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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离婚”:观念的奇迹(4)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文学评论》2015年第201 杨联芬 参加讨论

    ①孔昭铭:《通信》,《新青年》第2卷第5号,1917年1月1日。
    ②沈泽民:《爱伦凯的〈恋爱与道德〉》,《妇女杂志》第11卷第1号“新性道德号”,第39页,1925年1月。
    ③1922年4月,针对“近年来”“日渐增高的(离婚率)趋势”,《妇女杂志》推出了该刊自创刊以来的第一个专号“离婚问题号”(第8卷第4号),不久,《民国日报》副刊《妇女评论》第57期也开设了“自由离婚号”。
    ④参见《上海市十九年的离婚统计》,《社会学杂志》第11、12号双刊,第202—203页,1930年。
    ⑤吴文藻(谭纫就):《中国离婚的研究·吴序》,第1、5页,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1932年出版。
    ⑥20世纪中国社会离婚浪潮,大致有三次:一次是二三十年代新文化运动时期;一次是50年代初新政权建立、新婚姻法颁布实施时;第三次是经历了近30年实际的限制离婚和禁欲主义,改革开放以后的80年代末至90年代。
    ⑦张爱玲:《小团圆》,第82页,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2009年版。
    ⑧(27)(34)(36)(70)沈雁冰:《离婚与道德问题》,《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
    ⑨“恋爱”一词来自日文翻译,20世纪初传入中国。有关论述,参见拙作《“恋爱”之发生与新文学观念变迁》,《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⑩(16)(21)(23)(26)陈顾远:《中国婚姻史》,第235—236页,第237页,第246页,第242—243页,第245页,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11)C.N.:《离婚的意义及价值》,《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离婚问题号”,第172页,1922年4月。
    (12)《礼记·昏义》规定了结婚要经过“六礼”,过程极为郑重,盖婚礼“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13)《易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引自陈顾远《中国婚姻史》,第1页。
    (14)(15)(22)徐思达:《离婚法论》,第33页,第31页,第33页,天津益世报馆1932年版。
    (17)如对于离婚条件的规定,有“殴打必至其折伤以上始听其离异”、“夫虐待其妻至令受稍重之伤害,如愿离异者亦准离异”等。《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三章《婚姻》第四节《离婚》,见1915年《司法公报》临时增刊,第43期,第103页。
    (18)此采陈顾远之说,“义绝”指强制离婚类型。徐思达归为四类:“七出”、义绝、重婚、两愿离(徐思达《离婚法论》,第35—36页),是将礼教与法律、强制与协议不同形式总括在一起的归类。
    (19)在《大戴礼·本命篇》《孔子家语》、何休注《公羊》中,“七出”义同而顺序与用词略有不同。
    (20)《万国公报》癸卯(1903)6月《离婚新例》一文,介绍美国华盛顿邦的离婚法律,称“美国男女相休弃之事”。
    (24)《大戴礼·本命篇》:“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就是说,无家可归、居丧尽孝和糟糠之妻,是不能离异的。
    (25)“唐七出定于令,而律则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引自陈顾远《中国婚姻史》,第241页。
    (28)清宣统三年编制的《大清民律草案》,史称“民律第一草案”,其中第四编为“亲属法”,七章共143条。1915年北洋政府拟制《民律亲属编》,七章共141条,与《民律草案》大致相同。民国民法修订正式完成是1930年。《民法亲属编》1930年12月26日颁布,1931年5月5日实施,结婚离婚自由方面,对于旧律缺陷多所改正,极大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参见徐思达:《离婚法论》;陈一清:《关于订婚结婚离婚之法律问题》,精诚书店1931年版;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9)北洋时期的《民律草案·亲属编》第1362条:“夫妇之一造,以左列事情为限,得提起离婚之诉:一、重婚者。二、妻与人通奸者。三、夫因奸非罪被处刑者。四、彼造故谋杀害自己者。五、夫妇之一造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或重大之侮辱者。六、妻虐待夫之直系尊属,或重大之侮辱者。七、受夫之直系尊属之虐待,或重大之侮辱者。八、夫妇之一造以恶意遗弃彼造者。九、夫妇一造逾三年以上生死不明者。”引自夏梅女士:《自由离婚论》,《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
    (30)离婚法律上的男尊女卑,也是人类普遍现象。五四时期文献载,“英国的离婚法规定,如男子有外遇且不顾赡妻之生活时,妻子方得提出离婚。但是却又规定,妻有外遇时,男子可以提出离婚。这明明是两性中间有悬殊甚远的道德标准做了离婚法的主要灵魂”(沈雁冰《离婚与道德问题》)。这种性别不平等,中国在1930年颁布民法修订案时,予以纠正。
    (31)乔峰(周建人):《中国的离婚法》,《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
    (32)周建人:《离婚问题释疑》,《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关于女子再嫁,宋以后才视为耻辱,“实际上,自周迄于唐,夫死再嫁纵不视为合于礼制,顾亦不视为奇耻大辱,其轻视再蘸之妇,乃自宋以后始甚也”。(陈顾远:《中国婚姻史》,第228页)
    (33)(5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83,73页,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5)蒋慕林:《男子的离婚》,《妇女杂志》第9卷第8号,1923年8月。
    (37)章锡琛:《罗素与妇女问题》,《妇女杂志》第6卷第11号,1920年11月。
    (38)菊华:《尊重女性的男子可否与不满意的旧式妻子离婚》(之四),《妇女杂志》第10卷第10号。
    (39)高歌:《没有重圆的可能》,《妇女杂志》第9卷第4号,1923年4月。
    (40)《厦门大学学生婚姻改革同盟宣言》,《民国日报》副刊《觉悟》,1922年4月28日。
    (41)1920年9月18日,上海城东女校学生赵瑛跳楼自杀,死因与苦于女子“结婚难”有关。见沈玄庐:《死在社会面前的一个女子赵瑛》,《觉悟》1920年11月15日。
    (42)高山(周建人):《离婚自由与中国女子》,《妇女杂志》第10卷第9号,1924年9月。
    (43)子荣(周作人):《宿娼之害》,《晨报副刊》1922年10月21日。
    (44)傅冠雄:《我和谭永益君离婚的宣言》,《民国日报》副刊《觉悟》,“婚姻问题”栏,1924年2月10日。
    (45)黄石:《家族中的妇女》,《妇女杂志》第9卷第4号,1923年4月。
    (46)樊仲云:《飞鸟哲学》,《申报·自由谈》1933年2月19日,引自张云初编:《中国的大实话:申报自由谈(B社会民生卷)》,第87页,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7)丁玲:《梦珂》(1927),张炯编《丁玲全集》第3卷,第28页,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8)约翰·穆勒:《妇女的屈从地位》,第二章、第四章。
    (49)引自高山(周建人):《离婚自由与中国女子》,《妇女杂志》第10卷第9号,1924年9月。原文为:“英国科学家披尔逊说,现代制度下,妇女是以结婚为职业的。”笔者推测披尔逊为Karl Pearson,参见李醒民:《皮尔逊论社会主义和妇女解放》,《哲学分析》第2卷第1期,2012年。
    (50)见李三旡:《自由离婚论》,《妇女杂志》第6卷第7号,1920年7月。
    (51)倍倍尔著、沈端先译:《妇人与社会》,第168页,开明书店1927年版。沈端先译本1949年再版时书名改为倍倍尔的原题《妇人与社会主义》,今译《妇女与社会主义》。
    (53)倍倍尔《妇人与社会主义》第八章中对约翰·穆勒有引用,如“婚姻是现今唯一的法认奴隶制”,见沈端先译《妇人与社会》,第146页,开明书店1927年版。
    (54)《海上夫人》第四幕,女主人公艾梨达向丈夫房格尔坦言,她与他的婚姻,不是出于爱情,而是不平等的交易。
    (55)罗素:《道德的方式》,《妇女杂志》第10卷第9号,1924年9月。
    (56)唐敬杲:《我所望于女青年》,《妇女杂志》第8卷第2号,1922年2月。另外,勃拉克曾在《婚姻问题》中,竭力赞美苏俄两性关系的自由,见《妇女杂志》第7卷第5、6号。
    (57)厨川白村:《近代的恋爱观》,《妇女杂志》第8卷第3号,1922年3月。
    (58)白薇:《炸弹与征鸟》,《白薇作品选》,第30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59)金宏达、于青编:《张爱玲文集》第2卷,第72页,安徽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
    (60)这段话的英译原文是"Love is moral even without legal marriage,but marriage is immoral without love." Ellen Key,"Morality of Women",Morality of Women and Other Essays,translated from Swedish by Mamah Bouton Borthwick,Chicago,1911,p.5.但这段话20世纪20年代在日本和中国学者中,通常以文中句式意译,作为爱伦凯理论观念的核心论断来推荐,成为格言,引用极广。
    (61)记者:《恋爱结婚成功史——周颂久先生夏韫玉女士结婚的经过》,《妇女杂志》第8卷第3号,1922年3月。
    (62)(66)(67)(69)爱伦凯:《恋爱与结婚》,朱舜琴译,第221页,第124页,第94页,第7—8页,社会改进社1923年版。
    (63)参见爱伦凯《恋爱与结婚》第一章“两性道德发展的进程”,第四章“恋爱的淘汰”。
    (64)荫:《爱伦凯的自由离婚及其反对论》,《京报》附刊《妇女周刊》第17期,1925年。
    (65)陆伯颂:《离婚问题研究》,《复旦大学社会学系半月刊》,第2卷第3期,1931年。
    (68)参见郝时远《中文“民族”一词源流考辨》、黄兴涛《“民族”一词究竟何时在中文里出现》、胡婉庭《近代中国“民族主义”一词的兴起与演变》等文。
    (71)胡适:《追悼志摩》,耿云志、李国彤编:《胡适传记作品全编》第4卷,第56页,东方出版中心1999年版。省略号为原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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