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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词“颇”的来源及其发展(2)

http://www.newdu.com 2017-11-16 《中国语文》2015年第4期( 孟蓬生 参加讨论

        正    文:   
    在汉语史的研究中,副词“颇”的意义和用法是一个令人困惑而又富有诱惑力的课题。以程度副词用法为例,有人(如刘淇,1954:160-163)认为它可以兼表“多(程度深)”义和“少(程度浅)”义;有人(如太田辰夫,2003;252;香坂顺一,1997:167)认为它既不表示“多(程度深或高)”义,也不表示“少(程度浅或低)”,而只是表示一种“偏向”或“偏于一方”;还有人(如王力,1951:251)认为它始终表示“少(程度浅)”义。在讨论具体例句时,更是仁智互见,常常对同一句话做出两种相反的解释。随着出土秦汉文献中“颇(被)”字用例的发现,关于“颇”字意义和用法的探讨又形成了一个新的高潮,对于“颇”字的来源和发展有了一些新的认识,但还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六点:一是搜集语料不全(如偏重传世文献而忽视出土文献,或者相反);二是缺乏历史观念(如把历时现象当成共时现象);三是缺乏确切的语义归纳(如用“难以弄清”、“或多或少”等来概括其语义);四是缺乏适当的用法分类(如把范围副词用法和程度副词用法混为一谈);五是缺乏适当的量级区分(如程度副词的量级采用二分法而不是三分法或更多);六是对现代语言学理论(如“语法化”理论和“主观化”理论)的借鉴不够。本文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进行了较大范围的测查,对副词“颇”的来源和发展有了一些粗浅的看法,请读者指教。 
    1.来源 
    《说文·页部》:“颇,头偏也。从页,皮声。”又《人部》:“偏,颇也。从人,扁声。”偏、颇古音相近,可以看作同源词(王力,1982:445,446;徐朝华,1998)。因此,我们在探索副词“颇”的来源时应当跟“偏”字结合起来考虑[1]。 
    1.1副词“偏”的来源  
    “偏”字既有“偏颇”义,又有“部分”义,后者是前者的引申。“偏”用在动词前,表示涉及论元整体的一部分,与“全部”相对[2]。 
    (1)其月有薄蚀,有晖(晕)饵,有偏盲。(《吕氏春秋·明理》) 
        “偏盲”指月亮部分无光,与“月偏食”和‘旧偏食”中的“偏”用法相同。 
    (2)钦字子夏,少好经书,家富而目偏盲。(《汉书·杜钦传》) 
    上举两例“偏盲”所指有所不同,但我们不必认为这两例中“偏”字的意义和用法有什么不同。古籍中常见的“偏袒”(《战国策·燕策三》)、“偏枯”(《庄子·盗》).“偏信”(王符《潜夫论·明暗》)等,均指对称或对等的双方中的“一方”,与“偏盲”之“偏”的意义和用法相同。 
    (3)故火烛一隅,则室偏无光。汉吕氏春秋·士容》) 
    室有四隅,烛一隅则另外三隅无光,此例“偏”所指为整体之“四分之三”。 
    (4)夫目以处义,足以践德,口以庇信,耳以听名者也,故不可不慎也。偏丧有咎,既丧则国从之。(《国语·周语下》) 
    此例以目、足、口、耳四者为一“整体”或“集体”,或丧其一(四分之一),或丧其二(四分之二),或丧其三(四分之三),均可称作“偏丧”,与“既丧(尽丧)”相对。韦昭注:“丧,亡也。步、言、视、听四者而亡其二(本或作‘一’),为偏丧。”其说不确。 
    由以上诸例可以看出,虽然在具体语境中“偏”既可以指一小部分,也可以指一半,也可以指一大部分,但均未越“部分”之珍域。如果说,“偏盲”、“偏无光”中的“偏”还可以看作形容词的话(它们的意义更接近于“偏颇”),“偏丧”中的“偏”已经是一个典型的范围副词了(它们的意义离“偏颇”义已远,语法化程度更高)。 
    1.2副词“颇”的来源  
    “颇”字既有“偏颇”义,又有“部分”义,后者是前者的引申。“颇”用在谓语动词前,表示涉及论元整体的一部分,与“全部”相对。 
    (5)联闻天不颇覆,地不偏载。(《史记·匈奴列传》) 
    这句话又见于《汉书·匈奴传》。“颇”和“偏”互文同义,故颜师古注:“颇亦偏也。”“颇覆”指覆盖局部或部分(《辞源》,2009:3697;《汉语大词典》,1993:287),“偏载”指承载局部或部分。 
    “颇覆”中的“颇”跟“偏载”中的“偏”一样,似乎都还可以看作形容词,但我们下文即将讨论的范围副词“颇”正是由这种表示“部分”的形容词“颇”发展而来的,正像范围副词“偏”由表示“部分”的形容词“偏”发展而来一样[3]。 
    2.范围副词 
    传世文献用作范围副词的“颇”[4],出土文献中有时也借“柀”或“被”等字表示(单育辰,2007)。“颇”字所指范围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先秦至西汉时期,它指“一部分”或“一些”,跟“全部”相对,是一个客观的量。但说话人在表达这个量的时候,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这种现象现在一般被称为“主观性”(Traugott,1995;沈家煊,2001;高育花,2001;杨海峰,2010)。大约在西汉初年,因加人说话人的主观感受或主观评价,“颇”字逐渐向两极发展,一表示“少”(本文归人程度副词,见下),二表示“多”(范围副词)。这个过程现在一般被称为“语法化中的主观化”(Traugott,1995;沈家煊,2001)。 
    前人虽然没有一套完整的主观性或主观化理论,但对于副词“颇”的主观性也有一定的认识。黎锦熙、刘世儒(1959)在谈到“颇”的用法时曾指出:“‘颇’往积极方面看,就是‘相当’的意思。……‘颇’往消极方面看,就是‘不大’的意思。”[5]所谓“往积极方面看”和“往消极方面看”,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主观性”[6]。 
    2.1表示“部分” 
    用在动词前(如果动词带有否定副词,则在否定副词前)表示范围,指整体(个体或集体)中的一部分,可译为“一部分”或“一些”。这种用法的“颇”指一个客观的量,没有主观或情态色彩,即不表示说话人心目中“少”或“多”的意思[7]。据现有资料,这种用法的“颇”字产生于秦代,沿用到西汉初年。根据其语义指向的不同,可以分为“宾语”、“主语”、“谓语”三类。 
    2.1.1指宾语的“一部分” 
    宾语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隐含)。例如: 
    (6)祠固用心肾及它肢物,皆各为一具,一[具]之赃不盈一钱,盗之当耐。或值廿钱,而柀盗之,不尽一具,及盗不置者,以律论。(睡简《法律答问》简26)[8] 
    由于在语境中有“各为一具”和“不尽一具”的字样,所以此处的“柀”肯定不能理解为“悉(全部)”。整理者注:“柀盗,盗取其一部份。”译文为:“又有供品值二十钱,但只盗窃了一部分,没有盗完一整份。”这应该说是相当准确的译文了。 
    (7)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备而柀入钱者,许之。(睡简《秦律十八种》简138) 
    整理者注:“柀入钱,一部份缴钱。”副词“柀”的语义指向是钱,所以译成比较通顺的现代汉语应该是“缴纳一部分钱”。 
    (8)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二年律令·贼律》简1、2) 
    (9)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完其妻子,以为城旦春。其妻子当坐者偏捕;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二年律令·盗律》简68、69) 
    (10)相与谋劫人、劫人,而能颇捕其与,若告吏,吏捕颇得之,除告者罪,有(又)购钱人五万。所捕、告得者多,以人数购之,而勿责其劫人所得臧(赃)。所告毋得者,若不尽告其与,皆不得除罪。(《二年律令·盗律》简71、72) 
    (11)诸予劫人者钱财,及为人劫者,同居智(知)弗告吏,皆与劫人者同罪。劫人者去,未盈一日,能自颇捕,若偏告吏,皆除。(《二年律令·盔律》简72、73) 
    例(10)中“所告毋得者,若不尽告其与,皆不得除罪”是指劫人罪的同案犯抓捕或告发同党情形。其罪较重,故被告发的人如果没有被抓到,或告发者没有告发全部罪犯,均不能免罪。例(11)非同案犯,而只是“同居”,其罪较轻,故只要抓捕部分罪犯或告发部分罪犯,都可以免罪。又此例“偏(告)”、“颇(捕)”互文,犹例(5)中“偏”、“颇”互文,不必求之过深。 
    (12)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二年律令·盗律》简201) 
    (13)其颇不得,失之旁郡国。(《史记·酷吏列传》) 
    将此例中“颇不得”与例(10)中“颇得之”相比较,可知“颇不得”已经发生转指(受代词“其”修饰,并且作为“失之旁郡国”的主语),其义为“那一部分没有被抓住的(罪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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