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程式语(formulaic sequences 简称 FSs)的使用渗透在法律语言的各个领域,包括立法语言、司法语言或其他涉及法律内容的行政语言使用等等。作为区别于日常语言的技术语言,立法语言一贯以规范准确、简明具体为主要特征。基于语料库检索,本文从法律逻辑及元语言功能两个角度对法律程式语进行了聚类分析,得出程式语表达可以划分为约束和规定两大类。约束功能下囊括了目的、解释、所属、列举四小类,以及规定功能下属的禁止、条件、强制、赋权四小类。同时,程式语体现了三大元语言功能:概念、人际及语篇功能。通过对法律程式语的型式及功能研究,以期进一步加深对立法本身的专业理解,并规范其使用。 【关键词】 程式语;立法文本;法律逻辑;元语言功能 【作者简介】 宋丽珏,上海交通大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主攻研究方向为英汉对比及翻译等,著有《A Study of Irrealis Category》 (英文版)、《法律翻译新视野》、《明日世界》(译著)等作品,发表多篇核心期刊论文,主持上海市社科青年项目一项,博士后基金一项,参与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1. 引言 法律语言是指存在于法律文本中或法律使用中的语言应用,即立法语言及司法语言。常见的法律文本包括宪法、合同、契约、判决、法令或遗嘱等等 (Peter M 2001a:76/431)。不同类型的法律语言均具有清晰、严谨、规范的特征。法律程式语作为普遍存在法律文本中的语言表达型式,是指在不同类型法律文本的语言使用中会形成一系列特殊的语言表达型式。其一方面伴随着法律文本的规范性使用而发展,另一方面慢慢具备了相对固定的语义内涵和语用功能。本文根据短语学理论中程式语概念,基于功能语言学理论,利用语料实证进行程式语法律逻辑及元语言功能的聚类研究。 2. 相关概念及研究背景 2.1 程式语概念 程式语作为普遍存在的语言使用特征,是指按照一定型式,整体存储在大脑内固定或半固定的语言使用。Erman & Warren(2000:30) 在对程式语的研究表明,英语口语中存在58.6%的程式语使用,书面语篇中也存在52.3%的程式语使用。Biber(2009:280)也曾指出,在学术论文写作中,超过50%的语言使用都是固化词串的表述,或是半固化词串及内部变体的使用(也就是说,2~3个固定词素和1~2个插入词素)。程式语使用渗透在各个语体、语域中,除上述提到的学术论文还包括法律语篇在内的各类专门用途语篇中。但是,对于程式语概念的界定、划分标准及功能分析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 研究的最大困难是缺乏内涵和外延判定的标准。在对程式语开展研究的40余年中,学者们尝试用不同术语去命名“程式”这一语义内涵,其中包括:语块、词串、公式化语言等等。Wray & Perkins (2001:1) 首次提出程式语“formulaic frequences”这一术语,指出其本质为“整体储存在大脑,使用时整体提取”的多词单位。此后,一批学者尝试对程式语概念做出进一步规范(Conklin & Schimitt, 2008; Nekrasova, 2009 等等),虽然定义各有侧重,但是语言学界关于程式语特性的认知是一致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