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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曾瑜:宋朝卖官述略(附论:秦汉至隋唐五代卖官述略)

http://www.newdu.com 2017-11-10 爱思想 王曾瑜 参加讨论

    宋朝卖官也与前朝一样,事实上可区分为制度性卖官和官员私下卖官两类,今分别予以简单介绍和论述。
    一、进纳授官
    一、进纳授官的起源和卖价:宋朝建国后,为了革除唐五代以来军阀割据的弊政,大力崇尚文官政治。在官场中以进士等科举出身为荣,谓之“有出身”,其它入仕者为“无出身”。1马端临说:“宋兴以来,所重者独进士,若纳粟授官,止赎刑而已,于民政无预也。”2林駉《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5说:
    “国朝诸科并建数路,得人无非奉若天道。至于鬻爵虽间举行,皆为权宜之制,故入粟六百石与补上造之请,非备边不许也。出粟五千余石,赐第班行之请,非补之则不许也。或以赈水旱,或以备籴本,无非为权宜之制。诚以鬻爵之法,虽所以济人事之不及,非所以体天道之至公。故随举随罢,终不以为经久之策。淳熈(宋孝宗)之君曰:‘理财有道,均节出入足矣,安用轻官爵,以益货财。’则其不得已之意为可知矣。元祐之臣曰:‘纳粟不如资荫,资荫不如进士。’则其轻重之意从可知矣。”
    宋朝设置卖官制度,虽有进纳授官、3进纳补官、4进纳出身、5进纳买官、6进纳官、7进纳官人、8进纳出身人、9进纳人、10进纳、11纳粟、12纳粟补官、13纳粟授官、14纳粟得官、15入赀补官、16纳赀授官、17献助补官、18献纳补官19等各种名称,含义稍有差异,实际上则是一回事,只作为“权宜之制”。
    《宋史》卷158《选举志》说:“太祖设官分职,多袭五代之制,稍损益之。凡入仕,有贡举、奏荫、摄署、流外、从军五等。”可知当时尚没有把进纳作为一种入仕门径。另据《宋会要》职官55之29,宋朝最初施行制度性卖官,是始于宋太宗淳化五年(公元994)正月:
    “诸州军经水潦处,许有物力户及职员等,情愿自将斛斗充助官中赈贷,当与等第恩泽酬奖。一千石赐爵一级,二千石与本州助教,三千石与本州文学,四千石试大理评事、三班借职,五千石与出身、(三班)奉职,七千石与别驾,不签书本州公事,一万石与殿直、太祝。”20
    此处的“有物力户”较易解释,即是富民,“职员”估计即是“衙前职员”之简称,是指富民当衙前者。21其它如三班借职、三班奉职、殿直属低等武官,而助教、文学、大理评事、别驾、太祝属低等文官。“与出身”则是特授科举出身,等同于对科举末等者的恩赐,而非正式及第者。据后引的记载看来,应是科举的科目之一的同学究出身。
    此后的进纳授官也大致授低官。如《宋会要》职官55之30-32载宋真宗景德时,规定在沿边送纳军储的“酬奖”,列表如下:
    地区与军储额
    卖官名
    河北定州等地
    陕西环州等地
    河北洺州等地
    陕西泾州等地
    河北怀州等地
    陕西永兴军等地
    一千石
    一千二百石
    一千五百石
    本州助教、文学
    二千石
    二千四百石
    三千石
    与出身
    三千石
    三千六百石
    四千五百石
    主簿、县尉、三班借职
    四千石
    四千八百石
    六千石
    三班奉职
    五千石
    六千石
    七千五百石
    诸寺、监主簿
    六千石
    七千二百石
    九千石
    秘书省正字、校书郎
    七千石
    八千四百石
    一万五百石
    太常寺太祝、奉礼郎
    八千石
    九千六百石
    一万二千石
    大理评事、殿直
    九千石
    一万八百石
    一万三千五百石
    诸寺、监丞,侍禁
    一万石
    一万二千石
    一万五千石
    大理寺丞、供奉官
    可知北宋前期至中期的卖官仍分文、武两类,文官中的主簿、县尉到大理寺丞都属寄禄官,而非实职差遣。其中官位最高的文官大理寺丞和武官东头、西头供奉官,只相当于元丰改制后的从八品宣德郎(宣教郎)和从义郎、秉义郎。
    除了粮食之外,卖官尚有多种钱财和方式。如宋仁宗康定时,韩琦建议,“听富民自雇人夫修筑”庆、鄜、泾三州城,“三万工与〔太庙〕斋郎,五万工与试监簿或同学究出身,七万工与簿、尉,八万工〔与借职,十万工〕与奉职”。这是以雇工修城费用的“工”为计量单位,进行卖官的特例。22
    宋仁宗庆历七年(公元1047),规定在河北、京东、京西和开封府:
    “许诸色人进纳秆草,等第与恩泽。杂秆草每束湿重五十斤。一万五千束与本州助教,二万束与司马,二万五千束与长史,三万束与别驾,四万束与太庙斋郎,四万五千束与试衔、同学究出身,五万束与(主)簿、(县)尉、(三班)借职,六万束与(三班)奉职。
    秆草每束湿重一十五斤。二万束与摄助教,三万束与州助教,四万束与司马,五万束与长史,六万束与别驾,七万五千束与太庙斋郎,八万五千束与试衔、同学究出身,九万五千束与(主)簿、(县)尉、(三班)借职。”23
    这是进纳饲草的实例。“试衔”即“试衔官”。24如宋神宗时,“剡人黄庸世以赀雄里中,纳粟,得试将作监主簿”。25胡宿《文恭集》卷18就保留了两份制词,一为“进纳梢草空名助教制”,二为“在京进纳斛斗,楚州等第戸房旺可将仕郎、守本州助教制”。当时的将仕郎属文散官,而非元丰改制后之寄禄官。
    北宋末年,金军兵临开封城下,无能的宋廷企图奉献金银,而求金人退兵。城中“收簇大金犒赏金银”,“有广福坊李隶,已纳金六百七十四两,银一万四千七百四两九钱,葛关金六百两,银三千五百七两”。宋钦宗“御寳批李隶与成忠郎,葛关与保义郎。凡此同日数百户,以劝来者”。26这是进纳金银卖官的实例。然而增加了数百名进纳人,却仍无补于皇朝的灭亡。
    北宋末到南宋初,因财政异常拮据,又先后规定并降低了进纳货币的卖官价,当时由于在元丰改官制之后,故官名与北宋前期、中期有异。绍兴元年(公元1131)的定价如下:
    文官
    武官
    官名
    卖价
    官名
    卖价
    无品进义副尉
    七百贯
    无品进武副尉
    一千贯
    无品进义校尉
    一千五百贯
    无品进武校尉
    二千贯
    从九品迪功郎
    六千贯
    从九品承信郎
    五千五百贯
    从九品承节郎
    七千贯
    正九品保义郎
    八千五百贯
    正九品成忠郎
    一万贯
    正九品忠翊郎
    一万一千五百贯
    正九品忠训郎
    一万三千贯
    从八品修职郎
    七千五百贯
    从八品从政郎
    九千贯
    从八品从事郎
    一万五千(百)贯
    从八品文林郎
    一万二千贯
    从八品儒林郎
    一万三千五百贯
    从八品秉义郎
    一万四千五百贯
    从八品承直郎
    一万五千贯
    从八品从义郎
    一万六千贯
    正八品修武郎
    二万三千贯
    正八品敦武郎
    三万贯27
    宋高宗绍兴末,有“右奉直大夫叶灼男右迪功郎叶均,献钱一万二千贯,循右文林郎”。28奉直大夫已是正六品的文官,当时用“右”字代表非进士出身,其子叶均可能是荫补出身的迪功郎,献钱数与上引表中相合,而超升四阶,为右文林郎。另有“将仕郎戴公度献助军钱万缗,诏以为右从事郎”,29超升三阶。已故名将杨政“妻崇国夫人南氏献助钱引十五万道,二子杨厦、杨庥特补成忠郎”。30这是入赀四川纸币钱引,而补武官。此类都是官员入赀后升官的实例。
    与进纳关系颇大者是和籴。宋朝的两税收入完全不足以保证庞大的军粮供应,需要另外和籴粮草。和籴粮草使用的籴本,最初是使用钱币、茶、盐、麻布、香药、象牙、犀角之类,后来财政愈来愈困难,于是官告、度牒之类也充籴本。如宋神宗熙宁八年(公元1075),“出空名试将作监,不理选限敕告,助教敕各十五,赐夔州路转运司募人,入钱米于南川县等以给边”。31熙宁九年(公元1076),“诏赐监主簿、斋郎、州助教告身补牒,共为钱十五万缗,付广南东路转运司市粮草”。32又“诏赐坊场钱五万缗,监主簿告、斋郎牒、州助教敕总三十三,为钱五万缗”,付京东西路“籴军粮”。33此类告、牒、敕的价格都在一千贯以上。南宋初,户部规定“湖南籴米一十万石”,其“籴本四十四万贯”中包括“助教敕三万二千贯,迪功郎告四万八千贯”。34绍兴五年(公元1135),“降迪功郎告身于浙西诸州博籴,毎道四千缗,亦不作进纳,与理为官户,仍理选限”。35
    向民间摊派和籴负担,已不可能是完全让民间自愿买官。早在宋仁宗对西夏战事中,欧阳修就说:“至于鬻官入粟,下无应者,改法〔榷〕货,而商旅不行。”36宋神宗初,范纯仁上奏说:“荆湖北路监司令民进纳授官,有人戸家财不能满数者,须令三、四戸同共进纳。内只一户受官,受官者既使它人助钱,太为侥幸。同纳者无名被敛,徒抱怨嗟。”37
    南宋初,财政窘急,不仅卖官,也卖实职差遣。宰相范宗尹“令使臣笔贴定价,出卖差遣”。38他给小武官使臣辈出定价,让他们在参加铨选,分配实职时购买差遣,以增加财政收入。“州县劝诱鬻爵,不问贫富,一例科配,劝诱不行,亦不申禀”。39 殿中侍御史石公揆上奏建议:“州县卖官告,除大姓全户承买外,如纠定众户,凑数请买之人,虽已均敷,若未送纳,并截日住罢。”40时称右相张浚“出卖官诰,重困江、浙”,规定“每州劝诱及三十万缗以上,知、通、县令、当职官各减二年磨勘,及二十万缗,减半推赏”。“明知其为抑配,而以所得之多寡,赏以减半。如无锡县令刘寛剥民最甚,遂得除倅永州”。41故低级文官杨炜上书参知政事李光说:“频年以来,换度牒,鬻官爵,出卖户帖,豫借和买,头会箕敛,衰世掊克之法,畧已尽行,剥肤搥髓,无所不至,膏血无余,不知何从出乎?”42
    绍兴末宋金再战,洪适上奏说:“戎车旣动,支费倍増,赋入有限,生财极难。纳粟入官旨挥,今巳半年,县邑至有计苗一石,敛钱一千,以资贴上户者。”43强迫上户买官,而又以“计苗一石,敛钱一千”的方式,由其它人户“资贴”买官的上户。宋孝宗时,王师愈说,“无见钱以为籴本,或给官告、度牒”,“令州县变转现钱,不免强敷之于民”。44如何“强敷之于民”的详情,已不得而知,但强制卖官,无疑在民间造成颇大的骚扰。
    宋宁宗嘉定十一年(公元1218),“抚州岁起米纲,守臣移易水脚之费,抑进纳富民部餫”。45强制进纳人运输米纲。南宋晚期,纸币楮券严重贬值,如“进纳迪功郎十七界(东南会子)十万贯”。46文天祥在中举的《御试策》中说:“自献助迭见于豪家巨室而民困,自和籴不间于闾阎下户而民困,自所至贪官暴吏,视吾民如家鸡圈豕,惟所咀啖而民困,呜呼!东南民力竭矣!”47当时强迫“豪家巨室”“献助”,也对他们为害甚烈。
    南宋末年,贾似道推行公田法,向浙西富豪买田。由于官府根本无力支付钱财,故“买数少者,则全支楮券,稍多则银、券各半,又多则副以度牒,至多则加以登仕(郎)、将仕(郎)、校尉、承信(郎)、承节(郎)、安人、孺人告身。准直以登仕三千楮,将仕千楮,许赴漕试。校尉万楮,承信万五千,承节二万,则理为进纳。安人四千,孺人二千,此则几于白没矣”。48如安人和孺人的外命妇封号也予以出售,倒是一项新发明。这与和籴时将官位向民间强制出售,如出一辙。
    二、进纳人的阶级成份和进纳法:宋代能出钱买官者一般是“豪猾兼并之徒,屠酤市贩之辈”。49进纳人按其阶级成份,无非是乡村户中的地主、坊郭户中的富商等。
    刘攽《江南田家》诗讽刺说:“不如逐商贾,游闲事车航。朝廷虽多贤,正许赀为郎。”50如“宿州临涣县栁子鎭市戸进纳斛斗人朱亿”属镇坊郭富户,因“能输积,以助有司”,“赒恤阻饥”,其弟朱杰“褒赐一官”,为“本州助教”。51在北宋一些金石题名中有“市户、守本州助教成公济、陈士敏”,“市户、承信郎杨名”。52他们无疑都是进纳人。又如《夷坚支癸》卷6《尹大将仕》说:“秀州广平桥尹大郎将仕,其家本微,致力治生,虽无田庄,而浮财颇裕。”他没有田产,大约是单纯由商人进纳入仕,而得将仕郎。
    在强调科举出身的时代,就士大夫辈看来,对进纳人采取各种限制和裁抑的规定,是理所当然的。故欧阳修说:
    “窃以募民入粟,鬻以官爵,盖是国家权宜不得巳之事。苟遇军须阙乏,不欲科率人民,权许兼并之家进纳,诱以官爵,盖备一时缓急之用。”53
    宋仁宗庆历时,李觏致范仲淹信中说:
    “且时卖官,虽大理评事,无虑一万缗耳。假如此寺只费十万缗,亦当十员京官矣。彼十员京官以常例任使,数年之后,便当临民,以为万戸县尹,则十万家之祸,又以为十万戸郡守,则百万家之祸矣。若辍一寺之费,而不卖十员京官,是免百万家之祸。”54
    苏轼说:
    “入赀而仕者,皆得补郡县之吏,彼知其终不得迁,亦将逞一时之欲,无所不至。”55
    上官均说:
    “豪右之家以赀授官,其才品庸下,素不知义。又外台、郡守奬荐之所不及,
    彼因分甘自处于卑贱之地,岂复有奋励之意。”56
    针对进纳授官者作为官场特殊群体,宋朝还专门制订了“进纳法”。57其用意无非是尽量压低他们的地位,减削他们的特权,并加以各种限制。历代还对进纳法作了不少修订和补充。
    宋代的官户自然是与民户身份有重大差别,官户“谓品官,其亡殁者有荫同”,“诸称品官之家者,谓品官父、祖、子、孙及同居者”。58但对“进纳买官”者而论,却大大提高了官户的门槛,“系有正法,惟因军功、捕盗,或选人换授,至升朝官,方许作官户”。59升朝官即朝官,在元丰改制后,须至正八品文官通直郎和武官修武郎以上,方能算是官户。故杜纯说:“入赀得承务郎以上,犹不为官戸,葢嫌其逃赋役,困平民也。”60从九品的承务郎是文臣京官的最低一阶,即使当了京官仍不算是官户。
    宋朝历代对进纳人作了许多专门的限制性规定。宋真宗时已规定,对进纳人“州县官不许接坐,止令庭参”。61“诏富民得试衔官者,不得与州县官属、使臣接见,如曽应举及衣冠之族不在此限”。62此处的“富民得试衔官者”无非是进纳人。宋仁宗庆历三年(公元1043)“诏吏部流内铨,縁边州军地临两界处,自今毋得注进纳人”。63翌年又“诏吏部流内铨,进纳授官人举县令者,须及五考,有所部升朝官三人同奏举,乃听施行”。64这是对他们任官地区和充任县令所作的限制。庆历七年(公元1047),又诏“应纳粟授官人不除司理、司法参军洎上州判官。资考深,无过犯,方注主簿、县尉。如循资入县令、録事参军者,铨司依格注拟,止令临监物务”。65嘉祐时,“诏凡入赀为郎,至升朝者,戸役皆免之,京官不得免衙前,自余免其身而止。若入官后,増置田产直五千万以上者,复役如初,佣代者聴之”。66包拯曾为进纳人与皇亲议婚而上奏:
    “臣窃闻旧开矾铺进纳授官人李绶男与故申王宫承俊为亲,将就婚卺。中外传闻,莫不骇愕。检会御史台编敕节文,应皇属议亲,并令具门阀次第,委宗正寺官审覆,须的是衣冠之后,非阘冗庸贱之伍,富商大贾之门。差渉不实,会赦不原其罪,仍仰抨弹之官常加采听。又太常礼院勑,大宗正司奏,不是工商伎术之家,听许为亲。其李绶男正碍条制。”67
    到宋神宗元丰元年(公元1078),又对婚姻有作一步规定:“宗室缌麻以上亲,委主婚者择三代中有二代非诸司出职及进纳、伎术、工商、杂类、恶逆之家子孙,方许嫁娶。”宋哲宗时又重复此规定。68这是在与宗室女子通婚方面,所作的岐视性规定。
    宋神宗时,“诏进纳出身人,有旨落进纳字者,不以官户例减役钱”。69即使在名义上改换了进纳出身,仍不得与其它官户那样,减除一半役钱。至晚在熙宁时,“进纳授试衔,入下州判、司,中、下县簿、尉;授太庙斋郎,入中州判、司,中县簿、尉”。“进纳出身三任七考,曾省试下第二任五考,入下州令、录,仍差监当”。70但前引宋仁宗庆历七年进纳秆草的规定,试衔的地位是高于太庙斋郎,而此处则是低于太庙斋郎。史称“元丰进纳官法,多所裁抑。应入令、录及因赏得职官,止与监当,该磨勘者换授降等使臣,仍不免科率”71这是在升迁和差遣上有严格限制,判、司、簿、尉、令、录等都属文官选人,“该磨勘者换授”武官“降等使臣”,只能任低等的管理税收等杂务的监当官,并且不得免除科率,即科配的杂税。
    南宋初,宋高宗“诏进纳授官人毋得注令、录”,又诏:“今后应纳粟别作名目补官人,不得注亲民、刑法官。见在任人罢任,到(吏)部别作注授,仍不注司理、司法(参军)”,又重申北宋的差遣限制。72绍兴四年(公元1134),又规定“应纳赀授官,武臣至大夫日,遇郊方许封赠”。73
    南宋初,李纲在一份公文中说:“窃见都督行府札子,颁降官告,劝诱上户进纳。文臣自宣敎郎至迪功郎,武臣自修武郎至承信郎,价直各有等差,计钱六十一万贯。内宣敎郎六万贯,迪功郎一万贯,其馀升降,各以万五千贯为率。契勘自来进纳文臣,止于判、司、薄、尉,遇有功改官,即转入右列。盖所以清流品,重名器也。今以京、朝官许之进纳,恐失本意。”74此处所谓“进纳文臣,止于判、司、薄、尉”,是沿用元丰改制前的官名,包括军巡判官,司理、司法、司户参军,主簿、县尉。相当于元丰改制后的迪功郎。前引宋真宗时的卖官规定,当时最高可以出售大理寺丞,高于“薄、尉”十一阶,已经属京官之列,又按前引宋仁宗庆历时李觏所说,出售大理评事,也属京官。但后来为了“清流品,重名器”,不再出售京官,而将卖官限制在文官判、司、薄、尉,即迪功郎一阶,再要转官,就升入“右列”,即改为武官。李纲之说实际上沿用了前述宋神宗时的规定。
    陈傅良说,按规定,“进纳人至从义郎止”。所谓“止”,是指“止法”。“止法尤为严密”,75进纳人官至从八品的武官从义郎一般情况下就不得升迁,但在特殊情况下,还是可以继续升迁。《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4《进纳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记录了南宋时对进纳人升官等限制性的规定如下:
    “凡进纳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历任六考,有举主四员,与移注。历任十考,有改官举主七员,与磨勘。即因获盗应循从事郎以上者,具奏,降等与使臣。其因军功、捕盗,得改官酬奨。如不愿换使臣,比类循资,至承直郎止。郎(即)因军功、捕盗而转至升朝,非军功、捕盗而转至大夫者,听免差科,科配如官户。”
    此处所说的从八品承直郎是文官,属低等文官选人的最高一阶,也属进纳人的“止法”。“即因获盗应循从事郎以上者,具奏,降等与使臣”,文官从事郎属选人第四等,使臣是十阶小武官的通称。从事郎再要升官,即改为武官。这与前引李纲之说大致相合,说明进纳人一般不得升京官。然而“因军功、捕盗”等特殊情况,仍可突破止法,继续升迁至京官和朝官。“历任六考,有举主四员”,与《宋史》卷169《职官志》所载相同,可知至晚是熙宁时即是如此。
    《燕翼诒谋录》卷5说:“纳粟补官,始以拯饥,后以募民实粟于边。自王安石开边,国用不足,而致粟于边颇艰,应募者寡。元祐二年八月,诏进纳人许其改官,歴四任十考,増举主二员,职司二,常员五,自此人乐于应募。此法虽明,未闻有改秩者。或谓中兴以后,有一人官至太守,忘其姓名。”“职司”是指需要有转运使之类作举主奏举,而“常员”一般是指某机构的常设定额官员,但在奏举中是作为有别于职司的“常员举主”。76此说与前引《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之说的考数和举主有所出入,其实是反映了北宋熙丰之制、元祐之制与南宋之制三者的差异,宋代在理论上还是对官员一年一次考课。关于荐举,按照规定:“诸进纳出身人系承直郎以下,成四考者,许荐举。”77这又是荐举方面的限制。
    宋理宗端平时成书的《朝野类要》卷3《进纳》说:
    “有因纳粟赈粜及助边者,有只纳粟,则得不理选限文资者,俗谓之买官。此不可以就试出身也。”
    文字虽短,却不易理解。所谓“不理选限文资”,乃是指进纳人到吏部侍郎左选参与铨选委任没有期限,其实是不得参与铨选委任。78“不可以就试出身”,似指当时已取消了北宋前期至中期进纳“与出身”的旧制,但不应理解为进纳人不得参加科举考试。南宋时记载说:“铨法,进纳人年二十五以上试中,方许注阙。”79说明对进纳人还是有正常的铨试制度。南宋中期的韩元吉《措置武臣关升札子》说:
    “武臣则惟有关升亲民(官)一节,其法颇异。故武举、军班、武艺、特奏名出身人止用两任四年。馀人皆用两任六年,虽有考第之差,而无举主之限。惟进纳人用七考,有监司、知州、通判三员奏举,始得亲民。”80
    这表明当时已改变了宋高宗时进纳人不得出任亲民官的禁令,但他们如果出任亲民官,也比武举、军班、武艺、特奏名等其它出身的官员麻烦。
    一般说来,宋朝并不限制进纳人参加科举考试。但也有个别限制。如宋高宗时,规定博学宏辞科,“除归明、流外、入赀及尝犯赃人外,公卿大夫子弟之俊秀者皆得试”。81宋宁宗时,规定科举明法科“禁杂流、入赀人收试”。82
    宋理宗淳祐二年(公元1242),“诏进纳入官犯赃人永不许注授”。83这当然是反映了“进纳入官犯赃”者过多的史实。淳祐十一年,又规定“纳粟人虽有考第、举主,并不听辟为(县)令”。84从残存的《吏部条法》看来,当时对进纳人的差注、辟举、关升、磨
    勘等,较前代或有所修改和补充,今分别介绍於下。
    (一)辟举:《淳祐令》明确规定:“诸进纳出身人,不许举辟(谓奏举、奏辟差遣)。”宋理宗宝祐四年(公元1256)的圣旨还强调:“进纳人亦当遵守条格,不得妄行辟差,不应受辟而辄行求辟。”85这可能是淳祐时的新规定,断绝了进纳人通过辟举而升迁之路。
    (二)差注:“应三色官,谓流外、进纳、摄官,有举主贰员,听与选阙”。“三色官并无举主人,不得权注”“诸广南远地阙”。“诸职田优厚处,非奏辟及占射差遣人,不许连任。其进纳及曾犯赃罪,若入小处者并不占”。“诸职田中等以上阙,不注曾犯赃罪及前任停替若进纳人”。86
    “诸独员县令阙(簿、尉兼管同),不注犯赃罪、私罪情重,两犯公罪徒,或前任停替并年陆拾以上,若流外、进纳及未成考人”。又引淳熙九年(公元1182)敕,吏部奏:“司理(参军)窠阙,进纳人在法不许差注。缘有本是进纳,而不以进纳为名,与无出身同者,近年有授予司理差遣不一。今看详欲将不曾发举试下,实是进纳赈济,而不以进纳为名之人,并依条不注司理。”得到批准。绍熙三年(公元1192)敕又强调了“司理与录参(录事参军)”,“进纳”等“皆不在此选”。87“应进纳人,不注县尉差遣”,进纳人“不注盐场、盐仓、支盐关”。排岸司“应注”“进纳出身经任,无赃罪,私罪情重人,不限年甲”。作院“应注”“进纳先亲民,次监当经任人,不限年甲”。巡辖“应注”“进纳经任,识字,年未六十人”。缉捕盗贼“应注”“进纳经任,年未五十人。如无人就,仍差不识字,年未六十人”。指使“应注”“进纳,不拘已未经任,并听注,仍不注赃罪人”。88“进纳得官,及不係试中材武人,而辟巡检、知县,须入未满辟通判与帅机”。“进纳、特科人不许辟县尉”。89
    “应进纳人陆考,有职官或县令举主肆员,与移注”。宝庆元年(公元1225)规定,“吏部措置选人,已注授差遣,委的有依条应避之亲证条”,“其进纳人证恩科、吏职,法不许与人对换”。90
    (三)关升和磨勘:“诸进纳人陆考,有职官或县令举主肆员,与移注。肆任拾考,有改官举主柒员,与磨勘”。91“应选人进纳出身,历任拾考,有改官举主柒员,与磨勘,改合入官”。92对照前引《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4《进纳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可知南宋後期,对举主的要求更为具体。“应进纳人叁任柒考,曾省试〔下〕者两任伍考,与令、录,候参选照条关升从政郎”。93 “应进纳使臣(校尉同),监当满柒年,无遗阙,内须历名色伍考,有监司或知、通奏举升陟者,有叁员,年叁拾以上,许到部关升亲民。如侍从所举者,谓当监司员数”。这是对进纳人不得任亲民官有所松动。94另一条有所补充,“诸进纳人监当满柒年,无遗阙,有监司、知州、通判通及叁员,同罪奏举升陟者,与亲民。其磨勘自参部後,承信郎肆年,承节郎以上伍年,各经住程幹办叁年以上,有上项官贰员保举,许磨勘,以後即依其馀使臣条例”。95“住程”一词相当费解,可能是指在相当年限内任同一差遣。96
    “诸流外、进纳人获盗,应循从事郎以上奏闻,降等与使臣。诸献纳补官人,因军功、捕盗,得改官酬奖,如不愿换使臣,与比类循〔资〕,至承直郎”。97“诸进纳出身人磨勘,至从义郎止”。98
    “诸省试下举人,因进纳授官,於元补文书内不坐进纳名目者,举、改官职官、县令,即依进纳例”。99
    “进纳出身人,初该磨勘,合理陆年,住程到任叁年,举主贰员”。“进武校尉初该磨勘,除进纳出身人合理陆年,住程叁年,举主贰员,其馀人合理伍年,住程贰年。虽於校尉上理年已满,住程未及,或住程已及,年限未满,自不该磨勘”。100
    “诸荫补、进纳,因锁试并赐出身者,并同有出身,理为磨勘”。101这是允许进纳人参加贡举,改变官场出身,“有出身”即是指科举出身。
    “致仕拟官:从事郎以上,右改合入官,进纳循资;从政郎、修职郎,右改合入官,进纳、流外循资;迪功郎,右改合入官,进纳陆考,流外肆考,及已任上州判、司,并循资,馀守本官致仕”。102
    宋朝并无专门的进纳法传世,但从前引各代的零星记载看来,其中应包括(一)进纳人在何种情况下方才成为官户,
    (二)对进纳人在升官和实职差遣方面的各种限制,(三)进纳人在与皇族通婚方面的限制,(四)进纳人不免役钱和科配。按宋朝即使是官户,也仅在自宋神宗到南宋初的数十年内,可酌情减免科配。103
    宋徽宗大观时,有人形容进纳人之滥:“非特富商巨贾,皆有入仕之门,但人有数百千轻货,以转易三路,则千缗之入为有馀,人人可以滥纡命服,以齿仕路。遂致此流遍满天下。一州一县,无处无之,已仕者约以千计,见在吏部以待注拟者不下三百人。” 人称“方今入仕之门,多流外之员,其冗滥尤在于进纳”。104虽然形容进纳人遍天下,但政和时“吏部人数凡四万三千有奇”。105另据宋宁宗嘉定六年(公元1213)的统计,吏部尚书左选京、朝官2,392员,而进纳人仅3员,侍郎左选文臣17,006员,进纳人429员,侍郎右选武臣15,606员,而进纳人508员。106故总的看来,进纳人在官员中所占比例还并不大。
    吕祖谦为郭澄写的墓志铭说:“父良臣,将仕郎。绍兴末军兴,入赀佐县官者赐爵,视任子。将仕以伯清名上,补迪功郎,调隆兴府南昌县主簿,再调台州黄岩县主簿,皆不行。尝请两浙转运司解,亦终不遂。淳熈六年八月十二日以疾卒,年始三十。”107郭澄虽然享受了相当于荫补入仕的优惠政策,却仍蹭蹬于仕途,他企图通过科举解试改善自己的待遇,“亦终不遂”。这是进纳人在官场颇受岐视和限制的实例。
    三、卖官之滥和优惠政策:宋朝在大部分时间内都存在财政困难的问题,卖官就势在必行。为了解决财政困难,甚至还须采取优惠政策。
    宋仁宗时,为应付对西夏的战争,尹洙建议“鬻爵”,但三司使郑戬等上奏反对,说:
    “为国者礼义不可不立,法度不可不行,风俗不可不纯。今洙所言,是弃三者之益而困生民之本也。古设民爵以赏武功、赐耆艾,今则鬻爵以规货财,其编户产薄者,或子孙骄靡,希一爵因至贫窘,使父母妻子罹冻饥之患,此礼义不立也。先王之域民也,贵贱有差,器服有别,今使下愚之民咸得僣上所为,驱之忘本,欲不穷困,其可得乎?此法度不行也。游惰豪纵之徒,因输财得僣服以逾宪防,卒致浇漓之弊,此风俗不纯也。况卖官之令,已出权宜,然行之浸久,今更为烦细,箕敛民财,书揭徼塞,使夷狄有轻中国之心。且先朝赐民爵不过公士,摄助教之名,非有阶品。若三等之上户,皆受爵号,即牙前、弓手、散从官、手力之类,悉出孤贫浮客。又近以真珠折马价,亏民已甚,若更设禁科则悉为弃物。”108
    史载宋仁宗接受了郑戬等议,然而在事实上,当时为应付对西夏战争的军费,宋仁宗“借大姓李氏钱二十馀万贯,后与数人京官名目以偿之”。109参照前引李纲之说,授予京官,自然是对大姓李氏的特殊优惠。庆历时,鱼周询上奏说:“近元昊背惠……大举即大败,小战辄小奔。徒日费千金,度支不给,卖官鬻爵,淆杂仕流,以铁为钱,隳坏圜法。”110反映当时的“卖官鬻爵”之冗滥。三司使张方平则认为卖官鬻爵,无济于事,他说:“比来鬻官,六千缗者与簿、尉,万缗则殿直,诸监管场务官,准课程以立赏格,收赢至二、三千缗,即以次迁陟,以知卖官、迁官几何员数,可供三路一岁粮草之费,是谓聚畎浍之微,供尾闾之泄也。”111
    宋神宗时记载说:“进纳出身人例除京官,至有经覃恩迁至升朝官者,颇多并兼有力之家,皆免州县色役,及封赠父母,如京官七品,除衙前外,亦免余色役,尤为侥幸。条例繁杂,无所适从。”112反映了进纳人作为“并兼有力之家”,利用“条例繁杂,无所适从”,照样能钻营为升朝官,而谋取私利。
    范纯粹“尝论卖官之滥,以为国法固许进纳取官,然未尝听其理选。今西北三路许纳三千二百缗买斋郎,四千六百缗买供奉职(东头、西头供奉官),并免试注官。夫天下士大夫服勤至于垂死,不沾世恩。其富民猾商,捐钱数千万,则可任三子。切为朝廷惜之。疏上,不听”。113
    宣和时,有臣僚言:“属者东南用兵,募民入金榖,以省转输,补文武官一阶,武臣以‘效用尽心’文臣以‘上书可采’,并理选依官户法。若遂行之,臣恐弗便。且常岁科配,皆出富室,一旦入粟,遂为官户,终身获免。则是每户得数千缗于须臾,而失数万斛于长久矣。”他要求“特赐改正,并依进纳法施行”。实际上是进纳人,却改为“效用尽心”和“上书可采”出身,“并理选依官户法”。由于“豪民之家耻见‘进纳’二字”,此种变通的优惠政策当然是有利于进纳人,而与科举出身的“士大夫流品混矣。居乡不修而齿仕版,或侵渔百姓,取偿前日之费,则公私皆被其患”。114杨汝明“宣和初以上书得官,实纳粟也”。南宋初,官至右奉议郎、知彭泽县。115已经超过止法七阶,为朝官。
    北宋末年,宋钦宗“圣旨,应縁献纳钱物补官,并贴纳钱物改换新告,不作进纳之人,并合作官户,及理选限,申明行下”。116
    在南宋初十分困窘的时代,建炎时,宋高宗在扬州,“有司不为国家长虑,却顾徒以茍悦一时举人,将入助教人并依下州文学,特理选限,固已不胜其滥矣。绍兴二年,乃复再援此例,益启侥幸”。117“入助教人”本是进纳授官,理应如前所述,“不理选限”,如今仅因为他们参加科举,成了“举人”,就改为“特理选限”,即可以参与铨选注官,故遂成“侥幸”。
    宋高宗在建炎二年(公元1128)六月规定:“如纳已七千贯,补承节郎,六千贯补廸功郎,依已降指挥,并不作进纳人,愿缴元授付身贴纳数中,以十分为率,更减一分,亦不作进纳所纳之物。”另一记载则补充了“五千五百〔贯〕承信郎”。118绍兴初,由于“近给卖新告,价直髙大,变转不行”。遂“减敦武郎为三万缗,承直郎为万五千缗,其余以是为差。仍不作进纳,理为官户,免试注官”。119绍兴三年(公元1133),宋高宗“诏博籴补官人不作进纳,仍与免试注官”。120绍兴五年(公元1135),又“诏进纳授官人愿贴纳金、银、钱、米,转行至承直、从义郎者,许径赴户部陈乞,下所属仓库细纳,申朝廷给降付身”。121允许进纳人加价后,升至从八品文官承直郎和武官从义郎。凡此种种优惠政策,无非是为弥补财政亏空而采取招徕钱财的特殊规定。尽管如此,宋高宗还是依官员应绘(会?)的建议,“博籴授官人依进纳条令,官至升朝,与免色役,其物力家业等第系与民争利,虽至升朝,亦不得免科配”。122
    绍兴五年(公元1135),宋廷“降迪功郎告身于浙西诸州博籴,毎道四千缗,亦不作进纳,与理为官户,仍理选限”。123此处的“理选限”已如前述。
    绍兴六年(公元1136),宋廷又颁布了更加优惠的卖官政策:“将大姓已曽买官人于元名目上升转,文臣廸功郎升补承直郎一万五千缗,特改宣教郎七万缗,通直郎九万缗,武臣进义校尉升补修武郎二万二千缗,保义郎已上带合门祗候三万缗,武翼郎已上带合门宣赞舍人十万缗,已有官人特赐金带五万缗,并作军功,不作进纳,仍与见阙差遣,日下起支请给。其家并作官户,见当差役、科敷并免。如将来参部注拟、资考、磨勘、改转、荫补之类,一切并依奏补出身条法施行。仍免铨试,金带永逺许系”。124此规定完全免除了对进纳出身的一切限制,而将此种进纳出身完全等同于荫补出身。
    官员建议:“两浙扑买坊场一千三百三十四处,为净利钱约八十四万缗,今未卖者五百有竒。乞募进纳补官之家投买。”得到宋高宗的批准。125进纳人无非是商人豪富,由他们经营官府难以出售酒坊之类,有可能官私两利。
    针对“比年军兴,以纳粟得官者不谓之纳粟,或以‘上书文理可采’,或作‘献纳助国’,与理选限。原朝廷之意,欲激劝其乐输,使得为官户,而铨曹别无关防之法”,有人议政说:“近年以来,固有得县令,亦有得法司者。此曹素未尝知政务,直以多赀,一旦得官。若遂使之临县议刑,其不称职必矣。既不能称职,必为民物之害。”126
    然而到宋金战争平息后,宋廷又提高了对进纳人的限制,绍兴十二年(公元1142),宋高宗诏:“入赀授官能及二万贯以上人,方许作官户,免役。”127
    绍兴末年,面临宋金再战的形势,宋廷又大规模卖官,并规定“应知县劝谕及二万贯,与减二年磨勘。选人比类施行。如增卖及一万贯,更与减磨勘一年。本州知(州)、通(判)究心劝谕诸县出卖数足,各与减二年磨勘”。128当时“下鬻爵令半年,愿就初品文阶者才一人。言者请损其直以招来之”。故宋高宗“诏进纳授官人并损其直十分之二,与免铨试,仍作上书献策名目,理为官户,永不冲改”。“又诏献纳八千缗以上补官人,并免试”。129
    宋孝宗时,袁说友上奏说:“臣窃见进纳入流官,多是无所知识之人,又皆不曽铨试,只为州县之累。乞降睿旨,权罢进纳。其进纳已未出官人,并要铨试中选讫,方许注授。其已到任者,候满罢日,亦俟铨试中选,方许参部。其已注授而未到任者,亦先赴铨试中选讫,方许到任。若阙到一年,而试未中选者,并以违年法。庶凡澄此杂流,以容实材之荐。”130淳熙三年(公元1176),“诏罢鬻爵,除歉岁民愿入粟赈饥,有裕于众,听补官,余皆停。自是进纳、军功不理选限,登仕郎、诸州助教不许出官,止于赎罪及就转运司请解而巳”。131
    淳熙七年(公元1180),中书、门下省奏:“湖南、江西旱伤,立赏格以劝积粟之家。凡出米赈济,系崇尚义风,不与进纳同。一千石补进义校尉,愿补不理选将仕郎者听。二千石补进武校尉,如系进士,与免文解一次。四千石补承信郎,如系进士,与补上州文学。五千石补承节郎,系进士,补迪功郎。”132这是在赈济的名义下继续保持了卖官制度。宋孝宗时算是南宋财政状况最好的时期,故尚有条件对取消对进纳的优惠政策。
    然而到宋宁宗开禧北伐时,又改变了宋孝宗的规定。开禧二年(公元1206),“下纳粟补官之令”。133“开禧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都省札子”,规定进纳人“所补官资并依奏荫体例,特与免试注官,永不冲改”。134“铨法,进纳人年二十五以上试中,方许注阙。开禧用兵,诱豪民助边,许与荫补同,且免试”。从开禧北伐开始,又不得不实行对进纳人的优惠政策。四川吴曦叛乱后,财力困难,陈咸赴任理财,采取了“铸当五钱,榜卖官”等措施。135嘉定元年(公元1208)黄度“奏官自簿、尉而上,为治人而设,直以钱得之,有亏国体。乞遵用孝宗诏书,惟歉岁出粟赈济者,听补官。其铨法并从旧制”。136
    总之,宋朝对进纳人采取各种优惠政策,主要是取决于财政状况。财政困难时,优惠条件只能增加。开禧用兵后,仅有十年休兵时期,从嘉定十年(公元1217)开始,宋朝先后与金与蒙古进入连绵不断的战争,宋朝的财政困难不断加重,就只能不断加重优惠性和强制性卖官。当年“以军兴,募民纳粟补官”。137
    四、人治条件下的进纳人:进纳人在官场中自然是被进士出身者所瞧不起的。《说郛》?41毕仲询《幕府燕闲录》就记载两个官场中的笑话:
    “国子博士王某知扶风县,有李生以赀拜官,每见王,輙称‘同院’。王不能平,因而面质曰:‘某自朝士,与君名位不同,而见目同院,何也?’李生徐曰:‘固知王公未知县事时,自是国子博士,谓之国博;某以纳粟授官,亦榖博也。岂非同院乎!’王骂之,大笑。”
    “故事,边郡入粟授官,以厚价市骏马,犹不如意,每以为恨。常骑,遇市医工李生,滑稽能谑,遮道谓曰:‘君马新市,其价几何?’曰:‘一百五十千。’李生盛称壮健,以为价贱,王怪,问之,李生曰:‘驮得三千石榖,岂非壮健邪?’”
    尽管从道理上说,从法律上看,对官场的进纳人颇多限制。然而宋代是个人治社会,进纳人在官场自有各种钻法律空子的钻营之术,加之如前所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财政艰窘,宋廷为了解决一时的窘急,也往往采取优惠政策。此类情况都有利于进纳人改善他们在官场的处境和待遇。
    宋仁宗时,赵抃弹奏枢密副使陈旭(后避宋神宗讳,改名升之),涉及“冀州进纳富民李士安者,京师号为豪右之首,典下中书吏人偷公用银器事发,其银器上有‘中书’字号。士安托旭同居表弟甄昻传达意旨,不行勾追勘断。其甄昻纳士安钱二百贯文,其后更为士安理索私债不少”。138
    宋神宗时,“剡人黄庸世以赀雄里中,纳粟,得试将作监主簿”。“庸有讼事,县累追不至”,县令苏駉“忿出不意,奄至其家,亲捕之。庸妻王急呼其家仆阎师等十数人,躁叫进跃,夺駉肩舆及盖,以石击伤从者,駉仅得免”,139无疑是一方的恶霸。
    宋哲宗时,反变法派刘安世“移梅州安置”,“贬所有土豪缘进纳以入仕者,因持厚赀入京师,以求见(章)惇,犀珠磊落,贿及仆隶。久之,
    不得见,其人直以能杀公意逹之。惇乃见之,不数日,荐上殿,自选人改秩,除本路转运判官”。140一个进纳人居然在宰相的保奏下,由低等文官选人而超升广南东路转运判官的差遣,准备谋害刘安世。
    绍圣三年(公元1096),御史中丞黄履劾奏:“知麟州燕复以纳粟得官,年踰七十,耳目昏暗,郡务废弛,乞下本路体究,果如所闻,即乞罢免。”141反映当时的进纳人也可官至沿边的知州。
    宋高宗时,“王黙系进纳成忠郎”,“以资得列武阶,而敢怙势欺诬贫弱,抵冒不忌,理无可矜”,“特降两官”。142黄云翼“丰城人,初名时起,尝举进士不第,后以入赀授官”。“更名上书”,得到宋高宗召见引对。殿中侍御史魏矼“言其本富家子,尝杀人亡命,乃罢之”。魏矼又“力论其素行凶恶,愚弄朝廷”,于是宋高宗“诏押归本贯”。143湖州富豪金鼐“财雄东南”,“以赀授官”,交结秦桧,以为他“看阁子为名,专任南亩出纳之责。四为国信所三节人,皆以纳赂得之”,“人所不齿”,却官至武义大夫。144
    笔记小说中也有一些进纳人的记载。如《夷坚支甲》卷1《宋中正》说:“魏人王员外以纳粟得州助教,家富而性狠狼戾恣暴,出遇神祠,未尝加敬,或指而詈侮。”《容斋三笔》卷16《多赦长恶》说,“婺州富人卢助教以刻核起家”,显然是进纳人,他“下庄收榖”,被田仆父子四人打死。
    宋孝宗时,朱熹上奏反映了一个进纳入官的具体事例,“朱县尉典买产业累年,白收花利,不肯批割物力。皆系出产之家抱空代为送纳”。朱熹“寻令人暂唤朱县尉取问,本人倚恃豪强,不伏前来,遂委金华县尉追发。据县尉、迪功郎陆适申,依应追唤朱县尉系极等上戸,居屋三百馀间,恃豪势藏隠在家,不伏前来。窃縁本人家仆丛众,全无忌惮”。“照得朱县尉系修职郎朱熈绩,元因进纳补受官资,田畆物力,雄扵一郡,结托权贵,凌蔑州县,豪横纵恣,靡所不为”。145
    赵汝愚按劾汀州知州赵汝劼,说他“委任进纳人、司理张珙及清流县丞曾注,使权职官,皆招权纳赂,妄作威福。凡暴虐刻薄之政,二人者实助之然也”。146前已交待,进纳人按规定是不得出任司理参军的,但赵汝劼就居然可以设法公然违法任用。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申转运司为曾县尉不法豪横事》也叙述了一个进纳人的劣迹:
    “有纳粟得官,新贑县东尉曾千龄者,本人家幹仆,天姿狡险。自开禧年间,韩元卿为本县知县,千龄知其黩货无厌,贪其势熖可炙,遂以厚赀与之结托,以孤遗侄女与元卿之子结婚。自此通家出入,请求关节。千龄武断乡曲,本自可畏,加以结亲县官,谁敢正视。两乡几都之人,凡有膏腴之田地,富厚之财货,或因致死公事,或因盗贼行劫,必多牵引,使陷其中。然后控取财物,为之救解,或出榜贴占,或假立契书,乡民俯首听命,莫敢与争。文引追逮,全类官府,关锁禁系,无异犴狱。兼并孤遗田产,吞并寺观财物,两、三年间,増置税钱一、二百贯,而流离转徙者不知其几家。蓄养幹仆刘云卿之徒,为之爪牙,日夜渔猎人家物产。千龄资幹仆之力,幹仆凭千龄之势,而人家物产,不归之千龄,则归之幹仆矣。”
    官员度正谈及夔州一带的地方政治,“夔峡之间,大山深谷,土地硗确,民居鲜少,事力贫薄,比东、西川十不及一、二,士之仕者率不愿往”。“以是借补之官,不理选限之官,与夫纳粟之官,日夜经营诸司,以求权摄。此辈初非有礼义廉耻之人,有苟禄之心,无进身之望。所在椎肤剥髓,以肥其家,以媚其上,初无批书厯子,以拘系其进退。见利则趋,见害则遁,往往挟台府之势,躏籍州县,州县莫敢谁何。此其为害,有不可胜言者”。147
    南宋晚期,有“潜彝父子恃其铜臭,假儒衣冠,平时宛转求乞贤士大夫诗文,以文其武断豪强之迹,前后骗人田产,巧取强夺,不可胜计”。他“纳粟为小使臣,辄作潜监酒户,輙用幹人,越经内台,可谓小人之无忌惮者矣”。148另有“进纳”人薛方叔,任“监酒”,“出入福邸(王府)贵家甚稔”,到处钻营,也果然有所得。149
    由此可见,对宋时进纳人的倚势作恶,也不能完全低估。正如魏了翁所说:“由鬻爵进者多贪污。”150
    二、纳赂卖官之盛
    宋朝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其中当然也包括人事权。各级官员的任命,小至县以下管辖酒务、盐场之类的所谓监当官,也都由中央委任。宋朝的授官,最高级的少量官员由皇帝委任,其次是中枢机构,包括元丰改制前的中书门下和枢密院,改制后的三省和枢密院委任,时称“堂除”,宰相授官的范围不断扩大。最大多数官员则是由吏部等委任。151宋朝取消了唐朝的兵部委任武官制度,文武官的铨选一律归吏部等机构掌管。在元丰改制前,铨选机构是审官院,后又分东院和西院,分别文武,低等的还有流内铨和三班院。改制后则权归吏部,吏部有四选,即尚书左选、侍郎左选管文官,而尚书右选和侍郎右选管武官。如果从卖官的角度探讨,掌握人事权的官和吏都有可能卖官自肥。然而古代的政治特点正在于人治,私下的卖官就决非仅限于按制度规定而掌握人事权者,一些有权势者,即使不直接掌管人事权,也都可以卖官。此外,从制度上说,宋朝也实行荐举保任制和小范围的辟举制,其操作固然与前朝不同,但也留下了颇大的弄权卖官的空间。
    宋朝官员的头衔有官、职、差遣、勋、爵、邑等,其中唯有差遣属实职,其他均属虚衔。进纳制度主要是卖虚衔的官,而官员的私下纳赂卖官,最重要的则是出售差遣。
    一、大臣、宦官等卖官:官场中的行贿受贿,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买官卖官。史料中反映,从宋初到宋哲宗时,大臣等私下卖官之风还是较为收敛。如宋仁宗初,处分宰相丁谓,“籍其家,得四方赂遗,不可胜纪”。152“皇祐中,发运使许元颇号任职,而元赂遗权要,倾巧百端,其始也止得同进士出身,既而又为侍御史,在任累年,晚乃得除此职。天下清议,不以为允”。153宋哲宗时,有“段继隆卖官事”,154有官员李雍“自首同情卖官之罪”,155此类虽不是大案,也多少反映了私下卖官的事层出不穷。
    但从宋徽宗开始,大臣等私下卖官之风就猖獗起来,而不可收拾。蔡京“窃弄威柄,鬻卖官爵,货赂公行,盗用库金,奸赃狼籍”。大宦官童贯“植私党,交通问遗,鬻卖官爵,超躐除授,紊乱常制。有自选调不由荐举而辄改官者,有自行伍不用资格而遽升防(御使)、团(练使)者,有放废田里不用甄收,而擢登侍从者。奸赃小人,争相慕悦,侵渔百姓,盗取官钱,苞苴公行,门戸如市,金币寳玉,充牣如山,私家所藏,多于府库”。156人称“宣和以来,宦者童贯弄兵,蔡攸并窃枢柄,邉帅率皆小人,以贿赂用之,军政尽废,非徒士卒骄惰不可用,且零落尽矣”。157边帅买官的结果,直接招致北宋的灭亡。
    取代蔡京的王黼“当国时,公然受贿赂,卖官鬻爵,至有定价,故当时为之语曰:‘三千索,直秘阁;五百贯,擢通判’”。158另一说为“公然卖官,取赃无厌。京师为之语曰:‘三百贯,且通判;五百索,直秘阁。’其无亷耻如此”。159
    据陈东上书,宦官梁师成在“宣和六年春,上皇亲策进士八百余人,闻其中百余人皆以献颂上书为名,特赴廷试,率多师成之力。尽是富商豪子,曽进纳及非泛补授官职,士大夫不齿之人,或白身不足应进士举者,闻毎名献钱七、八千缗,师成便为奏请特赴廷试之命。师成所为既众,即又传令张楠等将上。其它权幸遂相效以贾利,师成实启之。每遇赐名唱第之日,师成必在上侧,临时奏请,妄有升降,以乱公道。在廷之士往往解体,国家选举之法为师成坏乱,几至扫地”。160甚至将号称公道取士的科举,也成了梁师成卖官的领域。此外,如孟昌龄、朱勔父子、李邦彦等人,“凡所请求,皆有定价,故不三、五年,选人有至正郎或员外,带职小使臣至正、副使或入遥郡、横行者”。161
    文士朱梦说针对当时宦官势力的猖獗,卖官的盛行,上书宋徽宗说:“宦官委任华重,名动四方,营起私第,强夺民产,名园甲第,雄冠京师,卖官鬻爵,货赂公行,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盖位髙而不可仰,势大而不可制,官人以爵,而有司不敢问其贤否,刑人以罪,而有司不敢究其是非。”他又说:“四方之人凑于京师者,纳贿于权门,积玉于势地,皆有定值。昔之卖官,钱入私门者无过是也。伤风败俗,自是而始。陛下曽一念乎?又尝见缙绅之士,竞欲取媚于权门之子,悉与市廛易古器,鬻画图,得一珍异之玩,即盛价而求售,争妍而乞怜。倘合其意,美官要职,指日可得。儒衣儒冠而为候门之偿卖,恬不为耻。历台省者以亲姻而获用,不问人才之贤否,子侄悉居侍从,英俊沉于下僚。”162
    宋钦宗时,监察御史胡舜陟上奏说,“天下奸恶如织,芜秽郡县。吏部充塞,无阙以拟注;版曹空匮,不给于禄廪”。“如近习所引”,“此皆殃民蠧国,败俗妨贤,奸凶取位,赇赂买官”。“或以童稚奴仆而滥膺,或以商贾胥徒而货取”。163此类情况当然都是宋徽宗遗留下来的败政。
    南宋初,奸相黄潜善“卖官售宠”,164但具体情况不详。其弟黄潜厚也“聚敛苛细,卖官鬻爵”。165据《伪齐录》卷上说,民间讽刺当时的卖官说:“斗量珠,便龙图;五千索,直秘阁;二千贯,且通判。”对照前引北宋晚期王黼的卖官记录,卖价又大幅度提高了。因为宋高宗喜养鹁鸽之类,又嗜女色,他“〔宠任〕内官冯御药(冯益)等,〔令〕恣受贿赂。官员受差遣者,往往寻买〔妾并〕鹌鹑、鹁鸽之类,与冯御药等,因奉康王,便得好差遣”。166连美女和鹌鹑、鹁鸽之类,也都成为购买“好差遣”之资。
    戚方是当时一个无恶不作的盗匪,他被近接受招安后,据《三朝北盟会编》卷140载,戚方向庸将张俊“上兵马簿,有马六百疋,献金玉珠珍不可计。自方到行在,日与中贵人蒲博,不胜,取黒漆如马蹄者,用炭火熁去漆,乃黄金也,以偿博负。毎一博不下数枚,于是方已受正使矣。时人为之语曰:‘要髙官,受招安;欲得富,须胡做。’”他由盗而官,向张俊行贿,保全了性命,向宦官行贿,又官至正七品武官诸使正使,成了当时买官的一个特殊事例。后来,他依赖宦官等的助力,居然官至节度使和都统制。
    权臣秦桧“喜赃吏,恶廉士”,“贪墨无厌,监司、帅守到阙,例要珍宝,必数万贯,乃得差遣”,这是各路安抚使、转运使之类大员的买差遣价格。“及其赃污不法,为民所讼,桧复力保之。故赃吏恣横,百姓愈困”。167
    宋孝宗时,重用近习和宦官如龙大渊、曾觌、王抃、甘昪等辈,龙大渊死得较早,后三人“相与盘结”,“恃恩专恣,其门如市”,“士大夫无耻者争附之”,“文武要职多出三人之门”。168陈俊卿对皇帝说:“曽觌、王抃招权纳赂,荐进人材,而皆以中批行之。外间口语籍籍,恩尽归于此辈,谤独萃于陛下,此非宗社之福也。”169所谓“招权纳赂,荐进人材”,即是大量卖官。
    宋宁宗时,权臣韩侂冑“交通赂遗,奔走四方”。170“贿赂公行,仕者朘削民财,以奉权臣,则美官可翘足而待;兵官克剥士卒,以媚权臣,则将帅可计日而取。民力益竭,军政大坏”。171
    他信用老师陈自强,任右相,其心腹、胥吏出身的苏师旦、史达祖等人照理在官场没有地位,也都招权纳贿,大量卖官。陈自强“尤贪鄙。四方致书馈,必题其缄云:‘某物并献。’凡书题无‘并’字,则不开。纵子弟亲戚关通货贿,仕进干请,必谐价而后予”。172卫泾上奏揭发说,陈自强“遍移私书,多取空头举削,旋议价直,随其人之贫富与其势之缓急,有増至三千缗而后售者,有先受贿赂而后为之发书者”。陈自强“三子俱非令器,士颐、士履贪秽尤甚,交通关节,专事狎逰。人谓将帅苏师旦卖其大者,而近下军职及升差之类,自强偕二子交互为市。内而职事官,外而监司、郡守,亦以贿得。有求学官者献泥金酒器十具,不厌所欲,则却之以为髙,实怒其薄也”。 “有自琼管以七千缗而得广漕者,有自倅贰以六千缗而连得两郡者,有以珠翠饰婢妾而遗其子者,有以五千缗而得潮阳者。其它殆难以遍举,由是金帛充盈,每盈百箧,则谕天府,运以海舶,不知其几”。173他得到吴曦的“厚赂”,就“阴赞” 韩侂冑,让吴曦出任都统制,“主西师”,终于酿成吴曦的叛乱。174
    苏师旦因开禧北伐失败而下台,“即有三省枢宻院人吏史逹祖、耿柽、董如壁175三名随即用事,贿赂公行”。“陈自强未第时,又尝馆史达祖家,身至宰辅,止以弟行,呼达祖为兄。士大夫茍贱亡耻者干求差遣,必先登达祖之门,有若市井,论量物价,专以金帛之多寡为予夺。传闻四方,有史丞相、耿参政、董枢宻之謡”。176
    韩侂冑之后的另一权臣是史弥远。“当国时,政以贿成,官以赂得”。
    177真德秀说他“黜忠良而进贪刻”,“廉耻道絶,货赂公行,以服食器用为未足,而责之以宝玉珠玑,以寳玉珠玑为不足,而责之以田宅契劵”,178甚至将农业社会视为财产根基的“田宅契劵”,也成了买官之资。
    史弥远死,宋理宗亲政,“在位久,内侍董宋臣、卢允升为之聚敛以媚之。引荐奔竞之士,交通贿赂,置诸通显”。与董宋臣等相勾结的,是奸相丁大全,为老饕巨贪。后来接替他们的,是权臣贾似道,则更是变本加厉。他当权时,“吏争纳赂求美职,其求为帅阃、监司、郡守者,贡献不可胜计。赵溍軰争献寳玉。陈奕至以兄事似道之玉工陈振民以求进。一时贪风大肆”。179《癸辛杂识》别集下《钿屏十事》载:“王橚字茂悦,号会溪。初知郴州,就除福建市舶。其归也,为螺钿卓面屏风十副,图贾相盛事十项,各系之以赞,以献之。贾大喜,毎燕客,必设于堂焉。行将有要除,而茂悦殂矣。”这十面屏风以“度宗即位”、“南郊庆成”等十件所谓贾似道的“盛事”命名。
    总之,自宋徽宗以降直至宋亡,大臣、宦官等私下卖官风炽盛,官场中一片乌烟瘴气。
    二、债帅:南宋时也如唐朝后半期那样,出现了“债帅”。宋孝宗不同于养父宋高宗,他还是多少有整军经武,雪复仇耻之心。然而军中的积弊,却又远非是他所能整顿。他即位之初,陈俊卿就上奏说:“比年以来,左右近习稍有以名闻于外者,士夫奔走趋附,将帅纳赂买官,逺近相传,道路以目。”180他“极言近习弄权,债帅纳贿等弊”,181这当然是指宋高宗时的弊政。自从宋高宗与秦桧摈斥韩世忠,杀害岳飞之后,“其任将帅,必选驽才”,182将帅们“其志不过聚敛以肥家,其术不过交结以固宠”,183贿赂必然是交结的重要手段。
    朱熹上奏宋孝宗说:“臣闻日者诸将之求进也,必先掊克士卒,以殖私财。然后以此自结于陛下之私人,而祈以姓名达于陛下之贵将。贵将得其姓名,即以付之军中,使自什伍以上,节次保明,称其材武,堪任将帅。然后具为奏牍,而言之陛下之前。陛下但见其等级推先,案牍具备,则诚以为公荐而可得人矣,而岂知其谐价输钱,巳若晚唐之债帅哉。”184他又说:“今将帅之选,率皆膏粱騃子、厮役凡流,徒以趋走应对为能,苞苴结托为事。物望素轻,旣不为军士所服,而其所以得此差遣,所费已是不赀。以故到军之日,惟务裒敛刻剥,经营贾贩,百种搜罗,以偿债负。债负旣足,则又别生希望,愈肆诛求。盖上所以奉权贵,而求升擢,下所以饰子女,而快己私。”185杨万里也说:“禁军债以惠军,非不峻也,必禁军债剥割之意,为禁债帅交结之意也。”186
    宋光宗初年,朱熹又针对宋孝宗时的弊政说:“体统不正,纲纪不立,而左右近习皆得以窃弄威权,卖官鬻狱,使政体日乱,国势日卑,虽有非常之祸,伏于冥冥之中,而上恬下嬉,亦莫知以为虑者。”187
    韩侂冑的亲信苏师旦“招权纳贿,其门如市。自三衙以至江上诸帅,皆立定价,多至数十万,少亦不下十万”。等到开禧北伐失败,韩侂胄“不得已,稍从黜责。诸将往往退有后言,谓吾债帅,而责以战将,道路籍籍。传笑境外”。188开禧北伐“一旦妄发,以债帅为方、召,以骄兵当犬羊,人人知其必危”。189此后,嘉定元年(公元1208)的宋宁宗诏也不得不承认:“况以奸幸弄权,故相同恶,上下交利,贿赂公行,赃吏债帅,益无忌惮。”190
    然而此后袁燮说:“债帅之弊,其来久矣,至(嘉定)更化而后革。方其选用之初,固无所事,日月寖久,每患失之,苞苴之交结,犹曩时之债帅也。交结犹故,则掊克亦然,上虐其下,下慢其上,虽欲以法齐之,其可得乎?”191其子袁甫说,“将帅之臣”“多债帅之风,葢有年矣。托营运之名,行朘削之实,军伍之中怨气满腹,威足以钳其口,而实不足以服其心”。192他追怀清廉严明的岳飞,赋诗说:“伤心咄咄权臣事,满眼滔滔债帅流。槌剥到今浑似鬼,向人休说是貔貅。”193徐应龙对宋宁宗说:“今军将得以贿迁,专事掊克,未免多怨。”宋宁宗感到惊讶,说:“债帅之风,今犹未除邪?”宰相史弥逺“闻而恶之,免侍读”。194曹彦约说:“当开禧用兵之初,已知有债帅之弊。用事者闻其名而恶之,痛自洗濯,或拔之于卒伍之中,或起之于闲废之地,举朝相贺,便谓得人。不知幸门未塞,公论未伸,善结托者虽无功而安,不善结托者虽有功而惧,无债帅之名,而实有债帅之费。故诈冒奏功者往往得志,真实用命者纷纷得罪,而诸将之志怠矣。”195
    魏了翁强调军中“贪将债帅,次第椎剥”的严重问题。196他认为,自宋理宗即位以来,“内讧外猘”不绝,“债帅、贪吏有以致之,而权臣(史弥远)实囊槖之也”。197史弥远当政“二十五、六年间,竭天下之力仅为淫妾騃子骄侈之资,仅供债帅贪吏渔夺之计”198债帅辈“问遗公行,货赂旁午,或求召对,或觊节钺,或图移鎭,倾囷垂槖,莫非责偿于得请之后。此其溪壑之欲,岂曰仅偿宿负而巳哉”。199三衙长官自“嘉定以来之所用,皆以供厮役,征贿赂”。200洪咨夔说:“贪相债帅之得志,上下成风,恬不为怪。”201
    债帅是武将买官的一种方式,如韩侂冑、史弥远等权臣又是债帅们的行贿对象和保护伞,故债帅之风必然愈演愈烈。
    三、人事部门官吏的卖官:宋太祖时,权判吏部流内铨侯陟改任权知扬州,“受赇不法”,但他“素善参知政事卢多逊,自度系狱必穷屈,乃私遣人求哀于多逊”,宋太祖复命他判吏部流内铨。202让贪官掌管流内铨的结果,可想而知。侯陟“所注拟”,被王祐多所“驳正”。203宋朝用贪官掌管铨选,当然决非侯陟一人。事实上,权臣、宦官等卖官,也必须通过掌管铨选的官和吏。
    宋时中书门下、吏部等人事部门的吏胥,往往利用职权而卖官。宋太祖时,“堂吏擅中书权,多为奸赃”,雷有邻“击登闻鼓,讼堂后官私事”,而宰相赵普“庇之”。204堂吏似应指政事堂(都堂)之吏,其含义比作为最高吏职的堂后官宽泛。205因“堂后官多为奸赃”,宋太祖“欲更用士之在令、录、簿、尉选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选不及数,乃如旧制”。宋太宗时,“拔选人授京官,为堂吏,自此始”。206堂后官的奸赃之一当然是卖官。宋太宗说:“近代诚为乱世,岂有中书布政之地,天下除授,皆出堂后官之手?卖官鬻爵,习以为常,中外官吏,贤愚善恶,无所分别,时政如此,安得不乱也。”207可知为从五代到宋初的积弊。
    宋朝一直存在着堂吏奸赃的问题。宋徽宗建中靖国初,蔡京知开封府,“惟曲奉权幸,堂吏段处约等私卖恩泽”,即卖官,蔡京“不敢推治”。208宋朝官与吏尊卑分明,而堂吏虽为吏,其权势却不可小视。“蔡京秉政,阴与(堂后官)交结,更相表里,而纪纲日隳矣”。209堂吏与当时的卖官风自然有密切关系。吕好问上奏宋钦宗说,“比年以来,诸路杂科监司猥多”。“所任用之人,率多阘冗常才,非以贿赂及谄佞得之,即宰执、宦官亲戚及堂吏子弟,其间以才选者未有一、二也”。210
    南宋初,宰相范宗尹“每事判呈实禀,堂吏至有印押空名敕札,付之胥吏,随事书填,贿赂公行”。211“空名敕札”“随事书填”,至少有一部分即是卖官。参知政事翟汝文“乞治堂吏受贿者”,与包庇堂吏的右相秦桧发生龃龉。212
    就主管官员铨选的部门而论,宋仁宗即位之初,下诏说:“诏:“如闻三班院胥吏,颇邀滞使臣,丐取财贿。每会课迁改,即阴匿簿书,缘为奸弊。自今犯者,重置于法。”213反映了三班院之类机构吏胥的卖官之风。鲁宗道“权判流内铨。宗道在选调久,患铨格烦密,及知吏所以为奸状,于是多厘改之,又悉书科条揭于庑下,以便选人”。214后“杜衍权判吏部流内铨。先是,选补科格繁长,主判不能悉阅,吏多受赇,出缩为奸”。杜衍“具得本末曲折。明日,晓诸吏无得升堂,各坐曹听行文书,铨事悉自予夺,由是吏不能为奸利。居月余,声动京师。后改知审官院,其裁制如判铨法”。215所谓“吏多受赇,出缩为奸”,主要无非是受赂卖官和差遣。杜衍的明断,正说明流内铨和审官院的吏胥受赂卖官和差遣,长期以来就是家常便饭。但此后仍有作弊,“铨吏匿员阙,与选人为市”,赵及权判吏部流内铨,又设立“吏部榜阙”,“阙至,即榜之”。216
    宋神宗时,“诏增中书、审官东、西、三班院,吏部流内铨、南曹,开封府吏禄,其受赇者以仓法论”。217王安石说:“修三班、审官东、西院、流内铨法,即自来书铺计会差遣行赇之人又皆失职。”218增加吏禄,当然不可能解决上述人事部门的吏胥受贿问题,但他们受贿,又无非与卖官,卖差遣之类有关。元丰改制后,有吏胥白中孚对苏辙说:“昔流内铨,侍郎左选也,事之最烦莫过于此矣。昔铨吏止十数,而今左选吏至数十,事不加旧,而用吏数倍者,昔无重法、重禄,吏通赇赂,则不欲人多,以分所入,故竭力办事,劳而不辞;今行重法,给重禄,赇赂比旧为少,则不忌人多,而幸于少事,此吏额多少之大情也。”219此说可能反映了某个片面的事实,但宋朝冗官太多,员多阙少是经常存在的,员多阙少现象的存在和继续,必然有利于铨选部门的官吏作弊卖官。
    宋徽宗初,吏部“四选案籍,吏多藏于家,以舞文取贿”。220后吏部右选“编名籍”,“以载一选小使臣等乡贯、三代、出身、年甲、功过、举主、转官、历任”,为了使“胥吏不得高下其手”,“功力浩大,且胥吏之所不欲也”。221但其实也不可能对胥吏的高下其手起多少长久的限制作用。
    欧阳澈上书宋钦宗说,“臣窃观守令非人,民受荼苦,比年以来,此风尤甚。孱懦少断,无干局之誉,贪饕不亷,贼民之脂膏者,易地皆然。甚者注调京阙,即寻部下富商巨贾,预贷金以为费,俟到任而偿者有之”。“比年吏部注差,无非贿赂,其原既不清,则其流必浊矣”,主张“痛惩铨选受赂之弊”。222可见在北宋时已有债官,比南宋时的债帅似更早,而“铨选受赂之弊”当然是不可能革除的。
    南宋初,吏部员外郎王庭秀面对时说:“吏部四选自渡江以来,案牍散失,品官到部,无所考验,止凭保官审实,不容无弊。”他建议“令吏部榜谕品官,将来到部,声说于某年某处注籍讫,本部据籍点磨无差误,即与判成。堂除、举辟亦从本部参照,曽实系籍,方许放行差遣。庶几铨曹按文核实,吏胥不能为奸,而伪冐之徒无所容迹”。宋高宗“诏本部勘当,后不行”。223他提及吏胥为奸的问题,无非也是与买卖官位等有关。宋高宗也承认,当时“凡注拟,吏率沮难,以邀贿赂”。224他“以吏部注拟多弊”,亲下手诏说:“迩来注拟榜阙之际,奸弊百出,货赂公行,寒士困苦。”225但实际上又根本不能革弊,贿赂吏部的吏胥方能得到差遣等实惠。但无钱行贿的“士大夫逺赴行在,而吏部既不注拟,往往贫困无以自存”。226当时还发生“吏部令史有隐匿过名迁补者,为御史台所察”的事件。227
    汤鹏举说:“刑部之所以断罪,吏部之所以驭吏,最为剧曹。此正猾吏可以上下其手。而轻重其心者。”228有宋一代,大体都是如此。“选人诣曹改秩,吏倚为市,毫毛不中节,必巧生沮阂,须赂饷满欲乃止”。229宋朝虽然也设立各种禁令和防范措施,屡次编纂和修改吏部条法,企图使“铨曹有可守之法,奸吏无舞文之弊”,“庶可戢吏胥之奸”,230终无成效可言。史称宋宁宗嘉定时,“选曹法大坏,吏缘为奸”。231
    四、行贿荐举:宋朝的大部分时间内,官员达数万名,要对他们的才能和政绩进行了解和考核,荐举保任制就必不可少。宋朝官员的升迁、委任等,都离不开举主的推荐。没有足额的举状,就只能蹭蹬官场,仕进无望。232《宋史》169《职官志》记载宋神宗时的“奏荐”,“判、司、簿、尉”“举县令: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摄官出身六考,有举主三人;进纳出身六考,有举主四人;流外出身三任七考,有举主六人,并移县令”。显示了各种不同出身者的考数与举主的差异,但都必须有举主。
    早在宋太祖开国时,知制诰高锡就上奏说:“近廷臣承诏各举所知,或有因行赂获荐者。请自今许近亲、奴婢、邻里告诉,加以重赏。”233这就是利用荐举而“行赂获荐”的实例。尽管此后宋朝对荐举保任制订了繁密的规章,如规定举主与保荐者连坐、回避等法,但在人治的条件下,“行赂获荐”也必然恶性发展。从史料上看,“行赂获荐”大致是与大臣、宦官等卖官同步发展的。
    宋高宗时,李庚上奏议论荐举之弊,“关升改秩,各有定价,交相贸易,如市贾然。是以廉隅之吏,絶意于荣涂,而奸赃不逞之辈,侵渔公上,掊敛百姓,日营苞苴之计,其弊有不可胜言者。欲望明立法禁,应买卖举状之人,取者、与者各坐赃论。
    ”宋廷虽然订立了“荐举受财法”,234其实决不可能令行禁止。江南西路提点刑狱公事刘长源与秦桧亲戚王会“连亲,起废,专务营私。每岁举官升改,不问贤否,凡一荐章,必得钱五百缗,乃始剡奏”。235右正言凌哲“论改官之法行之既久,不能无弊。憸巧之徒,不顾廉耻,多行贿赂,凡可以得利者,无所不为。荐章一纸,阴求先容,有费及五、六百千者”。236杨椿“为湖北宪,率以三百千而售一举状”。237宋高宗诏也承认:“荐举之法未尝不严,递年类皆徇私,荐非其人,至有鬻举者。及至败露,方行陈首。”238诏中虽申严禁令,实际上自然无成效可言。
    宋孝宗时,胡铨上奏说:“今改官者,非五百千赂吏部主吏,虽有文字五纸,不放举主。士大夫至相谓无五百千,莫近临安,而五纸文字非二十年干求不能得,往往多是宰执、侍从关节,方始得之。不然,孤寒之士每纸文字须三百千经营,乃可得。合五纸之费,为千五百缗。孤寒之士安得宰执、待从关节,安得千五百缗,势必枉道以媚当途权贵以求之,势必贪墨黩货,以赂吏部之吏。不然,终身为选人,老死不得改官者多矣。”239其中既谈到荐举时的行贿,也涉及吏部官吏的卖官。宋高宗到孝宗时,一纸举状的卖价大致须五、六百贯,相当高昂。王师愈上奏谈到举状之作伪,说:“选人非无贤材,然而皆懐寸进之心,皆为改官之计,鲜不弥缝上下,以干虚誉,甚者兑易官钱,以买举状,相习成风。”240
    宋理宗时,宰相杜範说,“荐举之法所以广收人才,今之弊极矣”。“或挟势而胁取,或纳赂而妄予,皆有力者得之,孤寒之士卒老于选调。同坐之令不行,朝典之语徒设”。241刘黼等太学生上书,说御史陈垓“纵狎客以兜揽关节,持阔扁以胁取举状,开赂门以簸弄按章。”242都省奏:“知县于民最亲,必五得改官亲民举状,始以命之,重其选也。势利之习燎原,荐举之意浸失,挟贵用贿,如取诸寄,贪庸得志,民不堪命。”243
    《宋朝诸臣奏议》卷67载北宋末吕好问《上钦宗乞择监司郡守按察赃吏》对当时的卖官现象及其对人民的危害有所论述:
    “臣窃以比年以来,赃吏为害,遍于天下。自小至大,习以成风,株连蔓衍,不可复治。臣请详言其事。自内及外言之,为监司、郡守者,其初必奔走于权幸之门,朝夕请谒,货赂公行,计其所纳与所得官相当,然得之。不然,则赂其亲戚子弟。如此欲激浊扬清,何可得也?其到官也,督责州县,以偿其费,州县因重取于民以为献,上则求保明恩赏,奏辟差遣,下则求荐章,免罪责。自外及内言之,每朝廷抛降科配于民,且如一县当一分之数,一分之外,则吏人取其八、九,县官取其六、七,又以四、五入于监司、州郡之公库,监司、郡守复以赂京师贵近,上下相蒙,事不得发。然则朝廷之取民也至寡,害民也至轻,而赃吏之取民也至重,害民也至酷。”
    朝廷取民至寡,害民至轻,当然不是事实,而买官者取民至重,害民至酷,则是势所不免,大抵终宋一代都是如此。
    中国古代卖官鬻爵的出现和发展,至少有三个普遍性的条件:一是商品经济的某种程度发展,使官爵可以成为商品;二是官爵成为肥缺,方得有愿意买官的可能;三是自秦汉以来,实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各种形式的官员等级授职制,方得有卖官的可能。马克思主义是主张直接选举制,而否定各种形式的官员等级授职制,诚如马克思早已在总结巴黎公社原则时所昭示:“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马恩选集》第2卷第376页)。等级授职制正是各种官场腐败,也包括卖官现象的温床和根源。古代公开的卖官制度的创设和发展,虽然各代不同,但大体都是与财政,特别是财政的困难密切相关的。然而豪贵和官员的私下卖官,则随着各级官员辟举制的削弱,中央授官制的发达而开拓了更大的空间,故更加兴盛。私下卖官其实也很难用得上“非法”两字,特别如唐中宗时的“墨敕斜封”。244但是私下卖官更体现了超越制度规定的非制度化的人治的特点,这在专制政体的官员等级授职制下具有必然性。一个时代的卖官,总是与政治的昏暗和腐败程度成正比,总是成为一个时代政治昏暗和腐败程度的重要标尺。梁元帝萧绎早已总结出“鬻官者,欲民之死”的名言,因为卖官的结果,无非是纵容买官者加倍贪黩。他们不仅要偿还买官的成本,还须追加利息,多多益善,其结果无非是不遗馀力地刻剥百姓。依据古代的儒家舆论,腐恶的卖官现象,也与中国自古相传的各种可怕而可憎的政治遗传基因一样,是作为反面事物而受谴责的,处于无理地位。但另一方面,卖官现象仍是滋生不息,且有变本加厉之势。其故非它,既然上述产生卖官现象的社会政治条件一直存在,即卖官现象有丰厚的滋生沃土,又如何能做到正本清源式的根治呢?这是研究古代卖官应得的教训。
    作者通讯处:100021北京华威路华威西里8号楼1单元805室,电话号码010——67731895
    作者简介:王曾瑜,1939年生,196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今任河北大学特聘教授,中国宋史研究会会长。
    1 《宋史》卷158《选举志》,卷169《职官志》,《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4《赵善俊乞文阶去左右字》,《齐东野语》卷20《文臣带左右》。
    2 《文献通考》卷35。
    3 《宋会要》职官55之35。
    4 《宋会要》职官55之43。
    5 《宋朝诸臣奏议》卷33刘述《上神宗乞郡县主只于见任文武官中选择为亲》。
    6 《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132。
    7 《淮海集》卷36《鲜于子骏行状》。
    8 《宋会要》职官55之41。
    9《续资治通鉴长编》,以後简称《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辛巳。
    10 《宋会要》职官55之37。
    11 《宋会要》职官55之36。
    12 《长编》卷89天禧元年四月甲申。
    13 《燕翼诒谋录》卷2。
    14 《宋会要》职官55之35。
    15 《宋史》卷115《礼志》。
    16 《宋史》卷158《选举志》。
    17 《宋会要》职官55之45。
    18 《宋会要》职官55之43。
    19 《宋会要》职官55之45,《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後简称《要录》,卷81绍兴四年十月戊子。
    20 又见《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62《鬻爵》。《燕翼诒谋录》卷2说“纳粟补官”始于宋真宗天禧时,系误。
    21 “衙前职员”之称来源于五代,见《五代会要》卷10《刑法杂录》。宋代沿用此名称,其实已非武人,如《咸平集》卷29《押东郊进奉衙内指挥使并衙前职员等加恩》,“衙内指挥使并衙前职员”都是指充衙前吏职,押运进奉物资的富民。又《宋会要》职官48之106载南宋庆元时:“衙前职员资级自客司、客将递迁押衙等。”
    22 《长编》卷127康定元年四月己亥,《宋会要》职官55之34。方域8之2——3。
    23 《宋会要》职官55之35。
    24 《宋会要》选举7之8载,景德二年殿试,最末等者,“又得特奏名诸科三礼已下七十五人,第为三等,赐同学究出身,授试衔官”。
    25 《长编》卷317元丰四年十月戊午。
    26《三朝北盟会编》,以後简称《会编》,卷32。
    27 《宋会要》职官55之44-45,其年代应以《要录》卷45绍兴元年六月己巳,卷47绍兴元年九月己未为准。
    28 《周益国文忠公集·掖垣类稿》卷1《叶均循右文林郎》。
    29 《要录》卷195绍兴三十一年十二月甲子。
    30 《周益国文忠公集·掖垣类稿》卷1《杨厦杨庥补成忠郎》。
    31 《长编》卷269熙宁八年十月辛丑。
    32 《长编》卷278熙宁九年十月辛亥。
    33 《长编》卷279熙宁九年十二月辛卯。
    34 《紫微集》卷24《论和籴》。
    35 《要录》卷93绍兴五年九月乙酉。
    36 《欧阳文忠公全集》卷45《通进司上书》,《长编》卷129康定元年十二月乙巳。
    37 《历代名臣奏议》卷269,《范忠宣奏议》卷上《奏乞诏御史觉察诸路转运使》。
    38 《要录》卷47绍兴元年九月戊午。
    39 《要录》卷101绍兴六年五月戊寅。
    40 《要录》卷103绍兴六年七月戊寅。
    41 《会编》卷179,《要录》卷106绍兴六年十月丙申,卷114绍兴七年九月乙丑。
    42 《会编》卷191。
    43《盘洲文集》卷41《乞罢诸路抵当库札子》。
    44 《历代名臣奏议》卷247。
    45 《后村先生大全集》卷82《玉牒初草》。
    46 《古今考》卷12方回附论。
    47 《文山先生全集》卷3。
    48 《齐东野语》卷17《景定行公田》,《宋季三朝政要》卷3。
    49 《宋会要》职官55之39。
    50 《彭城集》卷6。
    51 《临川先生文集》卷55《宿州临涣县栁子鎭市戸进纳斛斗人朱亿弟杰本州助敎制》。
    52 《山右石刻丛编》卷16《重修五龙庙记》,《常山贞石志》卷13《封崇寺创铸钟记》。
    53 《欧阳文忠公全集》卷117《乞复位进纳常平仓恩泽》。
    54 《直讲李先生文集》卷27《寄上范参政书》。
    55 《东坡七集·东坡应诏集》卷3《策别十一》。
    56 《宋朝诸臣奏议》卷77《上哲宗乞清入仕之源》。
    57 《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132。
    58 《筠溪集》卷3《缴刘光世免差科状》引《绍圣常平免役令》,《庆元条法事类》卷48《支移折变》,《科敷》,卷80《诸色犯奸》。
    59 《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132。
    60 《鸡肋集》卷62《朝散郎充集贤殿修撰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杜公行状》。
    61 《燕翼诒谋录》卷2。
    62 《长编》卷80大中祥符六年三月庚戌。
    63 《长编》卷139庆历三年二月己亥朔。
    64 《长编》卷153庆历四年十二月己酉。
    65 《长编》卷160庆历七年二月丁未。
    66 《长编》卷193嘉祐六年四月癸酉。
    67 《包拯集》卷6《论李绶冒国亲事》。
    68 《长编》卷291元丰元年八月丙寅,卷409元祐三年三月甲子,《谠论集》卷1《上哲宗论宗景以妾为妻状》,《宋朝诸臣奏议》卷33《上哲宗乞详定袒免亲婚姻条贯》。
    69 《长编》卷266熙宁八年七月乙丑。
    70《宋史》卷169《职官志》。方诚峰《〈宋史·职官志〉所载选格疏正》对选格时间的考证为熙宁时至元丰改制前,载《文史》2006年第1辑。
    71 《宋史》卷158《选举志》,《宋会要》职官55之41。
    72 《要录》卷48绍兴元年十月庚午,卷97绍兴六年正月丁丑,《宋会要》职官55之45。
    73 《宋会要》职官55之45为绍兴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而《要录》卷87则为绍兴五年三月己亥,时间差一年。
    74 《梁溪全集》卷103《与右相条具事宜札子》。
    75 《文献通考》卷39。
    76 《朝野类要》卷2《举主》:“依条制,科格以荐名于朝廷者,内有职司、常员之分。”参见邓小南先生《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第129-131页。
    77 《庆元条法事类》卷14《改官关升》。
    78 《宋史》卷314《范纯粹传》说他 “尝论卖官之滥,以为国法固许进纳取官,然未尝听其理选”。即是此意。
    79 《絜斋集》卷13《龙图阁学士通奉大夫尚书黄公行状》。
    80 《南涧甲乙稿》卷10。
    81 《文献通考》卷33。
    82 《宋史》卷157《选举志》。
    83 《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33淳祐二年九月癸未。
    84 《宋史》卷160《选举志》。
    85 《永乐大典》卷14625,卷14627。
    86 《永乐大典》卷14620。
    87 《永乐大典》卷14621。
    88 《永乐大典》卷14622。
    89 《永乐大典》卷14625。
    90 《永乐大典》卷14624。
    91 《永乐大典》卷14624,卷14628。
    92 《永乐大典》卷14628。
    93 《永乐大典》卷14628之2页,引文中之“下”字,据同卷6页补。
    94 《永乐大典》卷14628之2页与9页有两条,文字相近,今录2页一条。
    95 《永乐大典》卷14629。
    96 参见《永乐大典》卷14629之24页。
    97 《永乐大典》卷14628,文中之“资”字,据前引《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4《进纳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补。
    98 《永乐大典》卷14629。
    99 《永乐大典》卷14628。
    100 《永乐大典》卷14629。
    101 《永乐大典》卷14629。
    102 《永乐大典》卷14628。
    103 参见拙作《宋朝阶级结构》第269页。
    104 《宋会要》职官55之39。
    105 《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125
    106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4《嘉定四选总数》。
    107 《东莱吕太史文集》卷13《郭伯清墓志铭》。
    108 《长编》卷127康定元年六月甲申朔。
    109 《历代名臣奏议》卷256傅尧俞奏,《长编》卷388元祐元年九月丁丑。
    110 《长编》卷163庆历八年三月甲寅。
    111 《长编》卷161庆历七年。
    112 《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辛巳
    113 《宋史》卷314《范纯粹传》。
    114 《宋会要》职官55之36,41-42,《宋史》卷158《选举志》作宋徽宗“不听”。
    115 《要录》卷66绍兴三年六月辛丑。
    116 《靖康要录》卷10靖康元年八月十一日。
    117 《要录》卷91绍兴五年七月戊子。
    118 《要录》卷16建炎二年六月乙卯,《宋会要》职官55之43。
    119 《要录》卷47绍兴元年九月己未。
    120 《要录》卷64绍兴三年四月乙未。
    121 《要录》卷86绍兴五年闰二月庚申。
    122 《要录》卷88绍兴五年四月庚午,《宋会要》职官55之45为绍兴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时间差一年。
    123 《要录》卷93绍兴五年九月乙酉。
    124 《要录》卷97绍兴六年正月戊戌,《宋会要》职官55之45-46。
    125 《要录》卷44绍兴元年五月戊申。
    126 《要录》卷97绍兴六年正月丁丑。
    127 《宋会要》职官55之46。
    128 《宋会要》职官55之46-47。
    129 《要录》卷194绍兴三十一年十一月壬申,乙亥。
    130 《历代名臣奏议》卷169,《东塘集》卷12《举遗逸实材状》。
    131 《宋史》158《选举志》。
    132 《文献通考》卷35。
    133 《宋史》卷38《宁宗纪》。
    134 《昌谷集》卷9《湖北提举司申乞赈济赏格状》。
    135 《宋史》卷412《陈咸传》。
    136 《絜斋集》卷13《龙图阁学士通奉大夫尚书黄公行状》。
    137 《宋史》卷40《宁宗纪》。
    138 《历代名臣奏议》卷175。
    139 《长编》卷317元丰四年十月戊午。
    140 《三朝名臣言行录》卷12之3。
    141 《愧郯录》卷8《中司论事》。
    142 《紫微集》卷13。
    143 《要录》卷77绍兴四年六月乙酉。
    144 《要录》卷156绍兴十七年十一月戊辰,卷189绍兴三十一年三月辛卯,《历代名臣奏议》卷188虞允文奏。
    145 《朱文公文集》卷16《奏上户朱熙绩不伏赈粜状》。
    146 《历代名臣奏议》卷183。
    147 《性善堂稿》卷6《重庆府到任条奏便民五事》。
    148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4《干照不明合行拘毁》。
    149 《癸辛杂识》后集《马裕斋尹京》。
    150 《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103《御策一道》。
    151 参见苗书梅先生《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第二章。
    152 《长编》卷99乾兴元年七月己卯。
    153 《长编》卷212熙宁三年六月辛巳。
    154 《长编》卷369元祐元年闰二月庚戌。
    155 《长编》卷377元祐元年五月丁卯。
    156 《会编》卷39。
    157 《会编》卷140。
    158 《曲洧旧闻》卷10。
    159 《会编》卷31《中兴姓氏奸邪录》。
    160 《会编》卷32。
    161 《宋史》卷159《选举志》。
    162 《会编》卷159,卷160。
    163 《宋会要》选举23之12。
    164 《要录》卷21建炎三年三月乙未,《宋史》卷399《王庭秀传》。
    165 《要录》卷59绍兴二年十月乙未。
    166 以《要录》卷103绍兴六年七月庚辰参校。
    167 《会编》卷220《中兴遗史》,《要录》卷169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丙申。
    168 《宋史》卷469《甘昪传》,卷470《曾觌传》,《王抃传》。\r
    169 《朱文公文集》卷96陈俊卿行状。
    170 《两朝纲目备要》卷10。
    171 《攻愧集》卷25《论风俗纪纲》,《絜斋集》卷11《资政殿大学士赠少师楼公行状》。
    172 《宋史》卷394《陈自强传》。
    173 《历代名臣奏议》卷184。
    174 《宋史》卷475《吴曦传》。
    175 《漫塘集》卷28《故兵部吴郎中墓志铭》,《四朝闻见录》戊集《臣僚雷孝友上言》作董如璧。
    176 《历代名臣奏议》卷185卫泾奏。
    177 《臞轩集》卷1《乙未馆职策》。
    178 《真文忠公文集》卷13《召除户书内引札子》,《历代名臣奏议》卷5。
    179 《宋史》卷474《贾似道传》。
    180 《朱文公文集》卷96陈俊卿行状。
    181 《诚斋集》卷123《丞相太保魏国正献陈公墓志铭》。
    182 《要录》卷169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丙申。
    183 《朱文公文集》卷96陈俊卿行状。
    184 《朱文公文集》卷11《戊申封事》。
    185 《朱文公文集》卷11《庚子应诏封事》。
    186 《诚斋集》卷69《乙巳轮对第一札子》。
    187 《朱文公文集》卷12《己酉拟上封事》。
    188 《历代名臣奏议》卷184卫泾奏,《四朝闻见录》戊集《臣僚雷孝友上言》。
    189 《攻愧集》卷97《资政殿大学士致仕赠特进娄公神道碑》。
    190 《攻愧集》卷42《戒饬贪吏诏》。
    191 《絜斋集》卷7《边防质言论十事·论军法》。
    192 《历代名臣奏议》卷98。
    193 《蒙斋集》卷20《岳忠武词三首》其三。
    194 《宋史》卷395《徐应龙传》。
    195 《昌谷集》卷6《上庙堂书》。
    196 《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17《直前奏六未喻及邪正二论》。
    197 《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19《被召除礼部尚书内引奏事第二札》。
    198 《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19《被召除礼部尚书内引奏事第四札》。
    199 《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21《答馆职策一道》。
    200 《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18《应诏封事》。
    201 《平斋文集》卷30《饶州堂试》十六。
    202 《长编》卷15开宝七年十二月丙午,卷16开宝八年八月甲辰。
    203 《宋史》卷269《王祐传》。
    204 《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1。
    205 据《宋朝事实类苑》卷25《中书五房》载,宋太宗至道时,中书五房“逐房只置堂后官一人,却置主事、录事各一人”。但《宋会要》职官1之16载,堂后官为八人。各代的堂后官编额不同。元丰改制后,据《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2《堂后官》:“堂后官,谓三省诸房都、录事也。”另据《宋会要》职官2之3,3之5-6,4之5,门下省设录事三人或四人,中书省设录事三人或六人,尚书省设都事三人或七人,合计堂后官九人或十七人。《宋史》卷472《蔡京传》载:“堂吏数十人,抱案后从。”可知除堂后官外,三省其它吏胥也可称堂吏。
    206 《宋史》卷159《选举志》,《长编》卷14开宝六年四月癸丑,五月丙辰,卷25雍熙元年五月,卷29端拱元年八月辛未。
    207 《长编》卷38至道元年十二月丙申。
    208 《会编》卷49《幼老春秋》。
    209 《历代名臣奏议》卷162袁燮奏。
    210 《宋朝诸臣奏议》卷67《上钦宗论杂科监司不可不尽罢》。
    211 《要录》卷47绍兴元年九月戊午。
    212 《要录》卷55绍兴二年六月壬寅,《宋史》卷372《翟汝文传》,卷473《秦桧传》。
    213 《长编》卷98乾兴元年五月乙未。
    214 《长编》卷98乾兴元年三月壬申,《宋史》卷286《鲁宗道传》。
    215 《长编》卷116景祐二年三月己丑,《宋史》卷310《杜衍传》。
    216 《长编》卷154庆历五年二月戊戌,《宋史》卷304《赵及传》。
    217 《长编》卷233熙宁五年五月癸未。
    218 《长编》卷236熙宁五年闰七月丙辰。
    219 《长编》卷444元祐五年六月。
    220 《宋史》卷351《何执中传》。
    221 《宋会要》选举25之14。
    222 《历代名臣奏议》卷83。
    223 《要录》卷62绍兴三年正月丁丑。
    224 《要录》卷62绍兴三年四月戊子。
    225 《要录》卷69绍兴三年十月丁未。
    226 《要录》卷83绍兴四年十二月癸巳。
    227 《要录》卷99绍兴六年三月辛卯。
    228 《要录》卷174绍兴二十六年九月戊辰。
    229 《宋史》卷373《洪遵传》。
    230 《宋史》卷379《章谊传》,卷388《胡沂传》。
    231 《宋史》卷401《柴中行传》。
    232 参见邓小南先生《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第五章,苗书梅先生《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第三章第三节。
    233 《长编》卷3建隆三年八月乙未,《宋会要》选举27之1。
    234 《要录》卷173绍兴二十六年七月庚戌。
    235 《要录》卷173绍兴二十六年七月壬寅。
    236 《要录》卷174绍兴二十六年八月戊寅。
    237 《要录》卷198绍兴三十二年闰二月戊子。
    238 《宋会要》选举30之3。
    239 《历代名臣奏议》卷49。
    240 《历代名臣奏议》卷145。
    241 《杜清献公集》卷13《相位条具十二事》。
    242 《历代名臣奏议》卷158。
    243 《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36景定二年正月癸亥朔。
    244 《新唐书》卷4《中宗纪》。
    附:秦汉至隋唐五代卖官述略
    中国卖官之制和官员私下卖官之风自然是古已有之,两者的差别,前者是制度性的,而後者是非制度性的,但在不少场合,却又没有什么差别可言。卖官的条件之一自然是官爵成为商品,在夏商周三代,官爵世袭,不成其为商品,故没有出现卖官之可能。
    一、秦汉从卖爵到卖官
    关于中国古代的卖官,《管子·八观》说:“上卖官爵,十年而亡。”但其具体含义不甚清楚。《韩非子·八奸》说:“故财利多者买官以为贵,有左右之交者请谒以成重。”《五蠹》篇说:“今世近习之请行,则官爵可买,官爵可买,则商工不卑也矣。”反映了至晚在战国时已有卖官,但具体情况不详。据《通典》卷11《鬻爵》和《文献通考》卷35《赀选进纳》,唐人杜佑和宋人马端临将卖官制度上溯到西汉。其实,按《册府元龟》卷509《鬻爵赎罪》,《山堂群书考索》後集卷62《鬻爵》等书所载和一些前辈学者的研究,还可上溯更早。秦始皇四年(公元前243)规定,“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1这大致应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明确的卖官制度性规定。
    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令民得卖爵”。2
    汉文帝时,贾谊建议:“岁恶不入,请卖爵、子。”此处是指爵级与儿子。後汉文帝采纳晁错之议,“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3规定富人可以向官府纳粟买爵,汉朝继承秦商鞅变法制定的二十等爵,二十等爵原为军功而设,汉文帝增设为“入粟”六百石,即可得二等爵上造,直到“入粟”一万二千石,可得十八等爵大庶长,只有第十九等关内侯和二十等彻侯不授。《资治通鉴》卷15将此事系於文帝前十一年(公元前169),时间不见得准确,但大致上应在此年上下。但在卖爵的同时,秦爵原有的煊赫光彩也不免褪色和贬值。晁错在上“入粟”议的同时,还提出“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4爵至第九等五大夫,其家也只是有一人免役。按汉高祖曾下诏规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5所谓“七大夫”应是第七等爵公大夫。从第六等爵官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降为自第九等爵五大夫以上才“复一人”,其特权的贬降幅度是相当大的。後来汉武帝时,“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6汉文帝後六年(公元前158),因为旱蝗灾,“发仓庾以振民,民得卖爵”。7
    汉景帝时,“上郡以西旱,复修卖爵令,而裁其贾以招民”,8又将爵位减价出售。“胶西王卬以卖爵事有奸,削其六县”,9可知不仅汉廷可以卖爵,诸侯王也可卖爵。
    汉武帝对匈奴用兵等大量耗费,
    财力拮据,故千方百计,开辟财源。《盐铁论·轻重第十四》说,“买官赎罪”,是为“损有馀,补不足,以齐黎民”。“有司请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请置赏官,名曰武功爵”。其“武功爵,一级曰造士,二级曰闲舆卫,三级曰良士,四级曰元戎士,五级曰官首,六级曰秉铎,七级曰千夫,八级曰乐卿,九级曰执戎,十级曰〔政戾〕庶长,十一级曰军卫”。“级十七万,凡直三十余万金。诸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颜师古解释说:“五大夫,旧二十等爵之第九级也。至此以上,始免徭役,故每先选以为吏。千夫者,武功十一等爵之第七也,亦得免役,今则先除为吏,比于五大夫也。”。“其有罪又减二等;爵得至乐卿”。颜师古解释说:“乐卿者,武功爵第八等也。言买爵唯得至第八也。” 10武功爵除了奖赏军功之外,更用於卖爵,这是在汉文帝规定之外,新增卖爵途径。
    当时除增设卖武功爵之外,也开始增设卖官制。“入财者得补郎,郎选衰矣”。11“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增秩,及入羊为郎”。“是时,豪富皆争匿财,唯卜式数求入财以助县官,天子乃超拜式为中郎,赐爵左庶长,田十顷,布告天下,以风百姓”。“始令吏得入穀补官,郎至六百石”。“吏迁补高官,郎又就增其秩,得至六百石也”。12黄霸“武帝末以待诏入钱赏官,补侍郎谒者”,“後复入穀沈黎郡,补左冯翊二百石卒史”,13杨仆“以千夫为吏”。14当时通过买爵补吏,再由吏升官,是一条入仕途径。
    如淳注说:“《汉注》:赀五百万得为常侍郎。”西汉有若干买官入仕的名人,如张释之“以赀为骑郎,事文帝”,15司马相如“以赀为郎,事孝景帝,为武骑常侍”。16按“郎官故事,令郎出钱市财用,给文书,乃得出,名曰‘山郎’”。17当时郎官的地位已相当高。
    因买官入仕而有政绩者,自然是寥若晨星。董仲舒认为:“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贤也。”18汉景帝後二年(公元前142)诏:“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官,无訾又不得官,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当时“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这是一种财产税。西汉“限訾十算,乃得为吏。十算,十万也”。但有市籍的是商人,商人“不得官”,汉景帝改为“訾算四得官”,19实际上也须拥有四万钱的家产,方能当官。其意也与董仲舒之说相似。但汉武帝时,“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吏益多贾人矣”,20又打破了商人不得为吏的某种限制。
    贡禹指责卖官鬻爵说,“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而汉武帝“使犯法者赎罪,入榖者补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乱民贫”。“故亡义而有财者显于世,欺谩而善书者尊于朝,悖逆而勇猛者贵于官。故俗皆曰:‘何以孝弟为?财多而光荣。何以礼义为?史书而仕宦。何以谨慎为?勇猛而临官。’故黥劓而髡钳者犹复攘臂为政于世,行虽犬彘,家富势足,目指气使,是为贤耳。故谓居官而置富者为雄桀,处奸而得利者为壮士,兄劝其弟,父勉其子,俗之坏败,乃至于是”!21他的说法其实有片面性,卖官的结果必然是滋长官场中贪饕之风,难道汉文帝时就无贪饕之风,不过到汉武帝时,贪饕之风就更加炽盛而已。
    汉成帝鸿嘉三年(公元前18)四月,“令吏民得买爵,贾级千钱。”永始二年(公元前15)诏::“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穀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22以赐爵和补郎的办法赈灾。
    东汉继续实行卖爵制度,其出卖的名目有所扩大。汉安帝永初三年(公元109),“三公以国用不足,奏令吏人入钱穀,得为关内侯、虎贲、羽林郎、五大夫、官府吏、缇骑、营士各有差”。23西汉时,关内侯爵尚不能出售,而如虎贲、羽林、缇骑、营士之类宿卫或军士衔也不在出售之列,此时都成了商品。王嘉《拾遗记》卷6载,永初时,“有琅琊王溥”,“後以一亿钱输官,得中垒校尉”,“中垒校尉,掌北军垒门,故曰军门主簿”。买卖校尉,又在正史记载之外。
    汉桓帝延熹五年(公元162),“占卖关内侯、虎贲、羽林、缇骑、营士、五大夫,钱各有差”。24
    汉灵帝光和元年(公元178):“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山阳公载记》曰:“时卖官,二千石二千万,四百石四百万,其以徳次应选者半之,或三分之一,于西园立库以贮之。”25董太后“使帝卖官求货,自纳金钱,盈满堂室”。26崔烈虽“有重名于北州,历位郡守、九卿。灵帝时,开鸿都门榜卖官爵,公卿、州郡下至黄绶各有差。其富者则先入钱,贫者到官而后倍输。或因常侍、阿保别自通达。是时叚颎、樊陵、张温等虽有功勤名,誉然皆先输货财,而後登公位。烈时因傅母入钱五百万,得为司徒。及拜日,天子临轩,百僚毕会,帝顾谓亲幸者曰:‘悔不小靳,可至千万。’” 崔烈问儿子崔钧:“吾居三公,于议者何如?”崔钧说:“大人少有英称,历位卿守,论者不谓不当为三公;而今登其位,天下失望。”崔烈又问:“何为然也?”崔钧说:“论者嫌其铜臭。”崔烈“怒,举杖击之”。 27此事还是反映了清议的影响,但清议到头来敌不过铜臭,在皇帝、宦官等的倡导下,卖官风与东汉的国运已成决堤千里,而不可掩抑之势。汉灵帝“遣御史于西邸卖官,关内侯顾五百万者,赐与金紫;诣阙上书占令长,随县好丑,丰约有贾。强者贪如豺虎,弱者略不类物,实狗而冠者也”。28中平二年(公元185),“南宫灾”。宦官张让、赵忠“等说帝令敛天下田亩税十钱,以修宫室”。“刺史、二千石及茂才孝廉迁除,皆责助军修宫钱,大郡至二、三千万,除各有差。当之官者,皆先至西园谐价,然后得去。有钱不毕者,或至自杀。其守清者,乞不之官,皆迫遣之”。29宋代洪适《隶释》卷15《义井碑阴》说:
    “右义井碑阴称五大夫者三十一人,称分子者六十人,摩灭者数人,题名之下,又有数十字,盖是纪事之辞,残缺无成文者。汉承秦制,爵二十级,其九爵曰五大夫。帝纪安帝永初三年,三公以国用不足,奏令吏人入钱榖,得为关内侯、虎贲、羽林郎、五大夫、缇骑、营士。又灵帝光和元年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则知汉末以赀受爵,比屋皆然。此碑五大夫所以若是之众也,惟分子未详……此碑分子似指土豪出分之子。”
    此段残碑也反映了当时卖官之滥。后来晋人傅玄评论说:“灵帝时榜门卖官,于是太尉段熲、司徒崔烈、太尉樊陵、司空张温之徒,皆入钱上千万下五百万以买三公。熲数征伐有大功,烈有北州重名,温有杰才,陵能偶时,皆一时显士,犹以货取位,而况于刘嚣、唐珍、张颢之党乎!”30反映了当时卖官之盛。《续汉志》说,“灵帝时卖官”,曹操之父曹嵩“以货得拜大司农、大鸿胪,代崔烈为太尉”。31据说,汉“桓帝之初,京都童谣”,“‘梁下有悬鼓,我欲击之丞卿怒’者,言永乐主教灵帝,使卖官受钱,所禄非其人。天下忠笃之士怨望,欲击悬鼓以求见,丞卿主鼓者,亦复谄顺,怒而止我也”。32汉灵帝末中平四年(公元187),“卖关内侯,假金印紫绶,传世,入钱五百万”。33这意味着卖得关内侯者还可以传子袭孙,但当时黄巾军造反,天下大乱,汉朝也国将不国,是否能兑现已大成问题。
    由于汉灵帝利用卖官爵,聚敛私财,为祸甚烈,成为当时政治腐败和昏暗的重要标志,故在后世史书上就非常出名。如《隋书》卷24《食货志》说:“灵帝开鸿都之榜,通卖官之路,公卿州郡,各有等差。汉之常科,土贡方物,帝又遣先输中署,名为导行,天下贿成,人受其敝。” 马端临评论说:“武帝、灵帝卖官之事同,而其指意则异。武帝取之於豪富之百姓,盖风以毁家纾国之公谊。故卜式、黄霸虽以赀财进身,而不害其为名士也。灵帝取之於贪饕之公卿,盖纵其剥下媚上之私心。故崔烈、张温虽以公誉登仕,而无救其为小人也。”
    从单薄的史料记载看来,秦汉时代的卖官制,无非是为弥补财政的亏空,其後果也必然是滋长官场的贪污和腐败,政以贿成,而在汉灵帝时达到了极致。所谓卖官,不仅包括无官者授官,也包括有官者的晋升。当时官员私人卖官的记录甚少,这是因为当时盛行辟举制,由中央直接任命的官员为数不多。既然官员辟举下属,是合法的行为,名正言顺,则向官员行贿而买官的情况事实上就不胜枚举。汉武帝元朔六年(公元前123)规定,因军功“受爵赏而欲移卖者,无所流貤”,按颜师古的解释,“此诏言欲移賣爵者,無有差次,不得流行”,34实际上应是禁止私下售爵。但东汉皇甫规在对策中说,汉顺帝“威分近习,畜货聚马,戏谑是闻;又因缘嬖幸,受赂卖爵,轻使宾客,交错其间,天下扰扰,从乱如归”。35此为汉顺帝的嬖幸私下卖官的实例。
    二、三国至南北朝“钱入私门”
    三国曹魏时,正式将原来的选部改为吏部,并在选拔官员方面实行九品中正制,加强了中央的人事权,也相应地减削了官员的辟举权,这其实意味着官员私人的买卖官位,就由公开和合法,逐渐转入隐蔽和非法。秦汉时的卖爵已逐渐衰退,取而代之者是卖官。刘毅曾率直地对晋武帝说:“桓、灵卖官,钱入官库;陛下卖官,钱入私门。以此言之,殆不如也。”36“钱入私门”,对官位进行私下交易,正是反映晋代卖官的新特点。当然,对这句话的理解不应绝对化,不能认为秦汉时就没有“钱入私门”的情况。陆机说:“鬻官之吏,以货准才,则贪残之萌,皆羣后也,安在其不乱哉!”37晋惠帝时,“政出羣下,綱紀大壊,貨賂公行”,38当然包括了买卖官位的情况。东晋孝武帝时,“左右近习,争弄权柄,交通请托,贿赂公行,官赏滥杂,刑狱谬乱”。宗室司马道子“势倾内外”,39“中书令王国宝,性卑佞,特为道子所宠昵。官以贿迁,政刑谬乱”。“兵食资储,敛为私积,贩官鬻爵,威恣百城”。“茹千秋本钱塘捕贼吏”,受司马道子信用,“千秋卖官贩爵,聚资货累亿”。40
    南朝的刘宋明帝时,据《宋书》卷83《吴喜传》载:“南贼未平(晋安王刘子勋叛乱),唯以军粮为急,西南及北道断不通,东土新平,商运稀简,朝廷乃至鬻官卖爵,以救灾困,斗斛収敛,犹有不充”。另一记载更详:“时军旅大起,国用不足,募民上米二百斛,钱正万,杂榖五百斛,同赐荒县除。上米三百斛,钱八万,杂榖千斛,同赐五品正令史;满报,若欲署四品在家,亦听。上米四百斛,钱十二万,杂榖一千三百斛,同赐四品令史;满报,若欲署三品在家,亦听。上米五百斛,钱十五万,杂榖一千五百斛,同赐三品令史;满报,若欲署内监在家,亦听。上米七百斛,钱二十万,杂榖二千斛,同赐荒郡除;若欲署诸王国三令在家,亦听。”大臣邓琬“性鄙暗,贪吝过甚,财货酒食,皆身自量校。至是父子并卖官鬻爵,使婢仆出市道贩卖,酣歌博奕,日夜不休”。41 《太平御览》卷214《吏部尚书》引《宋书》说:“庾炳之为吏部尚书,通货贿。”其实,自设立吏部以来,“通货贿”当然不止他一人,其主要劣迹也无非是卖官。南齐末年, “国命朝权,政移近习。贩官鬻爵,贿货公行”。42陈朝季年,“宦官近习,内外连结,援引宗戚,纵横不法,卖官鬻狱,货赂公行”,“聚敛无厌,士民嗟怨”,43终于被隋朝所灭。
    《太平御览》卷216《吏部郎中》引《後魏书》载:“韦玚为吏部郎,性贪婪,鬻卖官吏,皆有定价。”这是执掌人事权者“鬻卖官吏”,以入私囊。北魏後期,战祸连绵,孝明帝孝昌三年(公元527)二月诏说:“关陇遭罹寇难,燕赵贼逆凭陵,苍生波流,耕农靡业,加诸转运,劳役已甚,州仓储实,无宜悬匮,自非开输赏之格,何以息漕运之烦。凡有能榆粟入瀛、定、岐、雍四州者,官斗二百斛赏一阶;入二华州者,五百石赏一阶。不限多少,粟毕授官。”44“庄帝初(公元528),承丧乱之后,仓廪虚罄,遂班入粟之制。输粟八千石,赏散侯;六千石,散伯;四千石,散子;三千石,散男。职人输七百石,赏一大阶,授以实官。白民输五百石,听依第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无第者输五百石,听正九品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诸沙门有输粟四千石入京仓者,授本州统,若无本州者,授大州都;若不入京仓,入外州郡仓者,三千石,畿郡都统,依州格;若输五百石入京仓者,授本郡维那;其无本郡者,授以外郡;粟入外州郡仓七百石者,京仓三百石者,授县维那”。45当时北魏已处衰乱之世,财政十分困难,除了卖爵之外,甚至出售僧官。
    北齐时,樊逊曾强调“循名责实,
    选众举能,朝无铜臭之公,世绝《钱神》之论”。46但在事实上,南北朝时,北齐的卖官现象极为严重。元坦历北魏到东魏、北齐,“虽禄厚位尊,贪求滋甚,卖狱鬻官,不知纪极”。47北齐前期,已“有何海及子洪珍开府封王,尤为亲要。洪珍侮弄权势,鬻狱卖官”。48自武成帝“太宁(公元561)以后,风雅俱缺,卖官鬻狱,上下相蒙,降及末年,黩货滋甚。”。49当时祖珽“乃疏侍中、尚书令赵彦深、侍中左仆射元文遥、侍中和士开罪状”,“士开、文遥、彦深等专弄威权,控制朝廷,与吏部尚书尉瑾内外交通,共为表里,卖官鬻狱,政以贿成,天下歌谣。若为有识所知,安可闻于四裔!陛下不以为意,臣恐大齐之业隳矣”。50沦及北齐季年,“赋敛日重,徭役日繁,人力既殚,币藏空竭。乃赐诸佞幸卖官。或得郡两三,或得县六七,各分州郡,下逮乡官亦多降中旨,故有敕用州主簿,敕用郡功曹。于是州县职司多出富商大贾,竞为贪纵,人不聊生。爰自邺都及诸州郡,所在征税,百端俱起”。“虐人害物,搏噬无厌,卖狱鬻官,溪壑难满”。51《北史》卷92《恩幸传》说:“自(後主)武平三年(公元572)之后,(陆)令萱母子(穆提婆)势倾内外,卖官鬻狱,取敛无厌,每一赐与,动倾府藏。”52故北周韦孝宽上策周武帝说:“且齐氏昏暴,政出多门,鬻狱卖官,唯利是视,荒淫酒色,忌害忠良。阖境熬然,不胜其弊。以此而观,覆亡可待。”53 原先经济较发达,国力较强的北齐也果然被北周所吞灭。
    总的说来,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除了刘宋明帝时卖官,北魏後期卖官爵,兼加僧官之外,制度性的卖官反而比前代萎缩,而“钱入私门”的情况却大为扩展。东晋时的《抱朴子》外篇卷15《審舉》针对官场的腐败说,“抑清徳而扬谄媚,退履道而进多财,力竞成俗,茍得无耻”。“以之治人,则虐暴而豺贪,受取聚敛,以补买官之费”。卷27《刺骄》说:“世间或有少无清白之操业,长以买官而富贵。”《太平御览》卷837引《金楼子》曰:“鬻官者,欲民之死。”据《隋书》卷34《经籍志》:“《金樓子》二十卷,梁元帝撰。”梁元帝萧绎虽然身处侯景之乱後之衰世,称帝三年,即为魏军所杀,但喜读书,作文章,能援笔立就,此言仍不失为千古警语。但在今本《金楼子》中,此段要紧的话反而失传。
    三、隋唐五代的卖官多门
    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的所谓三省六部政制虽然有一个长期的、逐步的发展过程,但正式定型,还是始于隋朝。隋唐时的人事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唐朝官员的任免是由皇帝、宰相和吏部、兵部分等执行的。但古代的政治特点正在于人治,私下的卖官就决非仅限于按制度规定而掌握人事权者。例如唐朝的公主、宦官之类,从制度上说,当然与人事权无干,但他们照样可以私下卖官。人事权的高度集中于中央,为中央各种权势人物的卖官鬻爵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隋朝看不出有何卖官的制度。郑译与隋文帝在北周时为同僚,自仗有“定策功”,“鬻狱卖官,沸腾盈耳”,54隋文帝虽然下诏予以指责,却仍予以优待。隋炀帝的大臣内史侍郎虞世基 “继室孙氏性骄淫”,“孙复携前夫子夏侯俨入世基舎,而顽鄙无頼,为其聚敛,鬻官卖狱,贿赂公行,其门如市,金寳盈积”,55但最後还是得到与隋炀帝同样的下场。
    唐朝前期其实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卖官制度。但如唐太宗“贞观十八年,命将征辽东,安州人彭逋请出布五千段,以资征人。上喜之,比汉之卜式,拜宣议郎”。56唐高宗时,安州安陆县“彭氏以殖货见称。有彭志筠,显庆中,上表请以家绢布二万段助军。诏受其绢万疋,特授奉议郎,仍布告天下”。57此类只是个别的卖官特例。
    直到安史之乱时,唐肃宗至徳元年(公元756)九月,“以军典事殷,国用不足,诏权卖官及爵,度僧尼节级纳钱”。“彭原郡以军兴用度不足,权卖官爵及度僧尼”。“人不愿者,科令就之,其价益贱,事转为弊”,58甚至强制出售官爵。至德二年(公元757),“郑叔清与宰相裴冕建议,以天下用度不充,诸道得召人纳钱,给空名告身,授官、勋、邑号”。“纳钱百千,赐明经出身;商贾助军者,给复”。59《通典》卷11《鬻爵》记载更详,郑叔清于当年七月上奏说:
    “承前诸使下召纳钱物,多给空名告身,虽假以官,赏其忠义,犹未尽才能。今皆量文武才艺,兼情愿稳便,据条格拟同申奏闻,便写告身。
    诸道士、女道士、僧、尼如纳钱,请准敕回授馀人,并情愿还俗,授官、勋、邑号等,亦听。如无人回授及不愿还俗者,准法不合畜奴婢、田宅、资财,既助国纳钱,不可更拘常格。其所有资财能率十分纳三分助国,馀七分并任终身自荫,身殁之后,亦任回与近亲。
    又准敕,纳钱百千文,与明经出身。如曾受业,粗通帖策,修身慎行,乡曲所知者,量减二十千文。如先经举送,到省落第,灼然有凭,帖策不甚寥落者,减五十千文。若粗识文字者,准元敕处分。未曾读学,不识文字者,加三十千。
    应授职事官并勋、阶、邑号及赠官等,有合荫子孙者,如户内兼荫丁、中三人以上免课役者,加一百千文。每加一丁、中,累加三十千文。
    其商贾,准令所在收税,如能据所有资财十分纳四助军者,便与终身优复。
    如於敕条外有悉以家产助国,嘉其竭诚,待以非次。如先出身及官资,并量资历好恶,各据本条格例,节级优加拟授。如七十以上情愿授致仕官者,每色内量十分减二分钱。”
    上引纳钱物卖官的规定涉及了僧道还俗授官,授予明经出身,商人买官,官员晋升,子孙免课役等,杜佑加注说:“时属幽寇内侮,天下多虞,军用不充,权为此制,寻即停罢。”
    唐德宗贞元四年(公元788)制规定:“军州官吏、寄客能务农业,入粟助邉,量其多少,酬以官秩。”60据《册府元龟》卷509《鬻爵赎罪》载唐宪宗元和十二年(公元817)诏说:
    “入粟助边,古今通制。如闻定州侧近,秋稼多登,属以军府虚贫,未任收籴。将设权宜之制,以成储蓄之资。念切救人,不同常例。有人能于定州纳粟五百石,放同承优出身,仍减三选,听集。纳粟一千石者,〔便〕授解褐官,有官者依资授官。纳粟二千石者,超两资授官。如先有出身及官情愿减选者,每纳三百石,〔与〕减一选。”61
    胡证出使回鹘,“充和亲使。旧制,以使车出境,有行人私觌之礼。官不能给,召富家子纳赀于使者,而命之官”。胡证“首请厘革,俭受省费,以絶鬻官之门”。62另据《唐会要》卷67《试及斜滥官》记载,“旧例,使絶域者许卖正员官告,取赀自给,以备私觌。虽优假逺使,殊非法典”。唐宪宗元和七年(公元812)敕规定:“入蕃使不得与私觌正员官告,量别支给,以充私觌”,当是应胡证之建议,而取消了上述卖官制度。但到元和十五年(公元820)敕,又改为“其入回鹘使,宜仍旧与私觌正员官十三员,入吐蕃使与八员”。
    五代後唐同光三年(公元925),李琪建议:“合差百姓转仓之处,有能出力运官物到京师,五百石以上,白身授一初任州县官,有官者依资迁授,欠选者便与放选。”唐庄宗“敕李琪所论召募转仓斛斗,与官行赏,委租庸司下诸州府,有应募者闻奏施行”。63赵玭是“澶州人,家富于财。晋天福中,以纳粟助边用,补集贤小吏,调濮州司户参军”。64又後周有一“糕坊,主人由此入赀,为员外官”故“都人呼花糕员外”。65这些都是制度性入赀买官的实例。
    由此可见,隋唐五代时期的卖官制度并不发达,不过是在某些财政紧张情况下,临时性地公布一些卖官的规定,没有形成一个长期的制度。
    与卖官制度并不发达相对照,除唐初之外,豪贵与官员私人卖官鬻爵的记录就史不绝书。唐高宗时,“右相、河间郡公李义府典选”,即掌控着中央的人事大权,“贪冒无厌,与母、妻及诸子女婿卖官鬻狱,其门如市。多引腹心,广树朋党,倾动朝野”。他“本无藻鉴才,怙武后之势,专以卖官为事,铨序失次,人多怨讟”。66《朝野佥载》卷3说,“中郎李庆远狡诈倾险”,“诸司皆如此请谒嘱事,卖官鬻狱,所求必遂”。67唐中宗时,“皇后、妃、主、昭容卖官,行墨敕斜封”。68安乐公主“恃宠骄恣,卖官鬻狱,势倾朝廷。常自草制敕,掩其文而请帝书焉,帝笑而从之,竟不省视”。69《资治通鉴》卷209说:“安乐、长宁公主及皇后妹郕国夫人、上官婕妤、婕妤母沛国夫人郑氏、尚宫柴氏、贺娄氏、女巫第五英儿、陇西夫人赵氏皆依势用事,请谒受赇,虽屠沽臧获,用钱三十万,则别降墨敕除官,斜封付中书,时人谓之斜封官。”崔湜和郑愔“同掌选,卖官鬻狱”,为“一时巨蠧”。“人多怨讟,时京师大旱,为之语曰:‘杀郑愔,天必阴’”。70宰相萧至忠上奏说:
    “当今列位已广,冗员倍多,祈求未厌,日月增数。陛下降不赀之泽,近戚有无涯之请,卖官利己,鬻法徇私。台寺之内,朱紫盈满,官秩益轻,恩赏弥数。憸利之辈,冒进而莫识廉隅;方雅之流,知难而敛分丘陇。才者莫用,用者不才,二事相形,十有其五。故人不效力,而官匪其人,欲求其理,实亦难成。”71
    柳泽也上奏指出:
    “神龙(公元905)以来,群邪作孽,法纲不振,纲维大紊,实由内宠专命,外嬖擅权,因贵凭宠,卖官鬻爵。朱紫之劳,出于仆妾之口;赏罚之命,乖于章程之典。妃主之门,有同商贾;举选之署,实均阛阓。屠贩之子,悉由邪而忝官;黜斥之人,咸因奸而冒进。”72
    可知当时的卖官蠹政,到了何等猖狂的地步。唐中期的大臣元载“纳受赃私,贸鬻官秩”。73“贿赂朋党大行,不以财势者无因入仕”。74唐文宗太和三年(公元829)南郊赦说:
    “卖官、买官人并仰赦书到後一月内,于所在纳官告陈首,得免其罪,如不陈首者,已後事觉,不在免罪限。”75
    反映了自中唐以降,官员私下买卖官位的普遍和严重。郑注“依恃”宦官王守澄“为奸利,出入禁军,卖官贩权”,76郑注本人“资贪沓,既藉权宠,专鬻官射利,赀积钜万不知止”。77《唐语林》卷7载,唐懿宗“咸通末,曹相确、杨相收、徐相商、路相岩同为宰相。杨、路以弄权卖官,曹、徐但备员而已。长安谣曰:‘确确无论事,钱财总被收。商人都不管,货赂几时休?’”。78
    晚唐时,宦官田令孜“知帝(唐僖宗)不足惮,则贩鬻官爵,除拜不待旨,假赐绯紫不以闻,百度崩弛,内外垢玩”。79韦昭度“在中书则开铺卖官,居翰林则借人把笔”。80大将高骈上奏指责说:“今贤才在野,憸人满朝,致陛下为亡国之君,此等计将安出?伏乞戮卖官鬻爵之辈,征鲠直公正之臣,委之重难,置之左右,克复宫阙,莫尚于斯。”81尽管如此,《全唐文》卷89唐僖宗《南郊赦文》仍说:
    “关节取受,本身值财,素来贫无,亦多举债。祗缘从来赦文,未甚分明,赏罚若行,必当止绝。自今以后,如有人钱买官,纳银求职,败露之后,言告之初,取与同罪,卜射无舍。其钱物等,并令没官,送御史台,以赃罚收管。如是波斯番人钱,亦准此处分。”
    这自然是一纸空文。刘允章的《直谏书》痛陈时弊,说“今天下食禄之家,凡有八入”,其中“用钱买官,二入也”。82可知卖官已普遍成为官员们的重要收入之一。唐末大臣蒋玄晖也“擅弄威权,鬻爵卖官,聚财营第”。83崔胤在朱全忠的指使下上奏,说本朝的宦官们“参掌机密,夺百司权,上下弥缝,共为不法。大则构扇藩镇,倾危国家;小则卖官鬻狱,蠧害朝政。王室衰乱,职此之由”。84虽是为大杀宦官作藉口,但所说的情况也确是属实。
    唐朝卖官的一种特殊现象,是所谓“债帅”。“自大历已来,节制之除拜,多出禁军中尉。凡命一帅,必广输重赂。禁军将校当为帅者,自无家财,必取资于人,得镇之後,则膏血疲民以偿之”。另一说为“自大历後,择帅悉出宦人中尉,所输货至巨万,贫者假貣富人,既得所欲,则椎斫膏血,倍以酬息,十常六、七。”债帅行贿买官的对象是宦官,“未尝由执政”。85
    吏部的官吏当然也有受贿卖官者。唐宪宗时,“新授桂管观察使房启”之吏“赂吏部主者,私得官告以授启”。唐宪宗发怒,“杖吏部令史,罚郎官”,将房启“降为太仆少卿”,86成为当时一件大案。唐文宗时,宇文鼎上奏说:“当司前後推覆伪造出身文书,卖官并造伪印行用等因,张璹、刘尝建、胡伯忠犯罪,并在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恩赦前。准刑部大理寺详断,悉处极刑。”87看来张璹等人当是低官或吏。
    在藩镇割据的形势下,强藩们自然也要卖官。“商贾、胥吏争赂藩镇,牒补列将而荐之,即升朝籍。奏章委积,士大夫皆扼腕叹息”。88唐武宗时,昭义节度使刘从谏对“大商皆假以牙职,使通好诸道,因为贩易。商人倚从谏势,所至多陵轹将吏,诸道皆恶之”。89
    五代“自梁、唐已来,
    藩侯郡牧多以勲授,不明治道,例为左右羣小惑乱,卖官鬻狱,割剥蒸民,率有贪猥之名,其实贿赂半归于下”。90“汴州富人李让”,“以入赀”而得朱全忠宠信,“养为子,易其姓名朱友让”。91後梁朱友贞时,其亲信赵巌等人“依势弄权,卖官鬻狱”。92後唐时,平章事豆卢革、韦说“欺公害物,黩货卖官”。93皇帝们尽管也曾下禁令,如《五代会要》卷17《伪官》载後唐闵帝在应顺元年(公元934)敕说:
    “如有卖官、买官人等,并准长兴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断魏钦绪犯买官罪,决重杖一顿处死勅处分,其诈假官及冒名接脚等,并准律文及天成元年九月十六日勅指挥。”
    此类规定其实只是反映了当时卖官现象的严重和普遍,至于实际状况自然决不可能令行而禁止。到後汉时,苏逢吉“尤納貨賂,市權鬻官,謗者讙譁”,却得到后汉高祖刘知远的“倚信”。94後宋太宗说:“近代诚为乱世,岂有中书布政之地,天下除授,皆出堂後官之手?卖官鬻爵,习以为常,中外官吏,贤愚善恶,无所分别,时政如此,安得不乱也。”95五代时的堂後官是高级的吏,他们因为身处“中书布政之地”,也照样受贿而“卖官鬻爵”。
    在十国方面,如前蜀後主王衍时,“太后、太妃各出教,令卖官,自刺史以下,每一官阙,必数人并争,而入钱多者得之。又日挟后主游宴贵臣之家”。96後蜀王处回“既恃定策勋,位隆使相,遂专权贪纵,卖官鬻狱,四方有馈献者率先输处回,次及内府子德筠,亦倚势骄横,多为不法”。97
    闽主王昶“遣医人陈究以空名堂牒卖官”。98他对吏部侍郎、判三司蔡守蒙说“聞有司除官,皆受賕,信邪?”蔡守蒙回答:“浮言不足信。”王昶说:“朕知之久矣。今以委卿择贤,而授不肖及罔冐者勿拒,第令纳赂。籍而献之。”蔡守蒙只能“纳赂除官,籍货来上”。他最後遭兵变被杀时,发动兵变的连重遇“执蔡守蒙,数以卖官之罪,斩之”99
    中国古代卖官鬻爵的出现和发展,至少有三个普遍性的条件:一是商品经济的某种程度发展,使官爵可以成为商品;二是官爵成为肥缺,方得有愿意买官的可能;三是自秦汉以来,实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各种形式的官员等级授职制,方得有卖官的可能。马克思主义是主张直接选举制,而否定各种形式的官员等级授职制,诚如马克思早已在总结巴黎公社原则时所昭示:“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马恩选集》第2卷第376页)。等级授职制正是各种官场腐败,也包括卖官现象的温床和根源。古代公开的卖官制度的创设和发展,虽然各代不同,但大体都是与财政,特别是财政的困难密切相关的。然而豪贵和官员的私下卖官,则随着各级官员辟举制的削弱,中央授官制的发达而开拓了更大的空间,故更加兴盛。私下卖官其实也很难用得上“非法”两字,特别如唐中宗时的“墨敕斜封”。但是私下卖官更体现了超越制度规定的非制度化的人治的特点,这在专制政体的官员等级授职制下具有必然性。一个时代的卖官,总是与政治的昏暗和腐败程度成正比,总是成为一个时代政治昏暗和腐败程度的重要标尺。梁元帝萧绎早已总结出“鬻官者,欲民之死”的名言,因为卖官的结果,无非是纵容买官者加倍贪黩。他们不仅要偿还买官的成本,还须追加利息,多多益善,其结果无非是不遗馀力地刻剥百姓。依据古代的儒家舆论,腐恶的卖官现象,也与中国自古相传的各种可怕而可憎的政治遗传基因一样,是作为反面事物而受谴责的,处於无理地位。但另一方面,卖官现象仍是滋生不息,且有变本加厉之势。其故非它,既然上述产生卖官现象的社会政治条件一直存在,即卖官现象有丰厚的滋生沃土,又如何能做到正本清源式的根治呢?这是研究古代卖官应得的教训。
    1 《史记》卷6《秦始皇纪》。
    2 《汉书》卷2《惠帝纪》。按《惠帝纪》载,元年规定:“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此为赎罪,非真正意义上的卖爵,参见陈仲安、王素先生《汉唐职官制度研究》第三章第四节。
    3 《汉书》卷24上《食货志》,卷49《晁错传》。
    4 《汉书》卷24上《食货志》。
    5 《汉书》卷1《高帝纪》。
    6 《史记》卷30《平准书》。
    7 《汉书》卷4《文帝纪》。
    8 《汉书》卷24上《食货志》。
    9 《汉书》卷35《吴王濞传》。
    10 《史记》卷30《平准书》,《汉书》卷24下《食货志》。
    11 《史记》卷30《平准书》。
    12 《汉书》卷24下《食货志》。
    13 《汉书》卷89《黄霸传》。
    14 《汉书》卷90《杨仆传》。
    15 《汉书》卷50《张释之传》。
    16 《史记》卷117《司马相如传》。
    17 《汉书》卷66《杨恽传》。
    18 《汉书》卷56《董仲舒传》。
    19 《汉书》卷5《景帝纪》。
    20 《汉书》卷24下《食货志》。
    21 《汉书》卷72《贡禹传》。
    22 《汉书》卷10《成帝纪》。
    23 《後汉书》卷5《安帝纪》。
    24 《後汉书》卷7《桓帝纪》。
    25 《後汉书》卷8《灵帝纪》。
    26 《後汉书》卷10《董皇后紀》。
    27 《後汉书》卷52《崔实传》。
    28 《後汉书志》第13《五行志》。
    29 《後汉书》卷78《张让传》。
    30 《三国志》卷6《董卓传》注引《傅子》。
    31 《後汉书》卷74《袁绍传》。
    32《後汉书志》第13《五行志》。
    33《後汉书》卷8《灵帝纪》。
    34 《汉书》卷6《武帝纪》。
    35 《後汉书》卷65《皇甫规传》。
    36 《晋书》卷45《刘毅传》。
    37 《晋书》卷54《陆机传》。
    38 《晋书》卷4《惠帝纪》。
    39 《资治通鉴》卷107太元十四年。
    40《晋书》卷64《司马道子传》,《魏书》卷96《司马睿传》。
    41《宋书》卷84《邓琬传》,《南史》卷40《邓琬传》。
    42 《梁书》卷1《武帝纪》。
    43 《资治通鉴》卷176。
    44 《魏书》卷9《孝明帝纪》。
    45 《魏书》卷110《食货志》。
    46 《北齐书》卷45《樊逊传》。
    47 《北齐书》卷28《元坦传》。
    48 《北齐书》卷50《恩幸传》,《北史》卷92《恩幸传》。
    49 《北齐书》卷46《循吏传》。
    50《北齐书》卷39《祖珽传》,《北史》卷47《祖珽传》。
    51 《北齐书》卷8《後主、幼主纪》,《北史》卷8《齐本纪》。
    52 又《北史》卷92《髙阿那肱传》:“顿不如和士开、穆提婆母卖狱鬻官。”
    53 《周书》卷31《韦孝宽传》,《北史》卷64《韦孝宽传》。
    54 《隋書》卷38《郑译传》,《北史》卷35《郑译传》。
    55 《隋书》卷67《虞世基传》。
    56 《太平御览》卷820《布》。
    57 《旧唐书》卷84《郝处俊传》。
    58 《册府元龟》卷509《鬻爵赎罪》,《旧唐书》卷10《肃宗纪》。
    59 《新唐书》卷51《食货志》,卷140《裴冕传》,《旧唐书》卷113《裴冕传》,。
    60 《册府元龟》卷89《赦寡》,卷509《鬻爵赎罪》。
    61 以《唐会要》卷75《杂处置》参校。
    62 《旧唐书》卷163《胡证传》,《新唐书》卷164《胡证传》。
    63 《旧五代史》卷58《李琪传》,《册府元龟》卷509《鬻爵赎罪》。
    64 《宋史》卷274《赵玭传》。
    65 《说郛》?120《清异录》卷4《花糕员外》。
    66 《资治通鉴》卷201,《旧唐书》卷82《李义府传》,《新唐书》卷223《李义府传》。
    67 关于李庆远的弄权时间,《朝野佥载》卷3与《册府元龟》卷924《倾险》,卷942《黩货》的记载互异。
    68 《新唐书》卷4《中宗纪》。
    69 《旧唐书》卷51《韦庶人传》。
    70 《册府元龟》卷480《奸邪》,卷638《贪贿》,《大唐新语》卷9。
    71 《旧唐书》卷92《萧至忠传》,《唐会要》卷67《员外官》。
    72 《旧唐书》卷77《柳泽传》,《新唐书》卷112《柳泽传》,《唐会要》卷67《员外官》。
    73 《旧唐书》卷118《元载传》。
    74 《旧唐书》卷119《常衮传》。
    75 《唐大诏令集》卷71。
    76 《旧唐书》卷167《宋申锡传》。
    77 《新唐书》卷179《郑注传》
    78 《南部新书》卷1载第一句民谣作“确确无馀事”。
    79《新唐书》卷208《田令孜传》
    80 《北梦琐言》卷6。
    81 《旧唐书》卷182《高骈传》。
    82 《文苑英华》卷676。
    83 《旧唐书》卷20《哀帝纪》。
    84 《资治通鉴》卷263。
    85 《旧唐书》卷162《高瑀传》,《新唐书》卷171《高瑀传》,《资治通鉴》卷243太和元年。
    86 《旧唐书》卷15下《宪宗纪》。
    87 《全唐文》卷725《论减张璹胡伯忠等奏》。
    88 《资治通鉴》卷242。《旧唐书》卷16《穆宗纪》作“方镇多以大将文符鬻之富贾,曲为论奏,以取朝秩者,叠委于中书矣。名臣扼腕,无如之何”。
    89 《资治通鉴》卷247。
    90 《旧五代史》卷98《安重荣传》。
    91 《新五代史》卷69《高季兴传》。
    92 《资治通鉴》卷269。
    93 《旧五代史》卷67《豆卢革传》,《韦说传》,《新五代史》卷28《豆卢革传》。
    94 《新五代史》卷30《苏逢吉传》。
    95 《长编》卷38至道元年十二月丙申。《旧五代史》卷81《晋少帝纪》,改“堂後官房头为録事,馀为主事”。
    96 《新五代史》卷63《前蜀世家·王衍》,《十国春秋》卷38《顺圣皇太后徐氏》。
    97 《十国春秋》卷52《王处回传》,《资治通鉴》卷288。
    98 《新五代史》卷68《闽世家·王继鹏》,《资治通鉴》卷281。
    99 《十国春秋》卷91《康宗纪》,卷98《蔡守蒙传》,《资治通鉴》卷28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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