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囗之夷 ,孔子 (辞)以礼孙(逊)安(焉),囗简5 “辞”原释摹作 ,可从,但认为下部从“心”而隶作“𢘜”,并读作“司”,则可商。郭店简有此字,或读作“辞”,或读作“治”字 : A.不~(辞)其所能(《缁衣》7号简) B.君子~(治)人伦以顺天德(《成之闻之》32号简) 上揭字形可看作从言从司,其中A型所从“言”较B型已有省笔(省掉横上一点)。 简文 ,“言”与“司”横笔并笔,当是基于a型再作省形所致。总而言之,字当从言从司,读作“辞” 。“孙”,原读“逊”,训“谦抑”可从。此指谦逊。“孙(逊)安(焉)”原释文与上文断读,当改属上读。 “孔子辞以礼逊焉”,指孔子辞以“礼”与“逊”。《左传》成公五年“祝币,史辞以礼焉”。“礼”、“逊”有并言者。《论语•卫灵公下》“子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何晏注引郑玄曰:“义以为质,谓操行。孙以出之,谓言语。”《论语笔解》韩曰:“操行不独义,礼与信皆操行也。吾谓君子体质先须存义,义然后礼,礼然后逊,逊然后信,有次序焉。” 2.寺(持)之以为𠮯(己)埶(艺),子或(惑)安(焉),囗简8 “己”原释作“司”。按:郭店简“己”字作 (《性自命出》简56),与之正同。 “持之以为己艺”,主语已缺失,“之”所指已不可知。 “或”,原释为“国”。陈英杰先生改释作“或” 。可从。其图版作 ,是楚简“或”字常见写法,郭店老子甲简2、3、7皆作如是。“或”疑读作“惑” 。“安”,从原释,可读作“焉”。“子惑焉”,“子”所具指已不可知。 “焉”后一字,原释作“上”,图版作 ,当非“上”字,待考。 3.民好而𦅅(緟)之以上下之约,亦曰简9 “民”,原未释,图版作 ,陈英杰先生疑为“厚” 。按:字当释作“民”。 “好”,图版作 ,原释作“好”,陈英杰先生改释为“姓(生)” 。按:当从原释。 “𦅅”原读作“緟”,陈英杰先生读作“重” 。按:字当隶作“𦅅”,看作“緟”之异体而读作“重”。“以上下之约”归属上读 。 郭店简《淄衣》8、9号简有“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体。心好则体安之,君好则民欲之”又《淄衣》23、24号简“长民者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劝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有免心。故慈以爱之,则民有亲,信以结之,则民不倍。” 简文“民好”当与“君好”相呼应。“重之以上下之约”则与“信以结之,则民不倍”意同。 “曰”,原释为“勺(约)”。图版作 ,与同简的“约”字显不类。 郭店简有“曰”字作: A: (《老子甲》34号简) B: 、 、 (《缁衣》1、17、37号简) C: 、 、 (《成之闻之》6、29、36号简) 上揭“曰”字,上横笔较短而不封闭,按笔势上扬程度可分为三型。A型最常见,上横笔与下横笔平行。B型上横笔略上扬,弯折尚不明显。C型上横笔上扬并有较为明显的弯折,笔势凸显随意。现在看,正与C型同,上横笔上扬且有明显弯折,应是“曰”字。 “亦曰”二字疑属下读。 4.疵,伐木,吉;取(娶)妻,妻痔;不可入奴。简31 “疵”,原释“御”,图版作 ,当释作“疵”。“疵”疑指瑕疵。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丙辰生子,有疵于体而恿(勇)”②。简文有缺失,文义待考。 “伐木,吉”,原作“伐木,吉取(娶)妻”。“吉”当属上读。 “妻痔”。“痔”,原读作“恃”,训“怙”,指其妻仗势跋扈。但简文唯言“妻痔”,未言妻所“恃”之对象。从语义看,不如“妻悍”独立。睡虎地秦简多见“妻悍”,不见“妻恃”。“痔”疑如字读。《庄子•列御寇》:“子岂治其痔邪?何得车之多也?”成玄英疏:“痔,下漏病也。”“痔”即痔疮。 “不可入奴”与简文“伐木,吉”、“取(娶)妻,妻痔”并言。原释文读作“妻痔,不可入奴”,不确。“不可入奴”前宜用“;”断开。 5.而后者食坛下,君皆饭芳靡,食肥留(牢),饮指(旨)酒,使某简40 “留”,原属下读作“君皆饭芳靡食肥,留饮指(旨)酒”。原注释据《左传•桓公六年》“吾牲牷肥腯”服虔注:“牛羊曰肥”,以为“肥”即“肥牛羊肉”而属上读;“留饮指(旨)酒”即《诗经•鲁颂•泮水》:“既饮旨酒”③。 按:服虔注实据《说文》。《说文•肉部》:“肥,肉多也。”又“牛羊曰肥,豕曰腯。”段注:“按人曰肥,兽曰腯。此人物之大辨也。又析言之,则牛羊得称肥,豕独称腯。”显然,称“肥”、“腯”只是对“牲”之“肉多”而言。“肥”并不等于“牛羊”。不然,据段注“人曰肥,兽曰腯”之语,人就只可称作“肥”。《左传•桓公六年》“吾牲牷肥腯”,“牷”(“牷”指纯色完全)、“肥”、“腯”皆是对“牲”的修饰。简文句当断作“君皆饭芳靡,食肥留,饮指(旨)酒”。“食”属下读。“肥”当用来修饰“留”。“留”当读作“牢”。《淮南子•本经》:“牢笼天地。”高注:“牢读屋溜之溜,楚人谓牢为溜”。新蔡楚简“牢”字数见,如 (甲三261号简)、 (甲三304号简)、 (甲三136号简)。第3形较为常见,是“牢”通常写法。第1、2两形皆以“留”为声(牢、留上古音皆属幽部来纽),显早已形声化。《周礼•秋官•掌客》:“致飨大牢,食大牢”。 6.逢时不产,倍(背)时致死,它邑用时,邑中不用时,室中垣无大小用时简48 “倍时”下一字作 整理者释为“没”,细审,当为“致”字。《二年律令》74号简“致”与之形同。《礼记•乐记》“石声磬,磬以立辨,辨以致死。君子听磬声,则思死封疆之臣”。《左传》成公十六年:“莫不尽力以从上命,致死以补其阙”。 陈松长编著《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品专刊之七,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1年。此书蒙刘国胜老师借予复印,谨致谢忱。 刘钊:《郭店楚简校释》,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12月,49~50页,释文从宽。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第204页。 ③陈松长编著《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27页注2、3。 (责任编辑:杜娟) 原载:《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7年第2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