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故事简伍子胥复仇故事 情节形成的时代原因 伍子胥复仇故事的基本情节在西汉初期形成,有着深刻的思想根源和时代原因。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忠孝观 伍子胥复仇中体现着孝先于忠的悖论,这与春秋战国时期的忠孝观密切相关,在这个“有恩必报、有仇必复的黄金时代”[8]82,忠并不能绝对地凌驾于孝之上。 《郭店楚墓竹简•语丛三》第1-5简: 父亡恶。君犹父也,其弗恶也。犹三军之旃也,正也。所以异于父,君臣不相才也,则可已。不悦,可去也。不义而加诸己,弗受也。 这段话中虽然以父子喻君臣,但父子与君臣又有区别。臣下可以离开君主,对君主不合道义的要求,也可以不予接受。所以“友,君臣之道也”(《郭店楚墓竹简•语丛三》第6简)。 《郭店楚墓竹简•六德》第34-35简: 君义,臣忠……义使忠。 孟子也说过:“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赵岐注:“臣缘君恩,以为差等,其心所执若是也。”[9]255 可见都是用相对平等的态度对待君臣的关系问题。臣对君忠是相对的,有条件制约的。 《左传》宣公二年: 孔子曰:“……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惜也,越竟乃免。”杜预注:“越竟,则君臣之义绝,可以不讨贼。[10]598 伍子胥自楚亡吴早已“越竟”,君臣之义绝,借吴报仇,无可非议。相较于相对宽松的君臣关系,在这个维系社会关系的纽带仍然是以氏族为基础的宗法制度的时代,血缘利益高于一切。 《郭店楚墓竹简•六德》第29简: 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11]91 《论语•子路》也记载: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颖达正义:“孔子言此,以拒叶公也。言吾党之直者,异于此证父之直也,子苟有过,父为隐之,则慈也;父苟有过,子为隐之,则孝也。孝慈则忠,忠则直也。故曰直在其中矣。”[12]201 在孔子看来,忠不能以牺牲“孝”为前提,只有与“孝”一致才算是完美的。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的忠孝观中,忠并不绝对先于孝,所以《公羊传》定公四年这样评价伍子胥的复仇: 曰:“事君犹事父也,此其为可以复仇奈何?”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何休注:“不受诛,罪不当诛也……本取事父之敬以事君,而父以无罪为君所杀。诸侯之君与王者异,于义得去,君臣已绝,故可也。”[13]562 可见,在这一时期,君有道有义,臣则以忠行事;反之,君若无道无义,臣未必要承担忠君之责。到了秦汉大一统后,中央集权的统治需求才使孝的位置逐渐提升,进而影响到人们对忠孝的价值评判。 (二)从春秋沿袭到汉代的血亲复仇思想 血缘关系是先秦宗法制度的基石,所以血亲复仇观念在这一时期根深蒂固。 《大戴礼记•曾子制言上》: 父母之仇,不与同生。 《礼记•檀弓上》: 子贡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就是说若有父母之仇,应睡草席枕木盾,辞官而矢志复仇。复仇用的兵器随身携带以便遇到仇人可以直接讨还血债。 《公羊传》隐公十一年: 子不复仇,非子也。 《左传》中也记载了十多个血亲复仇故事,尤以吴楚居多,而这样的血亲复仇思想一直延续到汉代。西汉以公羊学为核心的《春秋》学逐渐占据了政治思想和社会意识的主导地位,作为“《春秋》大义”所提倡的血亲复仇思想也凭借朝廷之势和学理之力给政风民俗带来深刻影响。此外,《春秋》学的主导地位,又导致“《春秋》决狱”成为汉代普遍的法律行为。 《春秋繁露•精华》: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14]104 《盐铁论•刑德》: 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15]567 所谓论心,就是考察犯罪动机的正义与否。 汉代以孝治天下,故而朝廷以及各级官吏对合于孝悌之心的复仇行为在司法处罚上多有宽纵,甚至变相鼓励。西汉哀帝时,丞相薛宣因博士申贤上告其罪而免职,其子薛况赇客伤申贤,廷尉认为“《春秋》大义,原心定罪”,薛况“以父见谤发忿怒”,判薛况爵减完为城旦。哀帝询问公卿议臣,自将军以下至博士议郎都赞同廷尉之判,薛况竟减罪一等,徙敦煌[16]3394~3396。正是这样的社会认同与法律行为,促使伍子胥复仇故事在西汉形成了主体情节。 复仇故事从简到繁、从部分到完整,反映了人们对伍子胥评价的变化。春秋战国时期伍子胥复仇符合当时的忠孝观,世人视为理所当然,不需重加鼓吹,而更推崇其侍吴的忠诚。秦汉以后,大一统社会的形成与君权的加重,伍子胥勇于复父仇以抗君就显得难能可贵;同时,汉代血亲复仇观念的强化,使伍子胥复仇故事在西汉初期形成较为完整的情节,其符合时代的认同,也体现了社会思想变化。自此,复仇上升到和忠吴同等的地位,成为伍子胥故事中两个并行的主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