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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记忆的道德超越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国民族文学网 刘大先 参加讨论

    摘要:从华兹华斯以来,记忆与个人主义的关联一直越系越紧,从文学蔓延及历史。记忆只有从个体道德超越,跃升到真正伦理的层面,才有可能恢复它真正的活力与意义。记忆的平权意味着不仅让曾被压抑者获得申言的机会,也给它的对手以辩论的机会。同时在集体性的社会关怀之下,知识分子应该超越自身一己的悲欢情感,才有可能塑造出一个良性的记忆语境。
    关键词:记忆; 遗忘; 伦理; 个体; 局限性
     
    以色列哲学与经济学教授马格利特(Avishai Margalit)在《记忆的伦理学》中曾经根据人的社会关系的远近使用伦理和道德的概念:有着深厚关系的关乎伦理,事涉尊重与羞辱;关系浅淡的关乎道德,事涉忠诚与背叛。记忆源于人际关系,与关爱有关,对于某件事情不仅仅是知道并且记住,而且应该有种感同身受的同情之感。记忆的伦理是一种情感性的信念,在于行动性的义务,而不仅仅是态度。[1]徐贲在《人以什么理由记忆》中全然接受了马格利特的观点,认为记忆不只是“知道”,而且是“感受”,被忘却是一种人在存在意义上的可怕的惩罚,因而他强调见证是一种道德记忆,个体应该通过叙述的途径让记忆在公共空间中自由交流,分享他们的记忆,才能形成集体的共同记忆。徐贲尤其强调,在今天的中国没有人可以用缺乏“文革”直接经验为借口从而推卸自己在群体中的记忆责任。[2]而他评论有关犹太人大屠杀及相关人物、作品的文章,集中在记忆主题的部分也不无以古讽今、借彼说此的意味。
    不过,在一种执拗的情绪支配之下,徐贲似乎过于迷恋于马格利特的论述,某种程度上成为前者的翻版和述介,而前者的论述本身无论从学理还是从论述对象上来说,都有其言说的对象及自成一体的语境,如果按照那种理念照搬来分析中国当代的记忆问题,不免有些偏僻。比如关于“伦理”与“道德”概念的使用,从一般伦理学意义上来说,道德更有可能用于个体,更含主观、主体、个人、个体意味;而伦理则具客观、客体、社会、团体的意味。[3]黑格尔区分“道德”与“伦理”的用法,认为道德同更早的环节即形式法关联,是抽象的东西,只有伦理才是它们的真理。因而,“伦理”比“道德”要高,道德是主观的,而伦理是在它概念中的抽象客观意志和同样抽象的个人主观意志的统一。而在哈贝马斯那里,伦理概念挂钩的是善、价值,道德概念挂钩的是义务、正义,这与中国对这两个概念的一般用法不太一样。[4]马格利特区分的“伦理”与“道德”实际上是强调作为局内人对于自己及自己民族过去的记忆责任,自成一说,与通行的伦理概念有所区别。
    作为出身巴勒斯坦的犹太人,马格利特对于大屠杀记忆的诉求可以理解,记忆共同体的形成是凝聚族群、亲友等密切关系人群的关键,不过他同时认为应当警惕有人把“记忆的伦理”误解或歪曲成“记忆的政治正确”。这一点徐贲虽然也提及,却在实际论述中忽略了,尤其是揆诸到当代中国的记忆实际时更应注意这一点。个人记忆的聚集成为共同记忆,在徐贲看来似乎是不言自明的。但是,个人的局限性使得个体记忆永远是片断的、偏于一隅的,而杂事秘辛的堆积是否能造成共同记忆的真实性呢?除了极少数能够超越于个人之上的特定时代与社会中的个体,大多数个体总是要受制于身处语境中的的话语范式,这必然会造成大多数记忆的趋同性的,这种趋同性某种程度上反倒会挤压不同于主流记忆的话语,反而会造成特定记忆的霸权。
    以“文革”记忆为例,如今的分享的记忆过于单一,因为言说者的单一,而造成了片面记忆的僭越成为僭主。那么,“道德见证人”固然重要,但是“谁的道德”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要警惕被塑造和牵引的记忆。如同宇文所安所说,记忆有种复现的诱惑,“每当重新开始一个旧故事的时候,我们就又一次被一种诱惑抓住了,这种诱惑使我们相信,我们能够把某些无疑是永久丧失了东西召唤回来,我们能够凭智力战胜某种不可避免的结局,我们能够主宰某个我们应当知道是不可征服的恶魔”。[5]回忆的叙述往往让记忆产生似真性的错觉,而一旦某种个体记忆叙述的合法性确立并且展开之后,尤其是带有道德优越感的“记住”某种程度上是对另外记忆的空间挤压和刻意遗忘。
    事实上,徐贲在论述198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埃利·维赛尔(Elie Wiesel)的《夜》时,注意到了在回溯中见证本身的缺陷和可疑性。《夜》是一部对犹太人大屠杀作见证的作品,正是他“让我们看到的不仅是记忆的重要,而且更是记忆的困难。见证叙述的关键是记忆。但是,在灾难状态下,人丧失了正常记忆的能力。不能正常记忆本身就折射着人们生存状态的不正常。这种记忆的不正常体现为记忆的极端暧昧,它既不是‘忘记’,也不是‘记得’,而是一种二者皆非的状态”。[6]姑且不论记忆与遗忘本身从生理机制上来说都是健康的表征,即便按照这种说法,事实上,“见证文学里总是有一种混杂在一起的即刻想法和事后想法,因为再写实的记忆也是事后叙述出来的。……这种想象的构建具有虚构的特征。从本质上来说,见证文学是不可能完全纪实的。‘见证文学’不只是事实陈述,而且是事实的文学再现。在见证文学中,客观事实和对事实的主观感知通过‘象征’糅合在一起”[7] 这种论述实际上构成对于“真实性”追求的吊诡:特定道德视角下的记忆从其自身出发点和历史实际来说是真实的,但是这这是整体历史的一个方面,在另外道德视角下也许会有着截然不同的叙事。
    即便不从相对的意义上来说,“真实性”本身也构成了记忆中的迷思,尤其是与个人经验密切相关的个人记忆。布鲁斯·罗宾斯(Bruce Robbins)讨论过经验的两种用法:一是“对客观事物的主观反应”,二是人们在生活的历史中得到的“教训”,也就是知识。“经验即是单纯的经历,也是从经历中获得的可用的知识。第一种经验人人都有,第二种经验……就很难得到。”如果混淆作为个人经历的第一种经验与第二种经验的界限,赋予第一种经验权威性,进而将其变成一种“认识论”特权和“我在现场”的权威,就容易陷入到迷信的诞妄之中。[8]当个人经验听凭主观的独裁,僭越了自己的局限性,就会上演肤浅、表面、皮相的道德剧,把偶然性的局部真实当作了历史本身,缺乏细微、深层、整体性的分析。这就是碎片记忆与全景记忆之间的区别。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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