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上古天学知识观念,可进一步排除“三星”指代心宿的说法。心宿三星以红巨星大火为中心,左右二小星为辅,以“三星”指代这一形态似不恰切。再者,大火曾是殷人测定岁首的依据,被称为“商星”,具有指代族群与王权的神圣性,在先秦时期仍是重要的授时星象,不可能被归为“小星”并与“三五”合称。汉时为迎合统一王朝的意识形态要求,建构出以北极、紫微等象征皇权的星象为中心的天学体系,心宿被降为拱卫北极的二十八宿之一。汉儒将心宿视作与其他诸宿并列的星象,是为历史语境所局限。因此,从形态和授时地位来看,“三五”之“三星”非指心宿可知。 结合全诗文本,上半篇只写小星三五在东,当指小吏初见东方有星辰三五,未及言至星名,至于下半篇补叙小星“维参与昴”,符合认知渐进之理。将《小星》“三星”释为参宿,“五星”释为昴星团,不但更符合诗歌义理,也符合上古天学知识观念的实际。 最后需要辨析的是“三星”歧义最多,阐释分歧也最大的《绸缪》一诗: 绸缪束薪,三星在天。今夕何夕,见此良人?子兮子兮,如此良人何? 绸缪束刍,三星在隅。今夕何夕,见此邂逅?子兮子兮,如此邂逅何? 绸缪束楚,三星在户。今夕何夕,见此粲者?子兮子兮,如此粲者何? 汉儒相信《绸缪》是对晋国婚姻失时的讽刺,“三星在某”指的是某个特定星象出现于不同时节的情况。毛传以为婚时在冬,“三星”指冬季参宿,“三星在某”分别指代自初冬至开春的三个时节,《绸缪》是举正时之“常”以反讽。郑玄则以为婚时在春,“三星”指夏季心宿,“三星在某”分别指代从立夏到夏至的三个时节,《绸缪》是据婚时之“失”以直刺(将“三星”解为心宿,除了应合“失时”的意义之外,郑笺更作了天人感应式的阐释:“心有尊卑、夫妇、父子之象,又为二月之合宿,故嫁娶者以为候焉。”(阮元《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64页)“婚时”是毛郑两家阐释《诗经》的一个重要立足点,对《绸缪》“三星”的解释,既是对“婚时”的印证,也关系到二人诗经阐释体系的建构。 汉以后的注家脱离了“美刺”二元论的语境,并提出“三星在某”有可能指一夜之间的变动。朱熹、洪亮吉从郑说,认为婚时在春,三星应指夏季心宿:“此诗男女既过仲春之月而得成婚,故适见心宿也,星随天转,昏而东,夜久而东南隅,夜分而正南。”(《毛诗天文考》,第4页)比之郑玄从诗教角度判断《绸缪》是“刺”诗;朱熹的解释更为柔和:“国乱民贫,男女有失其时而后得遂其婚姻之礼者。”《绸缪》于是为夫妇“喜而自庆”,互诉衷情之诗。这一申发,软化了“时”作为伦理判断、秩序规范的坚硬框架,为“失时”赋予了更多同情的理解,也将《绸缪》的阐释从政治讽刺引向了社会生活。 近世也有学者提出,“三星”指代非一,其在天者为参,时在冬季;在隅者为心,时在春暮;在户者为河鼓,时值新秋。朱文鑫认为,《绸缪》咏三星应为泛指,先咏参宿,以记季秋燎炬之礼;再咏心宿,以述暮春男女怨旷之情;末咏河鼓,以记新秋嫁娶之事(参见朱文鑫《唐风三星说》,《天文考古录》,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121页)。陈子展《诗经直解》亦持此说,且提出此诗为婚礼当晚“旁观见人嫁娶之辞”,这或是对“岁时说”和“一夕说”的调和。 《绸缪》“三星”所指为何,所咏是为一年抑或一夕之事,关系到对诗歌旨趣和功能的判断。毛郑两家谓星象为年中之变,诗歌以婚姻岁时为主旨,属于政治讽刺诗;朱熹、洪亮吉谓星象为一夕之变,诗歌为婚礼当晚的夫妻对唱;陈子展、朱文鑫谓其诗咏三种年节星象,却是婚礼当晚的仪式歌。笔者以为,《绸缪》一诗既以三星起兴,在指代上应存在承续关系,《绸缪》三章“三星”所指应当相同。 结合前文对《苕之华》《小星》的论断,分别从文字与文化的角度进行考察,可以认为《绸缪》“三星”所指亦为参宿,整部《诗经》中的“三星”所指,具有唯一性。 从文字学的角度来看,“三星”或为“曑星”“叁星”的简写。传统文字学家均认为“参”字与参宿有关,甲骨文中的“参”字,包含三个“口”形;金文“参”字形与之相近,保留三星形与人形,又于左侧增三横点,后演化为三撇,与人形一并演化为“”。朱芳圃《释丛》谓“参星象参宿三星在人头上,光芒下射之形”。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谓“参”字“三身四足,皆明大,中央有伐,斜曳,亦三星。微,象光大,下垂彡。”如此可知,甲骨文中的“参”,横向三星是对参宿三星的象形,纵向之人形可能是对数目较模糊的伐星的象形。金文于人形旁另增三画,应该意在指明伐星的确切数目,并进一步强调参宿的周边星象与相对位置。近年有研究者提出,“曑”为母字,隶变为“参”,假借作“叁”(姜磊《释“曑”》,《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据此推论,《诗经》等先秦文献中出现的“三星”,有可能都是特指“曑星”,亦即参宿。 图1 “参”字甲骨文字形(《合集》17600)与金文字形(卫盉) 从文化地位来看,参宿三星是冬季夜空中的标志性星象,虽不像大火星那样具有代表国族的神圣性,但由于是二至点的典型星象,在上古神话中也拥有一席之地(《左传·昭公元年》:“昔高辛氏有二子,伯曰阏伯,季曰实沈。居于旷林,不相能也。日寻干戈,以相征讨。后帝不臧,迁阏伯于商丘,主辰,商人是因,故辰为商星。迁实沉于大夏,主参,唐人是因,以服事夏商。”)。可以认为,参宿的授时价值在心宿之下,河鼓之上,以“三五小星”名之;不失其宜;以“三星在天”授时,恰得其分。 明确“三星”为参宿,为我们解读《绸缪》提供了一个基本立场,即诗中婚礼举行于冬季。再具体到“三星在某”是一夜或一季的位移,就要结合诗中的其他证据方能定论。已有学者指出,三章中的“束薪”“束刍”“束楚”是为婚礼中“亲迎”“燎炬”之俗(邵炳军《<诗·唐风·绸缪>诗旨补正》,《诗经研究丛刊》2008年第1期),结合全诗明朗的基调,对合时物候的强调,可判断《绸缪》为冬季婚礼当晚所用仪式诗。 考证“三星”的所指,可以发现,《诗经》中出现的星象标志往往带有序时纪事的功能。这种功能又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事件发生的节令,二是判断事件的时序价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