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觉得,他对例(49)和例(50)里“也”的语法意义的分析采用了不同的标准。他对例(49)的分析,着眼于y与x之间的关系,“x具有与y相同的状况”,所以例(49)里的“也”就“表示‘类同’义”。而他对例(50)的分析则着眼于语义要素的性质,说例(50)里“与‘也’发生关联的不是某个事物,而是某种条件”,因此例(50)里的‘也’表示‘条件’义”。 事实上,我们说“也”表示类同,实际是就 A 和 B的关系说的。至于 A 和 B作为“也”引出的语义要素,可以是不同的人,可以是不同的事物,可以是不同的事件,可以是不同的时间,也可以是不同的处所,也可以是不同的条件。 因此,确定“也”的基本意义不应该看“也”所引出的是什么语义要素,而应该看那不同语义要素之间的关系是否有类同关系。 注 释: ①例(4)及下文所用的未注明出处的例句,均为自省所造,但经多人咨询而定。 (本文参考文献请参阅《世界汉语教学》2014年第28卷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