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场来自情与法的博弈 当法理与情理、理智与情感互相矛盾产生冲突的时候,你会如何选择?是法理战胜情理?亦或情理打败法理?还是双赢从中找到一种接近平衡的状态?近期,随着电影《我不是药神》热映,将此类问题逐步展现出来,振聋发聩,引人深思。 法律与情理的冲突,应该是当今人们需要共同面对的困惑。一方面,我们是感性的,以自己的主观内心情感分辨是非对错,主观希望善良的人能够免受法律制裁;另一方面,我们又是理性的,我们知道涉案人员的行为已触犯到法律。如果不追究其责任,将会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得的原则,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性。 法律与情感两者总是如同麻花一般在我们心里相互纠缠。是要遵从内心,法理不外乎人情?还是尊重法律,法律权威不容置疑?答案众说纷纭,下面我们选取了现实生活中两个情感与法理发生冲突的案例,一起看看在面对矛盾时,执法者是如何抉择的。 电影背后鲜为人知的“陆勇案” 《我不是药神》是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而成。故事的现实原型陆勇是位慢粒白血病患者,上万元的天价药,使他捉襟见肘,无力负担。于是开始购买国外仿制药作为替代药物,意外发现其效果甚好,推荐给其他病友,并通过网络等方式为上千名病友代购了这种药物,因此被称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 2014年,他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检察机关予以起诉…… 我们先来看看被起诉的主要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这样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什么是假药做出了规定:第48条第2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由于陆勇从印度所购买或协助购买的仿制药事先并未获得进口批准,至少从法条的字面意思来判断,该仿制药有被认定为假药的可能;同时,由于其他病患的购药都是以陆勇为中介,是由陆勇直接与印度公司接洽而完成,这使其行为看起来具有帮助销售的性质,从而直接触犯《刑法》第141条的规定。从法理上来说,陆勇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是成立的。 然而,如果对陆勇加以定罪,从情理上是让人们难以接受的。毕竟对一个普通家庭的患者来说,面对高昂的天价药,要么选择拖垮整个家庭,要么选择直面死亡。无论选择哪个,都是为人所不能也不愿接受的。陆勇的出现无疑带给这些病患家庭另一种选择。他在服用仿制药后,发现效果甚好后,推荐给其他患者。他的本意是帮助与他有相同遭遇的病友,从而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虽然从法律上来讲,他“销售”的药品,被定义为假药,但是在大众心里,这并不是假药,它是实实在在治病的真药。在陆勇帮助下,诸多得到药的病人得到有效缓解。而且整个过程中,陆勇也没有从中牟利或索要回报的行为,他不仅帮助了病人,同时也解救了他们背后的整个家庭。 如果承认刑事制裁具有社会伦理谴责的色彩,则对陆勇定罪处罚势必影响国民对刑法的规范认同。基于法理与情理上的尖锐冲突,陆勇案似乎陷入了一个无法解套的僵局。 在陆勇被关押期间,近千余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在经过情、理、法的全方位考虑后,决定给予陆勇不予起诉决定。检察官在不起诉裁定中解释中说道“如果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检方认为,陆勇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陆勇案作为刑事案件无疑已经划上了句号,但它所引发的司法问题并未就此终结。鉴于陆勇在整个代购的过程中分文未取,该案以相当极端的方式凸显了法律与伦理之间的冲突,由此迫使人们直面这样一个问题:当法律与情理之间存有冲突的时候,司法者该何去何从? 山东聊城辱母案 去年,一件辱母案震惊全国,该案件起因为一名山东男子于某与母亲被高利贷非法拘禁时,母亲被讨债者当众猥亵,愤怒之下挥刀砍死了其中一名讨债者。2017年2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该男子无期徒刑,二审变更为判于某有期徒刑5年。 这起案件一经媒体曝光后,立刻引起了一边倒的舆论声讨。出于伦理因素考虑,绝大多数网友都非常同情于欢,认为他不应该被判有罪。母亲被索债者当众凌辱,儿子为保护母亲情急之下刺死一人,这是一个作为人子的本能反应。百行孝为先,作为一个血气方刚未经世事的青年,亲眼看到母亲的遭遇,已然红了眼。换做是谁也不敢保证会比余某有理智。因此,对于某不应该定罪,起码从伦理角度出发不应该有罪。 然而,从法理角度来讲,于某无疑是触犯了法律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故意伤人作出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是一场法与情的较量。按照刑法规定与以往的司法惯例,在不具备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对于造成1死2重伤的故意伤害案来说,判处死刑是常例。但是如果给予于某无期徒刑以上的刑法,显然是判刑过重。于某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法官在经过情、理、法综合考量后,认定于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我们是感性的人,也是理性的人。感性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同情于某的遭遇,因为这种同情源自于我们自身对安全感的渴望。我们又都是理性的人,毕竟中国是法治社会,司法的公正判决,包含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舆论向法律传递出良知的意愿,法律也应该回馈给舆论条理分明,论证周严的法律推理。 法律与伦理不应该成为对立的双方,不应该成为彼此撕扯的对象,因为二者有着相同的目标: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以上内容摘编自搜狐网、新浪网) 人民出版社读书会 隋倩 供稿 责编:崔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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