仅重申版权,而且明确宣布:“即原撰译之人,亦不得擅自转售刊发。”显然已发生这样的事,《月月小说》才会如此反应。当年王韬责问味闲庐时,说《淞隐漫录》连载后出版单行本,“惟点石斋主人可为,即天南遁叟亦不得擅自刊售”,也正是这个意思。如今《月月小说》说得如此理直气壮,可见已是出版界的共识。
    版权观念已经树立,书局报刊为保护自己权益作了许多努力,官府也发布了警告盗版者的告示,现在,就等着一桩官司来印证出版者努力的成效与官府的承诺了。
    近代小说史上最出名的反盗版案例,是围绕着当时畅销于世的《官场现形记》而展开。作者李伯元其时为《世界繁华报》主笔,光绪二十九年四月,作品开始在该报连载,四个多月后,已连载的十二回结集为初编由世界繁华报馆出版,其后也是十二回为一单元,以边连载边出单行本的方式连续滚动,同时又在各大报刊载广告造势。此作一面世,立即引起读者关注。国人已意识到官场的腐败与黑暗,但只是较朦胧的感觉,此作则形象地提供了立体景观的官场百丑图。国人欢迎这部小说,对官场更为愤恨与鄙视;而“官场中人无不喜读此书”(26),因为可借此揣摩上司或同僚心思,寻觅进身之途。这些现象都被李伯元写入宣传广告,更为其行销推波助澜。
    身为报人兼小说家的李伯元很清楚盗版者的无孔不入,他自七月二十日到十月初不断在各报刊载广告,在《中外日报》上就至少刊载了十九次:“禀准捕房查办翻刻,各书庄幸勿误收被累。”可是小说三编出版才三个月,盗版书就已公然销售,编排与书价全同原作。盗版者是日本东京金港堂,运往中国代销的是朝日洋行知新社,自光绪三十年九月初七日开始,它在报上公然连续广告“现今在领事衙门备案,准本社出售,并禁止他人冒牌仿造”,“查出即禀提究不贷”(27)。盗版者时有,但在报上公开亮出名号,还禁止人家盗它的版,这种现象倒是首次出现。明目张胆,气焰嚣张,说穿了就是因为日本领事馆在撑腰。连续有好几天,这则广告竟与李伯元“各书庄幸勿误收被累”的告诫同时在报上刊载。日商在广告中玩了个诡辩,他申请禁止的是“假冒本社牌号仿造洋装式样”,与世界繁华报馆版《官场现形记》并不相干。
    李伯元不能容忍自己心血任人肆意掠夺,其后的二十多天里,他做了两件事。一是与日本领事馆交涉,日本领事允诺“谕令停卖”;同时又向租界会审公廨起诉,因为世界繁华报馆与朝日洋行都设于英租界,而会审公廨已经受理,决定将“将托销之席粹甫传案严讯”(28)。这则广告在《新闻报》、《中外日报》上也是连续刊载。到了十月十一日,李伯元在《时报》上的广告又说:“近有席粹甫以翻刻本出售,已蒙会审公堂允准出票提拘。”所谓“出票提拘”,意味着席粹甫根本不理会传唤,拒不到堂。不仅如此,十月十五日,盗版者又刊载广告,其中三点尤可注意:首先,盗版《官场现形记》照卖不误,日本领事的“谕令停卖”只是骗人的话。其次,需批发者可与“本社经理人席粹甫接洽”,表明席粹甫仍在打理经营,被会审公堂列为被告事不必在意。最后,以往广告都署“朝日洋行”,这次却是“知新社主人弼本氏”(29),即日商亲自出面表明主角身份,言下之意是该找我论理,怎么却与我的代理人打官司?
    这正是日本人的狡猾之处,因为起诉弼本氏,按不平等条约中的领事裁判权,案件应由日本领事审理,这意味着李伯元的官司必输无疑。李伯元之所以向会审公堂报案,而且是以“经理人席粹甫”为被告,目的也正是不让裁判权落入日本领事手中,何况租界当局曾批准过李伯元保护版权的申请。就在弼本氏刊载广告的当日,即光绪三十年十月十五日,会审公堂拘提抗传不到的席粹甫,李伯元终于赢得了这场官司。第二日,李伯元不惜工本用大字在《新闻报》、《时报》、《中外日报》等大报刊载《特别告白》醒目广告通报审判结果:
    翻刻《官场现形记》者看,看,看!出售翻刻《官场现形记》之席粹甫前因抗传不到,经公堂出票拘提,昨日解讯,奉会审宪判席粹甫先枷三天。特此布告,各书坊、宝号幸勿误售受累。是盼。李伯元喜迎胜诉,枷号三日的处罚也不算轻,但由于国家主权丧失与领事裁判权作祟,受处罚的只是“经理人席粹甫”。但不管怎样,这毕竟是近代小说史上捍卫版权的重大胜利,而它又是围绕名重一时的《官场现形记》展开,故而更受人关注。后来不少书局都向官府备案保护版权,其中应有受此影响的因素。
    李伯元胜诉只是个案,其后人们仍为屡遭侵权费神不已,因为要官府受理,前提是须知谁在盗版,这可是大不易。当时有部描写海上名妓女故事的《胡宝玉》,“初版三千部,未及二月已告罄”。销路红火必有翻刻,恼火的乐群书局所能做的也只是刊载广告警告:“如再私行翻印,查出定必究办。”(30)可是不知私行翻刻人何在,“究办”二字只是空话。眼见利润不断流失,书局权衡得失,决心悬赏侦探踪迹诡秘的盗版者。广智书局似最先行动,宣布对提供线索者奖二十元;“能亲自带到该翻刻之所指证者,即谢花红洋二百大元”。它还指出“在东西各文明国,以此等事为侵人权利治之,与盗贼同罪”,这是对中国尚无相关法律的遗憾(31)。文明书局也登报悬赏:“如有人确知翻印之家、能代扣留全书、来本局密告者,本局查确后,当以二百元奉酬,并将所获翻印之书,全数奉送,决不食言。”(32)当时还有些书局也都曾登报悬赏。向官府报案,同时为获取线索重金悬赏,这或可视为书局已摆开架势向盗版者宣战,其身后则有官府一定程度的支持,社会舆论已完全倒向反盗版一边。
    此时,人们更迫切要求国家颁布相应法律。光绪二十九年,严复上书学部大臣张百熙,陈述版权立法必要性:“是故国无版权之法者,其出书必希,往往而绝。希且绝之害于教育,不待智者而可知矣”;若再不保护版权,“将从此输入无由,民智之开,希望都绝”(33)。学界与出版界对此也十分关注,上海书业商会出版《日本出版法》、《著作权法》等书,视其为“学界、出版界最要问题”(34),商务印书馆也出版了介绍欧美版权立法的《版权考》。中国迟迟未就版权立法,学部大臣张百熙是主要反对者之一。他清楚国内呼声的强烈,也曾痛斥“书贾之谋毁版权,心最巧诈”,但基于全局的考虑表示反对。当时中国迫切需要学习西方的先进知识,各类书籍的翻译层出不穷,新式学堂课本也多采用译本。西方诸国强硬要求中国保护外国书籍的版权,一旦版权立法,这方面的经济支出将是不小的负担。面对列强的不断逼迫,国内学界与出版界又不断吁请,清政府终于在宣统二年十一月十六日颁布《大清著作权律》,涉及到著作权概念、侵权与处罚等各个方面。其第四十条规定,对盗版者“科以四十元以上四百元以下之罚金”,而且“知情代为出售者,罚与假冒同”;第四十一条又规定:“因假冒而侵损他人之著作权时,除照前条科罚外,应将被损者所失之利益,责令假冒者赔偿,且将印本刻版及专供假冒使用之器具,没收入官。”从此盗版不仅违法,而且一旦查实,损失将比投入大得多。
    其实进入宣统朝后,由于出版界维权意识加强,明目张胆地盗印小说已较少见。新出盗版书往往玩弄一些花招,尽可能抹去明显痕迹。改良小说社曾宣告它出的小说,“中缝及封面等处,均刊有‘改良小说社印行’七字”(35)。这是预防性告知,并非有特指的作品。但该社确曾遭人盗版,它的《幻梦奇冤》被中国小说社易名为《血指印》出版,虽保留原有署名,但版权页上却是“翻译者东平太郎,著述者中国小说社”,书首另增“支那保黄人”的《歌词》,读者很容易误以为新作。其实,改良小说社也在干类似的事。它的《美人兵》实为新世界小说社的《冷国复仇记》,只是换了个香艳书名,因销路不错后来还再版。章福记书局的《改良新聊斋》初集所载为振亚书庄《新聊斋》的内容,只是原书序的题署“光绪三十四年菊月,茂苑省非子识”,被改为“宣统二年仲夏之吉,古盐补留生志于逍闲轩”。不过振亚书庄也无法较真,因为它是在翻刻光绪三十三年的醉经堂本。“补留生”此类事不止干过一次,他将洪兴全的《说倭传》删改为二十回的《中东大战演义全集》行世,将原书的自序改题为“宣统庚戌年孟秋月,补留生志于退思轩”。其时改头换面的手法还有各种,似乎就可以自辩为并非盗版。不过,这类勾当也很快被认定是违法。《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原主允许者”,“就原著加以割裂、改窜及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都属于侵损他人著作权应受惩处。不过法律的颁布并不意味着盗版现象就会绝迹,只要有利润,总有人会甘冒风险,只是行为将更隐蔽。
    尽管国家已经立法,但有些盗版行为因人们不甚重视,仍然畅行于世,报刊上的小说转载便是突出的现象。对于这种侵权行为,《月月小说》比较宽容:“报界诸君如蒙不弃,愿为转载,亦须注明出处,仍存原著原译之人姓氏以昭公道,幸勿任意转录而隐去撰译者姓名,致蹈采美之嫌。”(36)《小说林》的态度就较严厉:“本社所有小说,无论长篇短著,皆购有版权,早经存案,不许翻印转载。”并警告擅载的“□□报馆”:“除由本社派人直接交涉外,如有不顾体面,再行转载者,定行送官,照章罚办,毋得自取其辱。”(37)吴趼人等是传统作家,而徐念慈、曾朴等人受欧美影响较深,这或许是他们对转载态度不同的原因。可作佐证的是,在英国殖民地香港,《东方报》连载《虚无弹》时篇题下注明:“版权所有,翻刻必究。”(38)可是不管同意还是反对,各报刊频繁转载却是客观的现实。
    从光绪朝末年开始,“以小说附报者,比比皆是”(39),因为这“实能助读者诸君清兴”,有“定购新闻者已渐渐增加”(40)之效。然而报刊对小说的需求量相当大,作者较为集中的上海等地尚可维持,但在其他地区,却是颇使办刊者头疼的难题,四川的《广益丛报》、《重庆商会公报》等报刊几乎就离不开转载,更遑论海外的《中西日报》等报刊。其实就是在上海,《申报》、《新闻报》、《时报》、《中外日报》等大报也都在转载小说。据不完全统计,至少有六十五家转载过别家小说(41),被转载作品有四百四十篇,鉴于近代报刊散佚不少,实际情况肯定更严重。当时转载不署名是常事,注明出处者更少,有时甚至擅改篇名。如《台湾日日新报》曾连载小说《人怪》,《星洲晨报》改题为《电贼杀人记》转载(42),《中西日报》连载时篇名又改为《人妖记》(43),都未注明作者。转载者还常任意删改原作,宣统元年《中兴日报》、《中西日报》、《神州日报》与《星洲晨报》都转载了《奇贼》,唯有《星洲晨报》保留作者署名,以及篇末“闻者曰”以下近百字(44)。前三家可能限于篇幅而删节,作者名则是有意抹去。当时转载如此普遍且随意,似可说明大家对这种侵权行为并不很在意。其实即使在意也无法可想。《时报》曾刊载包天笑的《藏枪案》,篇名下特注“不准转载”,可是仅过二十多天,就被同在上海的《通学报》转载,而且连“不准转载”四字也照样印上(45)。国家立法后,小说转载仍很普遍且随意,而且谁也不愿耗费精力财力,为一篇短短的作品诉诸官府。这个问题的解决只能有待时日了。
    《大清著作权律》的颁布,是小说盗版问题解决告一段落的标志,回顾其历程,此问题受到关注是始于出版传播系统原有平衡被打破的光绪初年。先进的印刷技术与设备开始逐渐普及以及报刊等新型传播方式出现,打破了数百年来小说阅读市场常态化的平静。小说创作因甲午战争与庚子国变等事件的刺激出现转向,作品数量开始呈现增长态势,“小说界革命”后更是跳跃式递增。书局林立,报刊普及,物质生产层面刚完成的改造虽可支撑小说的迅速增长,但内部关系尚未调整,而此时作者陡然剧增,翻译小说也开始大量涌现。这一切都发生在短短的十多年里,混乱在所难免。既有小说系统置身于一个较陌生的环境,因不适应而出现的混乱,也有为获利而不择手段的人为制造的混乱。后者的出现有必然性,而即使前者,其中也闪动着“利”的身影。对“利”的追逐导致了混乱,而整饬混乱,使无序走向有序也同样是迫于“利”的巨大力量。“利”还可细析,有有道之利与不义之利之分,也有大利与小利之别,同时还有眼前之利与长远之利的差异。就小说阅读市场中各博弈方而言,书局之“利”、作者之“利”与读者之“利”各不相同,即各群体内部也非一致,它们的纠结与抗衡,组成了犬牙交错、盘根错节且其中可始终看到势力消长的“利”网。当三大群体之“利”的交集很小甚至几无时,混乱就必然降临;反之,当其趋向较为一致或接近时,就形成了整饬混乱的巨大力量。
    当旧有平衡状态被打破时,混乱不可避免,而身处动荡之中,人心思定也属必然,这是三大群体之“利”的交集出现并逐渐扩大的社会环境。弃不义而趋有道,这是社会尊崇的伦理道德的基本原理之一,它对人们决策与行动的制约力始终存在,大家痛恨混乱之弊时,这种认同感会越发强烈,于是混乱会受到道德与舆论层面的干预,如有的报刊在征集稿件时,就明确声明“不可剽窃他人著作”(46),或“并无陈旧抄袭之弊者”(47),甚至明确声明不得一稿多投,“总以本人得自有著作权且未在他处刊布者为限”(48)。就操作层面而言,除短视与无力规划战略者,人们都懂得舍小取大,以及眼前行为须顾及将来的道理,这其实也是在混乱中立足并图长期发展的最佳策略,惟有如此,方能经受优胜劣汰的竞争,那几家脱颖而出、行为较规范的书局,是稳定小说市场的重要力量,随其实力增强,影响力也相应增大,这更有助于市场的逐步规范。在另一方面,中国锁国状态被打破后,出版与传播界也必然与各国发生一定的联系,列强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与中国的交涉,也成了规范市场的约束力之一。尽管在法律层面禁止盗版之后,这类现象不可能完全绝迹,但小说市场经过三十年的震荡终于进入较稳定状态,这也意味着新的出版传播系统已经确立。
    (本文作者注:在匿名评审中有对本文的批评意见,经反复审核,笔者认为文中的那些论点与表述还是得坚持。对批评者的意见,笔者谨致衷心的谢忱。)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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