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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离婚”:观念的奇迹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文学评论》2015年第201 杨联芬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继“恋爱”之后,“离婚”成为20年代报刊媒介聚焦的公共话题及新文学热衷表现的题材。“离婚自由”作为五四新道德的重要命题,是一个立足于个人主义而与儒家伦理严重对立的激进观念,但其产生与传播过程,却因借助了男女平等、民族国家等话语,而成为一种“政治正确”的民族主义表述,由此导致的“自由离婚”社会思潮,便超越了个人自由,成为具有感时忧国崇高与正义象征的实践行为。“离婚”理论的“正确”与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悖论,使这一情感与伦理的历史变得复杂,而文学对它的表现,远未充分。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1BZW123,中国人民大学研究品牌计划基础研究项目14XNI01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杨联芬,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
     
    20年代初,“恋爱自由”论广泛传播,婚姻需以恋爱为前提的观念,逐渐成为新文化新道德的核心论述,传统家族制婚姻失去理论合法性。然而恋爱结婚,对于心向往之的五四青年而言,似乎都有些为时已晚。当时追求恋爱自由者,主要是受过或正在接受学校教育的年轻人群,自由离婚的拥趸,也便主要是这些外出求学或毕业就职的青年男子。由于民间盛行早婚,男女尚未成年便由家长做主订婚,年纪尚轻便完婚,“乳臭未干、雏发甫脱,居然授室宜家”的现象非常普遍①,故恋爱一旦发生,便往往面临原有婚姻的处置,离婚问题遂成焦点。因此“新道德对于两性关系的最大改革,就是自由离婚。若办不到自由离婚,则不幸的婚姻将继续其不幸,空谈人格的恋爱一点没有用处”②。离婚问题,作为新道德产生的社会问题,成为五四运动后报刊媒介热烈讨论的公共话题,不少报刊为此开辟离婚问题专栏或专号③,如何妥善解除旧式婚姻、兼顾个人自由和人道关怀,成为讨论中的焦点问题。至1930年,离婚率已大幅上升④,“解除婚约,别居,离婚,遗弃,或他种家庭解散的事情,已日多一日”,“社会上各界闻人之别居、离婚,乃至重婚者,时有所闻”⑤。1920-1940年代,除抗战几年,“离婚”一词一直是报刊媒介使用频率极高的词汇,而离婚声明,也成为报纸流行的一种新型广告,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离婚浪潮生成⑥。
    “家里有人离婚,跟家里出个科学家一样现代化。”⑦这是张爱玲自传小说《小团圆》中9岁女童得知父母离婚后的兴奋反应。作者童年记忆中这个颇富反讽的细节,生动呈现了20年代末“自由离婚”思潮对中国社会的深刻影响。在新文化语境中,离婚问题是“老年思想与青年思想冲突的焦点”⑧,自由离婚是社会“进步”的象征;反对离婚,则多半与“旧道德”有关。传统家族制度与伦理,在遭遇不期而至的严重挑战后,以始料不及的速度崩溃。“离婚自由”这一源自个人主义的观念,如何能够迅速瓦解儒家伦理,颠覆传统家庭模式,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一 “离婚”的现代性
    与“恋爱”不同,“离婚”既非外来词,亦非新概念⑨,而是古已有之。但“离婚”与“自由”的组合,却来自西方现代思潮,是五四新文化所提倡的新道德的重要观念。这一观念导致的固有婚姻关系乃至家庭伦理的根本解体,使传统中国社会赖以稳固的基础被撼动。而“离婚”,则被新道德理论赋予了鲜明的现代性,成为新文化运动时期最牵动社会的广泛的社会现象。
    “离婚”一词,据陈顾远考证,在《晋书》、《世说新语》等中就已出现,只是尚不属于法律用语,彼时法律称“离”,有“和离”、“两愿离”等不同形式⑩;明清律令称“离异”,清末宣统三年编制、民初沿用的《大清民律草案》,始用“离婚”(11)。传统中国,婚姻的意义既是上事宗庙、下继后嗣的家族大事(12),又是社会礼义的基础(13),故正统观念“以夫妇为人伦之始,联之以恩,合之以义,持之以礼。三者具备,然后无媿于正始之道”(14)。“古重礼教,礼以谨夫妇为始,故明夫妇之别,隆婚嫁之礼,轻离轻合者,礼所禁也。”(15)由此,离婚历来被视为家族惨事,非不得已,不愿为之,故“上流社会敢于离婚者极少”(16),而在儒学发达的时代,尤其是宋代以后,更将离婚视为女子丑行和家族耻辱,社会习俗与礼法,对于离婚,往往限制极严。及至民国初年,《民法》亲属编对离婚条件的规定,总体倾向上仍以限制离婚为目的(17)。
    传统中国的离婚制度,分为礼教和法律两部分,礼教上是“七出”,法律上是“义绝”(18)。“七出”也称“七去”,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佚、嫉妒、恶疾、多言、窃盗等七条,女子触犯任何一条,即可被夫家离弃(19)。“七出”体现的是男子单方面的权利,故离婚在民间也被称为“休妻”、“弃妻”等,以至晚清传教士翻译“离婚”时,最初用的也是这富于男权色彩的“休弃”一词(20)。如果说“七出”的离婚原因是女方的话,则“义绝”的离婚原因在男女双方。“义绝”最早见于唐律,包含夫妻之间、夫妻双方、夫妻亲属之间的殴、骂、杀、伤、奸等行为。“谓于夫妇之恩情礼仪,乖离违碍,其义已绝也。”(21)“七出”是夫对于妻的强制行为,“义绝”是官对于民的强制行为,不论双方愿意与否,均由官府审断强制执行。但在传统中国的实际生活中,法律往往只是“辅助教化不足之具,一以礼义为本”(22),因此现实中发生的离婚案,最普遍的还是依据礼教在家族内部解决,男休弃女的“七出”,便是最普遍的离婚形式。五四新文化对于传统离婚制度的批判,也因此集中于单方面针对女性的“七出”,将它作为欺压女性的非人道德,而从理论和实践上给予彻底否定。
    新文化将“七出”作为封建道德进行批判,原本不错。但从历史看,“七出”的制定,原意却是男权制度下对妇女基本生存权利的维护。正如陈顾远所指出的:“七出属于男方专权离婚之事,于现代诚极不合理由,然在往昔,则设此七种条件以限制其专权之行使……于社会未尝无相当之功效也。盖往昔男权高张,女子或以色衰而被弃,男子或以富贵而再娶,比比皆是。”(23)有了“七出”之条,则男子不能随心所欲遗弃妻子。此外,《礼记》对于离婚的规定,在“七出”之外,还有进一步保护妇女权益的“三不去”作为补充(24)。妻若未犯“七出”中任何一条或无“义绝”情况而出妻者,则法律会予以惩处(25)。可见“七出”及“三不去”,从理论上看原是男权社会限制男子权力、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规定,体现了一种基本的人道。但由于其从属于家族制度,无损于男子的专权,这有限的人道,无法改变女子在婚姻中的屈从地位。因此,在男尊女卑条件下,即便离婚律令中包含了男女双方意愿的“和离”或“两愿离”(类似“协议离婚”)条款,“然在实际上,妻易为夫虐待,妻求去,夫往往不许;况以妻无去夫之理以制之,则和离之规定实一具文也”(26)。民国以后,报纸时有女子起诉离婚的新闻,原因几乎全是受丈夫虐待。新文化人对传统离婚制度的指摘——“中国一向虽有离婚,却是只许男子对女子提出离婚,而不许女子对男子提出离婚,女子完全是被动的,没有自由意志的”(27)——虽未顾及因果,但站在现代伦理立场看,却无可厚非。
    民初婚姻法,沿用清末修订的民律草案(28),在离婚条款上,较以往的“七出”,已有很大进步,“居然也有几条妇人也可以向夫提出离婚的条件”(29),但总体上,由于两性主从关系未变,故仍是男宽女严。譬如“重婚”一项,由于纳妾制度存在,男子实质上可以重婚而并无罪过,则重婚罪的对象,便只针对女子了。又如“通奸”一项,女子与人通奸,即可被离婚;而男子与人通奸,只有同时构成“奸非罪”,即被通奸方丈夫起诉或被诉强奸并获罪,其妻才有权提出离婚(30)。其他条款,如“重大侮辱”,对男子而言,逼妻卖淫之类算重大侮辱,但女子在别人面前播扬丈夫罪恶,就算重大侮辱,即可被离婚(31)。可见传统离婚制度上男女不平等的根源,乃是男权家族制度。
    新文化的“离婚自由”观念,针对这个不公,追求男女离婚权利的平等。正如时人所论:“古代的离婚,只有男子可以出妻,只有家族可以出媳妇,女子却不便自绝于夫,不便向家族,自行求去;只有法律上认为义绝的须强制离婚;只有两愿离异之后,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只能归宗守节,不能再嫁!现在的离婚观念是说不但男子可以提出离婚,女子也一样可以提出离婚;男子离婚之后可以再娶,女子离婚之后也一样可以再嫁;只要两造没有恋爱,或恋爱失亡,也可以离婚,更何必待谋害、通奸等事实之后,始成为离婚的理由呢?这就是古今离婚不同的地方,然这一个不同点却非同小可;这实是由家族主义而转为个人主义的一个大运动。”(32)因此,“自由离婚”这一新道德命题,体现了平等与公正的人类理想,即恩格斯所说,“恋爱婚姻被宣布为人权,并且不仅是droit de I'homme(男子的权利)”,而且“也是妇女的权利”(33)。
    1918年《新青年》刊载易卜生《娜拉》,被新文学家称为中国“离婚问题的第一声”(34)。1922年欧阳予倩创作独幕剧《泼妇》,模仿《娜拉》,演绎了“自由离婚”的现代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是女主人公于素心。于素心与丈夫陈慎之,系自由恋爱而结婚。陈大学毕业后在银行供职,于素心作为一个新女性,却能够恪尽家庭责任,体恤丈夫、孝敬公婆,实乃一位新旧美德兼有的儿媳妇,并生有一子,算得家庭和谐。然而不到两年,丈夫升职为副经理,人生得意之后,陈腐心思露头,以为该讨一名姨太太,方与其身份地位相匹配。在其守旧父母的支持和庇护下,陈慎之花钱买回一位年轻姑娘做妾,于素心获知,毅然提出离婚,并要带走儿子,陈家不允,被于素心义正词严驳得哑口无言:“他(儿子)不是你们私有的,他是国家、世界公有的,我决不忍拿将来有用的国民,放在这种家庭里,在这种欺骗的父权之下,受那种欺骗的教育,使他被养成一个罪恶的青年!”最终,她不但带走了儿子,还带走了陈慎之买来做妾的姑娘,决心帮助她上学、自立。于素心以离婚维护了自己的尊严,还解救了被买卖的贫苦姐妹。这个形象,比娜拉气魄更大,也更理想化。
    潘汉年的短篇小说《离婚》(1928),将女性作为离婚主导者进行的刻画,更加夸张:法庭上,她向法官陈述的离婚理由是“没有爱情,无法继续同居”,结果,法官不顾那位委曲求全丈夫的恳求,居然“依照新道德”,判处二人离婚,并由女方对男子进行经济赔偿。这样的颠覆,直观呈现了新文化“恋爱至上”和“离婚自由”观念,只是,文学偏重理想,现实的情形则多半相反,“(离婚)固然有由女子方面提出或女子方面甘心同意的,但最大的多数都是男子主动的。甚至被离的女子,始终不知道(明白)这回事,最后只迫不得已的带着两泓清泪俯首应允了”(35)。欧阳予倩和潘汉年这两部作品,均通过塑造现实中几乎不存在的理想新女性形象,以凸现“自由离婚”的现代含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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