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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温州方言中的比较句到比喻句(9)


    2.比喻中事物与事件的交叉
    1)比喻成立的基本条件:本、喻体在事物、事件上的一致性
    一个比喻的形成,本体和喻体之间应该具有对等关系,也就是说本体若是事物,喻体也应该是事物,本体若是事件的话,那么喻体也应该是事件。这里的原因非常简单,比喻首先是在比较,可是事物与事件之间不具有可比性,比较根本就无从发生。就比喻而言,比喻最终的结果就是将喻体的特征转而赋加到本体上,可是事物与事件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认知对象,完全没有特征相互转移的可能。所以以下这些比喻,在普通话中是不被允许的:
    (43)*这个女孩子像树叶变黄一样。
    (44)*这个女孩子住院了像枯树叶一样。
    (45)*这双鞋跟鱼卖臭掉一样。
    2)事物与事件的交叉及其理解策略
    可是在温州方言中,这样的语例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常见,谚语中的比喻也经常是这样的:
    (46)肚饿爻 瘪蟹一色。(肚子饿了(跟)干瘪的蟹一样。爻:体助词,相当于“了”。)
    (47)个人佝拢 虾蛄弹一色。(这个人蜷曲着(跟)琵琶虾一样。)
    (48)臀塌爻 饭甑一色。(屁股垂下来(跟)饭甑子一样。比喻不整齐、不紧凑。饭甑是一种用来蒸食物的炊具,形似木桶,有屉无底。)
    例(43)到(45)在普通话中不被接受的比喻及表达方式,如果译成温州方言都是正常的句子,如:
    (49)个女娒娒 树叶变黄爻一色。(这个女孩子(跟)树叶变黄一样。)
    (50)个女娒娒住院逮枯树叶一色。(这个女孩子住了院跟干树叶一样。)
    (51)个鞋逮鱼卖臭掉一色。(这双鞋跟鱼卖臭掉一样。)
    将一个实体对象“女孩子”与一个过程“树叶变黄”相提并论、对等比较,逻辑上完全说不通,认知上也是无法实现的。看来这是一种语言悖理的现象。可问题就在于,这种语言形式上的悖理会不会将理解者的思维引向混乱呢?
    其实语言中大量存在着悖理的现象。例如“这件事我忘记了”实际的意思是“这件事我遗忘了”,形式上却因为“记”的存在,还有“这件事我记住了”的一重意思,“质量”、“窗户”等莫不如此。然而这种悖理并没有造成语义上的混乱,原因就在于人们在理解这些词语时,思维早已越过了字面上的悖理,由于约定俗成的力量直接导向了词语事实上的所指。
    然而温州方言比喻中由于事物、事件的交叉而造成的悖理却没有这么简单。“忘记”之类的悖理发生在词语的内部形式中,而使用中人们更多关注的是词语的实际功能,只要进入熟练使用的状态,内部形式往往是被忽略掉的。更重要的是,这些词语都是个别现象,可以一个个地默认这些词语的内部形式和实际功能之间的约定俗成关系。比喻中本体、喻体可以由事物、事件交叉承担,却是一种结构关系的体现,这意味着会不断有交叉关系的新比喻形成,理解者无法一个个地用约定俗成的默认来对付它们,也无法忽略比喻的实际构成而一下子领会到比喻的意义。对待这样的比喻,一定会有一种特定的理解策略。
    我们知道,事物与事件的差别在于前者是孤立的,后者却是事物处在某种动态或者静态的关系中而形成的。因而一个事物性的对象如果接受了一种述谓性的关系,就会向事件转化。由此可知,要理解“个女娒娒树叶变黄爻一色”之类比喻,认知中就必须恢复两个事件的对等关系,也就会不由自主地补出“个女娒娒”作为一个事件所缺失的述谓性成分。从修辞角度看,这同样会激发理解者唤醒自己的经验贮存,去想象“个女娒娒”身上发生了怎样的过程或是具备了怎样的属性,就不仅能与“树叶变黄”保持一种对等关系,而且能在二者的相似中发生一种美妙的比喻关系。可想而知,这样的比喻同样需要更长的理解和体验的时间,也会促使理解者的注意力长久地停留在词语的意义上,琢磨更合适的语言关系。理解者的求知欲被刺激起来了,比喻的理解不再是一个被动接受的过程,而成了一个主动寻找和建构的创造性过程。比起直接列出两个事件的比喻来,这样比喻的表达显然能够达到更为鲜明和生动的效果。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