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学网-学术论文、书评、读后感、读书笔记、读书名言、读书文摘!

语文网-语言文学网-读书-中国古典文学、文学评论、书评、读后感、世界名著、读书笔记、名言、文摘-新都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理论 > 现代文学 >

“自由离婚”:观念的奇迹(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文学评论》2015年第201 杨联芬 参加讨论

    二 “离婚”意义的意识形态表述
    “自由离婚”观念的广泛传播,主要不是靠小说,而是靠理论话语自身力量实现。新文化的理论话语,将离婚问题意识形态化:其一,自由离婚,是新道德对旧道德的战胜;其二,自由离婚,是妇女解放的一个标志。由此,离婚便不仅仅是家族和私人的事,而成为关乎妇女解放与国家民族文明进步之大事。
    “离婚问题何以重要?一句话来回答,就是:因为这问题在现今已经成为老年思想与青年思想冲突的焦点。”(36)“自由离婚的是非,近来成了‘新道德’和‘旧道德’的争点。”(37)赞同离婚,属于“新”派,体现“进步”和“文明”;反对离婚,则等同家族主义,属“保守”和“封建”。因此,无论离婚当事人,还是与婚姻有直接关系的男女双方父母及家庭,如何对待离婚诉讼,都等于为自己的人格、声誉做选择。每一桩离婚事件,都可能被媒介公开讨论,成为超越私人领域的公共事件;新青年们自暴婚姻史,成为报刊媒介最吸引人的内容。1923年2月,《妇女杂志》9卷2号刊载东南大学教授郑振壎署名“旷夫”的长文《我自己的婚姻史》,详述婚姻历程及对旧式婚姻的不满,引起以《妇女杂志》为中心的报刊持续数月的大讨论,该事件所涉人物和故事,也成为当时一些文学作品的题材。同年4月,北京大学教授谭鸿熙与亡妻之妹陈淑君恋爱结婚一事,因被陈淑君前未婚夫在报纸公开谴责,张竞生作《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为谭陈辩护,从而引发《晨报副刊》持续两月有余的“爱情定则”大讨论。20年代初报刊大量有关恋爱与婚姻的自述、通信、新闻,以及相应的诗歌、小说和戏剧作品,在在显示:“离婚”的意义既是、却又超出了个人追求幸福的范围,它更是一种价值符号,标志着离婚者的“新”文化身份。
    “自由离婚”所包含的男女平权,是新道德所追求的伦理正义。然而,“自由离婚”所赋予女性的离婚权利,当两性在教育、经济地位和生活方式仍有极大悬殊的现实条件下,常常失去其有效性。“因为我国女学之兴比男学晚,所以已读书的女子与未读书的女子,新式女子和旧式女子之比,和已读书的男子与未读书的男子,新式男子与旧式男子之比差得太远”(38),现实中的离婚,“多半出于男子,而且多是对于旧式女子发生”(39),这就造成离婚的“原告”,往往是社会中受教育程度最高、地位也较高的男性人群;离婚的“被告”,则是宗法制家庭中的儿媳妇。这些女性,无论受过教育与否,由于礼教和习俗,其生活方式都是传统的,因而人格类型与情感方式,也主要是服从和依赖的。对她们而言,离婚之“自由”,意味着随时可能“无名”被弃,这样的处境,甚至比“七出”更恐怖。20年代初的文学,一方面,表现洋学生遗弃结发之妻(包括已订婚的未婚妻),成为不少作家热衷的题材,欧阳予倩《回家以后》,田汉《咖啡店之一夜》,顾一樵《张约翰》《孤鸿》等,都不约而同将焦点对准都市大学生或留洋归来的青年男子,对这些男学生停妻再娶或遗弃原配的行为,无不采取批判态度。另一方面,觉悟的丈夫与愚昧的妻子之间,如何就离婚达成谅解,对当时中国大多数家庭及夫妻而言,几乎是一道无解的难题。离婚的现代性,亦愈发显得扑朔迷离。在现代诸多以离婚为主题的小说中,鲁迅和老舍的同名小说《离婚》,则以审美的整体形式表现了“自由离婚”内在的悖论,那是理论所难于概括和解决的人生悖论;而张爱玲的《五四遗事》,则揭示了神圣理想与庸常现实之间,名不副实的荒谬与虚无。
    在男权主义尚未从社会及家庭结构、文化习俗及个人心理上被放逐之前,恋爱自由和离婚自由的结果必定是,当“自由”需要献出牺牲,被出卖的,总是女性。离婚不仅是“旧道德”中旧式妻子的灭顶之灾,也是“新道德”中恋爱结婚新女性的致命打击。如果说,与旧式妻子的离婚在于缺乏爱情,则与恋爱结合的新女性离婚,多半出自男子的喜新厌旧。以写恋爱小说著称的女作家沉樱,其20年代的小说,最常见的情节,就是夫妻间因男子的不忠而导致的冷战。茅盾小说《追求》中有一个意味深长的细节:崇尚恋爱至上的王仲昭,正得意于自己人生两大理想(任报纸主笔、抱得美人归)逐步成为现实时,一封未婚妻“遇险伤颊”的电报,立即毁了他的人生美梦——女友容颜被毁,他的“爱情”也就消失了。与此相似,顾一樵剧本《孤鸿》的男主人公李明权,留学归来后发现未婚妻因病毁容,马上提出取消婚约。茅盾、顾一樵作品中这些虚荣轻薄的男子,推测起来,应该有生活原型和基础。1923年10月《妇女杂志》9卷10号一篇题为《恋爱结婚的失败》的文章,就披露了与李明权、王仲昭的故事几乎一模一样的事件。1922年4月,厦门大学学生成立了“婚姻改革同盟”,在其提出的反抗家族制“恶婚姻”的几点建议中,除了“未定婚约的绝不承认家庭代庖,绝对自由择配”外,对“已订婚约而未结婚的”的,则“不求妇人面貌如何,惟缠足者总须解放,未受教育者总须入学;否则,提出离婚……”(40)特意强调不以容貌为离婚理由,可视为一些理想主义青年对于现实中不良风气的自觉抵制。当然,理想宣言不能反映全部真实,揭露现实婚姻问题中男子的“劣迹”,一直是文学作品的常见题材,尤其在女作家的创作中。男子隐瞒已婚骗取女学生的恋爱,是五四时期自由恋爱中最常见的骗局,石评梅的初恋,庐隐小说《沦落》,都揭示了这种骗局,这也是当时一些女子抱独身主义或悲观厌世的原因之一(41)。鲁迅小说《伤逝》中子君的被弃,无疑是对醉心于恋爱的新女性们的当头棒喝:当男女在地位、处境与心理上都没有平等可言时,恋爱与离婚,对于男子而言,都可以出于同样的理由——“自由”。
    尽管如此,“自由离婚”仍被“时代”选中。五四以后,一代代年轻女性为践行理想而恋爱,为追求自由而不惮离婚。思想对于人类行为的支配,即理论“话语”对人产生的魔力,常常不可思议。周建人指出,“离婚自由是妇女主义者一致的要求,因为他们看出在离婚法上,男女地位差得太远,女子提出离婚而要成立为理由很不容易;女子一经嫁人之后,一生便从此决定,无论其夫为暴汉,酒徒,或无赖,离婚很是困难,更不必说丑恶,无知或感情不和了。……所以妇女主义者为了谋妇女的地位增进,和得以避免这种苦痛起见,必须使女子得到离婚自由的权利。有了这个权利之后,他们方才能够脱离奴隶式的妻的地位,和遇到不良环境时,有改造自己的命运的权力。”(42)女性主义赋予“离婚自由”的平等价值,以其理论的“正确”,不断为自由离婚在现实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不正确”买单。
    1922年10月21日,《晨报副刊》发表周作人的文章《宿娼之害》,其中有这样的论断:
    传统的结婚即是长期卖淫,这句话即使有人盛气的反对,事实终是如此。(43)
    周作人这段话,属于社会主义女性理论的经典论断,在二三十年代中国新文化论述中,非常流行,可见其影响深远——
    两性的结合,是应该有纯洁的恋爱;没有纯洁的恋爱,便是强奸式的结合。强奸式的结合,乃是人类最不道德的事情。(44)
    女子嫁给一个男子,和妓女向游客卖淫一样,没有分别,不过结婚是正式的,长期的卖淫罢了。(45)
    真正的自由,必须除去经济的束缚,否则,恋爱免不了带着铜臭,结婚直是一种长期卖淫的职业。(46)
    ……旧式婚姻中的女子,嫁人也等于卖淫,只不过是贱价而整个的……(47)
    19世纪中期以来,从婚姻关系解析女性的屈从地位,一直是西方女权理论一种常见的论述方式。约翰·穆勒将传统婚姻称为人类社会现存的唯一合法的奴隶制,而女性便是这个制度下长期的、时时刻刻的奴隶(48);卡尔·皮尔逊指出,现行制度下,“妇女是以结婚为职业的”(49);爱伦凯将基督教制约下不能离婚的婚姻,斥为“最无耻的买卖性交”、“最可痛的心灵虐杀”(50)。不过,明确将传统婚姻的本质概括为女性的长期卖淫,是擅长从经济制度入手的社会主义理论。倍倍尔在《妇女与社会主义》中指出,“‘强使一个人去接受不喜欢的他人的爱抚,是最大的残虐!……’这是非常不错的话。这种婚姻,不是比卖淫更坏吗?卖淫在一定程度之下,还有跳出火坑的自由,只要她不住在娼寮,她有权利去拒绝她所厌恶的男子的拥抱;但是,被买了的妻子,即使有无数厌恶和轻蔑的理由,她也不能不任他摆布”(51)。与倍倍尔论述几乎完全一致的,是恩格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说:“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在两种场合都往往变为最粗鄙的卖淫——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为最通常。妻子和普通的娼妓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做计件工作那样出租自己的身体,而是把身体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52)恩格斯与倍倍尔,都吸取了约翰·穆勒的观点(53),而比穆勒更加激进。社会主义理论以其经济观察视角,对女性屈从地位的社会主要原因有深刻的见解,因而对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期女性主义话语影响甚大。易卜生戏剧《海上夫人》,就通过人物对白,表达过女性之于婚姻等于长期卖淫的观点(54)。罗素也说,“在现今的社会,女子的卖淫于许多男子的,人们就说她为娼妓;反之,不论她有无爱情与否,终身售卖给一富有的男子的,却立刻可以为社会的领袖人物”(55)。罗素情人勃拉克女士观点与之相似:“我以为,一个女人依法律结婚,过忘情的生活,实在和依卖淫为生活的妇女,没有什么区别。”(56)厨川白村称没有恋爱的婚姻为“强奸生活和卖淫生活”,他说:“世上有什么卖淫关系的银婚式,强奸生活的金婚式,我们挥泪吊唁都来不及,那里还有什么祝贺的价值呢?”(57)这些同源的理论话语,因对五四新文化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而成为二三十年代中国女性主义论述中最常见的观点。这个理论对五四以后中国女性实际的影响,尽管无法量化统计,却可在一些女作家的作品中,窥见一斑。白薇自传性小说《炸弹与征鸟》的女主人公,不堪忍受包办婚姻,最终从婆家逃离。小说描写她在新婚之夜的屈辱感受,暗示了其心灵启蒙的理论来源:
    “我不外是一个娼家!”
    “比娼还不如的贱娼!”
    “上等的妓女接客,还有听自己选择的自由。我呢,……”(58)
    张爱玲小说《倾城之恋》中,使矜守自尊的白流苏心理防线訇然崩溃的,正是男主人公范柳原的一句诛心之论——
    “根本你以为婚姻就是长期的卖淫——”流苏不等他说完,啪的一声把耳机掼下,脸气得通红。他敢这样侮辱她!(59)
    五四新文化人选择女子和婚姻问题为新道德的建构拓荒开路,最初也许并非出自刻意的设计,但实践证明这实在是上策。“自由离婚”与“恋爱自由”一道,以其伦理话语的正义性,迅速获得知识青年的强烈认同,从而促使中国社会两性道德、婚姻形式,乃至家庭结构,以令人惊讶的状态和速度,完成从“传统”向“现代”的华丽转身。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评论
批评
访谈
名家与书
读书指南
文艺
文坛轶事
文化万象
学术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