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情况,A项和B项在语义上无先后主次之分,孰前孰后,取决于语境,就看说话人是要说“谁跟谁类同”。例如: 例(29)、(30)也可以说成: 大量的属于这一类。 另一种情况,A 项和 B项在语义上有先后主次之分。这种主次之分大致可分为: 1)肯定与否定并举,肯定项在前,否定项在后。例如: 2)含有指示代词,近指“这-”与远指“那-”并举,那么近指“这-”在前,远指“那-”在后。例如: 3)有些成为习惯性的说法,如“旱涝”不说“涝旱”,“远近”不说“近远”,“东西”不说“西东”,“好歹”不说“歹好”,“书报”不说“报书”,等等。如果二者对举时,就按习惯分列前后。例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