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绝大多数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文字(有的语言文字为几个民族所通用)。现在使用的文字有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托忒蒙古文、锡伯文、柯尔克孜文和汉文。40多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依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已的语言文字,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受到社会尊重,并得到广泛使用。在自治区范围内通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在各自治州、自治县都使用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语言文字和汉语文;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使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5种语言文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