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自由离婚”与民族主义 “自由离婚”观念能够在五四时期迅速占据道德高点,并深刻撼动传统伦理根基,与其传播过程中被赋予的国家/民族主义意涵有关。这个微妙契机的产生,在爱伦凯理论的翻译中,可以找到一些缘由。 五四时期的恋爱与婚姻自由思潮,其所关涉,看似仅为日常层面的个人生活之幸福与否,实则文明层面的国家和民族之“进步”与“现代”与否。这是20世纪前半期中国启蒙运动的特征所致——晚清以来以“救亡”为主要诉求的民族主义,一直是启蒙的主要与潜在目的。因而五四时期青年人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从一开始,就被作为“新旧”文化交锋的前沿问题对待。在新文化所借用的西方性别理论中,爱伦凯的理论影响最大。她对于恋爱的著名论断,“不论如何的结婚,一定要有恋爱才算得道德。如果没有恋爱,纵使经过法律上底手续,这结婚仍是不道德的”(60),被五四新文化“公认为结婚的唯一原则”(61),成为那个时期流传最广的格言。爱伦凯的恋爱自由,派生了另一个相关命题“自由离婚”:“恋爱既为结婚道德上的根据,那么当他失掉了恋爱的时候,就道德和法律而论,有准他离婚权利之必要。”(62)这两个命题,对于正以“个人主义”为突破口颠覆传统的五四新文化而言,正中鹄的。吊诡的是,个人主义的理论,须借助民族主义话语,方能获得合法性。这个现象,近年学术研究已多有关注。 爱伦凯对于离婚的主张,建立在两个理论观点基础上:一是爱情至上,二是种族进化。她指出,恋爱的幸福,能促进人的生命进化,有利于人类种族的繁衍和人类道德的提升;反之亦然(63)。她说:“人类未发现保存种族的某种(特)别的方法以前,两性关系,是地(球)上的人生的起源,已无疑义。所以由进化论的见解说,两性关系,不得不为人生一切向上的出发点。”(64)“她相信恋爱结合生出来的儿童,比较不是由恋爱生出来的儿童,他的资质一定优秀”(65)。“生于夫妇恋爱中的子女,其生机活力日益增强”;相反,“生在夫妇不甘愿之下的子女,其生机活力愈趋愈下”(66)。“凡对于个人最纯正而经久的幸福,也能够使民族的道德向上”(67)。爱伦凯《恋爱与结婚》原著的英文译本中,race使用较多,但从文本看,其意义大致有两种:一是着眼于社会环境而言的“种族”,大抵是社会学意义而非人类学或民族学意义上的使用,因而不含有人类文化和种族之间比较并强调差异的“人种”(ethnic)之义;二是在具体上下文中,race有时是广义“人类”族群the human race的简化,与物质存在相对应,或者与人之“个体”(individual)相对应。而中文翻译为“民族”,则译本中的“民族”一词,主要指向了晚清以来该词在中文语境所形成的国家/民族主义内涵。 “民族”一词,尽管近年来有研究者不断从古代中文典籍中寻找它的起源,但在现代意义,即“民族主义”的范畴上使用“民族”或“种族”,出现在清末启蒙运动中,这大致已成共识(68)。爱伦凯原著英译本中频繁使用race,因其论述中鲜明的进化论逻辑,以及对恋爱结婚与种族关系的强调,经过中文以“民族”翻译之后,便与晚清以来的民族主义话语实现了“无缝焊接”。自严复《天演论》出版以来,进化论便成为“唤醒中国”的一剂猛药。进化论不仅成为20世纪中国民族主义发生的理论动力,而且也几乎成为晚清以降中国知识分子共同的知识信仰与思想方法。因此,爱伦凯主要从优生学角度对恋爱与人类进化、种族素质的强调,便直接关系到民族主义的议题,不但深得新文化人的认同,也使一切具有爱国心的传统士人不得不接受——这便是五四时期当自由离婚将传统中国家庭闹得鸡犬不宁时,那些居于家长地位的传统父亲们,无奈接受的深层根源。进化论思维下的民族与国家理论,既是晚清至五四启蒙思潮的关键理论,而民族、国家的概念与维度,比起单纯的个人主义,更接近儒家固有的“兼济”观念,因此也就愈易被社会中包括“老年”在内的各“保守”阶层所接受。爱伦凯有关恋爱与婚姻的理论,正是在“民族主义”的翻译中,使个人自由与国家、民族的前途紧密结合起来,使原本违逆中国传统伦理的自由离婚理论,有了理直气壮的根据。爱伦凯《恋爱与结婚》一书的译者,正是这样来发挥爱伦凯理论的—— (子女)若由(父母)威迫勉强结合,子女之人格,大受断损,选择之自由,剥夺殆尽……终生烦扰不安,因之发生外遇或纳妾,原本的乐园家庭,变而为受苦地狱! 儿女的家庭既然充满了愁苦不幸,做父母的还有安慰逸乐可言么? 再就后代方面说,他们也同样的不利。父母不由恋爱,乃由压迫结合而生的子女,在心身[身心]上,生来的情状,已不良好;生后又处于空虚恶劣的家庭中,父母倾轧不和,享不着适宜的教养,故身心不能有充分的发展。社会、国家、民族,莫不因之受重大的损失…… 有些青年洞悉恋爱与结婚的关系,反对父母的压迫婚制,保守者就把“不孝顺”的大罪名加诸他们。其实他们正是孝顺。何以呢?父母欲他们结婚,岂不是要得幸福安乐,产生能儿荣耀门庭祖国么?……他们不要亏损自己的人格和选择之自由;他们了解人无权利产生不适宜无效能的儿童来妨碍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兴盛和民族的发展。(69) 这个论述,既符合儒家修身齐家、兼善天下的传统,又切中晚清以来强国保种民族焦虑之肯綮,恋爱与婚姻问题,遂超越个体,也超越家族,成为关涉民族国家兴衰命运的大事。因此,“离婚问题不是少数新青年的问题,是全社会的问题”(70),任何对于离婚的阻挠,都是有碍于民族和国家现代化的。由此,“旧”伦理完全失去与“新”道德对话的资本。 新文学阵营最早闹离婚的徐志摩,就是以其理想主义的“大道理”,使其双亲和妻子,面对他寡情疯狂的“负心”行为,悲愤忧伤却束手无策。1922年3月,徐志摩向张幼仪正式提出离婚时,在给张的信中这样说: 真生命必自奋斗自求得来,真幸福亦必自奋斗自求得来,真恋爱亦必自奋斗自求得来!……彼此前途无限,彼此有改良社会之心,彼此有造福人类之心,其先自作榜样,勇决自断,彼此尊重人格,自由离婚,止绝苦痛,始兆幸福,皆在此也。(71) 这是一段典型的为“主义”而离婚的表白,也是很“五四”的一段表白,个人自由与社会改造、人类理想紧密联系起来。无论多么保守的人,大概都不愿对号入座于阻碍人类与社会进步的位置。徐志摩飞机失事后,胡适将这封信公之于众,旨在揭示徐志摩“风流”表象下的“庄严”与“崇高”,为其饱受非议的离婚和恋爱作辩护。 新文化30年间“自由离婚”的历史,从细节看,离婚并不都那么崇高,结果也未必理想,离而结、结而散的行为,层出不穷,备受诟病。然而,由于“离婚自由”命题将个人之“私”与民族主义之“公”缝合一体,“离婚”的意义,因此超越个人际遇而关乎国运。于是出现了这样的“盛况”:五四以后中国城乡但凡有子外出读书的人家,常常一夜之间陷入离婚困境;而面对道义的困窘和生活的灾难,传统家庭中的父母及其儿媳,往往默默承受“理亏”的哀伤。这段波及千家万户、影响无数人命运的社会震荡,在报刊媒介尘封了大量新闻、传记和广告,新文学创作中,却并未留下足与这段历史匹配的宏富作品。两位新文学大师,鲁迅和老舍,都曾写下《离婚》同名小说。有趣的是,鲁迅写于自由离婚舆论蜂起的1925年的《离婚》,成了他小说中“最难解”的一篇,作品文本所呈现的阐释空间,使文本细读的结论至今莫衷一是。老舍出版于离婚趋于高潮的1933年的长篇,在喜剧的喧闹中,叙述呈现出其小说罕见的复调,叙述者对新旧文化冲突的犹疑和暧昧,不但存在于小说关于“离婚”的细节描写里,也蕴含在小说思考人生意义时难以厘清的价值判断中。这两篇杰作在审美阐释上的多义性,呈现了自由离婚思潮本身在价值论上的暧昧不明。而新文学创作至今对于这段戏剧性历史整体表现的不足,也许暗示我们:只有超越新文学的视野,才能把握历史那充满悖论的丰富性。“自由离婚”思潮,显示了新文化在“新”与“旧”之间似游刃有余却充满两难的处境。新文化创造了观念的奇迹,也留下了现实和伦理的难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