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辞比事”作为研读《春秋》之基本方法 以今日学术眼光看待“属辞比事”,笔者以为它其实不但可以作为“春秋笔法”的基本特征之一,而且同样可以成为一种学术研究的方法。从《春秋》本身来看,属辞比事的方式其实就是按照时间序列排比列举各国发生的事件,然后采用不同的文辞加以记载,比事有比同与比异,有比详及比略,通过比较文辞运用的不同而得出相关褒贬义例,从而达到教化的目的。属辞比事首在分类、分析,其次在综合,明事明义,有大“属辞比事”,有小“属辞比事”。 以鲁国国君朝周为例,242年间鲁君朝王仅有三次,分别是: 僖公二十八年:公朝于王所。 僖公二十八年:天王狩于河阳。 壬申,公朝于王所。 成公十三年:春三月,公如京师。 僖公二十八年的朝见周王,即周襄王,因为周襄王参加晋文公组织的践土之会,所以僖公得以朝见襄王,同年,因为天王狩于河阳,故僖公得以再次朝见襄王,但这两次朝见并非僖公亲自到京师去朝见周王。《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是会也,晋侯召王,以诸侯见,且使王狩。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训。’故书曰‘天王狩于河阳’,言非其地也,且明德也。”《史记·孔子世家》:“践土之会实召周天子,而春秋讳之曰‘天王狩于河阳’:推此类以绳当世。” 《史记·晋世家》: 冬,晋侯会诸侯于温,欲率之朝周。力未能,恐其有畔者,乃使人言周襄王狩于河阳。壬申,遂率诸侯朝王于践土。孔子读史记至文公,曰:“诸侯无召王。‘王狩河阳’者,《春秋》讳之也。” 杨伯峻注曰:“隐晋文召君之失,明其勤王之德。”(25)勤王即援助周王的意思。此处委婉地表达了双重意思,一层即晋文公召见周王实际上是无理的行为,晋文公想率领诸侯亲自去朝见周王,但却担心自己的实力不够,有人反对,于是只好召见周王;另一层暗示着周王室的衰落,当时晋国势力强大,晋文公召见周王,想借助周王的名义来巩固自己在诸侯各国的领导地位,周王却不得不赴会,为了保全周王室的尊严,所以说周王狩猎于河阳。当然,从周襄王的角度来讲,因为周王室的衰微,如果这时有众多的诸侯来朝见自己则证明周王室对诸侯的影响力还存在,至于在什么地方会见诸侯就不成为决策的首要因素了,从某种角度来讲,周襄王重视的是诸侯是否来朝见,有多少诸侯愿意来朝见,而不是具体的朝见地点,这其实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周襄王的无奈之情。 再举一例。桓公夫人姜氏,同齐襄王私通,结果造成了桓公在齐国被杀。《春秋》为了充分揭示姜氏的罪恶,对姜氏的事件皆加以记录,这些包括: 桓公三年:九月,齐侯送姜氏于讙。夫人姜氏至自齐。 桓公十八年:公与夫人姜氏遂如齐。 庄公元年:夫人孙于齐。 庄公二年: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 庄公四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享齐侯于祝丘。 庄公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齐师。 庄公七年:七年春,夫人姜氏会齐侯于防。冬,夫人姜氏会齐侯于谷。 庄公十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齐。 庄公十九年:夫人姜氏如莒。 庄公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 庄公二十一年: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 姜氏与齐襄王乱礼始于桓公三年齐侯亲自送其出嫁到讙不合迎娶之礼开始,到十八年的兄妹通奸,再到庄公时期的几次私会齐侯,文姜这样一个破坏礼仪的淫妇形象通过夫子笔削之法就逐渐突显出来。文姜的不合礼主要体现在:文姜与齐侯本为兄妹,却相互通奸,此为破坏伦理纲常之行为;齐侯亲自送嫁到讙不合迎娶之礼;夫君被仇人所杀而久居仇人之国,此为无义;桓公尸骨未寒,却急于私会齐侯,此为无情;《春秋》中连诸侯享燕都不记录,却独记姜氏享燕齐侯于祝丘,此为淫奢之行为;文姜与齐侯私会不仅在鲁国境内,还在齐国境内,可见文姜与齐侯之奸情肆无忌惮;文姜亲自前往齐国问候,此为不合归宁之礼。通过排比列举文姜诸多不合礼节的行为可知,文姜对礼仪纲常伦理的破坏甚矣,夫子笔削贬斥之深意亦据此得以昭显。“属辞比事”之法充分体现了古代纪事的一种整体性思维方法,明辨事理,分析史实,辨析原理,总结陈词,这都构成了属辞比事的层次。 但是我们同时也需要看到的是,由于《春秋》采取编年体的形式,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在同一类事件中会间杂其他事件,这就会造成对《春秋》“属辞比事”理解上的难度。试举例如下: 《春秋》僖公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 《左传》僖公二年:晋荀息请以屈产之乘与垂棘之璧假道于虞以伐虢。公曰:“是吾宝也。”对曰:“若得道于虞,犹外府也。”公曰:“宫之奇存焉。”对曰:“宫之奇之为人也,懦而不能强谏。且少长于君,君昵之,虽谏,将不听。”乃使荀息假道于虞,曰:“冀为不道,入自颠軨,伐鄍三门。冀之既病,则亦唯君故。今虢为不道,保于逆旅,以侵敝邑之南鄙。敢请假道,以请罪于虢。”虞公许之,且请先伐虢。宫之奇谏,不听,遂起师。夏,晋里克、荀息帅师会虞师,伐虢,灭下阳。先书虞,贿故也。 《左传》僖公五年: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师还,馆于虞,遂袭虞,灭之。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而修虞祀,且归其职贡于王。故书曰:“晋人执虞公”,罪虞,且言易也。 僖公二年,虞接受晋国的贿赂让道于晋,并同晋师一同伐虢,结果造成虢国祭祀之地下阳被攻占。按此次晋国出兵,其为主导,虞从之,但是何以虞师却在晋师之前呢?原来这里主要指出由于虞接受了晋国的贿赂,那么对于伐虢肯定是极力支持的,所以此处虞师排在晋师之前。但是这里隐然还有另外一层意思,从僖公五年的传文我们知道,虢被灭,晋师回师途中却袭击了虞,并抓住了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从传文“‘晋人执虞公’,罪虞,且言易也”来看,前面的“先书虞”就隐然具有了一种反讽的修辞效果,前面伐虢那么积极,结果却不想晋会灭其国,“先书虞”同样为后面的“晋师执虞公”打下了伏笔,前面是虞师在前,而后面是晋师执虞公,前后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所以也就具有了贬斥的效果。 在“先书虞贿”的研究中,通过列举僖公二年、五年之经文和《左传》文可知,虞国接受晋国之贿赂,同晋国出兵灭下阳,后又借道于晋国,让晋国灭掉虢国,最终导致自己在晋回国师途中被其所灭,《春秋》对虞国贪图贿赂最终自取灭亡的贬斥遂得以彰显。又如《春秋》在昭公三十年、三十一年、三十二年三书“公在干侯”,其蕴含的深刻含义就在于不仅指出了昭公久在于侯是因为昭公外不容于齐、晋等诸侯,内不容于本国的臣子,还委婉地点明了昭公本人的过失,实在有一种“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深深无奈之情。 《春秋》“属辞比事”之法,以今日之学术眼光观之,其完全可以被借鉴于《春秋》的学术研究之中。这在前人研究《春秋》的著述中有具体的呈现,如宋人赵汸《春秋属辞》、沈棐《春秋比事》;清人毛奇龄《春秋属辞比事记》、方苞《春秋比事目录》、孙嘉淦《春秋义》等。《四库全书总目》对清人孙嘉淦《春秋义》评价云:“嘉淦以《春秋》一书比事属辞,《经》本甚明,无藉於《传》,乃尽去各《传》,反覆《经》文,就事之前后比而属之,寻其起止,通其脉络。其事俱存,义亦可见。”(26)这里实际上指出了孙嘉淦研读《春秋》,写作《春秋义》一书的基本方法,即不借助《三传》,仔细反复研读《春秋》经文,将所记载的相关史事前后进行比较,厘清基本史事,寻获事件的原始起末和发展脉络,这样春秋大义就自然呈现出来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