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学网-学术论文、书评、读后感、读书笔记、读书名言、读书文摘!

语文网-语言文学网-读书-中国古典文学、文学评论、书评、读后感、世界名著、读书笔记、名言、文摘-新都网

现代法视野下的《红楼梦》命案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王天兰 参加讨论

    摘要:以现代法衡量,《红楼梦》中与薛蟠、王熙凤有关的两个涉讼情节,均可确凿无疑地定性为故意杀人。两罪案几乎将贾、王、薛、史家族的主要人物都牵扯进去,应是作者为四大家族最后覆亡设计的导火索。
    作为封建社会百科全书的《红楼梦》,举凡政治、经济、社会、宗教、文化、家庭、生活,几乎无一不带给人探究不尽的话题。但有一个方面涉足者寥寥,这就是法律。显然的原因是书中相关情节本来不多,又轻描淡写,一带而过,话题就较为冷落。其实,故事开篇前的“凡例”已经特别“提醒”,《红楼梦》的写法是“真事隐去”,代以“假语村言”。 “真事”不铺陈,尽可能略写,如江南的甄(“真”)家;“假语”着意渲染,笔触唯恐不细,如京城的贾(“假”)家。几处涉讼情节就属“真事”一类,作者略写是迫不得已。虽着墨寥寥,但直接揭露官场黑暗,如反照“风月宝鉴”,深藏玄机。所以脂砚斋说:“此书表里皆有喻也”⑴。好在曹雪芹是练字高手,他提供的这些“法律素材”已经足够循踪蹑迹,试作法律分析了。
    一、《红楼梦》里的人命、涉嫌罪名及犯罪嫌疑人
    《红楼梦》开篇,以贾家为首的四大家族正处于炙手可热的上升期,荣、宁二府整日笙歌燕舞,处处富贵风流。但在这个 “自祖宗以来,皆是宽柔以待下人”的豪门中,从头至尾,几乎不断出人命。以八十回《石头记》为本⑵,计有:
    1,打死冯渊。薛蟠为争抢一个被拐卖丫头,打死冯渊;
    2,逼死瑞珠。十三回“秦可卿死封龙禁尉,王熙凤协理宁国府”:“因忽又听的秦氏之丫鬟名唤瑞珠者,见秦氏死了,他也触柱而亡。…,小丫环名宝珠者,因见秦氏身无所出,乃甘心愿为义女,…” ⑶。从脂砚斋的批语,尤其是靖藏本回前畸笏叟的批语,我们已知,这是因为贾珍与儿媳妇通奸,被两个丫鬟无意中发现,自然活不成了——一个被逼自杀,一个出家;
    3,逼死张金哥夫妇。王熙凤贪财,勾结长安节度使云光,强行拆散一对订婚夫妇,致使两当事人双双自尽;
    4,逼死金钏儿。贾宝玉调戏丫环金钏儿,王夫人反过来责打丫环,并将其撵出贾府,金钏儿走投无路,羞愤投井自杀;
    5,逼死鲍二媳妇。贾琏与鲍二媳妇偷情,被凤姐撞见。以王熙凤之毒辣,作为其下人的鲍二媳妇,下场好不了,但未必一定要去死。鲍二媳妇上吊, “她娘家的亲戚要告呢”,“贾琏生恐有变,又命人和王子腾说,将番役仵作人等叫了几名,帮着办丧事”,还给了娘家人二百两银子,才将事情摆平,可见事有蹊跷,难保“暗是一把刀”的风姐不会有什么阴招使到她头上;
    6,逼死石呆子。贾赦为了二十把古扇子,勾结贾雨村,罗织莫须有的罪名,把扇主石呆子抓走。石呆子是 “要扇子,先要我的命”,扇子一并抄没,等于要了他的命。平儿说他“如今不知是死是活”,显然活下来的可能不大;
    7,逼死尤二姐。尤二姐被王熙凤骗入大观园,在其掌控之下细细折磨,不出几月便吞金自逝;
    8,逼死香菱。薛蟠、金桂虐待香菱,至《石头记》八十回时,香菱已被折磨得“病入膏肓”,“魂返故乡”的日子屈指可待;
    9,逼死晴雯。《红楼梦》里死的最屈的一个丫环,“耽了虚名,…有冤无处诉”,拖着病体被撵出大观园,几天即亡;
    10,尤三姐自杀。尤三姐的死,与贾珍、贾琏脱不了干系,更不可忽略的是宝玉。本来住进贾家就如羊进狼群,尤三姐先后被贾珍、贾琏甚至蓉儿算计。但以三姐的品味,这些人根本入不了眼,这一点柳湘莲是有把握的,宝玉就不一样了。所以当他试探宝玉:“你既不知她娶,如何又知是绝色?”宝玉回答:“他是珍大嫂子的继母带来的两位小姨,我在那里和他们混了一个月,怎么不知?真真一对尤物,他又姓尤”。柳湘莲立刻顿足:“这事不好,断乎做不得了!”回头就找贾琏,索要作为定情物的鸳鸯剑。贾宝玉的这番话,一幅纨绔子弟轻浮无行的脸面,怎么能叫柳湘莲不产生疑心!尤三姐不得不自杀明志,与宝玉直接有关。她和姐姐都是贾府里那些“臭男人”的牺牲品,包括宝玉在内。
    11,贾瑞、秦钟病死。作为下层小人物,这两人的心理早被那个环境扭曲,忘记了在那个等级森严的社会中,主子们可以“每日家偷鸡戏狗,爬灰的爬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他们却不行。稍有出格行为或“念头”,只能死路一条,实际也是那种环境的牺牲品,有深刻的社会必然性。
    《红楼梦》中涉嫌犯罪的情节有:
    1,罪名:故意杀人罪;
    犯罪嫌疑人:薛蟠;王熙凤,来旺儿等。
    2,罪名:包庇罪:
    犯罪嫌疑人:贾政,王子腾,薛姨妈,王夫人等;
    3,罪名:徇私枉法罪;
    犯罪嫌疑人:贾雨村;
    4,罪名:枉法裁判罪
    犯罪嫌疑人:贾雨村,长安节度使云光,都察院察院,
    5,罪名:虐待罪
    犯罪嫌疑人:王熙凤、贾琏等;
    6,罪名:行贿罪
    犯罪嫌疑人:王熙凤,贾珍,贾蓉等;
    7,罪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犯罪嫌疑人:薛蟠,薛姨妈等;
    二、薛蟠故意杀人案。
    “贾雨村授了应天府,一到任就有件人命官司详至案下,却是两家争买一婢,各不相让,以致殴伤人命”,凶手逍遥法外。这就是《红楼梦》开场不久发生的薛蟠故意杀人案。
    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有两个:一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二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薛蟠的年龄,书中有明确交代,“今年方十有五岁”⑷。但此时距案发时间已有一年,原告“告了一年的状,竟无人作主”。可见,薛蟠作案时年龄应是十四岁。罪犯的刑事责任年龄,应以犯罪行为发生之时为准。我国现行法规定,年满十六岁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薛蟠涉嫌故意杀人,须按上述八类重犯罪承担特殊刑事责任,十四岁已到责任年龄。官府当时缉拿薛蟠,说明依清律他也当承担责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同时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除非有精神病。薛蟠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此案属共同犯罪,当时告的就不止一人,是按共同犯罪立案的。可是“凶身主仆已皆逃走”。薛蟠是犯,指使者,不排除也直接出手打人,行凶者可能主要是“豪奴”,毕竟薛蟠年龄小。以薛家之富,盘踞金陵之久,涉案豪奴当不止一人,不作讨论。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薛蟠行凶,“恃强喝令家下豪奴将冯渊打死”,故意心态展现无疑。但本案贾雨村接手时,作者用了“殴伤人命”四字,使人疑心薛蟠的行为或许仅在阻止冯渊要人,不一定非把他打死。薛蟠的主观意志,到底欲置冯渊于死地,还是意在给他个“教训”?事关案件性质,有必要分析。《红楼梦》对薛蟠的行为给出了三种说法。门子的说法是:“那薛家公子岂是让人的,便喝着手下人一打,将冯公子打了个稀烂,抬回家去,三日死了”;冯渊的老仆告:“无奈薛家原系金陵一霸,依财仗势,众豪奴将小人的主人竟打死了”;作者以第三人称写的是:“薛蟠见英莲生的不俗,立意买了,又遇冯家来夺人,因恃强喝令家下豪奴将冯渊打死”。门子说话,是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便劝说贾雨村不要过于认真,此案与他的恩人有关,故意采用一种轻描淡写的口气,有意无意使人产生薛蟠并非执意要打死冯渊,冯渊是伤重不治而死。但把人打到“稀烂”,如不置人死地,何至于如此下手?老仆是为主人喊冤,可能说话会宁重勿轻,但“众豪奴将小人的主人竟打死了”这句话中无意识流露了他的吃惊心态。冯家是去要人的,一定会预见薛家“依财仗势”,会拒绝交人,甚至打人,但如此下毒手,出乎意料。把这句话与门子所说“打了个稀烂”相互印证,客观地反映了当时薛蟠的疯狂心态。若再以第三人称叙述作为客观评价标准,清清楚楚地表明薛蟠当时就是要打死冯渊。其实,想替薛蟠掩饰的门子,对薛蟠的形容是很到位的,他说:“这薛公子的混名,人称呆霸王,最是天下第一个弄性尚气的人,而且使钱如土,…,遂打了个落花流水”,他根本不会在乎打出人命,他当时的主观意志,如果不是希望打死冯渊,至少也是放任死亡后果的产生,充其量是“间接故意”。薛蟠的故意是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人。
    犯罪客体: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是人的健康权。薛蟠的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都直指受害人生命,侵犯的是人的生命权。
    犯罪的客观方面:在人的意识支配之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这是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薛蟠指使手下家奴打死冯渊,实施了积极的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与薛蟠杀人案有关的案件
    薛蟠杀人案,牵扯进一批《红楼梦》的要人,并发引出好几个犯罪案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⑸本罪的犯罪行为特征是,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予以收买。主观是故意。犯罪客体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英莲在五岁时被人贩子拐走,薛蟠“不想偏遇着那拐子,…,见英莲生的不俗,立意买了做妾”,触犯了本罪。据此,薛蟠至少应当两罪并罚。
    窝藏、包庇罪。⑹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正在受到追查或者正在逃匿的人,既包括已决犯,也包括未决犯。薛蟠身负命案,被应天府追捕,是在逃的未决犯。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是,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正在受到追查或者正在逃匿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薛蟠打死冯渊后,“没事人一般,只管带了家眷走他的路,”住进贾府。“人命官司一事,他却视为儿戏,自以为花上几个臭铜,没有不了的”。但老谋深算的薛姨妈,决不会如此肆无忌惮,这个四十岁的寡妇会调动一切手段保护自己唯一的儿子。说她不知道薛蟠杀人,不可能,因为薛蟠进京,是“同了母妹”一起走的,买来的英莲随行。首先,薛姨妈写信给王夫人等人报信,随后带薛蟠一起执意住进贾府,是为凶犯“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其次,贾雨村最后是以凶手“暴病身亡”结案的。但让薛蟠假死,必须有人证、物证。无论谁作此假证,薛姨妈至少是共犯:薛蟠始终与她住在一起,装不了糊涂,是“假证明包庇”,她是本罪主犯。此案薛宝钗也肯定参与,因为她也有作假证嫌疑:明明哥哥活着,却当死了;她是薛姨妈的主心骨,薛姨妈“有了正经事”一定同“他商量”,而薛蟠杀人恐怕是薛家最“正经”的事了。薛姨妈一定会同她商量如何处理,她也一定会出谋划策。但她年龄太小,十二岁,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不能论罪。清律如有不同规定,另说。
    贾政、王子腾、王夫人、王熙凤等人,是窝藏、包庇罪共犯。这都是薛蟠最有权势的至亲,薛姨妈会在第一时间通知这些人,她要靠这些人消灾。林黛玉进贾府第二天,一早到王夫人处请安,正碰上“王夫人与王熙凤在一处拆金陵来的书信”,及“王夫人之兄嫂处遣了两个媳妇来说话”。“黛玉虽不知原委,探春等却都晓得,是议论金陵城中所居的薛家姨母之子姨表兄薛蟠,依财仗势打死人命,现在应天府案下审理。”这封信谁能写,当然是薛姨妈,事关唯一儿子的性命,不容出任何纰漏,她肯定亲自出马。上述人等接信后,明知薛蟠杀人,却收留其入住贾府,无一能逃脱窝藏、包庇罪责。不只这些人,荣、宁二府都会牵连进来,贾赦,贾珍无一不是知情人,一旦事发,四大家族的整个根基将会随之动摇。
    贾雨村徇情枉法罪⑻:此罪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表现有三类行为:对明知无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有罪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无罪判有罪、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贾雨村是应天府的知府,主审薛蟠案。门子提供的护官符,使他对四大家族的密切关系了如指掌,本案与四大家族的利害关系他当然清楚。为报答贾政知遇之恩,也为日后通达进一步铺路,他“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案件一了,“急忙作书信二封,与贾政并京营节度使王子腾,不过说令甥之事已完,不必过虑等语”。曹雪芹笔锋真是犀利,寥寥几字,雨村欲显故隐,据以邀功的心态活现纸上。这个人物是曹雪芹用心塑造的官吏典型,他“虽才干优长,未免有些贪酷之弊”,首次出仕不久,即被革职。再次复出,第一件公案就把杀人犯放了,可以说以权谋私无所顾忌。在贾府衰败过程中,他与王熙凤一内一外,相互“呼应”,从根基上侵蚀着贾府。平儿骂他“哪里来的个饿不死的野杂种,认了不到十年,生了多少事出来”,一点不假。此案最后东窗事发,贾雨村自己身败名裂,四大家族也将一起被带入覆灭的命运。
    四、王熙凤故意杀人(未遂)案
    薛蟠杀人当时就立案定性了,王熙凤杀人案完全不同。不仅在当时没有暴露(即前八十回里),贾家败落也未必一定与此有关,但贾琏休妻,无疑与此直接有关。
    案由:尤二姐在嫁给贾琏之前, “已有了婆家的,女婿现在才十九岁” ,是自小父母指腹为婚。以后因为“张家遭了官司,落败了家产,弄得衣食不周,那里还娶得起媳妇”,于是其“父亲得了尤婆十两银子,退了亲的,这女婿尚不知道,原来这小伙子名叫张华”。封建社会是包办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可以指定婚姻,当然也可以解除婚姻,张父写了“退婚文约”,立了字据,又拿了尤家的退婚钱,张华从此与尤二姐已经没有关系了。王熙凤要拔掉尤二姐这颗眼中刺,必须寻找理由。她竟不惜胁迫张华状告亲夫:“国孝家孝背旨瞒亲,杖财倚势,强逼退亲,停妻再娶”,以便打压贾琏,挤走尤二姐。张华“深知其中利害”,不仅因为贾琏娶尤二姐并无法律障碍,更要命的是告状缘由直指贾琏亵渎皇权,岂是儿戏。最终堂堂的衙门还是成了凤姐泻私愤的工具。目的达到后,王熙凤起了杀心,要把知情人张华灭口。本案是王熙凤一系列劣迹中最严重的一个,连“把宁国府竟翻了过来的”贾珍都未必料得到。他防到了风姐可能告状,叹服:“只亏他大胆子”,未必能想到风姐对尤二姐存的是杀心。心狠手毒谋杀张华更应在其意料之外。
    犯罪主体:王熙凤、来旺儿。首犯王熙凤,是《红楼梦》中仅次于宝、黛,塑造最成功的人物。来旺儿是娘家带来的陪房,男仆中第一得凤姐信任的,借力处不比平儿少。庚辰本六十七回“闻密事凤姐讯家童”,凤姐得知尤二姐之事后,首先叫来旺儿核实,旺儿回答不知,“风姐听了,下死劲啐了一口,骂道:‘你们这一起没良心的混账忘八羔子!都是一条藤儿,打量我不知道呢。先去给我把兴儿那忘八羔子叫了来,你也不许走,问明白了他,回来再问你。好,好,好,这才是我使出来的好人呢!’”,这三声好,已把旺儿的特殊性显露出来。审完兴儿,“凤姐又叫:‘旺儿呢’,旺儿连忙答应着过来。凤姐把眼睛直瞪瞪得瞅了两三句话的功夫,才说道:‘好旺儿,很好,去吧!外头有人提一个字儿,全在你身上!’” ⑼这一声“好旺儿”,一阵长时间的定睛熟视,一个“很好”的夸奖,风姐对这个心腹家奴的失望已溢于言表。旺儿是风姐谋杀张华的唯一知情人,也是执行者。主仆二人一个指使,一个实施,一个是主犯,一个是胁从犯。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王熙凤杀人是灭口。灭什么口?就是要把指使张华状告亲夫的黑幕永远掩盖起来。贾琏可以容忍张华告他,但不可能容忍王熙凤背后指使,没有一个男人会让老婆如此耍弄。贾琏曾借鲍二媳妇之事对风姐拔剑相向,早已忍无可忍,此事一旦暴露,岂能饶过?凤姐安在贾琏头上的罪名也确实令人心惊:“国孝一层罪,家孝一层罪,背着父母私娶一层罪,停妻再娶一层罪”,竟有四个。国孝是“老太妃已薨”(五十八回),连贾母等都去守灵;家孝是贾敬“吞金服砂,烧胀而殁”(六十三回),。清制,国孝期间严禁婚庆娱乐活动,当今皇上又对“孝”格外重视,竟能“大开天地之恩”,允许嫔妃出宫探亲,岂能容忍国孝期间贾琏这样的贵族办婚事!而尤家嫁女是贾敬治丧期中,贾珍是有官职的,更应罪加一等。“国孝、家孝”两罪,贾琏够得上被“公诉”了,只有死敌才能如此下手。凤姐挑战封建社会三纲之一的“夫为妻纲”,那个时代最基本原则,一旦真情爆露,无论她多么精明,多么家世显赫,多么在老太太前得势,谁也不会帮她,谁也帮不了她。深知此事利害,凤姐后悔“不该把刀把儿递给外人”,产生灭口杀机。
    犯罪的客观方面:首先,王熙凤制定了两种杀人方案,“或讹他做贼,和他打官司,将他治死,或暗中使人算计”;其次,挑选了动手时机:张华父子离京回原籍之时;第三,亲自选定杀手;最后,下达命令,“务将张华治死,方剪草除根”,派出旺儿实施追杀。
    本案的特殊在于,王熙凤的杀人行为停止于未遂状态。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⑽,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停止形态。风姐杀害张华父子的行动“已经着手”,二人侥幸逃脱,完全出于凤姐的“意志”之外。罪行虽没有达到“即遂”所要求的完整形态,但完全具备杀人未遂的修正犯罪构成,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杀人罪名成立。旺儿虽是杀人共犯,但由于主动停止犯罪,属犯罪中止。旺儿这个角色,不由人想起《铡美案》,陈世美派出杀手,追杀秦香莲母子。面对可怜的母子三人,杀手实不忍下手,最后竟自杀身亡。旺儿中途停手,乃是因为 “人命关天,非同儿戏”,害怕了。曹雪芹对旺儿的处理,或许受到这个故事的启发。
    王熙凤还同时触犯与此案有关的其他罪名:
    行贿罪:凤姐唆使张华状告贾琏、贾蓉,“只要虚张声势,惊唬而已”。为免假戏真做,她叫来娘家的王信,“拿了三百银子给他去打点”都察院,都察院“又素与王子腾相好”,自然依计行事了⑾。既利用婆家,又利用娘家,以两家的权势谋一己之私,真是机关算尽。
    虐待罪:本罪是特殊主体,要求与被虐待对象共同生活。主观是故意。客观表现为对行为对象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劳动、不给治病等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尤二姐是贾琏明媒正娶的小老婆,当时合法,与风姐共同生活,属贾琏的家庭一员。风姐亲自把尤二姐接入家门,当然得承认此门亲事。按理,尤二姐在家中地位仅次于风姐,二人也以姊妹相称。悲剧在于,尤二姐对王熙凤的为人根本没有认识,既没有真正理解兴儿说的“人家是醋罐子,他是醋缸醋瓮”,摸了老虎屁股,自己还不知道,更想不到其“心里歹毒”的程度,以为“我只以礼待他,他敢怎样”。王熙凤对她不是虐待,是心存杀机。她要“用借剑杀人之法,坐山观虎斗”,“杀了尤二姐”!王熙凤的手段,尤二姐很快开始领教,赚入大观园后不过三天,就连饭也难吃到口了,“或早一顿,或晚一顿,所拿来之物,皆是剩的”。一个姨太太,大小是半个主子,竟至于连饭也吃不上,贾府上下几百号人,没人能改变这种局面,可见风姐之淫威。原指望忍一忍到贾琏回来,谁知贾琏又得了一个秋桐,早把尤二姐忘在脑后,凤姐乘机变本加厉地迫害,“那茶饭都系不堪之物”,“众人…不免又往下踏贱起来”。尤二姐终于看清,自己“哪里是她的对手”,绝望自尽——完全是被风姐逼死的。
    追杀张华父子,是八十回《红楼梦》风姐一系列恶行中社会危害性最大,主观恶性最强的一个。从“弄权铁槛寺”开始,风姐把手伸向贾府大门之外,尝到“坐享了三千两”白银的甜头,之后,“胆识愈壮,有了这样的事,便恣意作为起来”。到尤二姐入门时,已胆大包天,无所忌惮。对尤二姐、张华父子直起“杀”心,表明她已不惜伤天害理,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机关算尽太聪明,反算了卿卿性命”,这是她作恶的顶头。她已为自己的身败名裂创足了条件,从此走向“一从二令三人木,哭向金陵事更哀”的末路。
    本案还牵扯出贾珍行贿罪、都察院枉法裁判罪等案,不再详述。
    五、小结
    贾、史、王、薛四大家族,是完全依靠皇权寄生的白食阶层,号称“钟鸣鼎食之家,翰墨诗书之族”,却不创造一丁点财富,奢华生活全靠皇上恩赐。所以即使贵为皇亲国戚,这些豪族内心深处始终有挥之不去的担忧。曹家的鼎盛时期是康熙时代,康熙六次南巡,四次以曹雪芹祖父曹寅任所江宁织造署为行宫。然而最能体会“高处不胜寒”的正是曹寅,他“每出拥入邹,必携书一本,观玩不辍,人问公何好学?曰:‘非也!我非地方官,而百姓见我必起立,我心不安,故借此遮目耳!’” ⑿,心底之惴惴不安可见一癍。曹寅极富才华,深谙一朝天子一朝臣,“君子之泽,五世而斩” 的道理。他预见曹家必有败落的一天:“时拈佛语,对坐客云:‘树倒猢狲散’” ⒀。这句传世的“紧箍咒”,曹家无人不知。曹雪芹也借《红楼梦》中秦可卿之口再次复述:“婶婶,你是个脂粉队内英雄,连那些束带顶冠的男子也不能过你,你如何连两句俗语也不晓得?常言月满则亏,水满则溢。又道是,登高必跌重。如今咱们家赫赫扬扬,已将百载,一旦倘或乐极生悲,若应了那句树倒猢狲散的俗语,其不虚称了一世的诗书旧族了!”脂砚斋批语:“‘树倒猢狲散’之语,余犹在耳,屈指卅五年矣。伤哉,宁不恸煞!”不过进一步证实了这梦魇般的咒语始终伴随着曹家,直到变为现实。
    然而皇上的变脸虽不可预测,自己的行为却可以控制。可惜的是,这些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的豪门贵族总是以自己的作孽加速其覆亡的进程,为改朝换代的皇上剪除异己提供口实。我们现在已知,曹家是在雍正六年,即1728年被革职查抄,罪名竟是“骚扰驿站”⒁!虽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但曹家上至主人,下到豪奴,做出“骚扰驿站”这类事情完全可能的,只要看看荣、宁二府主子、奴才的飞扬跋扈,就不会怀疑。此事一定给曹雪芹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象,因此薛蟠、王熙凤这两个看似轻描淡写的涉讼情节,曹雪芹一定要写。正如“骚扰驿站”成为曹家覆亡的导火索,《红楼梦》中的薛、王两案,一定会在最后成为贾府“树倒猢狲散”,“家亡人散各奔腾”的导火索。贾雨村乱判葫芦案后,深知门子对他徇私枉法的勾当了如指掌,“到底寻了个不是,远远的充发才罢”,打发走了。此处有脂砚斋侧批:“又伏下千里伏线”, ⒂已经说得很明白。可以想见,一旦这个案子事发,拔出萝卜带出泥,必将把贾、薛、王、史等四大豪门的一批主要人物牵扯进去,“忽喇喇如大厦倾,昏惨惨似油灯尽”,贾府将由此全面崩溃。
    注释
    ⑴霍国玲,紫军校勘:《脂砚斋全评石头记》,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159页。本文所引脂砚斋批语,均以此书为本。
    ⑵本文所引红楼梦正文,均以周汝昌汇校:《红楼梦》为本。不一一注出。
    ⑶周汝昌汇校:《红楼梦》,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版,125页。
    ⑷周汝昌汇校:《红楼梦》,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版,40页。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⑺周汝昌汇校:《红楼梦》,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版,40页。“薛家仗势依情,偏不相让,固致颠倒未决。”已点明此案已立案多时。
    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⑼冯其庸重校评批《红楼梦》,辽宁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版,1162页。
    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⑿余英时等:《四海红楼》,作家出版社,2006年11月第一版,107页。语出袁枚《随园诗话》卷二。
    ⒀蔡义江:《蔡义江解读红楼梦》,漓江出版社,2005年11月第一版,54页。
    ⒁蔡义江:《蔡义江解读红楼梦》,漓江出版社,2005年11月第一版,198页。
    ⒂霍国玲,紫军校勘:《脂砚斋全评石头记》,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59页。
    原载:《红楼研究》2009年3月第1期
    
    原载:《红楼研究》2009年3月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评论
批评
访谈
名家与书
读书指南
文艺
文坛轶事
文化万象
学术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