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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家出于稗官說新考

http://www.newdu.com 2017-10-22 文学遗产网络版 佚名 参加讨论

    “小說”一詞,源遠流長,先秦諸子著作中已作爲异派言說之價值判斷而出現,又在漢代目錄學著作中被歸類作諸子十家中唯一不入流品的一家,而爲後世目錄學收納駁雜之作開了方便之門。近代以來,隨著西學東漸,才被與西方諸如novel等撰作對應起來[1],加諸西方的文學觀念,主要被賦予虛構性叙事的職能。當然,其概念本身,在中國漫長的歷史中已不斷在發生演變,尤其是經過了民間口傳叙事文學的發展、壯大,亦正因爲如此,近代以來對于小說觀念的辨析,往往是以西方這種虛構的叙事爲衡鑒,通過向前梳理、追溯中國歷史上“小說”這一質性的發生、發展而實施的。不過,這種梳理、追溯遇到的問題在于,近代以來西方文學觀念影響下的“小說”概念,與中國早期目錄學所反映的“小說”概念,雖沿用同一名詞,却畢竟在實質上有相鑿枘處,以致常常有研究者或不得不捨弃早期目錄學記載的“小說”而另探其源,或爲彌合上述兩種不同的“小說”概念而曲爲其說;亦已有研究者意識到這一問題對我們研究所造成的困境,因而提出應對古典目錄學的“小說”和今天文學性的“小說”概念予以區分和正名[2]。我認爲,這樣的工作非常有必要,而要對早期目錄學的“小說”概念予以正名,恰恰應先切斷西方虛構性叙事文學視野下的這種追溯,通過回到當時的歷史語境,還原中國早期“小說”的原始意義。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對班固《漢書·藝文志》所載錄的“小說家者流,蓋出于稗官”之推斷重新加以探討,不失爲一種途徑,因爲釐清其所說的“小說家”與“稗官”之間的關係,探察此說背後相關的社會文化環境與制度,至少亦會對證實當時人們于“小說”性質的認識有所裨益。
    一、顔師古注與相關討論
    欲究明“小說家者流,蓋出于稗官”一說,關鍵在于求證何爲“稗官”。而恰恰在這一問題上,距班固時代不算太遠的魏人如淳,概念已不甚明晰,儘管他依據自己生活時代所有的“偶語爲稗”的說法,注“稗音鍛家排”,這或許對探究其時“小說”在民間誹議與俳諧之間的形態演化提供了有用的綫索[3],但從其推引《九章算術》“細米爲稗”之釋,輾轉往《漢志》所說“街談巷語”之“細碎之言”方向理解來看,他對“稗官”的認識,確屬“望文生義”[4],這可由我們下面所要探討的出土秦漢律簡中“稗官”之義得到證明。相比較之下,時代更晚的顔師古所作注釋,以現今的研究證之,要顯得有據而接近事實。他一方面通過與如淳之注不同的聲訓——“稗音稊稗之稗,不與鍛排同也”,將“稗”之語義直接拉回到“稗官,小官”的對應訓釋;另一方面則通過徵引“《漢名臣奏》唐林請省置吏,公卿大夫至都官稗官各减什三”之文獻所載[5],從漢代官制中尋找佐證。其意義首先在于表明“稗官”一詞所出有自,至少爲漢人所使用。此條材料如《兩漢博聞》(四庫館臣據晁公武《郡齋讀書志》所載,作宋楊侃編)卷四、周紫芝《太倉稊米集》卷四十六、王應麟《玉海》卷一百二十六、方以智《通雅》卷二十四皆因仍載錄,然直到當代學者,才有更爲詳細的探討。當然,這是因為,顏氏這樣的解釋仍過於簡略,據此,我們仍無法知曉所謂“稗官”的來龍去脈及其具體秩級、職能。但無論如何,其說影響深遠而遞傳至今,不管是否被認可,畢竟成爲當代學者不可繞過的研究基礎。
    在跨入新世紀之前,研究者有關“稗官”的探討,基本上以傳世文獻爲主,從語源學與古代相關官制入手,展開進一步的鈎稽、考證。其中顔注所引《漢名臣奏》唐林請省置吏的這一條材料,成爲他們實際關注的重心,鑒于傳世文獻于“都官”頗有可徵,研究者一般皆著眼於“都官”與“稗官”之關係,來推測“稗官”所指稱。余嘉錫先生引據《廣雅·釋詁》之釋“稗”爲“小”,支持顔氏“稗官”爲“小官”說,又據《漢書》“昭帝紀”、“食貨志”顔師古注“中都官,京師諸官府也”,以為“中都官,即都官也,故司隸校尉有都官從事一人,主察舉百官犯法者。夫都官既爲京官之通稱,唐林以都官稗官幷言,是稗官亦小官之通稱矣。”他從《左傳·襄公十四年》、賈誼《新書·保傅篇》等有關先秦“士傳言”制度的記載,推定采道途之言的“稗官”即所謂“天子之士”,《周禮》鄭玄注即曰:“小官,士也。”比諸漢之“稗官”,認為是“指四百石以下吏言之”。[6]周楞伽先生《稗官考》亦同意“稗官”爲天子左右之士的說法[7]袁行霈先生則懷疑此說,認為“天子之士長居天子身邊,官秩雖低,也不應稱小官”,因而另從“稗的本義為野生的稗禾”相闡發,推測“稗官應指散居鄉野的、沒有正式爵秩的官職,他們的職責是採集民間的街談巷語,以幫助天子了解里巷風俗、社會民情”,“都官既然是京官,那麼稗官當然是京官以外的小官了”,故以浦江清先生所說的“稗官”無非是鄉長里長之類為“近是”[8]。持“稗官”不等於士之說的,還有饒宗頤先生。此外,潘建國氏《稗官說》又據《後漢書·輿服下》所引《東觀書》(可參《東觀漢記》卷四)糾補余說,認爲都官有中、外之分,乃由漢官中朝、外朝之分而來,故余氏以“中都官”即“都官”實誤,而“‘都官’既爲泛稱,則‘稗官’自亦爲泛稱;‘都官’既有令、丞、從事、長史、書佐、侯、司馬等屬,已經包括了大小官員,則‘稗官’便不會也不應是‘小官之通稱’,而應具有某種特別的指向,即泛指那些將如稗草一般‘鄙野俚俗’之內容說與王者聽聞的官員”,故其在“稗”之釋義上略同于袁行霈先生,認爲須從“鄙野俚俗”義項著眼,“這一義項的‘稗’字正可與‘都’字相對應”[9]。其實際用意則在于重新闡釋《隋書·經籍志》所建立的“小說家”與周官之土訓、誦訓、訓方氏之間的對應關係,而將漢代的待詔臣、方士侍郎一類視作其流變。
    以上圍繞“稗官”的討論實各有啓發,也引出了不少問題,然在今天看來,由于這些闡釋所能利用的傳世文獻畢竟缺乏有關“稗官”的直接材料,因資源有限,僅依靠對間接材料的理解、推斷,難免會出現偏差,即便有相同的取資、相近的思路,結論亦相去甚遠。幸運的是,隨著近十餘年來相繼公布的出土秦漢律簡中相關資料的發現,以及對這些出土文獻全面研究的展開,這一求證便有進一步深入、落實之可能,只不過我們的方法會以秦漢官制的相關辨析爲主,而輔諸語源學的推究。
    二、出土秦漢律簡中的“稗官”
    最早在“稗官”考釋上引入出土文獻資料的是饒宗頤先生,他在《秦簡中“稗官”及如淳稱魏時謂“偶語為稗”說——論小說與稗官》一文中,首先根據新出土雲夢秦簡中“令與其稗官分,如其事”一語,認爲“《漢志》遠有所本,稗官,秦時已有之” [10]。不過,該文始撰于上世紀七十年代末,因時代甚早,而有關秦簡的全面研究尚未展開,加上他所考察的重心主要在如淳注上,亦即關于“小說”形態本身,故其意義更多地是在爲研究者開啓結合出土文獻資料進行研究的新思路。近年來如陳洪氏撰《稗官說考辨》一文,即有意標舉此一路徑,對“稗官”重新予以探討。他利用已公布的出土秦簡資料及相關研究,不僅對饒宗頤先生已關注的睡虎地秦簡所涉“稗官”這一條材料作了較爲深入的檢討,又補充幷論證了另外一條龍崗秦簡的資料,由此得出結論,“秦漢以來之‘稗官’,是對縣令至于鄉長等各級附屬小官吏的泛稱,其職能也是廣泛的,其中有職掌文書的。據此上推,則《漢志》所謂先秦之‘稗官’,也應當是泛指一些低級的小官微吏”,故而證實顔注“稗官”爲“小官”大致不錯[11]。這其實已接近事實的真相,然而由于秦漢官制中的中央直屬及地方行政機構的低級職官系統的確相當複雜,出土文獻研究界與史學界的研究亦衆說不一,要完全澄清相關的細節與疑問,確有相當的難度,陳文因此認爲“要從‘稗官’之官名、職能去弄清小說家和小說的起源問題,恐怕是行不通的”,轉而提出“大膽放弃‘稗官’一詞去追尋‘小說家’、‘小說’的起源問題,另闢蹊徑”,或“不糾纏‘稗官’的細節,重新理解《漢志》關于‘小說家’的整個記載”(同上),我覺得多少有點可惜。鑒於“小說”材源與“小說”著錄之間的區別,弄清“稗官”之秩級、職能看似與“小說”的起源關係不大,但于中國早期“小說”性質的還原考察却不可或缺,而要重新理解《漢志》關于‘小說家’的整個記載,脫離了“稗官”之細節實證恐亦難以真切。因此,我們仍有必要依據更多新出土的資料,結合傳世文獻的發掘、排比,充分借助出土文獻研究界與史學界已有相關問題的探討所得,將對“稗官”說的考察繼續進行下去。
    在考究上述兩條記述“稗官”的秦簡之前,我們先來看比較晚近出土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相關記載:
    (四六九)都官之稗官及馬苑有乘車者,秩各百六十石,有秩毋乘車者,各百廿石。(四七〇)[12]吏告官及歸任行縣道官者,若稗官有印者,聽。券書上其廷,移居縣道,居縣道者皆封臧(藏)。(四二六)[13]
    這兩條材料,前者出于《秩律》,後者出于《金布律》。鑒於《秩律》“較爲全面系統地載有漢初上自朝廷公卿文武百官和宮廷官員及其屬吏,下自漢廷直接管轄的郡、縣、道直至鄉部、田部等基層行政組織長吏和少吏,以及列侯、公主所封食邑的吏員名稱和秩祿石數” [14],我們首先可相當直觀地看到所謂“稗官”在漢官系統中的地位,其級別是自二千石以下所有秩次中最低的兩級,即“有乘車者”為百六十石,“有秩毋乘車者”為百廿石。值得辨析的倒是何謂“都官之稗官”,這又恰可跟前舉顔師古注引《漢名臣奏》中唐林請省置吏之疏相聯繫。關于“都官”,自睡虎地秦簡公布以來,已頗爲出土文獻研究界與史學界所關注,而隨著尹灣漢簡與張家山漢簡的公布,研究者綜合傳世文獻與出土秦漢律書,有了更具體的進展。大致說來,“都官”指直屬朝廷的機構,漢代稱京師諸官府爲“中都官”,亦有不在京師而派出地方的,如郡、國皆有“都官”,其在縣設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稱爲“離官”;“都官”主要負責各項專業事務,不涉及地方行政。有研究者據此《秩律》中的相關記載推測,列卿名下設有令、丞或長、丞的下屬機構,大概都屬於都官。而這些設有令、丞或長、丞的機構,其長官與縣的長官秩次相同,即令爲千石至六百石,長爲五百石至三百石(漢成帝時取消了八百石和五百石兩個秩次)[15]裘錫圭先生曾解釋睡虎地秦簡《法律問答》“命都官曰長,縣曰嗇夫”,其意思應該是說,“中央或內史與郡的屬官之長稱長,縣的屬官之長則稱嗇夫” [16],這是很值得我們注意的。這也就是說,“都官”之官吏是直屬中央諸官府之屬官,不管它是在京師還是地方,而與地方縣級行政機構的官吏相對待而言,其長官(所謂“都官令、丞”之類)即是這樣的屬官之長,而所謂“都官之稗官”,即都官的下級屬吏,以人們一般皆認為是“都官”的鹽、鐵官為例,其屬吏就有令史、官嗇夫、佐等,這亦與縣的屬吏相對應,其秩祿則有百石、斗食、佐史之級別,而“漢制計秩自百石始”,是即所謂“有秩”[17],百石以下的斗食、佐史之秩還不算正式官秩。對照《漢書·百官公卿表上》:
    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爲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長吏。
    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
    我們看到,如果說,與縣的長官秩次相同的“都官”之長乃“長吏”,那麽,作爲其下級屬吏的“都官之稗官”即屬“少吏”階層,故顔注“小官”,實可具體化爲這樣的“少吏”。至於唐林上奏建議“公卿大夫至都官稗官各减什三”,應該是就直屬朝廷的機構官吏而言,首先是“都官稗官”與 “公卿大夫”相對,前者是後者管轄諸官府的屬官;其次是“都官”與“稗官”相對,前者指“長吏”,後者指“少吏”。上舉《金布律》(金布指倉庫錢糧)一條材料,言及 “稗官有印者”, 此“稗官”印當即所謂“小官印”,如張家山漢簡《賊律》:“偽寫徹侯印,棄市;小官印,完為城旦舂(一〇)。”居延漢簡“初元五年四月壬子,居延庫嗇夫賀以小官印行丞事,敢言”(合校三一二•十六)[18]亦可為證。而據《漢官儀》卷下:“孝武皇帝元狩四年令通官印方寸大,小官印五分。”《漢舊儀》卷下:“下至二百石皆為通官印。”我們亦恰可印證,所謂“稗官”或“小官”,正是百石以下的“少吏”。
    我們再來看陳洪氏已引證的秦簡中有關“稗官”的記述:
    官嗇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備者,令與其稗官分,如其事。(《睡虎地秦墓竹簡》八三)[19]縣、道官,其傳……。取傳書鄉部稗官。其【田】(?)及【作】務……(《龍崗秦簡》九、十)[20]
    這首先表明,正如饒宗頤先生已指出的:“稗官,秦時已有之。”而它亦是漢承秦制的一種反映。前一條,出自《金布律》,《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者譯解為:“機構的嗇夫免職,點驗其所管物資而有不足數情形,應令他和他下屬的小官按各自所負責任分擔。”[21]這裏比較棘手的,是對于“官嗇夫”的解釋,一般認爲是負責某一方面事務的“嗇夫”的通稱,然其名目繁多,且在秦代,縣令、長一度也被稱爲“嗇夫”(所謂“大嗇夫”、“縣嗇夫”),情况相當複雜;尤其在歸屬都官或縣的機構問題上,學界的判定頗不一致。裘錫圭先生于1999年嘗撰長文《嗇夫初探》,對戰國到漢代的各種嗇夫作了相當詳實的梳理、考證,他認爲,從秦律來看,各種官嗇夫的確絕大多數是縣的屬官,只有少數是例外(如苑嗇夫應屬于都官)。如果要把這種嗇夫(“都官在其縣者”)也包括進去,對于上引《法律問答》“縣曰嗇夫”那句話的涵義,就需要理解得廣泛一點,不但縣直屬各官之長稱嗇夫,都官設于縣的離官之長也稱嗇夫。從漢代的情况來看,嗇夫除了一般都是一官之長以外,還有一個共同特點,那就是他們都是百石以下的小官吏。其秩次分有秩(百石)和斗食兩級,都屬於少吏的範圍[22]。根據這樣的論析,特別是他把“官嗇夫”理解爲“少吏、小官之長”,“縣令、長之下的官吏,除了丞、尉是長吏,一般都是少吏,所以縣屬各官之長一般都稱嗇夫。都官之長,秩別與縣、令長相當,他們的屬官之長,一般也是百石以下的少吏,所以也往往稱嗇夫” [23],那麽,所謂“與其稗官分”之“稗官”,當指同爲“少吏”的吏員,“嗇夫”是這種“少吏”之長。後一條,《龍崗秦簡》整理者譯解為:“縣、道官府,其傳送……。在鄉政府稗官處領取傳書。凡田獵與做工……”[24]這裏又出現一個“鄉部稗官”,亦需要我們稍加辨析。所謂“鄉部”,或簡稱“部”,是分部而治的意思,也就是說,鄉政府是縣政府的派出單位;“鄉部稗官”當與縣、道官相對而言,指的是縣、道官府分部鄉亭的屬吏,如鄉嗇夫、鄉佐即是這樣的屬吏。漢代仍有“鄉部”,如《漢書·韓延壽傳》:“延壽大喜,開閤延見,內酒肉與相對飲食,厲勉以意告鄉部,有以表勸悔過從善之民。”《後漢書·左雄傳》:“鄉官部吏,職斯祿薄……鄉部親民之吏,皆用儒生清白任從政者……”常為人引證。《漢書·百官公卿表上》明確將“鄉官部吏”列入百石以下的“少吏”階層,幷略述他們的職能曰:
    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徼。三老掌敎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徼循禁賊盜。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减,稀則曠,鄉、亭亦如之,皆秦制也。
    《續漢書·百官志五》有更詳之記載,可參看。唯其中“三老”不屬于行政屬吏,乃地方自治組織,嚴耕望先生即曾辨之說:“近人恒以與有秩、嗇夫、游徼、亭長幷論,失之遠矣。有秩、嗇夫、游徼、亭長等乃郡縣屬吏分部鄉亭者,純爲地方政府之行政屬吏。”[25]
    三、關於“稗官”的結論及其語源推測
    綜上,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所謂“稗官”,在秦漢是指縣、都官之屬吏,具體秩次在百六十石以下,是所謂的“少吏”階層。他們處于整個官僚系統的最基層,且根據相關文獻及研究,無論縣、都官之令、長,其辟除屬吏皆以所在縣及鄰縣爲限,任用本籍人[26],顯示了一種地緣性特徵。故如章太炎在《諸子略說》中說,“是稗官為小官近民者” [27],是切中肯綮的。由此來看余嘉錫先生由推定“稗官”即所謂“天子之士”, 而認爲漢之“稗官”是“指四百石以下吏言之”,應屬有誤,無論依照其所引《春秋繁露·爵國篇》:“大國上卿,位比天子之元士,今八百石,下卿六百石,上士四百石,下士三百石。”還是《續漢書·百官志》于三公下引《漢舊注》曰:“東西曹掾比四百石,餘掾比三百石,屬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比古元士三命者也。”比二百石以上當古之士[28],這樣的理解應無大的出入,而“少吏”的秩次恰恰在百六十石以下。另如饒宗頤先生也已指出,如《國語上》載邵公之言,恰恰是“庶人傳語”而非“士傳語”,這其實也是值得我們關注的。有研究者已經注意到,漢及以前典籍中如《呂氏春秋·達鬱》、《淮南子·主術》亦皆作“庶人傳語”,而此“庶人”,可以理解爲《孟子·萬章下》、《禮記·王制》所說的“庶人之在官者”,孫奭疏或即本鄭玄注,皆曰“庶人在官者”乃“謂府史之屬,官長所除,不命于天子君也”,這又可由《書·胤征》之“嗇夫馳,庶人走”得到證實,孔疏曰:“庶人走,蓋是庶人在官者,謂諸侯胥徒也。”[29]這倒啓發我們可以循此類綫索,進一步追考秦以前屬于屬吏階層采言傳語的情况。袁行霈先生受浦江清先生的影響,從“稗官” 幫助天子了解里巷風俗、社會民情的職責,推想與“都官”並言的“稗官”當為京官以外的小官,思路正確,不過,事實上作為“都官”的下屬吏員,更確切地說,“稗官”亦應包括京官屬吏,只不過它亦在最基層,而認爲“稗官應指散居鄉野的、沒有正式爵秩的官職”,多少也有問題,因即便斗食、佐史之秩還不算正式官秩,百石卻是算的,倒是“三老”不受秩祿,卻不在地方行政屬吏之列。此外,如潘建國氏以漢官內、外朝之分,來解釋《東觀漢記》所說的“中、外諸都官令”,恐亦不確,至于“稗官”非周官之土訓、誦訓、訓方氏,我們下面再作進一步討論。陳洪氏的結論中,縣令作為縣行政之官長,屬于長吏,應劃出“稗官”之外。
    顔師古注“稗官”爲“小官”,余嘉錫先生以爲“深合訓詁”,從秦漢律簡中“稗官”與“小官”可相與爲釋,似亦可證實其說可從。不過,前述如饒宗頤、袁行霈、潘建國諸位先生皆嘗對此有所疑議,至少認為以“小”釋“稗”非其本義,我覺得這也是有理由的。不管作爲後出的《廣雅》中之訓釋是否有前代文獻的依據,其將“稗”與“細”、“纖”、“杪”等字一起釋為“小也”,顯然是就其引申義而言的。既然現在“稗官”的具體面目已經釐清,我們不妨在此基礎上,嘗試對此一稱名的語源亦再作一番推考。“稗”之釋,據《說文·禾部》:“禾別也。從禾,卑聲。”徐鍇曰:“似禾而別也。”清人如段《注》:“謂禾類而別於禾也。”王筠《句讀》:“惟稻中生稗,猶穀中生莠,皆貴化為賤。故俗呼此稗為稻莠。”朱駿聲《通訓定聲》:“亦別種非正之意。”再看與之相關的另一個字“𪐄”,《說文·黍部》:“𪐄,黍屬。從黍,卑聲。”段《注》:“禾之別為稗,黍之屬為𪐄,言別而屬見,言屬而別亦見。𪐄之於黍,猶稗之於禾也。”朱駿聲《通訓定聲》:“猶稗之於禾,黍之別也。”從《說文》的基本釋義來說,可互見的“稗”、“ 𪐄”二字,意為“禾”、“黍”屬而有別者,後人的解釋皆循此,唯王筠、朱駿聲進一步闡釋其性質有“貴”、“賤”之對待、“正”、“別”之對待。這樣的推斷應該是有依據的,此依據即在其聲符義上。語源學研究告訴我們,聲符義的本質,是一種示源性語義[30]。“稗”、“ 𪐄”二字皆為“卑聲”,《說文·部》:“卑,賤也。執事者。從甲聲。”徐鍇曰:“右重而左卑,故在甲下。”雖然如朱駿聲《通訓定聲》已辨許說形聲義俱誤,以“卑”為“椑”字古文,然其聲韻所載,確有低下義。茲舉三例其他“卑聲”的同源字:“庳”,《說文·廣部》:“中伏舍,從廣卑聲。一曰屋庳(按:段《注》依《韵會》訂作“卑”)。”《玉篇·廣部》:“庳,卑下屋也。”朱駿聲《通訓定聲》解釋“中伏舍”曰:“謂兩傍高、中低伏之舍。”這是指低下的房屋。“婢”,《說文·女部》:“女之卑者也。從女,從卑,卑亦聲。”段《注》:“《內則》:父母有婢子。鄭曰:所通賤人之子。是婢為賤人也。”《廣韻·紙韻》:“婢,女之下也。”這是指地位低賤的女性。“裨”,《說文·衣部》:“裨,接益也。”其實訓益的本字作“朇”,朱駿聲《通訓定聲》:“此為增益之正字,經傳皆以俾、以裨、以埤為之。”段《注》以爲“朇”、“裨”是古今字。朱駿聲《通訓定聲》曰:“裨,衣別也。從衣卑聲,猶禾之稗、黍之𪐄也。”其引《儀禮·覲禮》“侯氏裨冕”鄭注曰:“天子六服,大裘為上,其餘為裨,以事尊卑服之,而諸侯亦服焉。”知“裨”指天子、諸侯的次等禮服,亦有低下甚或非正義。這樣的例子還有不少[31],自可幫助我們領會“稗”之義,而其所構成“稗官”一詞,意為地位低下、低賤之官當無疑議,“小官”之釋當即由此而來;若由上述“稗”所具有的禾屬而別種、非正而低賤的內涵細究之,“稗官”是否本來即有別於長官或正官的低級屬吏之意,它與古人常與“稗”相通假的“裨”字(諸如“裨海”與“稗海”、“裨販”與“稗販”、“裨官”與“稗官”等)所構成的“偏裨”、“裨輔”之詞義是否有相關處,我覺得亦是可進一步求教于訓詁學專家予以求證的。
    四、“稗官”為“小說”著錄者
    如所周知,有關“小說家”的記載,最早有桓譚《新論》與班固《漢書·藝文志》兩條材料。余嘉錫先生認爲:“桓子之言,與《漢志》同條共貫,可以互相發明也。”(同前引)我覺得很有道理。桓譚與劉歆同時,其《新論》原書已佚(有嚴可均輯本),《文選》卷三十一江淹雜體詩《李都尉從軍》“袖中有短書”李善注所引的下面這段話,常爲人所引用:
    若其小說家,合叢殘小語,近取譬論,以作短書,治身理家,有可觀之辭。
    從“合叢殘小語”、“以作短書”等敍述來看,此“小說家”的行為當為著錄是相當明顯的。人們也已注意到《新論·閔友》中另有“通才著書以百數,惟太史公為廣大,其餘皆叢殘小論,不能比之子雲所造《法言》、《太玄經》也”的議論,可以幫助理解所謂“叢殘小語”的含義,其以司馬遷、揚雄“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成一家之言”的體大思精之作相對照,則高下立見,然顯然是以著述爲語境的。至於王充《論衡·書解篇》解釋“古今作書者非一,各穿鑿失經之實,傳違聖人質,故謂之蕞殘(按:吳承仕以為“蕞當為菆”),比諸玉屑”,更於述作之際,明確以合乎聖人之道之信實作爲判別著述性質及價值的依據。所謂“短書”,指書寫載體的形制,據書寫文類的性質而定,與“經”相對而言(可參看王國維《簡牘檢署考》)。在竹簡時代,經的書寫定制爲二尺四寸長,而傳及其他類別的著述則書于短簡,是謂“短書”,如郭店出土的楚簡有三種長度,雜抄各家之說的一種最短,即爲此類。《論衡·謝短篇》曰:“漢事未載於經,名為尺藉短書,比於小道,其能知,非儒者之貴也。”可與其上條所論相參看,顯然,在儒家成為顯學並定于一尊的過程中,書寫形制標準的制定,反映了一種文化的權力,它與書寫對象的性質與價值認定密切相關。
    我們再來看班固《漢書·藝文志》所錄“小說家”序:
    小說家者流,蓋出于稗官。街談巷語,道聼塗説者之所造也。孔子曰:“雖小道,必有可觀者焉,致遠恐泥,是以君子弗爲也。”然亦弗滅也。閭里小知者之所及,亦使綴而不忘。如或一言可采,此亦芻蕘狂夫之議也。
    首先,我們須將造“小說”者與采言者區分開來,前者出于“街談巷語、道聼塗説者”,後者才是“稗官”之職司,正如魯迅早就指出的,“然稗官者,職惟采集而非創作” [32]。其次,從“閭里小知者之所及,亦使綴而不忘”,亦可看出,其所謂采言,實爲著錄。綴者,連屬也,本義應是將竹簡編連成冊,所謂“綴而不忘”,當指記錄。正因爲“稗官”是著錄者,他雖然不是“小說”的來源,却是這種“小說”之書的來源,故而才會被賦予“小說家”的稱號。我們知道,《漢書·藝文志》實乃删取劉歆《七略》之作,而其基礎,乃劉向父子歷二十餘年整理內外藏府群書之工作,他們所面對的恰恰是前人留存的著述篇籍,他們所有“辨章學術、考鏡源流”的作爲都是以此爲對象展開的,明乎此,則他們稱“小說“之書的著錄者爲“小說家”,便理所當然。
    前面我們已詳細考察了秦漢皆使用的“稗官”一詞,具體是指縣、都官的屬吏,是所謂的“少吏”,這意味著他們就是相當龐大的文吏階層,是秦漢帝國從中央機構到地方基層行政通過行政文書被整合幷維持運轉的實際擔當者。《論衡·別通篇》嘗曰:“漢所以能制九州者,文書之力也。”所表明的正是皇帝和各級官吏通過文書治理天下的有效作用。作爲最基層的吏員,他們當然承擔著從土地及各項生産管理、賦稅徭役之征派,到維持地方治安、參與司法等許多不同的具體事務,然而,其處理各項事務的準則或依據是帝國頒發的各種律令,其執行過程及方式也通過各種類似數字化管理及行政公文而得以實現,正如《論衡·量知篇》所謂“文吏筆札之能,而治定簿書,考理煩事”,因此,“曉習文法”成為他們基本的職能要求,整個帝國保證中央集權所必需的上令下達與下情上達的雙向信息交流亦皆依賴于文書。《漢書·藝文志》“小學家”與許慎《說文解字叙》皆嘗引述漢律所規定的文吏令史“諷書九千字”及試八體或六體書法的最低技能要求[33],亦無非表明擁有書寫權力者必須具備的一種專業素質。我們看尹灣出土的墓主爲東海郡功曹史師饒的漢墓中,隨葬各種書寫工具及公文擋案,恰可證明他們對文吏身份及職能的顯示。也正是在該墓中出土的《神烏賦》,有一個細節可能幷未引起人們的足够重視,那就是在正文十八支簡之外,有一支書寫標題,而“另一支上部文字漫漶不清,下部有雙行小字,所記疑爲此賦作者或傳寫者的官職(乃少吏)和姓名” [34]。該簡文字如下:
    書(?)風陽(?)蘭陵遊徼衛宏(?)賓(?)故襄賁(?)沂縣功曹
    據有關報告,《神烏賦》之簡的長度為22.5-23釐米,相當於漢尺一尺左右,此正所謂“短書”。我以為,從該賦的內容來看,是可以鑒定爲《漢志》所說的“小說”的,這倒不是從今人之虛構性敍事文學的標尺出發,而恰是從所謂“叢殘小語”、“近取譬論”、“芻蕘狂夫之議”等性質來衡量的,作品以一對烏鴉在營造巢穴時的經歷爲借喻,雖屬先秦以來“禽鳥奪巢”之類型化題材,表現的應該是當時民間百姓的生活遭遇與哀怨呼聲,所謂“鳥獸且相憂,何况人乎?”其諷議時政是相當明顯的;作爲陪葬品,它亦因此不應該被認爲是出于墓主娛樂的需求,而應看作是文書的一種樣例,上簡有關著錄、傳寫者官職和姓名的落款恰好透露了這樣的消息。著錄、傳寫者一為蘭陵縣遊徼衛氏,一為由襄賁縣轉任沂縣(按:疑爲“臨沂縣”)的功曹某某,他們正是屬于“少吏”階層的“稗官”,同墓出土的《東海郡吏員簿》雖然于“少吏”幷未記載他們的秩次,但據《東海郡上計集簿》的統計推測,作為縣屬吏的功曹、遊徼大約皆在斗食這一級,或許他們上呈于郡,而到了作爲郡功曹史師饒的手中。像這樣的縣屬吏無疑處在親民的最前沿,他們常常奔走在鄉里街市公幹,採集民情俗議並上達也是其任務之一。過去我們常常會覺得,將《漢志》所載這種采言觀風的行爲與古之聖人諸如“士傳言,庶人謗”的制度聯繫起來,或許具有儒者相當理想化的色彩,當然,我們還應繼續對此進行追溯考察,而現在看來,這種行爲至少在漢代社會,本來也是文吏政治職能的題中之義。
    五、餘論
    人們亦已注意到荀悅改編《漢書》而成的編年體《漢紀》,其叙諸子九家之所出,大體皆本《漢志》,惟獨于“小說家者流”,删却“稗官”二字,直接稱“蓋出于街談巷議所造”。這究竟是荀氏尚知“稗官”之義,只不過更注重“小說”本身之來源而非著錄者,抑或如余嘉錫先生所猜測的其時“稗官之名存而實亡”,現亦不得而詳。至《隋書·經籍志》所撰小序,一方面同荀悅,删却“稗官”的案斷而直接稱“小說者,街說巷語之說也”,一方面在全面將之與上古誦詩采風制度建立聯繫的同時,據《周官》而推原至誦訓氏、訓方氏(其他九家亦“時立异同”),“稗官”之義遂至湮晦。現有研究頗有以《隋志》此說落實《漢志》之“稗官”解釋的,然如余嘉錫先生已嘗辨兩家之說不同,幷謂《隋志》“蓋既規橅《漢志》,又欲自出新意,而考證復未能精密,遂致進退失據如此,其言似是而實非也” [35],這還是應該引起我們重視的。其實,以《隋志》此說落實《漢志》 “稗官” 之解釋並非今人才有,清人如惠士奇《禮說》卷五即已論證說:
    土訓,道地圖;誦訓,道方志,古之稗官也。稗官,乃小説家者流。小説九百,本自虞初。虞初,洛陽人,漢武帝時,以方士侍郎,號黃車使者,蓋即古之土訓、誦訓。王廵守則夾王車,挾此祕書,儲以自隨,待上所求問,皆常具焉。王者欲知九州山川形勢之所宜,四方所識久逺之事及民間風俗,輶軒之所未盡采,太史之所未及陳,凡地慝方慝、惡物醜類,乃立稗官,使稱説之,故曰訓。解詁為訓,偶語為稗,其義一也。説者謂街談巷語,道聽塗説者所造,豈其然乎?
    所述由虞初之身份及“小說”名目等相關信息,推測古之土訓、誦訓即爲其始原,應該說體現了《隋志》的思路,側重點已落在了對于“說”之特殊言語行爲的追溯,是否合乎“小說”起源的真實情况,我們可以另外再討論,但與《漢志》小序原意不符,却是可以證明的。《漢志》既本諸劉歆《七略》,由與之同時的唐林請省置吏之疏可知,這個時代的朝臣對于與“都官”幷言的“稗官”之具體涵義應該尚是明曉的,而上面對于“稗官”在秦漢時代所指稱的實際考察,顯示了其與《周禮》土訓、誦訓及訓方氏之職級、職掌確不相同,劉歆于《周禮》應最爲嫻熟,其于新朝置《周禮》博士幷授門徒,甚至自漢包周、宋司馬光以來直至康有爲等,徑疑《周禮》爲歆僞作,既有這樣的條件,正如余嘉錫先生指出的,“豈不能于三百六十官中,求得其所出乎” [36],這只能說明,《隋志》的土訓、誦訓說幷不能作爲理解《漢志》“稗官”說的依據。
    《漢志》所載錄“稗官說”之具體涵義的湮晦,無疑會令我們在正確理解漢人對“小說”性質的認識上失去一種津梁,而究明此說將擔當文吏政治職能的“稗官”作爲“小說”著錄者的用意,或許有助于我們重建早期“小說”的歷史語境。戰國秦漢,可以說是中國文化由口傳系統向書寫系統轉換的重要時期,章學誠將文字著述取代口耳相傳的原因,歸為“官守師傳之道廢”(《文史通義·詩教》),這也就是人們常常說的王官失守、學術下移,在諸侯紛爭的形勢下,個人言說、個人著述、個人藏書皆有了發生、發展的空間,因而有所謂的諸子、百家言勃興。面對武帝時代以來“下及諸子傳說,皆充秘府”(《漢志》)的盛况,劉歆輩在梳理其學術源流時,將其中以九家爲代表的諸子,仍視作是王官所屬各職司之流裔,其學說不論是他們本人還是門弟子所著錄,畢竟因下移的知識權力而同時擁有書寫權力,亦因而被視作“可觀”;倒是那些在民間無甚身份的個人言說,那也往往會與政治論議相關,或者一直在里巷流傳的口傳歷史、寓言,那同樣常常具有政治功用的指向性,既被視作“淺薄”、“迂誕”,不管如秦代“禁偶語”或是如漢代“弗滅”而“可采”,其管理與著錄實皆與文吏政治職能發生關係,它們能够被采錄,首先依賴的是“稗官”所擁有的書寫權力,從這一點來說,“小說”以文字形式留存幷傳播確與“稗官”有關(當然,武帝時代的方士“小說”或許可以看作一種特例,但也仍不失爲一種個人言說)。劉向將包括民間書在內的各家書中“淺薄不中義理”的片斷別集以爲《百家》(參見《說苑·叙錄》),作爲一種預演與示範,而被劉歆列入“小說家”,則顯示了整理者的“小說”標準。因此,從“稗官”所具有的文吏政治職能去觀照他們采集、著錄的對象,從漢代民間口傳系統向書寫系統轉換的過程去考察“小說”內外形制與標準的形成,當時人們對于“小說”性質的認識還是可以窺見的,那也確與《莊子·外物》的“小說”、《荀子·正名》的“小家珍說”、《論語·子張》的“小道”是一脈相承的,從大類來說,“小說”被歸類於《諸子略》,本身就很能說明問題,只不過主要是言說者的身份决定了其價值品位與所屬類列。
    注释:
    [1] 一般認為,被賦予此新生命的“小說”一詞,是從明治日本逆輸入的。(日)小學館《日本國語大辭典》與《平凡社大百科事典》皆記載說,採用“小說”作為英語novel譯語的是坪內逍遙(1859-1935)。然日中學界現皆找到了更早的證據, 吉沢典男、石綿敏雄《外來語の語源》(角川書店1979年版)在1873年版《附音挿図英和字彚》中發現,該字典中已以“小說”作為“novel”的譯語。何華珍在其《“小說”一詞的變遷》一文中,則于英國傳教士馬禮遜(Robert Morrison 1782-1834)編纂的《華英字典》第三部《英漢字典》(1822年版)與《廣東省土話字彙》第二部分(1828年版)、衛三畏(Samuel Wells Williams 1812-1884)1844年在澳門出版的《英華韵府歷階》中發現“小說”與novels或novel的對譯,由此得出結論,最早將“novels”譯作“小說”的,應為西方來華的傳教士(載《語文建設》第71期)。此一發現值得重視,並當將之與19世紀傳教士小說中表現的“小說”觀念聯繫起來加以考察。
    [2] 參見邵毅平、周峨《論古典目錄學的“小說”概念的非文體性質——兼論古今兩種“小說”概念的本質區別》,《復旦學報》2008年第3期。
    [3] 饒宗頤《秦簡中“稗官”及如淳稱魏時謂“偶語爲稗”說——論小說與稗官》一文即對此作了富有啓發性的推證,載《饒宗頤二十世紀學術文集》卷三,臺北新文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59-67頁。
    [4] 參見余嘉錫《小說家出于稗官說》所論,《余嘉錫論學雜著》上册,中華書局1963年版,第266頁。
    [5] 唐林爲漢成帝及王莽新政時期名臣,與劉向、劉歆父子同時,《漢書·鮑宣傳》有附傳。關于《漢名臣奏》,檢《隋書·經籍志》“史部·刑法”,著錄《漢名臣奏事》三十卷,不題撰人;《舊唐書·經籍志》“史部·刑法”,著錄《漢名臣奏》三十卷,陳壽撰,又二十九卷,知成書于魏晋時。《隋書·經籍志》當據《隋大業正御書目錄》著錄群書,《舊唐書·經籍志》實爲《古今書錄》之節本,皆據當時秘書省及諸司所藏之書而記其目,則該著隋唐時尚存,故爲曾任秘書少監、秘書監、弘文館學士的顔師古所經眼,應無疑問,材料當屬有據。
    [6] 見上引《小說家出于稗官說》,《余嘉錫論學雜著》第266-269頁。
    [7] 載《古典文學論叢》第3輯,齊魯書社1982年版。
    [8] 見氏著《〈漢書·藝文志〉小說家考辨》,《文史》第七輯。
    [9] 載《文學評論》1999年第2期。
    [10]《饒宗頤二十世紀學術文集》卷三,第60頁。
    [11] 該文首次於2005年4月四川宜賓舉辦的“中華文學史料學國際學術研討會”上發表。
    [12]《張家山漢墓竹簡(第247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203頁。
    [13] 同上,第190頁。
    [14] 謝桂華《〈二年律令〉所見漢初政治制度——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漢律價值初探(筆談之四)》,《鄭州大學學報》2002年第3期。
    [15] 參見于振波《漢代的都官與離官》,載李學勤、謝桂華編《簡帛研究2002/2003》,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16] 見氏著《嗇夫初探》,載《雲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231頁。
    [17]參見王國維《流沙墜簡考釋》2·10上,轉引自裘錫圭先生上文。
    [18] 謝桂華等編《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 年版。
    [19]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40頁。
    [20] 中國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龍崗秦簡》,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74頁。
    [21]《睡虎地秦墓竹簡》,第40頁。
    [22]《雲夢秦簡研究》第231-233頁。
    [23] 同上第240頁。
    [24]《龍崗秦簡》,第74-75頁。
    [25]《中國地方行政制度上編》卷上《秦漢地方行政制度》,臺北中央研究院史語所1994年版,第245頁。
    [26] 參見于振波《漢代的都官與離官》一文所引證。
    [27]《國學講演錄》,江蘇文藝出版社2007年版,第50頁。
    [28] 参见王国维《太史公行年考》,《观堂集林》第2册,1959年版,第497页。
    [29] 參見羅寧《小說與稗官》,《四川大學學報》1999年第6期。不過,該文以六百石以下可視為小官則誤。
    [30] 參見殷寄明《漢語同源字詞叢考》“聲符義概說”,東方出版中心2007年版,第8頁。
    [31] 可參看上引《漢語同源字詞叢考》第150條,第307-310頁。
    [32]《中國小說史略》第二篇“神話與傳說”,中國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頁。
    [33] 李學勤《試說張家山簡〈史律〉》一文對此有進一步的辨正,可參看,載《中國古代文明研究》,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246頁。
    [34]見《尹灣漢墓簡牘初探》,《文物》1999年第10期。
    [35] 《小說家出于稗官說》,《余嘉錫論學雜著》上冊,第270頁。
    [36]《小說家出于稗官說》,《餘嘉錫論學雜著》上冊,第2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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