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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温州方言中的比较句到比喻句(10)


    3)比喻中事物与事件何以能交叉?
    就共时平面而言,我们只能将温州方言的比喻中事物与事件的交叉解释为一种语言习惯。它通过各种实际的用例,尤其是谚语中的比喻的流传而得以保持,成为人们在使用比喻时的一种下意识的规则。这样的解释当然是合理的,但是对问题的解决其实并没有提供怎样的有用信息。能否从温州方言的语言结构入手,尝试一种更有说服力的解释?
    比喻的本体和喻体可以无句法并置可能是问题的答案所在。一般情况下,介词的出现会把事物与事件的差别放在鲜明对比的状态中,从而限制着事物、事件以本、喻体的身份出现在同一个比喻中。当介词缺省后,事物与事件的对立模糊了,加上理解者会主动调整二者的关系,恢复它们作为事件的对等性,它们在同一个比喻中交叉出现就成为一种可以接受的事实。
    就另一个方面来看,由于介词的分界作用,它的出现能够容忍介词两端的词语都保持一定的长度。当介词缺省分界作用不再时,如果承担本体、喻体的词语因为都表述了一个事件而长度过长,接受时就会因为难以分界而产生一定的识别难度,从而迫使使用者削减长度,其最便捷易行的方法就是删去一个事件的述谓部分而保持另一个事件的完整性,这一完整的事件框架就会作为一个坐标,刺激理解者进行补充而恢复另一个事件的完整性。作为对这一观点的佐证,我们发现以下这种比喻(例(52)a、例(53)a)虽然完整,但一般不这样用:
    (52)渠冇银还债狗儿匄火烫爻一色。(他无钱还债,(跟)小狗儿被火烫伤了一样。比喻非常焦虑。)
    (52')渠逮狗儿匄火烫爻一色。(他就像小狗儿被火烫伤了一样。)
    (53)阿红伉阿三结亲,稻杆绳伉丝线打繓一色——不相称。(阿红与阿三结婚就像稻杆绳与丝线打结一样,不相称。)
    (53')阿红伉阿三结亲,稻杆绳伉丝线一色——不相称。(阿红与阿三结婚就像稻杆绳与丝线一样,不相称。)
    例(52)在语言实际使用中,作为本体的事件“渠有银还债”往往会省略述谓部分“冇银还债”,变成例(52')。例(53)在实际使用中也往往会省略作为喻体的事件“稻杆绳伉丝线打繓”中的述谓部分“打繓”,从而变为例(53')。可见,当介词缺省时,如果本体事件或喻体事件的长度过长,那么在实际的表达中,往往不是作为本体的事件缺省掉述谓部分,就是作为喻体的事件缺省掉述谓部分。
    以上结论或许多能够解释介词缺省的语例,但对例(50)、(51)这些保留介词而仍有事物、事件交叉的语例并不适合。对后者,可能还有更深刻的原因在起作用。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