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句的“姐姐”与“衣服”、“老张”与“眼镜”、“小明”与“苹果”、“汪萍”与“咖啡”、“王教授”与“试卷”都分别暗含着所属关系。③这就意味着如果“姐姐”所洗的不是自己的衣服,而是别人的衣服,就不能采用这种主谓谓语句式。语言事实告诉我们,情况确实如此。例如: 例(42)b-d句不能说,有没有可能是因为“衣服”带上了“名词语+的”的定语的缘故?语言事实告诉我们,并不是因为这样。请看: 这里虽然“衣服”也带有“名词语+的”的定语,但照样可以说,因为它可以理解为那“棉布的衣服”是“姐姐的”,即因为“姐姐”与“棉布的衣服”之间有领属关系。 可是这样一来,必然要提出一个问题:如果处置者所处置的对象不是自己所领有的事物,而又必须在句子中出现,那该怎么办? 条件限制二:处置对象作为小主语,在长度上要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即使处置对象“衣服”是“姐姐”自己的,也要求“表示处置对象的那个成分”在长度上要比较短,如果长了,句子就不容易接受。请看: 根据我们的问询调查,例(44)c、d句不被接受。下文例(45)b、c、d句也不被接受。 条件限制三:那处置对象不能由人称代词或指人的名词充任。譬如我们不能说“*我他/邹刚调走了”,只能说“我把他/邹刚调走了”。 那么假如处置对象非得置于话题与信息聚焦点之间,而又得克服上述的条件限制,是否有别的办法呢?有,其中常用的一个办法就是用“把”一类介词来引介处置对象。请看:④ 这就是说,介词“把”的作用可以自由地将处置对象引入句内———不论那处置对象与话题所指之间是否存在所属关系,也不论那处置对象有多长,也不论那处置对象是否由人称代词或指人名词充任。 至此,我们基本可以了解我们为什么要使用介词“把”———为了要让施事,即处置者作话题,要让处置结果成为信息聚焦点,而且又得让处置对象进入句子,于是就采用“把”字句式。 然而,“把”字句的表达作用还不限于此,它还能凸现处置的结果,那是因为“把”字句具有“强影响性”(张伯江2000)和“处置的主观认定”性(沈家煊2002)。“把”字句有凸显处置结果的特殊表达作用,这从下面四组例子中看得更清楚: 先对比例(47)与例(48)。例(47)前一小句采用“主—动—宾”句式,只是客观陈述了张三对李四实施了欺骗行为这一事实,至于李四是否受骗,小句本身并未明确说明;只因为这样,所以在那小句后面,既可以接上“李四给骗惨了”这一小句,也可以接上“而李四没有受骗”这一小句。可是例(48)采用“把”字句,则就凸显了李四受了骗这一结果,所以后面可以接上“李四给骗惨了”这一小句,可是就不能再接上“而李四没有受骗”这一小句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