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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词到法律表述词元的转化及争议词元界定研究——一个词典学的视角


    摘 要:语文词是在全民语域中使用、有全民语言交际潜势的普通词语。语文词进入法律语域,在立法、司法语境中会被压制进法律专业语义因子或法律表述功能因子,转变为法律表述词元。由语文词转化为法律词元有三种途径。普通语文词进入法律框架情景做表述词元时,普遍存在普通经验义与法律专业规定之间的出入量,难以清晰界定其范畴边界,因其模糊性而产生争议性词元。以司法语境的争议词元——“枪支”的界定为例,可用司法解释释义、法律词典释义、语文词典释义,搭建起由法律图式、百科图式、经验图式构成的“三位一体”的界定模式,其要求包括:三个图式要综合使用;要树立法律图式在界定争议词元操作中的核心性和主导性;要注意争议词元图式特征的发展性;语文词的释义要考虑各种专业应用场景。这最终可从词典学的角度为司法案件中的争议概念的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语文词;法律表述词元;争议性词元
    作者简介:王东海(1971—),男,山东烟台人,鲁东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教授,河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生导师;郑振峰(1965—),男,河北衡水人,河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作者主持研究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百年汉语语文词典谱系的词典考古研究”(19BYY01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于辞书信息数据库的中国汉语辞书理论史研究”(18ZDA302)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从词典学的角度,探讨语文词进入司法语境“再范畴化”为法律表述词元的三条途径,剖析再范畴化后表述词元的争议性成因,在此基础上建构对争议性表述词元的基本界定模式——“三位一体图式法”,以期为司法实践中相关“疑难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研究背景及相关概念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司法领域出现了一些涉及“枪支”的舆情热点案件。例如,2017年51岁的天津老太太赵春华街头摆气球射击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刑3年半。二审判决为3年刑期、缓刑3年。1有的网购多支玩具仿真枪被捕判刑。这类案件在新闻舆情中和法学界引起热议,其焦点并不是法律适用、法条表述、法律术语界定等问题,而是普通词语“枪支”在司法文书(如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语境的界定出现争议。
    这些普通词语的争议是如何产生的?采用什么方法可以解决或部分解决这一问题?
    法学界大多是从法律概念的模糊性角度对争议成因提出解释。例如,哈特举例说明“车辆”概念界定的争议问题2,赵英男提出因语言模糊问题而导致的疑难案件问题3,陈坤提出法律概念模糊性与立法意图的关系4等。法学界已经把问题抛出,但从法学角度较少提供解决或减少争议的办法,因为这种模糊性在法学界看来是根本性的、无可回避的。
    法律概念的符号外壳是词语,包括法律术语和语文词。法律术语是在法律语域专门用于指称法律概念的专业词汇,它们的内涵外延一般是在司法解释或法律辞典(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编的《法律辞典》5)中得到说明。在全民语域中使用、有全民语言交际潜势的普通词语可称为语文词,它们的词形和词义、词用多储存于我国的权威性语文词典(如《现代汉语词典》6《汉语大词典》7)中。
    司法领域的争议词语很多是语文词进入法律语境后发生变异而产生的。研究语文词最适切的指导理论就是语言学中的词汇学和词典学。因此,争议词的研究可在法学的基础上,补充以语言学视角(本研究重点采用词典学视角),这样有利于形成解决或减少词语争议性的有效思路。
    (二)关于“法律语境表述词元”
    从词汇学、词典学的角度看,“枪支”类争议词可以称之为“法律语境表述词元”,简称“表述词元”。在我们的研究中,法律语境主要封闭在司法语境,具体来讲,就是由起诉书、不起诉书、判决书等司法文书构成的案例语境。“语境表述词元”指的是一个法律对象在语境中的具体用词,它是一个语境变量,同一常量对象在不同的案例语境中的词元是不同的。例如“犯罪地点”法律对象在不同的案例语境中的词元可以是“水沟”“卧室”等。
    司法文书中的法律词语基本符合我们建构的“法律词汇原型范畴”8,具体体现为“框架名—框架元素—普通语境表述词元”的层级结构。框架名一般由当前案件涉及的法律罪名术语(原型法律词)承担,如“故意杀人罪”;框架元素是指一个法律术语构成的要件,可以用术语和行业词(一般法律词),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危害结果”等,也可以具体化为普通语境表述词元(边缘法律词),如“犯罪工具”框架元素具体化为语境表述词元“斧头”;犯罪事实等的表述多是用语境表述词元(边缘法律词)。
    术语和行业词语多有法律专业性作保障,普通语境表述词元大多采用的是语文词。其进入法律语域,转化为表述词元后,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方面存在模糊性,越来越多地成为司法实践的争议点。这种情况集中体现在起诉书、判决书等司法文书的犯罪事实陈述部分。此部分是司法文书的核心和基础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是开放性的,其事实情节在理论上是无限多的,基本覆盖法律所要覆盖的生活、社会和工作领域,此部分较少涉及罪名术语和行业词,犯罪框架元素的表述词元和法律事实表述词元使用量最大。
    表述词元大多能与全民语域的语文经验义相通。这有利于稀释司法文书的专业性,提高通俗度,让司法环节中的所有参与者理解和接受,并保证法律意图传达到位,使法律程序进展顺利。这些语文词的基本词义与普通生活语域的差距不大,但进入司法文书语境后,这些词因法律语境的法律因子黏附和感染而发生部分法律化,体现与经验义的区别。
    例如,在司法文书涉及的案例中提及语文词“尖刀”时,它既有抽象性,也有具体性和个指性。抽象性就是其词义与全民语域中的共识部分,多在语文性词典中进行规定;具体性是其能体现的专业对应性,如“尖刀”在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案例语境中出现,其本身就具有与“犯罪工具”的意义关联,体现具体性;个指性则是其在此语境中的专指性,例如在某个判决书所涉及的案例情景中,它仅指出现在物证列表中的那把“尖刀”。至此,语文词“尖刀”就已经被法律化,成为边缘性法律词——语境表述词元。
    本研究主要关注犯罪框架元素和犯罪事实的语境表述词元。
    二、词元生成:语文词的“再范畴化”及词元模糊性
    我们建构的“框架名—框架元素—语境表述词”层级结构是理论层面的;在实践中,要抓住语文词进入法律语境的“再范畴化”这个焦点。
    词语是一个范畴,不是个体。一个语文词在全民语域,基本已经完成了范畴化,而进入法律语境,转变为法律语境表述词元,要经历一个“再范畴化”(法律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语文词围绕司法文书中的核心罪名术语和框架元素,转换为语境表述词元的过程,这是一种法律化和专业化的过程。研究语文词的再范畴化机制,可让我们对语境表述词元有更全面的了解,也是处理争议词元的基础。
    (一)再范畴化:三种转化途径
    1.语文词进入司法案例情景,与法律情景框架的框架元素产生逻辑黏附,转变为框架元素的语境表述词元。
    普通语文词的某个因子或语义内容与框架元素内涵具有语义一致性和贴合性,从而产生逻辑关联,语文词转化为框架元素表述词元。例如:
    被告人梁进喜因与吴玉梅(女,殁年57岁)、蔡有海(男,殁年51岁)有宿怨,遂起意杀人。9
    “杀人”是一个法律行业词,是本案核心术语“故意杀人罪”框架元素“犯罪行为”的表述词元。“起意”指“产生某种念头(多指坏的)”(《现代汉语词典》),如“见财起意”。但此词只是全民语域的语文词,其词义只要不进入法律情景,便无法律专业性。进入案例情景后, “起意”一词的“意”指“念头”(多指坏的),与“犯罪动机”框架元素(犯罪也是坏的念头)的内涵基本一致,具有语义方向的一致性,二者语义兼容搭配产生粘附性,进而转化为“犯罪动机”元素的语境表述词元。
    另外,在“起意杀人”中,“起意”还因搭配伙伴词“杀人”,又将“意”的外延范围缩小为“故意杀人的念头”,从而明确了其“犯罪动机”语境表述词元的地位,并使其在本案例情景中具有了专指性。
    2.语文词隐性语义细节在法律语境中被激活,与框架元素产生强关联,成为框架元素的语境表述词元。
    语文词的语义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是民众共性生活经验和对世界共性认识的概括和归纳。在词典释义中,词义中包括的无限多的个性语义细节被过滤掉,成为一种隐性潜在的意义信息。进入法律案例语境后一旦被相关语境因素激活,其隐藏的语义细节得以焦点化、突出化,就获得了司法语境的专用性。
    例如,“刀”有多种属性,“杀人”“伤害人”只是其潜在的隐性的功能性语义细节。在日常生活和语文词典的释义中,这一细节是不会显现的,但在特殊的涉法语境下,这一功能细节就被放大,很快成了语境关注的核心语义细节,并成为相关法律语境“犯罪工具”框架元素的语境表述词元之一。例如:
    2014年3月22日8时许,梁进喜至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九连城镇大崖湾村吴玉梅家中,先持秤砣猛击吴玉梅头部数下,后用尖刀多次割刺吴玉梅颈部,致吴玉梅双侧颈动脉离断造成失血性休克引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作案后,梁进喜乘坐事先联系的车辆至本市延庆县,藏匿在延庆县香营乡孟官屯村牛场内。23日4时许,梁进喜在牛场男厕所内持镐把击打蔡有海头部多次,致蔡有海颅脑损伤死亡。
    此例中,“犯罪工具”框架元素体现为“秤砣”“尖刀”“镐把”3个表述词元。
    根据认知心理规律,最易与“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相关的犯罪工具是“尖刀”。“尖”修饰限定“刀”,点明犯罪工具的关键外形特征,不同于普通的“砍刀”。“尖刀”标志着其核心因子是“刺人夺取动物生命”,进入到司法框架语境中,其与犯罪专业性的关联是直接转化的,不经过任何心理过程,且与文本中的“犯罪行为”框架元素中的“刺”“戳”“捅”等表述词元相关联,形成语义搭配兼容。
    “秤砣”是普通生活中具有特定用途的物品,其核心功能是对物品重量的权衡与确定。在生活中,还可能有其他边缘因子,但用来杀人或伤害他人是其可能存在的无限多的用途中最边缘的一种。但其语义中隐含有潜在的“重量沉”“坚硬”等因子,进入到司法语境后,因其在犯罪事实的某个重要情节中偶然出现,被犯罪行为人随机择用作为行凶工具。这一语境的偶发因素必然性地激活了“秤砣”的隐含功能,使其击打头部时可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可能性变成现实,它在这个案例语境中得以焦点化、中心化,与“犯罪工具”框架元素产生强关联性。至此,“秤砣”在此情景框架中就成了核心表述词元之一。
    “镐把”在普通生活中是常见的生活工具,与法律专业性的距离最远。《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刨土用的工具”。其核心功能因子是“刨土”,绝不是“杀人”,但因其语义隐含潜在的“坚硬”“把手长使用便利”“重量足够”等因子,所以理论上其有成为杀人工具的可能。此词进入案例犯罪语境情节中,在“犯罪地点”框架元素表述词元——“男厕所内”出现,使其成为“犯罪主体”随手择用的行凶工具,并直接导致“侵害后果”框架元素表述词元——“颅脑损伤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其与“犯罪工具”框架元素建立了较强关联性,成为其表述词元。
    3.语文词在法律语境中被临时压制进相关法律因子,从而与相关框架元素产生或强或弱的关联性,成为框架元素的语境表述词元。例如:
    经复核确认:1998年4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高伟翻越院门进入黑龙江省克山县××镇××街×街×组被害人张某(女,殁年17岁)家盗窃,见张某一人在家,即产生强奸之念。高伟对张某实施强奸时,因张某挣扎、呼救,高伟持随身携带的铁锤击打张某头部,并用双手扼掐张某颈部,致张某窒息死亡。随后,高伟翻找财物未果,将张某尸体藏匿于床箱内逃离现场。
    此文书框架名是双罪名术语,涉及两个罪名框架——“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
    首罪是“强奸罪”。文本中表述词元“翻越”,本无明确的指向性,《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越过,跨过,如~山岭, ~障碍物等”。正常的进家,应该先敲院门,由主人开门。但在此语境中,“翻越”被语境压制进“未经允许”“私自”等临时性法律因子,使这一行为中带有违法特点,表明接下来的“犯罪行为”元素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而“挣扎” “呼救”等普通语文词也被压制进了“反抗”“违背意愿”等临时因子,这些也与“犯罪行为”框架元素发生较强关联,构成首罪“强奸罪”的“犯罪行为”词元链:“翻越(入室)—强奸(之念)—(实施)强奸—挣扎呼救”,再用因果关系标记词“因”转入到第二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词元链。“挣扎、呼救”词元既是首罪链的末端词元,又是第二罪链的原因词元,起承上启下的过渡作用。
    (二)“再范畴化”后形成的词元模糊性问题
    这一再范畴化后形成的表述词元的内涵特征和外延成员,都会针对全民语域的范畴进行改变甚至重构。在这个过程中就产生新的词元模糊性问题。
    根据法学界的研究,司法领域经常会碰到的“疑难案件”。赵英男认为,疑难案件“即法官对于法律概念、规则的含义存在分歧,导致无法裁判待决案件”10,这类案件有模糊、规则空白、规则竞合、规则不合理等特点,其中“模糊”排在第一位。在我们看来,这种“模糊”表现在司法文书的概念、词汇、短语、句子、句群、语篇等各个层面,而最核心的是概念模糊,因为法律上很难把所有进入法条或司法实践的词语都作统一明确的界定。
    哈特认为,法律主要的目标或功能在于指引人们的行动,其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通过实例(先例);另一类是通过一般化的语言(立法)。11 一般化的立法语言能够更清楚、可靠地确定一些法律概念的边界,从而形成所有法官必须遵守的共识规则。而实例中的法律文本是“开放结构”,具有不确定性。所谓法律的“开放结构”是指每一个法律规则含义都有一个“确定的核心”以及“模糊的边缘”。12 立法文本和法典文本中的共识规则与不同情景框架元素相整合时,虽然仍能体现确定的核心界定,但往往会出来无法预料的边缘模糊化问题。这些具有边缘性、模糊性的成分导致法律概念的含义不清,也就是说作为人脑思维中的概念主体和法律文本语境表述词元的含义存在非一致性,产生了词元意义上的不确定性。
    普通语文词进入法律框架情景做某些框架元素的表述词元时,普遍存在普通经验义与法律专业规定之间的出入量,难以清晰界定其范畴边界,直接导致一个对象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处理对象,是否有资格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客体等框架元素的表述词元等问题成为争议焦点,进而无法将其纳入某个罪名范畴进行处理,产生一些疑难案件,使整个司法活动陷入停滞和被动。例如,进出口贸易中的“蔬菜”和“水果”有着不同的征税方法。目前随着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出现很多新的可食用植物果实,它们介于蔬菜和水果之间,可能涉及不同的规定和税率。两个概念之间的模糊边界常使司法裁定陷入两难。
    法律不可能对所有概念进行司法解释,所以司法人员主要依靠语文性词典的解释。而语文词典主要解释的是使用这种语言和文化的群体共同认可的经验意义,并非其在法律情景框架中的具体义,缺少对足够的、专门针对法律实践的专业特征和百科特征的提取,因此语文词典对语文词的特征描写是不完整的,很难依靠它们对法律疑难概念进行边界确定。这就需要对争议性词元建构 “三位一体图式”界定法。
    三、解决思路:争议词元的“三位一体图式”界定法
    范畴化是司法领域界定法律概念的核心和基础操作。上文提到的三种转化途径是再范畴化的具体方法,而要解决词元的模糊性和争议性,还是要依靠传统的“经典范畴”和近些年认知语言学领域的“原型范畴”“图式范畴”13理论的综合使用。
    (一)方法建构:“三位一体图式”界定法
    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开创的经典范畴理论14,做的是非此即彼的分类工作,即根据一个对象有无(二元)某种关键的内涵属性,将对象并入到A范畴或B范畴,范畴内成员地位平等。这种操作必然有武断的成分。例如历史上对“走资派”“右派”的扩大化划分等,往往因其符合某一个范畴特征,就把某个人强制归入其中,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如果在法律中出现,问题更严重。在司法中经常出现的处理对象扩大化、法律处理中的漏网之鱼、律师利用语词界定上的问题帮被告脱罪等现象都是这种经典范畴的操作带来的问题。
    随着认知语言学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接受原型范畴的观点。不同于经典范畴,原型范畴内各个成员靠“家族相似性”15聚合在一起,承认家族相似性的程度是不同的,有层次差别,由中心向外逐步递减,而与之相关联的其他范畴的属性逐渐增加。因而成员在范畴中的地位也不同,可以根据相似性的典型程度由中心向外分出典型成员或原型成员、一般成员、边缘成员。处于边缘成员的范畴归类最难判断,因为它们既有着本范畴的属性,也有着与之相关联的其他范畴的属性,是一个复合体。
    如何处理原型范畴的边缘成员是每个司法疑难案件面临的最大难题。例如,哈特提出的著名案例16:若任何车辆皆不得进入公园,那么在具体个案中,表述词元“车辆”这个原型范畴中,典型的小汽车、卡车易确定,但处于范畴边缘模糊地带的自行车、电动玩具车,包括现在流行的电动平衡车等在不在这个范畴内都缺少明确的规定。
    在我们看来,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例中涉及的关键概念词元是一个原型范畴的原型成员时,此案件属于简易案件,根据法条和法律知识的共性规则处理即可。如果涉及边缘成员,则属于疑难案件,此时法官可有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裁量权处理一个法律概念边缘成员时,因为边缘成员家族相似性和降低及与其他范畴属性的交叉,不可避免地会引起界定争议。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多是辅以司法解释和经典判例作出明确的规定或引导。
    例如,《刑法》中有“危险驾驶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按照语文词典的全民语域经验性释义,此罪中涉及的“醉驾”“道路”“机动车”三个语境表述词元的边缘成员的属性就欠清晰,导致很多案例事实无法确定是否能归入此罪名。《现代汉语词典》:
    道路:1.地面上供人或车马通行的部分。2.两地之间的通道,包括陆地的和水上的。
    醉驾:醉酒驾驶机动车。
    机动1:利用机器开动的;~车。
    《刑法》的司法解释,对这几个概念作了特别的规定:
    1. 醉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民众通行的场所。
    3.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17
    两相对比,语文词典的释义,主要集中于原型成员或一般成员的属性描写,当司法实践中涉及“醉酒”“道路”“机动车”的边缘成员时,因为缺少明确的细节规定,就会产生争议。以上词元的司法解释就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它虽然还不能涵盖所有复杂的危险驾驶情景案例,但其界定基本是比较明晰的,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后期在原型范畴的基础上发展出图示范畴理论。18图示范畴与原型范畴有一致性,但原型范畴是基于典范性原型的,也就是靠原型示例的典型性来形成范畴属性,其他示例与之比附,进而确定类属,其中经验性操作还占主要地位。图式范畴的操作优势是其并不局限于个别的典型的原型实例,而是基于共识的属性和内涵特征形成一个范畴的图式特征,凡是符合此图式特征的成员都可进入图式范畴。这一新的理论与方法给我们解决疑难概念带来一定的启发。
    总体来说,三种范畴理论都有其优点。经典范畴在辅助司法判决作出结论时基本可以解决大多数主流的、典型问题;原型范畴在处理边缘交叉成员的界定时有其独到的解释性;而图式范畴建构的体系性、整合性的图式特征系统,在法律语域中判断争议概念时更具周延性和准确性。我们建议以图式范畴理论为主,兼顾原型范畴和经典范畴的操作思路。
    我们认为可以结合法律、百科、生活经验三种图式特征对争议词元模糊的语义边界进行综合界定。生活经验图式是对实例成员的共性经验提取形成的图式特征集,主要依据语文词典等材料;法律知识图式是提取关键的必需的法律因子形成的图式特征集,主要依据法律术语词典或司法解释等专业材料;百科知识图式是从不同学科角度对学科特征进行提取而形成的图式特征集,主要依据相关学科的术语词典或专业文本。这一“三位一体图式”界定法能体现出认知经验的可接受性、法律专业的保证性、百科知识辅证性的有机结合,减少失误和争议。
    (二)案例:争议词元“枪支”的“三位一体图式”界定操作
    以“枪支”类案件为例,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对词元“枪支”范畴的图式特征与示例成员外延的不同界定。
    1.“枪支”的法律图式特征
    司法文本中用的“枪支”有专门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我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19
    这个定义形成了法律上表述词元“枪支”的法律图式,司法实践中能进入这个范畴的成员必须符合此专业的图式特征,特别是“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这两个“伤害结果”因子。
    我国是严格控枪的,对枪支所带来的显性和潜在的危害都非常重视,因此司法上对涉枪案例往往不只以“既成伤害结果”来范畴化,“气枪”“仿真枪”等存在的潜在伤害结果也在考虑范围之内。但案例中的语境表述词元“气枪”能否进入法律“枪支”的范畴?法律上并没有对“气枪”“仿真枪”的界定和司法解释。只能从“枪支”法律图式的界定中进行比附和推理:气枪的动力、发射工具、发射对象特征都与法律图式的“枪支”吻合,但“伤害结果”的衡量标准在普通民众经验中是无法确定的,进而很难理解“气枪”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这一判断。其实,即使在“枪支”的法律图式中,也只有定性的伤害后果作为范畴化的依据,而缺少量化标准,此时就要建构“枪支”的百科认知图式。
    2.“枪支”的百科图式特征
    与“枪支”相关的百科图式主要涉及物理学科,可以用物理学科知识建构“枪支”鉴定量化图式标准,同时对气枪等枪形物体的潜在伤害性作出界定。但“枪支”的法律图式特征与百科图式特征存在一定的冲突矛盾。
    根据相关文献的介绍,公安部在2010年修订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明确指出,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20
    这两个文件为“枪支”的图式特征的规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物理学科的鉴定标准,便于司法操作。但如果我们再联系下文要提到的语文生活经验图式来看,则会发现,这个标准反而容易引起混乱。
    物理图式中对“枪支”进行界定的关键性参数1.8焦耳/平方厘米”,但很少有人能明白这个数据意味着什么。如果使用“换算”修辞格进行解释,这个数据的价值和意义才能体现出来。1.8焦耳的标准是2008年有关部门用各种枪支对猪的眼睛进行射击试验后的结论。根据普通生活经验,此最低标准的枪打在人的皮肤上,皮肤会发红,但不会破皮。如果达到2.6以上,子弹就会造成破皮的伤害。21 其实,在生活中,在没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此标准伤害后果最厉害的是打中眼睛,但此情况属于概率极低的非典型性情景。人们更关注常情常理,按此换算,1.8焦耳的子弹打在人的身上,伤害是微乎其微的,可以忽略不计。
    从物理图式上看,案例中的“气枪”“仿真枪”已经达到了1.8焦耳,这也是法院量刑最重要的依据。由于缺少生活化解释,民众对这一抽象数据不了解,并不知道案例中的“玩具枪”其实已经达到了这个参数标准,具备了“枪支”范畴成员的必要条件,因此,对一审判决的法理依据形成误解。另外,即使有了换算式解释,民众对1.8焦耳的伤害结果也难以接受,这与“枪支”的法律图式因子“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有着非常大的经验落差。因此,民众很难接受一审的判决结果。这需要在“枪支”范畴界定时引入生活经验图式。
    3.“枪支”的生活经验图式特征
    我国枪支管理严格,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对“枪支”法律和百科图式范畴特征和边界的界定不可谓不严密、不标准。之所以引起立法界、司法界以及普通民众的强烈争议,除了情景情感因素易博取同情因素(51岁最底层老太太的谋生手段等)外,更为关键的是它突破了民众对“枪支”的生活经验图式特征的认知。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气枪:利用压缩空气发射铅弹的枪。”另一部大型语文词典《汉语大词典》解释:“气枪: 利用压缩空气发射铅弹的器械,多用来打鸟。”其核心区别特征是“发射对象”属性“铅弹”。《现代汉语词典》不收录“铅弹”,显然是作为短语来处理的;而《汉语大词典》收录,释为“铅制的枪弹”。此词出现颇早,举的是明朝唐顺之的《条陈蓟镇练兵事宜》中的书证:“嘉靖间鸟嘴铳最后出而最猛利,以铜铁为管,木橐承之,中贮铅弹,所击人马洞穿。”从杀伤力的角度看,历史上的“铅弹”大约等同于现代的“子弹”,但这种概念已经是历史概念,早已消失,不能古今混为一谈。从用词的角度看,现代的铅弹虽然是子弹的一种,但我们在“百度”检索时发现,此词出现的绝大数语境都是用于气枪或仿真枪。也就是说,在民众的共识生活经验中,铅弹与用于杀伤人的“子弹”有一定区别。而《汉语大词典》特别强调其功能特征“多用来打鸟”。
    虽然语文词典并没有具体化和量化伤害后果以及铅弹的规格等特征,但从以上两方面看,气枪、仿真枪在民众共识中并不认为这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 另外,从语文词典的释义看,气枪是用压缩空气或其他气体作为发射动力,这一点与现代典型的枪支是用火药作为动力也是有区别的。从民众经验中,典型的枪支就应该是火药枪。
    但法律对词义的认识毕竟不能等同于全民经验,其有专业性、规定性要求。法庭也有自己的专业经验,或者有自己的专家证人。在专业经验中,气枪、仿真枪的物理参数值其实变动很大,有一些高压气枪的伤害结果并不弱于9毫米手枪,但这属于专家经验。从民众的经验来看,日常生活中见到的气枪、仿真枪的伤害结果是很小或较小的,与法律图式“枪支”的“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图式特征也存在比较明显的矛盾。
    法律既然没有对“气枪”“仿真枪”的专门解释和规定,在司法操作中一般是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的界定去比附类推。但在类推之前,我们仍然建议参考一下语文词典对“枪支”的释义。《现代汉语词典》:
    枪支:枪(总称),~弹药。
    枪2:口径在2厘米以下,发射枪弹的武器,如手机、步枪、机枪等。
    枪3:性能或形状像枪的器械,如发射电子的电子枪,气焊用的焊枪。
    “枪2”的生活经验图式特征中,并没有涉及危害后果,而是强调了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口径特征,要求“2厘米以下”,主要是与炮的口径形成区别;二是行为特征,“发射枪弹”;三是上位属特征,定位于“武器”。但所举例都是作为军事武器的枪,可见军事武器的枪是生活经验中“枪支”范畴的原型成员。
    《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武器”:直接用于杀伤敌人有生力量和破坏敌方作战设施的器械、装置,如刀、枪、火炮、导弹等。
    “武器”的经验图式特征体现出行为主体与客体之间是有敌我关系,有明确的主观伤害对方的故意。因此,其核心经验特征是“直接杀敌”“主观故意”。“武器”是“枪支”生活经验图式的核心特征,是民众想到“枪支”这个图式范畴时第一时间激活的内涵细节。
    本案例中的“枪支”对应的生活经验图式是“枪3”。它是对“枪2”的引申,引申义项和源义项之间的传承因子和相似因子是“形状”和“性能”,即“形状或性能”像“枪2”,而“枪2”的“直接杀敌”“主观故意”的特征并没有得到继承。换句话说,这两个义项进入的是不同的上位范畴,“枪2”进入的是“武器”范畴,而“枪3”进入的是“器械”(“玩具”“劳动工具”等)范畴。
    在民众经验中,娱乐用的“气枪”是“枪3”的范畴,不是作为“武器”的“枪2”。其本身确实存在杀伤的潜在可能性,就如同前文分析的“镐把”“斧子”“铁锤”等词元一样,但它们的主要的功用都不是用来伤害人,只是在案例中被法庭将其与“犯罪工具”框架元素关联起来,转变为犯罪工具的表述词元,由“枪3”变为“枪2”,但民众普通经验中并不接受这种转变。从民众的经验图式的角度看,在天津老太的具体案例中,娱乐用的气枪功能定位:一是娱乐(对客户);二是谋生(对自己),无危害别人的意图。概念中体现的经验因子是“武器”“主观故意”“伤害”(即使有误伤,也是极轻的),这三个语义因子直接决定了此案件在民众经验中是无法进入“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图式范畴中的。如果法庭能多考虑语文词典对“枪支”的界定,可能会在自由裁量方面有更多的合理合情的考量。
    4.小结
    从原型范畴的角度看,此案中的争议的产生原因,是作为法律上的“枪支”范畴最边缘成员的“气枪”,被当作典型成员、原型成员“火药枪”来认定。
    从图式范畴的角度看,“枪式”虽然有了法律专业图式特征、物理学科的鉴定标准方面的量化图式特征,但缺少对生活经验图式的关注,没有形成体现符合民众经验的综合性图式特征。具体来讲,在“枪支“的法律专业图式中,民众最关注“枪支”的核心法律因子——“武器”“主观故意”,都没有在立法法条和司法解释中得以明确,只明示了“枪支”的物理特征、机械特征(百科图式),而法律图式中最重要的两个“伤害后果”特征——“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又在1.8焦耳的量化界定中体现出与民众经验显著差距和矛盾性,导致民众和舆论都无法接受一审的结果。
    以上分析看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其实是民众经验图式、物理专业经验图式、法律经验图式的冲突。以法律图式特征和物理图式特征来进行司法审判,若这两个特征能与生活经验特征一致,则为简易案件,无争议;若不一致,与民众的共识认知相违背,则必引起争议。
    四、应用建议
    (一) 争议词元的界定要注意三个图式的综合使用
    在法律情景框架中使用相关表述词元时,对其内涵与外延的确定不能忽视民众生活经验特征的渗透和参与,要与群众的经验性图式尽量保持一致性。
    法学界有人提出应从社会生活事实、刑法规定、判例、刑法的原则和原理4个方面进行疑难案件的处理。22我们认为,社会生活事实其实就是生活经验图式的来源,它反映的是民众对一个概念、一个范畴的普遍性的共识,是常识常理;刑法规定、刑法原则和原理是法律专业规定性图式,判例则是专业经验图式的归纳来源和示范性示例;而在经验和专业图式的建构中,随时需要百科图式的参与,使其更加严谨周延。因此,这几种图式要综合使用。
    例如“枪支”,如果加入物理百科图式,可以使一些图式特征的参数和指标量化,有利于辅助完善“枪支”法律专业图式特征群,但技术性的参数很难让人理解,无法让民众切实认知和感受。此时辅以生活经验图式,加入通俗化、生活化理解,就能更好地增加人们的感性认识。
    经过网络的争论,枪支专业和百科图式的相关因子都已经生活化和经验化了(如前文中的1.8焦耳的换算说明),民众可以越来越公正地看待这一案例。基于以上分析,天津老太太“气枪”案件的二审判决改轻判也在法理和情理之中。最终判决“三年有期徒刑”是维护现有刑法的威严,因为其动能确实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法律把“枪支”的动能界定标准降得这么低,这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严格控枪的国家来讲,民众是可以接受其立法原意的,消除了很多误解;而轻判的“缓刑”,是考虑到民众经验认知和情理,其中“主观故意”“伤害后果”成为主要的参考标准。
    此案发生后,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对枪支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23
    这一司法解释中提及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基本考虑到了法律图式、百科图式、经验图式的有机结合,特别强调了经验图式的影响,基本可以比较容易地排除掉玩具枪、塑料枪、发BB弹的枪、玩具市场购买的仿真枪等争议现象,非常具有可操作性。
    (二)要树立法律图式在界定争议词元操作中的核心性和主导性
    按“三位一体图式”界定方法对争议词元进行处理,是比较严密、周延和合理的。但要注意,在这三个图式中,生活经验图式往往是前两种专业性图式的补充和调剂,法律图式是核心图式,百科图式是法律图式的专业扩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对“爆炸物犯罪”的规定。《现代汉语词典》不立“爆炸物”,但立“爆炸”:“1.物体体积急剧膨大,使周围气压发生强烈变化并产生巨大 的声响。炮弹~|气球~|~了一颗氢弹。”如果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爆炸”的生活经验化释义,显示其抽象度过高,涵盖面过广,类似“气球”等也应归入“爆炸物”的范畴。
    但法律语境中,考虑到立法者的意图是维护公共安全,并要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惩罚,所以只有“与公共安全有关”“危及特定公共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爆炸物”才能叫作“爆炸物”,例如雷管、烈性炸药等。在这里,如果以生活经验图式为主,则必然带来司法上的混乱。
    因此,法律专业图式才是司法要依据的根本图式,语文性的生活经验图式只是补充和平衡。
    (三)要注意争议词元图式特征的发展性
    法律所规范的现实世界发展非常快,一些表述词元的内涵与外延也会随之发生动态演变。例如“财物”是“盗窃罪”框架中的“犯罪客体”框架元素的语境表述词元,其外延在语境中对应的具体词元群是庞大的,而《现代汉语词典》释义较抽象:“财物,钱财和物资,爱护公共~。”在当前网络社会中,盗窃行为中的“购物卡”“充值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的账户和密码、洗钱案中用到的虚假货币“比特币”等是否属于盗窃罪中“财物”的范畴?要回答这一问题,就需要在司法解释中,对“财物”词元的法律图式、财经图式、生活经验图式进行动态更新,最大限度地体现图式范畴操作的科学化和可接受性,减少疑难和争议案例的出现。
    (四)语文词典和立目和释义要考虑各种专业应用场景和实际需求
    从法律语域的争议词元界定的角度看语文词典的释义,会提供很多的改进视角,这是语文词典编者所容易忽略的地方。
    例如在选词立目的扩收方面,前面分析的“仿真枪”“爆炸物”“机动车”等均未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立目,而司法界确实需要了解这些词在权威性语文词典中的准确释义,这方面的需求又不可能在法律术语词典中得到满足,因此语文词典可根据此情况进行适度增收。
    语文词典的释义也需要更多地结合各专业语域提供的专业图式(如司法解释)来进行操作。如减少用对释词释义的方式,多用详解式释义,在保证经验式释义的基础上,适度向百科化甚至专科化摆动,降低抽象性,提升精确性,增加义项的语义细节和信息量。例如“道路”“酒驾”的释义,如加入相关司法解释的细节,将使普通语文词典的释义的精准水平进一步提升。
    五、结语
    本文梳理了语文词进入法律语境进行再范畴化、转变为法律语境表述词元的三个路径,再以争议词元“枪支”为例,探讨了基于法律图式、百科图式、经验图式的“三位一体图式法”来解决争议性表述词元的模糊性的方法,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以服务于司法实践中部分因词元概念模糊而导致的疑难案件的处理。未来,本研究将进一步探讨法律语境表述词元与法律术语、框架元素词等构成的“词链”与司法文书内在的逻辑关系。
    注释
    1《气球射击摊撞上天津“治枪患” 枪支鉴定标准存争议》,《新京报》2017年1月7日。
    2(1)[英]赫伯特·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22页。
    3(2)赵英男:《法律的开放结构与疑难案件的成因——兼论语义学方法于法理论研究中的限度》,《西部法学评论》2016年第5期。
    4(3)陈坤:《疑难案件中的法律概念与立法意图——兼为主观解释论辩护》,《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6期。
    5(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辞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6(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
    7(6)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6年。
    8(7)王东海、王丽英:《立法规范化、科学化视角下的法律术语分类研究》,《语言文字应用》2010年第3期。
    9(8)本文中的判决书材料均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起诉书材料均取自北京市检察院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检核起诉书制作规范使用的材料,共4000份。以下不再单独标注。
    10(9)赵英男:《法律的开放结构与疑难案件的成因——兼论语义学方法于法理论研究中的限度》,《西部法学评论》2016年第5期。
    11(10)[英]赫伯特·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18-121页。
    12(11)[美]布莱恩·比克斯:《法理学:理论与语境》,邱昭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55页。
    13(12)王寅:《范畴三论:经典范畴、原型范畴、图式范畴——论认知语言学对后现代哲学的贡献》,《外文研究》2013年第1期。
    14(13)杨寿堪:《亚里士多德范畴学说简论》,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
    15(14)许国艳:《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性”概念刍议》,《社科纵横》2012年第3期。
    16(15)[英]赫伯特·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22页。
    17(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5号,2013年12月18日发布。
    18(17)王寅:《范畴三论:经典范畴、原型范畴、图式范畴——论认知语言学对后现代哲学的贡献》,《外文研究》2013年第1期。
    19(18)《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
    20(19)陈志军:《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21(20)《什么可以算是枪?听听权威人士怎么说》,《人民日报》2017年1月6日。
    22(21)陈明、赵宁:《简单罪状的司法认定和解释规则研究——以盗窃罪的司法认定为例》,《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4期。
    23(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2018年3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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