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大众传播的诸种批判 在大众传播研究领域最富争议的主题之一,是大众在信息的生产与传播过程中的地位以及由此带来的文化与政治问题:大众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参与信息的生产与传播过程?是主动地、批判性地接受信息,还是被动地受信息的控制和引导?大众传媒中的信息生产与传播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权力的操控?是促进了大众的民主参与还是阻碍了这种参与?等等。 批判性的大众传播理论大多认为,大众传播中的信息流动是不均衡、不对称的,由金钱或权力操控的大众传播机构控制了信息的选择权、输出权,公众只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大众传播不仅是对人际平等、民主的交往行为的扭曲,同时也对交往行为得以发生的公共领域产生了破坏性影响。 显然,以大众传播技术为基础的传播类型迥异于日常生活中的交流(“交流”与“传播”在英语中都是“communication”)。在发生于日常生活语境的交流活动中,交流双方一般是面对面的,信息的流动一般也是双向的,具有较强的互动性和对话性。这种对话性交往在古希腊的城邦社会与18世纪的沙龙和俱乐部都曾经真实存在并发挥了建构公共领域的积极作用①;而大众传播的重要特点就是其单向性和非对话性。在大众传播中,信息的流动一般是单向的,信息或符号产品是为那些不在信息的生产与传播现场的人们生产的,接受者参与或介入信息的生产与传播过程的能力极其有限,从而也就很难影响传播的内容与方式。正如约翰·B.汤普森指出的:“大众传播一般包罗从传输者到接收者的单向信息。不同于一次谈话的对话情景,其中的听者也是潜在的回应者,大众传播则实行生产者与接收者之间的基本分离,其方式是接收者相对来说没有什么能力对传播交往过程的进程与内容起作用。”② 也就是说,在大众传播中,信息的生产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是断裂的。虽然信息的传播者总是信誓旦旦地说其所传播的信息是客观的、真实可信的,但由于传播活动恰好发生在接受者(观众兼监督者)及其直接反应缺席的时空环境,因此这些冠冕堂皇的承诺变得疑云重重。虽然能动观众理论认为,大众能够主动积极地选择和解释信息(尽管不能生产信息),而不是像白痴一样地全盘照收,但是受众在大众传播中不能参与信息的生产、制作和传播似乎是不争的事实③。 哈贝马斯在比较传统媒体(他指的是18世纪的报刊)和新媒体或大众媒体(他主要指广播、电视和电影,特别是广播)的时候,就指出了以大众传媒为载体的交流活动的单向性和公众的被动性:“随着新的传媒的出现,交往形式本身也发生了改变。它们的影响力极具渗透力(完全取渗透一词的最严格的字面意义),超过了任何报刊所能达到的程度。‘别回嘴’迫使公众采取另一种行为方式。与付印的信息相比,新媒体所传播的内容,实际上限制了接受者的反应。这些节目将作为听众和观众的公众罗织于自己的魔力之下,而同时,却又剥夺了公众‘成熟’所必须的距离,也就是剥夺了言论和反驳的机会。阅读公众的批判逐渐让位于消费者‘交换彼此趣味和爱好。’甚至于有关消费品的交谈,即‘有关品味认识的测验’,也成了消费行为本身的一部分。”④ 导致这种被动性的原因在哈贝马斯看来是报刊和读者之间存在一种距离,而大众传播则消灭了这个距离:“广播、电影和电视日趋消抹了读者与出版物之间必须保持的距离。正如这一距离实现了公共领域,以在其中进行对阅读物的批判交流,它的存在对掌握信息的私人领域来说也同样是必要的。”⑤ 这个观点基本上是阿多诺被动观众理论的借用。在阿多诺看来,“因为电台是一种没有任何回应可能的单向传播,所以电台产生了一种命令语言”⑥。正如我们下面要阐明的,它的经验基础是广播、电视和电影,在应用于网络交往的时候是不适合的⑦。 这种单向性决定了大众传播与日常生活中的对话情境极为不同。也许正因为这样,有的外国学者认为,在谈及大众传播时,用“传递”(diffuse)或“传送”(transmit)可能更适合一些⑧。 此外,大众传播的特征之一是符号商品的机构化生产与传播,大规模的信息生产与传播机构的形成与发展,是大众传播的前提条件,而这种机构总是尽可能严格地控制信息的生产与流通。依据定义,大众传播是“由一些机构和技术所构成,专业化群体凭借这些机构和技术,通过技术手段(如报刊、广播、电视等等)向为数众多、各不相同而又分布广泛的受众传播符号的内容”⑨。“大众传播的第一个特点是象征货品的体制化生产与传播。大众传播以有关象征货品大规模生产和普遍化传播的一批机构的发展为前提”⑩。由于传媒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文化上的),各种社会权力集团无不高度重视对传媒的渗透和控制。这就涉及到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大众传播是否可能成为一种新的控制与统治手段?尤其是如果它与一定的政治权力或经济权力相结合,被政治家与商人操纵,会不会对民主与真正的公共生活形成严重威胁?这正是许多批判性大众传播的研究者所担心的状况。 比如哈贝马斯在谈到“公共领域”在19世纪末及20世纪的衰落时,就把这种衰落的原因之一归结为大众传媒的兴起。他认为:原先由面对面相互辩论的公民所组成的公共领域,在19世纪末及20世纪已经瓦解为由消费者组成的碎片化世界。这些消费者沉迷于传媒技术所制造的传媒符号,并成为它的奴隶,丧失了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兴趣。这是对于民主政治的严重威胁。哈贝马斯认为,公共性的主体应当是作为公共意见之载体的公众,他们行使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和批判的功能,而在大众传播领域,公共性已经改变了它的含义,变成了任何吸引公共舆论的东西的一个属性,其目的在于生产出虚假的“公共性”(11)。文化批判的大众变成了文化消费的大众。 这种担心由于大众传播的另一个特征而得以强化,即,大众传播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极大的延展能力与距离化能力,把信息提供给范围广大而且极为分散的受众。借助于现代技术,大众传播的“魔爪”可以触及以前不能想象的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大众传播的产品是为绝大多数并不拥有共享物质空间(并不“真正”在一起,因此不包括虚拟空间)的接受者生产的,它们在原则上是任何拥有传播媒体(如电视机)的人都可以获取的(在这方面它不同于私人面对面交谈式的交流)。由此决定了大众传播生产“公共空间”和“公共性”的能力大得不可思议。正因为此,规范化、机构化的政治权力或经济力量很可能利用大众传播的力量,出于自己的利益与立场实施对于大众传播的控制,其结果就是公共生活领域丧失了真正的公共性。 哈贝马斯的这种立场其实并不孤立。雷蒙·威廉斯也不看好大众传媒之于公共生活的积极意义,他甚至认为,广播技术和汽车使得中产阶级家庭离开了公共交往空间而退回到家庭的私人空间和亲密关系。 二、大众传播重构而不是消灭了公共性 ——汤普森等人对哈贝马斯的质疑 也有一些学者对大众传播显得不这么悲观,他们更倾向于认为:大众传播只是重构而不是取消了公共性与公共领域。汤普森在《大众传播、社会理论、公共生活》一文中指出,通过强化信息的延展力与渗透力,大众传播的发展必然打破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原有边界。也就是说,个体的私人事件可以经由大众传媒而被转化为公共事件;反过来,公共事件也可以被在私人化的背景中得以经验(比如我们在自己的家里通过看电视了解到世界各地的重大新闻)。由于大众传播在社会生活中的极大渗透力,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的本质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分,正以特定的方式发生变化(12)。 我们不妨首先从界定“公共的”与“私人的”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入手(13)。一般认为,这对概念有两个最基本的含义或区分标准。首先,“公共/私人”指的是“越来越掌握在主权国家手中的体制化的政权的领域,与处在国家直接控制之外的私营经济活动与私人人际关系的领域之间的区分”(14)。这个区分常常被称为政治国家(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的区分,绝大多数经济自由主义理论家就采取了这个区分(15)。这个宽泛的区分当然不是僵化的,甚至也不是十分清晰的。比如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早期发展发生在由国家权威确立的法律框架中,但反过来,国家的活动也受到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同程度的影响与制约。而且从19世纪晚期以来,作为国家干预政策(目的是抵消资本主义经济增长的不稳定性)的一个结果,大量的经济与福利组织在公共领域(国家政治领域)中创立。这就使得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上述界分变得更加复杂。 “公共/私人”的第二个基本含义必须从上述的区分中分离出来。根据第二个含义,“公共”意味着向大众公开。在这个意义上,“公共的”意味着可见的或可以观察到的,是在“前台”上演的,公共性就是可见性;而“私人的”则是隐蔽的、不可见的,是在私下或有限的人际环境中发生的言谈或行为(16)。有了以上的区分作为背景,就可以进而切入以下问题:大众传播在重构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边界、改写其性质时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所使用的方式是什么?经过大众传媒调节后的公共性,即媒介化的公共性与传统社会中的公共性区别何在? 如上所述,哈贝马斯认为,在19世纪末及20世纪,随着商业化、消费化、集中化的大众传媒的发展,随着文化批判的公众向文化消费的公众(后者缺乏前者那种对公共事务的兴趣)转化,公共领域急剧地衰落了。“与具有话语特性的资产阶级沙龙的印刷文化不一样,许多新媒体(电视、电影和无线电广播)不可能让人们谈及往事,也不可能让人参与”(17)。 哈贝马斯在谈到公共领域的时候,一是强调交流的面对面的性质,二是强调它的口语性。在汤普森看来,这与哈贝马斯心目中真正的或理想的“公共领域”概念相关。汤普森指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概念本质上是一个对话性的概念,也就是说,它的基础是在一个共享的空间中聚集在一起、作为平等的参与者面对面交谈的相互对话的个体观念。而在一个共享的空间中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正是传统的公共生活、即古希腊城邦的政治生活的鲜明特点。这样的“公共生活”后来又演变为18世纪由私人构成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其主要场所是市镇与文学界(各种沙龙、咖啡屋、剧场等),其方式则是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一种理性—批判性的公共论辩(rational-critical public debate)。在汤普森看来,哈贝马斯所谓“真正的公共领域”理念是以口语交流为蓝本而发展出来的,这使得他对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解释带有古希腊“公共生活”的印记,而在18世纪欧洲的背景中,巴黎与伦敦的资产阶级沙龙、俱乐部、咖啡屋,都是与古希腊城邦类似的聚会场所。就像在古希腊一样,早期欧洲的公共领域首先是在言谈(speech)中建构、在共享空间的口头争论中形成的(18)。 汤普森认为,推崇和怀念面对面的口头交往是哈贝马斯低估乃至完全否定大众传播对公共性建构的积极意义的根源所在,因为“显然,这样的‘交往’概念与经过媒体中介而确立并维持的交流很少有相似之处,因而也与媒体所创造的公共领域类型很少关联。带着这样的公共领域概念,哈贝马斯毫不奇怪地倾向于对更现代的传媒(如广播与电视)对于公共领域的冲击作出否定性的解释。这不仅是因为媒体工业已经变得更加商业化,而且因为它们所创造的交流类型远离哈贝马斯心目中那种发生在俱乐部或咖啡屋中的面对面的、以口语为媒介的对话性交流。哈贝马斯当然承认广播电视等创造了新的交谈形式,如广播电视中的公开讨论,但是他认为这种讨论形式绝对无法与建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那种批判—理性的论争相比”(19)。 如果说哈贝马斯由于把面对面的对话当作理想的公共交往类型而低估乃至否定了大众传播的公共意义,那么汤普森则恰好相反,他认为我们应该修正我们的公共性概念以便肯定大众传播的积极意义,并进而发展出新的公共性概念。因为在他看来,如果我们依然把眼光局限于以面对面的口语对话为基础的公共性,那么,我们就很难令人满意地解释现代世界公共生活的新本质。与其像哈贝马斯那样以传统的公共性理念为典范,指责大众传播扼杀了公共领域,不如重新思考公共生活的不断变化的本质,思考“公共性”的含义。大众传播的发展已经创造出了新的、传统模式不能容纳的公共性类型。具体而言,随着传媒的发展,公共性现象已经越来越脱离共享的公共空间(面对面的对话正是建立在这样的共享空间上),它是去空间化和非对话性的。所谓“去空间化”,是指在大众传播时代,某个事件或某个个体的公共性(可见性)不再必然与一种“共享的公同场所”相关,因而可以获得一种新的、可称之为“被传媒中介化的公共性”或“传媒化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常常独立于、不借助于公众的直接在场。也就是说,个体不必直接参与观察(不在现场)就可以通过传媒的报道而参与这种公共性。汤普森说:“随着大众传播的发展,事件或人们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公共性(可见性)不再直接与对共同场所的分享相联系,因此事件或个人能够获得一种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不受他们能被许多人直接看到或听到所限制。”(20) 公共性已经变得越来越与由大众传播技术创造的新可见性(公共性)类型与新公共领域类型相关,它是没有空间限度的,也不必然地维系于对话性交谈,它已经能够被无限多的、可能是处于私人化背景(如家庭)中的个体所感知和经验。大众传播的发展与其说标志着公共性的死亡,不如说是创造了新的公共性类型,并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经验公共生活、参与公共领域的条件。哈贝马斯公共性理论的缺陷正是在于不能解释大众传播的发展以什么样的方式改变了公共性的本质,因为他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一种空间性、对话性的公共性观念之上的。 汤普森进而认为,通过这种方式,大众传播的发展促进了具有明显特点与结果的两类事件的出现:传媒化公共事件与传媒化私人事件(21)。所谓“媒介化的公共事件”(mediated public affair),是指这样的事件:它们原本发生在一个具体的空间化机构背景中(如国会或法庭),但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记录与传递,大量远离这一机构的人也能够了解它们,并因此而获得了新的、扩展了的公共性,它们变得公开化并面向大量的接受者——虽然这些接受者并不在现场,也不曾目击事件的原始发生。汤普森把这类事件称为公共事件的“亚类型”;相似地,所谓“媒介化的私人事件”(mediated private affair)则是指这样的事件:它们原先发生在私人领域并具有隐秘性,但通过被大众传播记录、报道与传播而获得了公开性/公共性。这种情况最经常地发生在一些著名的政治活动家与各类明星身上。他们既深受其益(想想中国的明星们是如何炒作自己的私生活以提高知名度的),也深受其害(如戴安娜王妃的悲剧、王菲李亚鹏女儿的“兔唇事件”、陈冠希等的“艳照门”事件)。 可见,公共性经验与共享空间或共在语境(the context of co-presence)的分离,必然导致公共性与私人性的性质的转化以及(同样重要的)个体参与公共性的方式的转化。与哈贝马斯不同,汤普森对于这种新公共性态度相当乐观。 首先,他认为大众传播使得公共性在程度和范围上得到极大提升,因为“把公共性与享有共同场所相分离,就使得更多事件更加公开,并使它们的公共性使更多人能更多地看到。”(22) 公众了解和接收信息更加方便,不再受场所的限制,更多的个体可以经验时空上相隔遥远的地区发生的事件,参与几乎是全球性范围的被中介化的公共性。 其次,汤普森似乎不太担心大众传播过程中所谓信息流动的单向性,虽然他也坦承大众传播的信息流动具有单向性,观众做出回应的机会和能力有限,但他并不认为接受者因此就对传播过程没有控制,也不认为接收过程不包括某种批判性的参与,“接收过程是一个比许多评论家所认为的更加活跃的、有创造的、批判的过程”(23)。 第三,他并不认为大众传播能够轻易被政治权力控制和利用。他强调,大众传播所创造的公共性类型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由大众传播创造的媒介化公共领域,政治领袖可以通过以前没有的方式出现在其公众面前,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越来越受到媒介的影响。现代的政治家不仅频频地出现在本国的观众面前,而且在世界的观众面前“登台亮相”。现代政治的中介化场所是全球性的。由于公众对领袖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是被传媒建构的,所以技巧圆熟的政治家可以利用这一点,通过精心设计自己的自我表征、巧妙安排自己在媒介化公共领域的可见性,来获取民众的信任与支持。 另一方面,虽然大众传播为政治家的可见性(公共性)的设计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可乘之机”,但是它也为政治家与政治权力的运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在大众传播出现之前,政治家能够把可见性设计行为控制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如参与者有限的集会)中,而作为整体的全体居民则难得一睹其尊容。他们的权力合法性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通过这种距离来维持的。今天的政治家则已不可能用这种方式控制可见性的设计,现代政治的中介化领域以传统的集会与法庭所无法想象的方式向大众开放,而且大众传播的本质决定了传媒所传递的信息可以通过传递者无法监视与控制的方式被接受。这样,大众传播所创造的可见性可能也是一种新的脆弱性的来源。今天的政治权力运作发生在越来越看得见的领域,美国的军队在东南亚的部署,或在南非发生的镇压示威活动,都是在新型公共领域中演出的,可以同时被成千上万散布于全球的个体所“目击”。这样,政治权力的运作从属于一种全球监视系统,这种全球监视系统在大众传播、尤其是电视出现之前当然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思议的。正是这种新的全球监视可能性使得政治行为带有前所未有的风险。无论有多少政治家寻求精心设计并控制他们的公共形象,但这个形象仍然可能逸出他们的控制,削弱他们已经或正在寻求的支持。政治领袖可能毁于一次情绪上的偶然失控,一次即兴的失当评论,或一次思虑不周、判断不慎的行为。权力的丧失可能是在一瞬之间。总之,在行使体制化权力方面,大众传播的发展所产生的那种公共性或可见性是一把双刃剑。今天的政治家必然持续地寻求操纵它,但不能彻底地控制它。被中介化的可见性是现代机构化政治的不可避免的条件,但它对于政治权力的运作同样具有不可控制的结果(24)。 汤普森对大众传媒的辩护自有其一定的启发意义,但也存在不少盲区。 首先,汤普森看到了,无论是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公共事件,还是与之无关的私人事件,在大众传播的时代都必须经过媒介化才能获得可见性,但却没有分析媒介化的公共事件和媒介化的私人事件的本质差异,对于私人事件的媒介化的严重后果缺乏警惕。的确,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事件可能由于大众媒介的传播而获得了可见性,而与公众利益攸关的事件也可能由于没有受到媒体的关注而没有获得可见性。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获得了可见性的私人事务本质上仍然是私人事务。比如,我们不能认为没有被曝光、因此无法获得媒介公共性的公共交通事故、煤窑瓦斯爆炸等等就不再是公共事件,不再具有公共意义;我们只能说它们被人为地剥夺了公共意义,被阻挡在了媒介化的公共领域之外;我们也不能认为像私人艳照、明星自己或其亲属的生理缺陷等完全与公众世界无关的事务,因为被媒体大肆曝光就获得了公共意义。恰恰相反,公共事件的“私人化”(人为驱逐出媒介公共领域,剥夺了公共性)与私人事件的“公共化”(伪公共化)正是值得我们深入反思和批判的消费时代——特别是中国式畸形消费主义时代——的媒体病。它既是对私人领域的侵害,也是对公共领域的毒化。一方面,私人事件因其进入了公共媒体而获得了可见性,不再成其为“隐私”,因此侵犯了私人利益(侵犯乃至摧毁私人领域的最直接、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把它公共化,使之不再具有隐蔽性和私人性);另一方面,本来应该关注、谈论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件、公共问题的媒体,因其热衷于上传炒作艳照、披露明星隐私、炒作明星绯闻而远离了真正的公共问题。这实际上是对公民权益的严重侵犯,因为这样一来,公民的切身利益在公共领域得不到保护,损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也不能得到媒体的应有关注,无法成为公共事件。因此,私人领域的公共化与公共领域的私人化是同步进行的,是一个分币的两面。其结果不仅是侵犯了私人利益,同时也毒化了公共领域,使之伪公共化。 其次,汤普森谈到了大众传播所创造的公共性类型是一把双刃剑,政治权力集团既可以利用它,也面临它所带来的风险,却没有关注大众传播所处的具体政治体制环境,亦即大众传播与什么样的政治制度相关联,而实际上,这点正是我们有效地谈论大众传播的政治作用的前提,否则就会落入技术决定论。马克·波斯特曾经把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传播的批判指责为技术主义,认为其把观众主体性的缺失单纯归咎于技术(25)。实际上汤普森的乐观媒介理论也同样明显存在技术决定论倾向,他关于新媒介如何延展了公共性的范围、创造了新公共性类型的论述很少考虑新媒体和社会制度的关系。在这点上本雅明显得高明得多。本雅明对大众传播的政治意义的思考既不是简单肯定也不是简单否定,“实际上,对本雅明而言,媒介潜在的民主化进程,按其实现的方式而言,完全可以逆转。在他看来,并不存在任何能够确保媒介特定政治方向的自动保证”(26)。事实证明,在一个竞争性的、舆论相对自由的现代民主社会中,大众传播常常不能被控制在某个单一政治力量或经济力量手中,而是各种政治、经济力量共同争夺与使用的工具。正是这种多元竞争格局,使得某个党派或企业不能彻底控制、更不能垄断大众传播。换言之,各种政治力量常常都可以利用大众传播来服务于自己的政治目的。多元的政治格局与多元的大众传播形成紧密的相互联系与相互支撑。人们经常谈论“二战”期间德国法西斯利用大众传播来推行极权政治,以及新闻自由在“水门事件”中所起的关键作用。这从反面证明,抽象地谈论大众传播是有利于还是有损于公共生活或民主政治是没有意义的。大众传播既可以是极权主义政治的帮凶,也可能是民主政治的良友,这主要取决于它生存于什么样的社会政治环境中。 三、网络与新公共性的建构——超越哈贝马斯与汤普森 无论是哈贝马斯等对于大众传播的批评,还是汤普森等对这种批评的批评,基本上都没有考虑网络这个最新的大众媒体。不要说哈贝马斯出版于20世纪60年代初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主要考察的大众媒体(或所谓“新媒体”)主要是广播和电视(27),就是汤普森80年代后期对于大众传播的思考,也只是以电视为主要对象,是以电视的传播—收看方式为原型来建构他的“被媒介的公共性”理论,网络这个新媒体则在他的视野之外。这一点决定了哈贝马斯和汤普森的大众传播与公共性理论在今天这个互联网时代都显示了自己的局限性。有学者甚至认为,“虽然哈贝马斯早就提出了‘公共领域’的概念,但直到互联网产生以后,人们才算为这一概念找到了一个新的运作模式”(28)。这是因为互联网大大提高了媒体的多元性和互动性,而这种多元性和互动性正是公共领域的根本特征。 首先,哈贝马斯和汤普森都承认(虽然立场与评价不同)的、在传媒界普遍流行的所谓大众媒介的信息传播具有单向性和传播—接收的断裂性(不同时在场)的观点,并不适合网上交流所创造的公共性,需要加以修正。受单向传播理论的影响,一般以电视为主要原型的大众传播研究倾向于认为,大众传播中发生的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的互动不是真正的互动,而是“准互动”。格雷姆·伯顿曾经指出,那些以公共体验为主导的媒体,特别是电视,应该是为公众说话的,但是实际上却很少给观众说话的机会。而且,“即便公众获得了说话的机会,他们也要受制于由电视台制定的各种条条框框”(29)。事实上经常进入电视的依然是一些所谓名人。由此他认为,“公众通过媒体进入公共领域——至少是接触到它——的机会既不是自由的,也不是有保证的”(30)。但是网络上的交往似乎恢复了面对面交往或直接对话式交往的优势,克服了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介非直接交往和信息流动的单向性弊端。马克·波斯特在《第二媒介时代》开篇写道: “20世纪见证了种种传播系统的引入,它们使信息能够从一个地点到另一地点广泛传播。起初,它们通过对信息的电子化模拟征服时空,继而则通过数字化加以征服。对于这些传播技术的政治影响,社会批判理论家们之间一直争论不休。一方(本雅明、恩森斯伯格、麦克卢汉)鼓吹其潜在的民主化倾向,而另一方(阿多诺、哈贝马斯、杰姆逊)看到的突出倾向则是它们危及自由。这一争论发生之时正值播放型传播模式(broadcast model of communication)盛行时期。在电影、广播和电视中,为数不多的制作者将信息传送给为数甚众的消费者。播放模式有严格的技术限制。但是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先期介入以及卫星技术与电视、电脑和电话的结合,一种替代模式将很有可能促成一种集制作者/销售者/消费者于一体的系统的产生。该系统将是交往传播关系的一种全新构型,其中制作者、销售者和消费者这三个概念之间的界限将不再泾渭分明。大众媒介的第二媒介时代正跃入视野。”(31)马克·波斯特是较早敏锐地看到以网络为核心的数字化传播技术把单向的传播重构为双向和多向的交往的理论家之一。他说的播放型传播模式亦即所谓“第一媒介”,包括了无线电广播、电视和电影等,而网络多媒体则被他称为“第二媒介”,后者具有更加突出的开放性、互动性和对话性,其中信息的流动具有明显的双向性、多向性,公众的参与程度也更高。对于一般大众而言,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自己的作品/意见依然是相当困难的。这就直接导致了所谓信息流通的单向性、不平等性和非对话性,成为“被媒介的”公共性或公共领域的重大局限。但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一点,网络是最自由、最开放、最平民化、最容易获得的媒介,没有编辑把关,没有一、二、三审,发表的门槛几乎不存在。一个人的任何意见在任何时候几乎都可以在网上发布,发表的空间打开以后写作也变得自由了。由于网络媒体的入门条件是最低的,媒体信息生产者对公众参与的限制也最为困难,因此它为网民主体性所留下的空间也是最大的。信息、意见的发布者和接受者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移动的。至少在理论上说,任何一个网民都可以在接受信息的同时发布信息。这样,在一定意义上说,每一个信息发布者都同时是信息接受者,反之亦然。没有人(即使是网络管理员)能够绝对垄断信息的生产和发布权。这使得传播机构或精英分子对于媒介的垄断被极大地打破,也削弱了权力和金钱对媒介公共领域的控制,至少是极大地提高了控制的难度,使网络成为普通大众充分发表意见的便捷手段,成为公民维权和行使民主权利的一个重要渠道。 其次,网络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公共领域的交谈—对话性(虽然不是面对面的)(32),同时这种对话又不依托现实的、物质的共享空间,它是在一个虚拟的共享空间进行的,其范围几乎是无限的。这样,一方面,网络的对话空间在范围上远非面对面交往那么狭小,另一方面,网络空间的互动程度又要远远高于电视和其他大众传播媒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它结合了两者的优势又克服了两者的局限。对于这种新的公共交往空间,有学者称之为“第四场所”。 “第四场所”之说乃是对“第三场所”理论的继承和发展。“第三场所”是奥登伯格(Ray Oldenburg)提出的概念,他把它界定为一个为了享受志同道合的伙伴之乐和活生生的对话之乐而专辟的地点,并因此而区别于家庭私人领域和工作环境(它把个体还原为孤立的生产角色)。在奥登伯格看来,“第三场所是为各种各样公共场所提供的一个发生学指谓,这些场所招待家庭和工作之外的自愿的、经常性的、不拘礼节的、快乐的个人聚会”(33)。比如德国的啤酒花园。“第三场所是无偏袒的地方,用以消除客人的社会不平等状况。在这些场所,交谈就是首要的活动,是展示人的人格和个体性的主要载体……第三场所的特点首先是由其所有客户决定的,其标志是一种游戏的心情,与人们在其他场所的正经八百的参与截然不同。虽然第三场所和家庭存在根本性的区别,但是在心理放松方面是和家庭十分近似的”(34)。第三场所是一个自愿出入的地方,一个“家外之家”,它对于高品质的公共生活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对民主政治具有根本的重要性(美国革命就起源于当地的酒店)。 在奥登伯格看来,随着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衰落,人们更多地选择了有限的私人生活空间,第三场所衰落了。但也有人认为,第三场所并没有消亡,而是转移到了网络空间,因为奥登伯格概括的第三场所的那些特征和功能,如把不同的人聚合在一起(混合者),把新老顾客介绍认识(介绍人),把不同兴趣爱好的人自然地分为不同的类别(分类区)等,仍然存在于网络空间。因特网不仅是一个信息世界,而且也是一个社会空间,它既可以是一个娱乐场所,也可以是讨论重大公共问题的交往空间。这样,在现实生活的第三场所和网络的社会空间之间存在惊人的相似性。也因此,有人认为网络空间就是新型的第三场所,或虚拟的第三场所(virtual third place)(35)。同时它还克服了现实世界中第三场所的物质局限,进一步拓展了第三场所的范围,把交往的物质限制减少到最低。它创造了与历史上任何一种交往都不同的、崭新的交往方式和社会空间。万维网对于时空的拓展是所有其他媒体无法比拟的。“我们姑且不否认大公司和‘老大哥’的权力即使在赛博空间也是存在的,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因特网为个体使用者带来了前因特网时代难以想象的赋权水平”(36)。 第三,网络不仅恢复了公共领域信息交流的对话性、多向性,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比口头交往更加平等、民主,这点得益于网络交往的匿名性。 众所周知,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网络交流有最突出的匿名性,大家相互不知道彼此的真实姓名与身份(BBS等网络自由论坛最能够体现这个特色)。这使得网络交往虽然具有对话性,但又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面对面(face-to-face)交流或者人际(person-to-person)交流,而是匿名的言说者之间的交流。匿名性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是交流过程中监督机制的弱化甚至悬置,也就是说,匿名性使得网络的交流没有其他媒介交流方式(报纸、电视等)难以摆脱的社会监督、自我监督、文化禁忌以及心理防御,因而也没有必要带上人格面具。在这个意义上,网络交流是最真实的。相反,如果交流的双方或多方彼此知道对方的身份,说话就比较谨慎甚至难免言不由衷(37)。正因为这样,网上交往和网上关系虽不能完全脱离网下交往和网下关系,但又是对之的补充,两者不能相互取代。有时候网上建立的交往和关系是对于网下建立的交往和关系的强化,有时候是瓦解,也有时候是网下不可能建立或者很难建立的。 更加重要的是,匿名性还消除了面对面交往中很难避免的权力和其他导致交往失真的社会文化因素(交往双方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等方面的不平等),一般情况下也不必顾忌自己的意见、言论可能引发的社会反应。在现实中的人际交流行为中存在许多扭曲交流的真实性与平等性的因素,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交往者之间必然存在的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包括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资本乃至年龄、长相等方面的差异。这些因素都必然在交往时进入交往过程,成为交往的重要社会语境,扭曲交往的平等性和透明性。而匿名性使得交流者之间的不平等权力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被搁置起来,大部分在网络上互动的人都不知道对方是谁,所以,他们的身份与权力在匿名交流中不起任何作用。这使得交流变得更加真实与平等(38)。 这些都大大提升了网络交往的公共性水平和民主化水平,并引起了西方学者的高度重视。有人注意到,在西方国家,互联网的兴起正好和现实生活中公民政治参与的衰落同时,互联网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民主参与。80年代以来,未来学家巴伯、奈斯比特、托夫勒就预测到了互联网这个新的互动式交流技术对于民主的促进作用,还出现了“在线民主”之说。赫林(Susan Herring)概括了以网络为媒介的交往技术的民主化意义,一是交流手段的普及和简化,二是免除了社会身份的限制,促进了平等交流的权利。纳茹拉(Hanson Narula)则指出,与传统媒体创造的一维的、中心化的、金字塔形的、等级化的体系不同,网络引入了多维的交流环境,并且促进了去中心化的平民主义(39)。格劳斯曼(Lawrence K. Grossman)在以网络为媒介的交往中发现了所谓“键盘民主”(keypad democracy)和“电子共和国”(electric republic)。马克·波斯特则认为网络的去中心化本质,提供了从业已确立的、以广播为中心的政治交流结构转向新型的赛博政治的机会,赛博政治表明了社会地位、权威和权力在虚拟的空间会发生各种倒转(40)。美国学者诺里斯(Pippa Norris)通过调查发现,积极地活跃于网络的人感到互联网拓宽了他们的共同体经验,帮助他们和具有不同信仰和文化背景的人接触。由于互联网在提供新的人际互动方式的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的人际交往方式,它必然也会导致公共领域和公共性的存在形态的变化,我们有必要调整我们以前的公共领域理论,这些理论无不是建立在特定的媒介形式基础上的(比如哈贝马斯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理论就是建立在报纸这个传统媒介上的),因此随着新媒介的出现,公共领域的形态也会发生变化。埃斯特和温肯(P. Ester & H. Vinken)指出,主流社会学研究的弱点就是“缺乏对于新的团结形式、人际联系形式以及公民政治参与形式——特别是那些由网络促生的形式——的敏感性”。他们还认为,那种认为公共生活和公民社会正在衰落或处于危机的观点是成问题的,因为不参与传统形式的公共生活不等于不参与公共生活,也可能有另一种形式的参与(对于年轻一代而言情况尤其可能是这样)。也有学者认为互联网提供了新的公民参与形式,使得人们既可以创造自己的“在线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online),同时也可以继续投身现实公民社会(41)。 互联网的去中心化技术使得自上而下的、中心化的、单向的信息传播和控制变得更加困难,萨维尼(H. Savigny)指出:互联网代表了一种对于传统媒体的议程设定能力的抵消力量,也削弱了国家权力、政治党派、传统媒体维护现状的能力。“网络交往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也可以是自下而上的,可以是水平的也可以是垂直的。它是一个动态、交互的双向过程”(42)。同时,互联网创造了一个新的、以前没有的公民在线表达意见的平台。比如网络调查就是收集和反映公共舆论的新途径,它打破了由少数集团把持和垄断民意调查的局面,使得调查的主体、方法、问题等等均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更多的人可以利用网络这个平台就更多的社会问题实施民意调查。互联网使得实施调查的过程民主化了。 互联网在推进中国的民主进程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在中国的语境中这点还应得到更突出的强调,这是因为相比于网络,其他大众媒体,比如广播、报纸、电视在中国所受到的权力和市场的干扰要远远大于网络。在其他大众媒体还存在较多限制的情况下,网络这个渠道的不可替代性就表现得越来越突出,它发挥了其他媒体无法比拟的舆论监督作用。仅以2007年为例,在“最牛钉子户事件”、福建厦门的“PX项目选址事件”、“黑砖窑事件”、“周老虎事件”等重大公共性议题中,网络都发挥了维护公民权利、实施舆论监督的先锋作用。网上首次披露——社会反响强烈——其他媒体跟进——政府出面干预,这几乎成了近几年中国民间维权的最常见模式。与此同时,不少政府机构、各级官员、人大代表也纷纷利用网络这个平台来推进中国的民主进程。比如,湖北武汉的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是第一个建立自己网站(“洪宇在线”)的人大代表。在2004年人大会议前夕,他在“强国论坛”建立了自己的专区,用以搜集和反映网民的意见,其中大量的跟帖和评论是关于反腐败、教育、下岗工人等公共问题的(43)。他说:“网民是一些坚持不懈地通过互联网表达自己意志的特殊群体,他们的活动将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中国民主的发展。”(44) 此后还有不少人大代表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另外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和人大机构建立意在搜集民意的网站(比如杭州市人大)。近几年,这种通过网络搜集民意的做法在全国和地方人大成为一个潮流,以至于出现了“网络监管”之说(45)。 值得指出的是,有些人认为中国的网民上网只是游戏或获取信息,这是非常片面的。摩根·斯坦利公司(Morgan Stanley)的《中国互联网报告》(2004年版)总结说,大量中国网络使用者集中于聊天室、BBS、在线网络论坛,这表明在中国互联网已经为不断强化的互动打开了一个新的舞台(46)。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3和2005年度《中国互联网报告》披露,当要求受访者在给出的一系列隐喻——图书馆、聚会地点、学校、银行等——中选择一个的时候,2003年度的受访者有59.4%选择了图书馆,48.2%的受访者选择了聚会地点。在2005年度的受访者中,则有39.9%的受访者选择了图书馆,41.1%的受访者选择了聚会地点。这表明相当数量的网民把互联网当作和他人互动的空间而不只是获取信息的渠道。而把互联网比作购物中心和银行的人数相当少。除此之外,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及国外一些调查机构的调查一致表明,在2002—2005年的中国内地,在线交流是仅次于信息和新闻获取的最流行的网络活动形式。在中国,通过网络认识朋友的比例以及使用聊天室和在线论坛的比例,都远远高于其他国家。调查还表明,在满足人的社会化需要(包括表达个人观点、发表自己的作品、和他人交流观点和信息、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拓展和改善人际关系等)方面,互联网的作用超过了其他任何媒体(47)。 但是,肯定网络在推进民主、建构新型公共空间、促进人际互动方面的积极意义,绝不意味着对网络公共领域的危机和缺点置若罔闻。我们同样有太多的证据和理由说:不能对网络交往抱过分乐观的幻想。 首先,网络只是为更加自由和平等的交流对话提供了技术可能性,它并不能保证交往对话的质量,也不能保证交往的理性特征。这里的关键是:到底是什么样的主体在利用网络、在网络上发言?他们是否具有遵守理性交往规则的能力和愿望?虽然网络未尝不是一个培养理性交往主体的平台,但却不是惟一平台,甚至也不是主要平台。毕竟一个人的主要时间还是在非虚拟的现实环境(家庭、社会)中度过的,他们的主体性主要也是在这样的现实世界塑造的。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在现实世界中缺乏公共美德(包括公民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理性自律意识、公共参与意识等等)的人,在网络公共领域中会表现出自己的公共美德,会遵守交往的理性原则。他们很可能始终只是网络大众、网络群氓,而不能成为理性的网络公众。 正是在这里显示出哈贝马斯关于自律理性的私人主体理论的深刻性。哈贝马斯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由私人组成的交往空间,但不是任何“私人”以任何方式集合在一起都可以组成这样的交往空间。这里的“私人”必须是具有主体性、批判意识、理性论辩能力、身兼财产拥有者和一般、普遍之“人”双重身份的公众。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公众并不是在任何社会环境中都会产生。哈贝马斯特别强调了独立于国家权力的公民社会(自由市场经济、普遍而独立的法律、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的各种民间社团,等等)对于理性公众之培养的重要作用。而哈贝马斯在论述大众传播时代公共领域的衰落时,也反复强调了大众传播的商业化、消费化使得批判性的公众变成了消费性的大众。消费性的大众即使可以不费力地获得自由表达的公共空间,也不会利用这样的空间来批判性地表达自己的公共关怀。这个理论尽管存在片面性,但依然值得我们深思(48)。因为当下的中国缺少的恰恰就是培养理性自律主体的良好社会文化环境。 在近年来发生的许多网络事件,比如所谓“韩白之争”、“最毒后妈”事件中(49),我们都可以发现大量非理性的网民,他们或者缺乏真诚倾听、坦承交流的意愿而一味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或者对网上的消息缺乏应有的鉴别能力并且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就迫不及待地发布“网络通缉令”,实施网络暴力。这样,网络虽然进一步扩大了公共领域的公开性和可见性,但是却依然无法就公共论题组成有效的对话。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公共空间的虚拟性,网络公共讨论的匿名性和即逝性,也会削弱网络讨论的有效性,比之于报纸、电视等媒体和传统公共领域更容易走向无序和非理性。因为毕竟虚拟性和匿名性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悬置交往中不平等的权力的同时,也悬置了言说者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这表明,培养理性的、批判性的公民,必须依赖比网络公共领域更加重要的现实社会文化环境,如果整个现实社会环境被败坏了,我们很难相信网络的公共领域能够不随之败坏。 因此,网络虚拟世界的民主与公共性最终要依托于现实世界的民主与公共性,离开了大的社会环境,网络很难单独创造一种新的政治文化和公共领域。麦克切斯尼(Robert MceChsney)指出,“考虑到全球资本主义的支配模式,更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网络新技术使自己适应现存的政治文化而不是创造新的政治文化。因此认为网络使得人们政治化为时尚早。它或许也使人们继续非政治化”(50)。网络不是与现实世界隔绝的绝对真空,网民毕竟同样生活在现实世界,现实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力量必然要渗透到网络空间,网民不可能不把在现实世界中形成的政治意识、语言方式、人格特征等等带入网络世界。网络交流不可能脱离现实世界,而是深深地植根于现实世界,当然,另一方面,它也改变着现实世界。更加可取的立场是:不是笼统地谈论网络是有益于公共性还是有害于公共性,是推进了民主还是削弱了民主,而是把问题具体化:在什么情况下网络起到了拓展公共领域、推进民主的作用,什么情况下则起到相反的作用?为什么? 当然,不管如何,网络对于公共性的正面意义无疑是更加主要的。这里最为根本的是:在某种意义上说,信息就是权力,而网络对于民主、对于公共性的最大贡献就是提供了更加快速、更加方便、更加缺少限制的获取信息的渠道。对于建构公共领域而言,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平等的、不加限制的信息获取。有效、理性的公共讨论的前提是信息的公开,如果不能获得必要的、尽可能全面的信息,就无法进行理性有效的公共讨论。 注释: ① 这方面的论述请分别参见阿伦特《人的境遇》(Hannah Arendt, The Human Conditon, Chicago: The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1958)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②⑧⑩(20)(21)(22)(23)(24) J. B. 汤普森:《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高铦等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240页,第259页,第240页,第262—263页,第263页,第266页,第267页,第268页。 ③ 关于公众可以积极主动地选择和解释信息的理论,可以参见J. B. 汤普森的《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和费斯克关于电视的一系列著作。汤普森指出:“传媒产业传输的信息是由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下的具体人们所接受的,这些人以不同程度集中关注传媒信息、积极解释和弄懂这些信息,把它们联系到它们生活的其他方面。我们不是把这些人看成是一批不活跃的、无区别的人群的一部分,而应该敞开这样的可能性:接收传媒信息的是一个活跃的、具有批判性的和社会上有区分的过程。”(约翰·B. 汤普森:《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第239页)。 ④⑤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196页,第196页。 ⑥(25)(26)(31) 参见马克·波斯特《第二媒介时代》,范静哗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第5—13页,第18页,第3—4页。 ⑦ 值得指出的是,哈贝马斯在其后来的著作《交往行为理论》中对于大众传播的看法有所变化,不再激烈全面地否定大众传播,但从总体上看,他关于大众传播的评价依然是负面的。 ⑨ 麦奎尔等:《大众传播模式论》,祝建华、武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7页。 (11) 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五章。 (12) J. B. Thompson,“Social Theory, Mass Communication and Public Life”, in The Polity Reader in Cultural Theory, Cambridge, UK: Polity Press, 1994.此文的内容经修改后收入汤普森的《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一书的第五章。除了汤普森,当然还有不少媒介理论家对法兰克福学派的观点提出了批判,比如马克·波斯特就在他的《第二媒介时代》中批判了阿多诺和霍克海姆等人的技术决定论、高高在上的精英主义和本质主义的自律主体理论(参见马克·波斯特《第二媒介时代》,范静哗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 关于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公共性/私人性、公共的/私人的等概念的详细检讨,可以参见Jeff Weintraub & Krisshen Kumar(eds), Public and Private in Thought and Practic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7。特别是其中:Jeff Weintraub,“The Theory and Politics of the Public/Private Distiction”; Alan Wolfe,“Public and Privat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Some Implication of an Uncertain Boundary”。当然,由于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以及公共性、私人性等概念的极度复杂性,我们只能选择最有代表性的观点加以简单的介绍。 (14) 约翰·B.汤普森:《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第260页。译文略有改动。 (15) Cf. Jeff Weintraub, “The Theory and Politics of the Public/Private Distiction”; Alan Wolfe,“Public and Privat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Some Implication of an Uncertain Boundary”, in Jeff Weintraub & Krisshen Kumar(eds.), Public and Private in Thought and Practice. (16) 参见阿伦特《人的境遇》第二章“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收入汪晖等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同时参见约翰·B.汤普森:《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第262页。 (17) 参见尼克·斯蒂文森《认识媒介文化》,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82页。 (18)(19) J. B. Thompson, “Social Theory, Mass Communication and Public Life”. (27) 在写于1990年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90年版序言”中,哈贝马斯反思了自己关于大众传媒的看法过于悲观和简单化,哈贝马斯承认:“我有关从政治公众到私人公众,‘从文化批判的公众到文化消费的公众’这一发展线索的论断过于简略。当时,我过分消极地判断了大众的抵御能力和批判潜能。”他检讨自己没有吸收比如像霍尔的三种解码策略这样的研究成果,而过多地受到了阿多诺的影响。他同时承认,“我是数年之后在美国才认识到电视的,因而,我所掌握的也就不可能是第一手经验了”(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16—17页)。这表明哈贝马斯写作此书时对电视也并不了解,他许多结论实际上是取自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多诺和洛文塔尔,而他心目中的“新媒体”主要是广播,而与之相对的媒体则是报刊。 (28)(29)(30) 格雷姆·伯顿:《媒体与社会:批判的视角》,史安斌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8页,第99页,第100页。 (32) 网络评论区不但是一个电视广播等其他大众媒体无法比拟的、一般大众也可以自由发布言论的空间,而且具有对话性和互动性,网络创造了同时在场的交往空间,在这个意义上接近口头交往。 (33)(34)(35)(36)(39)(40)(41)(42)(44)(46)(47)(50) Cf. Zixue Tai, The Internet in China: Cyberspace and Civil Society, New York: Routledge, 2006, p. 165, p. 166, p. 168, p. 170, p. 177, p. 177, pp. 186-188, p. 188, p. 198, p. 172, pp. 172-177, p. 180. (37) 当然,网络交流的匿名特点是一把双刃剑。从消极的方面说,大家说话可以不负责,相互欺骗,甚至脏话连篇,把人性中最原始的一面宣泄出来。 (38) 当然,这样说只是相对而言的,并不是网络上绝对不存在权力和不平等,网络平台毕竟也有管理员,管理员也不可能是完全没有政治立场和价值倾向的技术人员,任何一个实际的论坛,都有不同程度的导向。但是,相比于报纸、广播和电视,网上参与讨论者具有主动得多的监督和维护自己话语权的可能性,对管理员的异议也是相对容易表达、比较有效,除非网络彻底关闭(目前还看不到这样的可能性)。 (43) 周洪宇是华中师大教育学院教授,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市教育局副局长、武汉市政协常委兼副秘书长。 (45) 武汉的“红网”每天的点击率有四百多万。2005年,上海市人代会也开设了“代表在线讨论日”,每月一次,由代表和网民共同讨论各种公共问题。北京市政府还在2003年年底通过网络进行了一次对市政府各个部门工作的满意度调查,参与者甚众。 (48) 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二、五章。 (49) 2007年7月,一篇名为《史上最恶毒后妈把女儿打得狂吐鲜血》的帖子在网上出现并广为流传。文章“披露”江西省鄱阳县陈彩诗把六岁女孩小慧打到不停吐血,六块脊椎断裂、尿失禁,极可能下半身瘫痪。愤怒的网民口诛笔伐陈彩诗,发出“网络通缉令”。但医院的诊断结果显示:小慧是自己得了病,其脊椎存在严重病变,并没有被打骨折迹象。鄱阳县公安局经调查,认定陈彩诗没有虐待小慧的行为,其体表初始伤也是自己跌倒造成的。后妈陈彩诗经受了常人难以承受的精神压力,几度欲自杀,并跪求媒体洗冤。此事显示:当今是信息爆炸的时代,新兴媒体超强的互动性使得它成为了最大的舆论市场,同时成为了滋生不负责言论与谎言的最好场所。参见范以锦《2007:十大传媒事件》。 原载:《文艺研究》20091 原载:《文艺研究》2009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