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样学通字新诠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10:11:49 《古汉语研究》 刘元春 参加讨论
作者简介:刘元春,男,山东蒙阴人,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字样学、域外汉字研究(上海 200240)。 内容提要:“通字”是字样学特有的概念,以往的研究仅关注其行用时间的长短,但文章研究结论认为:通字的性质,并非单指行用时间的久暂,同时也指该字级行用的范围,二者中当以行用范围为先。文字发展是动态的演进过程,社会实际用字中的新增、新出字,无法以“相承久远”定性,“俗”“通”“正”三类字级的判定亦同此理。这一结论,对以往的研究成果多所订正,亦成为研究中古汉字发展史、字样学研究的重要参考资料。 关 键 词:字样学 《干禄字书》 正字 通字 俗字 异体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唐代字样学与石刻用字比较研究——以语料库为基础”(13YJC74006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韩国传世汉字字典文献集成”(14ZDB108)。 字样学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字样学即指隋唐兴起的釐正楷书形体笔画的正讹而拟订用字标准的学术①。现存传世字样书《干禄字书》《五经文字》《新加九经字样》《佩觿》、出土字样书《正名要录》等,均对当时社会用字起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之功。其中,唐代颜元孙著《干禄字书》是字样学代表性著作之一,历来字样研究均视之字样重镇。是书以社会用字实际为规范对象,区隔异体等级,分异体字字级作俗、通、正三种。该书《叙》给出三类字级定义如下(小括号内文字为原书小字号内容): 所谓俗者,例皆浅近,唯籍帐、文案、劵契、药方,非涉雅言,用亦无爽,傥能改革,善不可加。所谓通者,相承久远,可以施表奏笺启、尺牍判状,固免诋诃。(若须作文言及选曹诠试,兼择正体用之尤佳。)所谓正者,并有凭据,可以施著述、文章、对策、碑碣,将为允当。(进士考试,理宜必遵正体;明经对策,贵合经注本文;碑书多作八分,任别询旧则。) 综观历代字书、字样书,“通字”堪称字样学专有概念。“通字”研究对中古汉字发展史、字样学研究、汉语史研究,对隋唐至宋代社会用字实际,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需要注意的是,《群书新定字样》有“通用”“相承用”等术语,与本文探讨之“通字”并非同一层级字际关系的划分,囿于篇幅,另文详述。 对字样学“通字”的研究,专题性成果极少。 余嘉锡(1958:109)《四库提要辨证》:“所谓通者,则隶省、隶变及增益偏旁之字属焉。”属于从构件来源及相互关系角度上进行的考量。裘锡圭(1988:251)《文字学概要》:“文字学上所说的‘通用’,指不同的字在某种或某些用法上可以相互替代的现象。可以通用的字就是通用字。”并且还进一步阐释说:“文字学者讲通用,往往着眼于汉字从古到今的全部使用情况。所以他们所说的通用字并不限于现在可以相通用的字。过去曾经相通用过的字,以至虽然具有某种或某些共同用法,但并未同时使用过的字,也都可以称为通用字。” 台湾曾荣汾(1988:109-110)《字样学研究》初步从构形学角度归纳了“通字”之例,并归之为十类。通过分析得出“元孙通、俗之分,时见混淆”的判断,进而推测“元孙整理俗、通之字,亦犹今日常用、次常用字之拟订”。 张涌泉(1995:1)《汉语俗字研究》谈及《干禄字书》“通字”的性质:“颜元孙所谓的‘通者’,其实也是俗字,只不过它的使用范围更大一些,流延的时间更长一些。换句话说,‘通者’就是承用已久的俗字。”这一看法并未附以实例考论,包括量化调查方面,未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 刘中富(2004:175)《〈于禄字书〉字类研究》专论“通字的性质”一节,对《干禄字书》通字与通假字及现代汉字学中的通用字加以区分后,推出结论如下:“《干禄字书》的通字跟俗字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通字也是俗字,只不过颜元孙认为它们比一般俗字流行时间长,规范程度高罢了。”该论断同样缺乏量化测查做支撑,在此基础上亦未进行专门考论。 刘元春《唐代字样与隋唐石刻》(2010)一书曾提到了“通字”的内涵,随后学界又有赵璐(2011)研究涉及到“通字”问题,然而也仅限于对颜元孙在《叙》中的定义的梳理,意犹未尽。本文即是在前述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的补正和生发。 然而经过本文的测查分析,《干禄字书》所贮存“通字”形体,并非余嘉锡“隶省、隶变及增益偏旁之字”,亦非张涌泉所言与俗字性质相当。以调查数据来看,《干禄字书》“通字”包含多种层次。 《干禄字书》全书明确指出“通字”字级者共360字。其中,36个(比例为10%)与《说文解字》(下简称“《说文》”)小篆隶变并楷化之后的形体相同。对比是书与《篆隶万象名义》(下简称“《名义》”),见于《名义》字头位置者174字(形),形体完全对应者(构形完全相同)138字;见于《名义》释义位置者79字,形体完全对应者(构形完全相同)68字。而《干禄字书》字头与《名义》全书(包括字头位置和释义部分)存在相对应的形体,但该二形体却存在点画亏差的,计47字,其主要差别仅体现在笔画层面(笔形变化),并不属于一级构件上的替换。将前述两类字形(相同字形和略有差别)数量相加,共计253字,约占《干禄字书》“通字”总数的70%,由此我们认为《干禄字书·叙》“通字”定义中所谓的“相承久远”,从时间上来看,所指应为六朝时期的楷字。然而仍有30%左右的字形《名义》未见贮存,调查六朝隋唐五代石刻文献实际用字发现,此类形体泰半始见于六朝末期至唐代初年的一段时间内。此外,仍有极少数量的形体,盖因非其时交际常用字,故而实物文献资料罕见用例,本调研不得不仅取唐代用例为佐。 基于以上,可分《干禄字书》“通字”为三类:其一可上溯至《说文》的“通字”;其二《说文》之外与六朝、隋代社会实物用字或《名义》字形吻合的“通字”;其三现有资料所示为唐代始见者。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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