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春秋龟卜制度的操演及其重“辞”的特点 由上文所述《周礼·太卜》之文,结合《左传》、《国语》中的龟卜实例可知,春秋时代龟卜操演的程序大体是:1.据事制辞以命龟;2.灼龟得兆;3.据颂解兆;4.综合考虑卜兆之象与事理,撰辞以定吉凶;5.卜后整理卜辞。纵观这一操演过程,第1个和第4个、第5个程序都是以“撰辞”为核心。尤其是最后一个程序,要在事件结果出来后将龟卜应验与否补充人卜辞,可以说是卜辞得以完成的最关键程序。 第1个程序的命龟之辞的制作具有程式化的特征,即一依前代范文撰作。《史记·龟策列传》载卜人命龟祝辞曰: 假之玉灵夫子。夫子玉灵,荆灼而心,令而先知。而上行于天,下行于渊,诸灵数箣,莫如汝信。今日良日,行一良贞。某欲卜某,即行而喜,而行而悔。即得,发乡我身长大,首足收入皆上偶。不得,发乡我身挫折,中外不相应,首足灭去。《龟策列传》为褚少孙所补作,然明代杨慎以为“宋元王杀龟事,连类衍义三千言,皆用韵语,又不似褚先生笔。必先秦战国文所记,亦成一家,不可废也”。梁玉绳《史记志疑》、李慈铭《史记札记》然其说⑩。秦焚书不烧卜筮之书,褚先生自言访之大卜之官而终成此传,则其所采当为先秦旧籍可知。故篇中所录命龟述兆之辞当亦可信为先秦之旧篇。又清人胡煦《卜法详考》卷一载命龟祝辞云: 命龟曰:假尔太龟有常,假尔太龟有常,兹年月日卜者,某为某卜某事,敢告先卜之神,太龟之灵,吉凶臧否,罔不周知。得则告吉,失则告凶,唯神灵是从。(11)其大意亦与《龟策列传》所载略同。其中“假尔太龟有常”句又见于《礼记·曲礼》。说明其渊源有自,不出自臆补。其次,上引两条祝辞所反映的命龟程式和甲骨卜辞反映的命龟十分吻合,应非向壁虚造。张秉权认为:“在占卜祝祷的时候,卜者和卜龟已经有了一种口头上的约定。那就是说,在某种预约的情形之下,如果出现了某样的卜兆,便算是吉;如果出现了另一某样的卜兆,便算是凶。而这种预先口头上的约定,又往往因事而异,可能没有一定的法则,也可能有它一定的原则。”(12)张氏此论系归纳甲骨卜辞卜例所得,其观点可与上引《卜法详考》所载命龟祝辞互证。春秋时期的卜例中详于解兆,而少见命龟之祝祷辞。这大概是因为时人已经不像殷商西周时代那样崇信龟灵所致,或者是为了突出卜例中的解兆之辞而加以取舍所致。就所见卜例中偶有之命辞片断而言,也是侧重于叙述所占之事。 而在命龟之后,掌握了释兆之辞的前提下,最为重要的,也是最能体现卜官权威的就是第4个程序,即制辞以定吉凶。其目的是直截了当地向问卜者解释说明卜得的龟兆,并据事情的情势,判断并明示所卜之事的结果,以求应对的良方。这就是借命龟释象之辞以补救政事。西周时期,人们迷信天命,龟卜的操演大多为照颂释兆,问卜者对此也深信不疑。然而到了春秋时期,经过西周末年的大乱亡,天命逐步动摇,人的实践理性越来越显现出来。因此龟卜操演中照颂释兆的情形越来越少,甚至于有的问卜者在问卜不吉时纯以己意决之,如《左传·昭公十三年》载楚灵王占卜得天下的吉与不吉,龟兆显示凶,他竟“投龟诟天”、“自取之”。这表明春秋时期的龟卜操演中释兆者的能动性越来越大,龟卜的重点就越来越集中在制辞以定吉凶方面。 比较而言卜官的占卜在程序上体现出很强的专业性,解兆之辞也一依古式。最为典型的例子是鲁僖公二十五年,晋文公欲纳周襄王,使郭偃卜之,得黄帝战于阪泉之兆,并为晋文公解说兆象及卦辞。《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载: 秦伯师于河上,将纳王。狐偃言于晋侯曰:“求诸侯,莫如勤王。诸侯信之,且大义也。继文之业,而信宣于诸侯,今为可矣。”使卜偃卜之,曰:“吉,遇黄帝战于阪泉之兆。”公曰:“吾不堪也。”对曰:“周礼未改。今之王,古之帝也。”公曰:“筮之。”筮之,遇《大有》之《睽》,曰:“吉,遇‘公用享于天子’之卦。战克而王享,吉孰大焉?且是卦也,天为泽以当日,天子降心以逆公,不亦可乎?《大有》去《睽》而复,亦其所也。”晋侯辞秦师而下。三月甲辰,次于阳樊。右师围温,左师逆王。夏四月丁巳,王入于王城。取大叔于温,杀之于隰城。上文详细记载了此次占卜的全过程以及所占之事的结果,《左传》记录的重点放在了释兆之辞上面,围绕卜得的“黄帝战于阪泉之兆”,晋文公重耳和卜偃在理解和解释上对于其所指有很大的分歧。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云:“晋文公自以为己当此兆,因谓黄帝指己,故云吾不堪。卜偃则答云,黄帝战阪泉之兆乃指襄王与子带之争。周德虽衰,其命未改,其典章制度亦未改,周称王犹古之称帝,固相当也。”由此可见重耳对此兆的理解,显然已将自己比作天子,违礼已甚,而卜偃所言则有维护礼制的倾向。这表现出卜官和一般非专业人士对卜兆解释上差异。前者是一依古式,后者则因时制宜。 (三)春秋龟卜操演中的解兆之辞及其文体特征 春秋时各国设有卜官,如晋之卜偃、史苏等即是,同时占卜活动也常常由卜官以外的人,主要是有机会掌握这些专门技术的贵族和卿大夫充任。但无论是专业卜官还是一般人,他们的占卜都有重辞的特点。春秋时期龟卜操演中的解兆之辞多见于《左传》、《国语》所载,借此可考其文体生成之机制。 比较典型的例子如《左传·庄公二十二年》载: 二十二年春,陈人杀其大子御寇,陈公子完与颛孙奔齐。……齐侯使敬伸为卿……初,懿氏卜妻敬仲。其妻占之曰:“吉,是谓:‘凤凰于飞,和鸣锵锵。有妫之后,将育于姜。五氏其昌,并于正卿。八世之后,莫之与京。’”“初”之后“其妻占之”一段是解兆之辞。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云:“疑‘凤凰于飞,和鸣锵锵’两句是卜书之辞,‘有妫之后’以下数句,则为占者之辞。”杨氏所言甚是,此例中占者引述的“卜书之辞”,当即大卜所掌“经兆”之“颂”,郑玄云:“颂谓繇也。”贾公彦疏:“颂谓繇者,繇之说兆,若《易》之《说卦》,故名占兆之书曰繇。”杨伯峻先生所言此例中的“占者之辞”,即是《大卜》所言“观国家之吉凶,以诏救政”之“解兆之辞”。郑玄谓其功能即“非徒占其事,吉则为,否则止,又佐明其繇之占,演其意,以视国家余事之吉凶,凶则告王救其政。”也就是说卜者解兆之辞的功能在于解释说明占得繇辞与所占之事的内在联系,解兆之辞是在繇辞的基础上“演其意”而来。春秋时期的这类解兆之辞在体例上与殷商甲骨卜辞完全不同,只是叙述了卜问的事项后引用“卜兆之颂”并对其进行解说。甚至连“命辞”也不包含。《左传·僖公十九年》、《文公十一年》、《文公十三年》的几个卜例也都是如此(13)。 《庄公二十二年》卜例中对占卜的记述为事后的补记,这项工作由占卜者完成(14)。占者为“懿氏之妻”,当初陈大夫懿氏欲嫁女于陈完(公子敬仲),故使其妻卜,她对这次占卜所得的结果的解说推演完全是根据陈完平素谦敬老练的个性与稳重谨慎的行事风格所做的推断。卜兆只不过给她的推断提供了一个解说的神圣的凭借。杜预《春秋左传注·庄公二十二年》释其繇辞云:“雄曰凤,雌曰凰。雄雌俱飞,相和而鸣锵锵然,犹敬仲夫妻相随适齐,有声誉。”这正是据兆象所作的敷衍和解说。当陈国发生内乱,陈完逃亡至齐而齐桓公封他为卿,且礼遇有加。懿氏妻的占辞句句应验。表面上看,这似乎是宣扬超验的迷信,但实际上懿氏妻的占辞中又包含着一种必然性,完全合乎事理逻辑。 又如《左传·襄公十年》载: 卫侯救宋,师于襄牛。……郑皇耳帅师侵卫,楚令也。(卫)孙文子卜追之。献兆于定姜。姜氏问繇。曰:“兆如山陵,有夫出征,而丧其雄。”姜氏曰:“征者丧雄,御寇之利也。大夫图之!”卫人追之,孙蒯获郑皇耳于犬丘。“姜氏曰”以下是释兆之辞。此例卜征伐吉凶,卜者为孙文子,而释兆者为定姜。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云:“是言灼龟得兆,其兆各有繇辞,即下三句是也。此传唯言兆有此辞,不知卜得何兆。但知旧有此辞,故卜者得据以答姜耳。其千有二百,皆此类也。此繇辞皆有韵。古人读‘雄’与‘陵’为韵。”孔氏以为孙文子所卜得之“兆如山陵”云云,即《周礼》太卜所掌之“千有二百”之“颂”,甚是。定姜的释兆之辞一依“颂”而推演其意,以“丧其雄”而推知“御寇之利”,并指示孙文子可追击郑国军队,最终大获全胜而生擒郑国的皇耳。按这一年六月楚、宋联军伐宋,卫国在晋国的支持下发兵救宋,是诸侯舆论所支持的正义行为。加之郑国侵卫也只不过是借以讨好楚国,并无非攻不可之理由。故定姜借释兆之辞指示以救宋之师追击之,获胜当在情理之中。惟定姜以一女子而明于当时形势,其智过于孙文子之流,令人敬佩。 沈立岩《龟卜与卜辞》指出殷周时代“正由于所占之事关系重大,一个合乎情理的推测就是,在命龟之辞的构拟上,占卜者是绝不可能草率从事的。所谓‘定作其辞,于将卜而命龟’的说法,说明卜辞确非临事而口及者,而在事前即已拟定完毕,所以它应该经历了一番审慎的构思过程。不仅如此,卜辞在语言形式上也颇有讲究,其用词、句法、语气和格式都有一定之规范”(15)。而从上文对春秋卜例的分析来看,卜者的解兆之辞虽也依据前代的“兆体”之“颂”,但主要还得依据相关经验和事理逻辑来进行推理,甚至于在有的卜例中命龟之辞也有据事另撰的。从文章撰制的角度来说,卜者这种解说之辞既有依兆颂解说的程式化写作成分,同时也包含着卜者据事理逻辑和问卜者的身份、德行等所进行的自由发挥的成分。较之殷商西周时代卜辞只关注吉凶利害而不问卜者德行的倾向已经有了较大的变化。 总之,春秋时期卜者的解释兆象之辞,在内容上已经脱离殷商以来卜辞解说中依据卜官卜书的固定套式,而是在释兆说象时能据时势及问卜者的实际情况灵活发挥。较之以前的占卜之辞,更具人文倾向和逻辑推理的色彩。从解兆说象之辞的文体形式上说,春秋解兆之辞则已呈现出韵散结合的特征。这与殷商卜辞“凡命龟必有文雅之辞”(孙诒让《周礼正义》)的质重典雅风格也很不相同。再从撰作者的方面说,春秋解兆之辞的撰作者除了有专职的卜官外,也有一般掌握相关知识的贵族卿大夫。这也与殷商时代殷王与贞人操持其事有所不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