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孔子删《诗》”说是《诗经》学史上四大公案之一。自孔颖达始,质疑司马迁这一说法的核心依据是“书传所引之诗,见在者多,亡逸者少,则孔子所录,不容十分去九”。经历代学者努力,现已从传世和出土文献中辑得“逸诗”一百八十五首,其中新公布的清华简《周公之琴舞》组诗,又一次性贡献十七首《诗经》“逸诗”,并为“十分去九”删诗幅度提供了文本范例,还启示体认“去其重”是既去重复篇目,又去相近内容。随“删诗”说渐趋公认,孔子删《诗》时间成新问题。据有关史料证明,“诗三百”的删定必在孔子中年时期,而不会发生在赋诗活动沉寂二十几年后的晚年, 其“自卫反鲁”后的主要工作是“乐正”。 关键词:孔子删《诗》 《周公之琴舞》 “诵诗” “专对” [作者简介] 徐正英,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教授。出版过专著《先唐文学与文学思想考论》等。 一 “孔子删《诗》”说是《诗经》学史上的四大学术公案之一[1]。近些年,随着出土文献的不断涌现和研究的不断深入,支持司马迁这一说法的证据和学者越来越多。其中刘毓庆、马银琴两先生针对孔颖达、崔述等质疑的核心理由,借刘向校《管子》十去其八、校《晏子》十去其七、校《荀子》十去其九之例,佐证类推孔子删《诗》“十分去九”的可能性 [2],颇有启发意义,是对公案研究的新贡献。笔者以为,因为孔颖达质疑司马迁“孔子删《诗》”说的核心依据是“书传所引之诗,见在者多,亡逸者少,则孔子所录,不容十分去九。马迁言古诗三千余篇,未可信也” [3],因此,我们今天多发现一首能够证明是孔子删《诗》所“佚”的《诗经》“逸诗”或“逸句”,就能为司马迁说法的可信性多增添一份证据。 经过宋代以来不少学者的努力,现已从传世文献中辑得“逸诗”一百一十四首(句)[4],清华简之外,从出土文献中新得“逸诗”(包括逸句、篇名)五十四首[5],两者共计一百六十八首,已占今本《诗经》的一半多,远不再是崔述所悲观的“逸者不及十一”[6]了。当然,并不能说这些“逸诗”都是孔子删《诗》所佚,具体情况应是复杂的。有的可能本来就流散在社会而未被搜集到宫廷,延续到今见文献中的;有的可能是搜集到宫廷而没资格或未来得及配乐,天子失位后又重新流散到社会上的;有的则可能是官方最后一次编纂诗集之后才产生的;在这些“逸诗”之外,更可能还有一大部分被孔子删除后,随着时间流逝而永远消亡了的。但是,在如上“逸诗”中也必然有一部分是被孔子编订“诗三百”教材时删除,以其他方式流传至今的。如,《左传》、《国语》所载孔子之前外交场合被赋诵或征引而又不见于“诗三百”者,这些“逸诗”、“逸句”恐怕谁也不会怀疑孔子的删除结果。又如,《论语》中孔子或其弟子谈及而又不见于“诗三百”的“逸句”,乃为孔子“删诗”的结果,应该也不会有人怀疑。再如,上博简《孔子诗论》中孔子所评六十三首诗,有七首不见于“诗三百”,也当是孔子依“诗三百”教材评诗时略作拓展的结果,其虽被排除在“诗三百”之外,但并不妨碍孔子授课时简单论及。 更值得关注的是,刚刚公布的清华简第三册所收《周公之琴舞》组诗 [7],又为支持司马迁“删诗”说提供了更有价值的新实证,使此说法的可信度大为提升。《周公之琴舞》组诗的特殊价值,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该组诗确切无疑是《诗经》“逸诗”,不像其他出土文献中有的诗歌身份存在争议。组诗以周公还政、成王嗣位为其内容,存周公儆毖成王及群臣诗四句,成王自儆诗九首,且题目、短序、乐章标识俱全。之所以判定成王所作九首组诗为《诗经》“逸诗”,是因为该组诗的第一首即为今本《诗经·周颂》中的《敬之》篇。九首组诗主旨一致,内容连贯,而且从第一首至第九首,依次标识了“元纳启曰”、“再启曰”、“三启曰”直到“九启曰”,既然第一首是《诗经》作品,其他八首自然是后来未被编入《诗经》的“逸诗”无疑。[8]一次性贡献八首完整的《诗经》“逸诗”文本,已有出土文献尚无先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