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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阐释论”的基本立场、理论建树与学术关怀


    内容提要:强制阐释产生的原因、发生的影响以及怎样使当代阐释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走出强制阐释的误区,一直是“强制阐释论”的问题意识所在。六年来,“强制阐释论”虽然不断深化与调整,但理论首先应当来源于实践、阐释对象的确定性、阐释者的中介地位、公共理性为阐释设定边界等作为其基本立场却没有改变。“强制阐释论”的理论建树主要体现在对于强制阐释发生原因的深入解析、对阐释伦理的强调、对阐释公共性问题的深入思考以及对中国阐释学思想的总结与借鉴等方面,而学术研究是否还保有科学性与客观性一直是其学术关怀的焦点。
    关 键 词:强制阐释论/基本立场/理论建树/学术关怀
    作者简介:泓峻,文艺学博士,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4年年末,张江先生的《强制阐释论》发表,之后引起学界热烈的反响与强烈的震动。①作者本人则以此为契机,围绕着在《强制阐释论》一文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开始了自己的阐释学研究,进而提出了建立中国当代阐释学的目标。前不久,《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又发表了他的《再论强制阐释》一文。在这篇文章中,作者以他近几年的阐释学研究为基础,对强制阐释问题作出了新的思考。从《强制阐释论》到《再论强制阐释》,相隔六年时光,其间中国当代人文学术发生的深刻变化,相信许多学术中人都会有深切体会。而张江“强制阐释论”的提出以及他本人对这一问题的持续思考,不仅是随着这种变化展开的,而且是生成与推动这一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十分值得关注。
    把《强制阐释论》与《再论强制阐释》进行比较,可以见出后者对前者的超越:在理论视野上,《强制阐释论》着眼于对20世纪以来,特别是后现代主义理论产生之后深受其影响的西方文艺理论的反思与批判,而《再论强调阐释》则把强制阐释视作一种人文社会科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加以审视;在研究方法上,《再论强制阐释》一文不仅沿用了《强制阐释论》采用的文本细读与逻辑思辨相结合的方法,透露出作者学术文章一贯具有的理论锋芒,而且借助于“期望”与“动机”这两个心理学概念,深入分析了“阐释期望”与“阐释动机”的差异,探讨了强制阐释与人的“自证”本性之间的关系,使《强制阐释论》一文中提出的“前在立场与模式”“主观预设”等概念获得了更坚实的支撑,显示出跨学科研究的视野;在研究立场上,如果说《强制阐释论》还比较突出所批判的理论的“西方”身份的话,那么,《再论强制阐释》一文立论的前提与落脚点,已经淡化了由东西方的对立所构成的身份意识,指出“强制阐释”的普遍性不仅表现在西方学术研究中,而且也表现在中国当代学术研究中。上述变化,均建立在作者六年来对于许多阐释学关键问题的深入思考之上。
    《再论强制阐释》的发表,同时也表明了张江对他在《强制阐释论》中提出的问题始终难以释怀。顺着这条线索,可以发现强制阐释产生的原因、发生的影响以及怎样使当代阐释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走出强制阐释的误区,一直都是张江阐释学研究最为核心的“问题意识”。本文将围绕“强制阐释论”这一理论命题,对张江六年来的阐释学研究历程做一个整体性的回顾,展现其一直坚持的基本立场,总结其理论上的突破,揭示“强制阐释论”这一理论命题背后的学术关怀。
    一、基本立场
    我们发现,虽然六年来张江的阐释学研究不断深入,也不断进行各种调整,但其基本理论立场却鲜有动摇。这些立场包括:
    (一)理论首先应当来源于实践
    脱离文学实践,是张江在对当代西方文论进行反思时所下的一个整体性判断。在发表于《强制阐释论》之前的《当代西方文论若干问题辨识》一文中,作者对西方文论理论缺陷的总结,第一条即为“脱离文学实践”,认为“当代西方文论中诸多影响重大的学说与学派”之所以不具备科学性,就是因为其“发生的起点往往不是鲜活的实践,而是抽象的理论”[1]。在《强制阐释论》中,他给强制阐释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背离文本话语,消解文学指征,以前在立场和模式,对文本和文学作符合论者意图和结论的阐释。”这个定义所揭示的“强制阐释”这一概念的内涵,其实都与脱离文学实践相关。而此文在总结强制阐释的特征时,“混乱的认识路径”指的就是“理论构建和批评不是从实践出发,从文本的具体分析出发,而是从理论出发,从主观结论出发,颠倒了认识和实践的关系”[2]。
    理论首先应当来源于实践这一阐释学立场,在《理论中心论》这篇文章中得到了更为集中的表达。此文把“文艺理论不是从文艺经验和实践出发,而是从概念和范畴出发;概念生成概念,范畴生成范畴;理论是唯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理论成为研究和阐释的中心”作为西方文论发展进入以理论为中心的历史阶段的重要标志,并把其产生的原因一直追溯到西方近代哲学传统中的唯理论路线。[3]在梳理中国自身的阐释学传统时,张江认为中国古代哲学所讲的“理”概念,与西方以思辨与逻辑为基础的“理性”概念大异其趣,它是“实践理性之理”,是“实践智慧的直观表达”,不脱离人的感性、本能、直觉,在表达上则与比喻、借喻、隐喻等诗性思维交织密集,并认为“了然东西方理与理性的传统及深刻差别,是构建中国当代阐释学的前提与起点”[4]。对上述东西方两个概念在对待理论与实践关系上的差异的敏锐感觉,表明这一问题始终萦绕在论者心头。正因为如此,当再回到强制阐释问题上的时候,《再论强制阐释》一文在结论部分对强制阐释作出了这样的总结:“强制阐释无论怎样盛行,其本体论的空洞,即沦陷于形而上的空洞思辨;其方法论的谬误,即放弃对现象本身的关注;其逻辑上的混乱,即因颠覆正当认知规则而自相矛盾和自我否定,在阐释实践中屡屡碰壁。”[5]
    (二)阐释对象的确定性
    正是基于理论应当源于实践这一认识论前提,“强制阐释论”坚持阐释活动应该有一个确定的对象。对于以语言构成的文本的阐释而言,这一确定的对象便是文本作者的意图以及客观存在的文本。文本的意义对不同的阐释者是开放的,但并非无限。由于当代西方阐释学的一个主要立场便是否定作者意图对于阐释活动的价值,否定文本有确定的意义,因此“强制阐释论”这一建立在古典阐释学基础上的立场,很容易被人视为保守与落后。但张江似乎并不介意被贴上这样的标签,不仅不断重申这一立场,而且不断从各个角度对它进行论证。
    在《强制阐释论》中,张江对西方当代文论最大的不满,集中在“文论偏离文学”“无视文本原生含义,强制裁定文本的意义与价值”[6]。在具体的案例分析中,面对当代学者用地理学阐释《奥德赛》与《悲惨世界》、用生态学阐释爱伦·坡的《厄舍老屋的倒塌》、用女性主义阐释《哈姆莱特》,他反复追问的问题就是:“文本中包含这样的意义吗?”“这符合作者创作作品的意图吗?”在谈到批评的公正性时,他认为批评活动首要的是对文本存在的本体认知,这包括“文本实际包含了什么”,“作者意欲表达什么”,明确指出公正的批评应该做到“文本中实有的,我们承认和尊重它的存在,文本中没有的,我们也承认和尊重它的缺失”[7]。《“意图”在不在场》专论作者意图问题,在认真分析了许多否定作者意图对阐释活动意义的理论观点之后,更加旗帜鲜明地指出:“无论怎样消解和抵制意图,作者意图总是在场的,并决定着文本的质量与价值,影响他者对文本的理解与阐释。意图贯穿于作品创作的全过程,展开并实现于作品的语言、结构、风格等全部筹划之中。”[8]
    与此同时,为了回应各种消解文本意义与作者意图的理论,基于文本的确定性这一前提,“强制阐释论”讨论了文本意义的开放与封闭问题,指出文本既是自在的,又是开放的。文本的自在,指的是文本独立于阐释者而存在,其自身蕴含的意义是有限的、确定的;文本的开放,指的则是理解者的合理阐释与发挥。“确定的意义不能代替开放的理解,理解的开放不能超越合理的规约。”在此前提下,“强制阐释论”主张区别文本的意义与阐释者赋予文本的意义,认为“必须在逻辑上确定,阐释者的生产,是阐释者的主观生产,其生产物是阐释者的生产物,未必是而且经常未必是文本的生产物,不必强加于文本”[9]。这实际上是在肯定阐释者对文本的理解是在自由开放的前提下,坚持了文本的自在性与阐释对象的确定性。
    (三)阐释者的中介地位
    对阐释者在阐释活动中地位的界定,是当代西方阐释学理论的重心所在,同时也是“强制阐释论”关注的重心所在。在这一问题上,尽管“强制阐释论”承认阐释者有对文本进行阐释的权力,阐释行为的本质就是阐释者的自证,阐释分为对客观对象的阐释以及对阐释者自我的阐释,本体论阐释是阐释者此在生成的方式,但仍然坚持认为相对于阐释对象,阐释者是第二位的,阐释是一种居间说话的行为,有效的阐释不是无限的,而是以公共理性为边界与约束的。阐释者的阐释活动一方面要尊重阐释对象,另一方面要顾及公共理性,不可肆意妄为。
    在《强制阐释论》以及接下来对西方文论进行反思与批判的其他文章中,对阐释者主观预设在先,不顾文本实际,把文本作为自己前置立场证明的批判,着墨最多。实际上,在“强制阐释论”看来,强制阐释的根本性失误就是以主观预设裁定文本的意义。为了回应学界根据当代西方阐释学、接受美学理论提出的质疑,“强制阐释论”把“前见”“期待视域”等概念与自己所说的“前置立场”进行了区分,强调“前见”与“期待视域”在与阐释对象相遇时,会根据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正,发生变化,因而受“前见”与“期待视域”影响的阐释行为不属于强制阐释。而“前置立场”则是“主动的、自觉的行为表达,是一种清醒意识的选择”,它主导、驾驭、操纵着阐释过程,“作品与立场不同,立场将修正作品”,因此是导致强制阐释的直接原因。[10]“强制阐释论”在进行西方文论批判时,阐释者居间说话的中介性地位不断被强调,并把阐释者“尊重文本、尊重作者,尊重意图,给文本以恰如其分的认识与公正确当的解释”作为当代西方阐释学走出相对主义、虚无主义误区的前提。[11]
    如果说在西方文论批判阶段,“强制阐释论”比较多地强调阐释者应当尊重阐释对象的客观性、实在性、确定性的话,那么到了后来,在从正面以建构的态度思考阐释学理论时,张江则突出了受众对阐释者的主观随意性的约束作用。这在“公共阐释论”这一命题提出时已经有所表现,此后的《“阐”“诠”辨——阐释的公共性讨论之一》(后文简称《“阐”“诠”辨》)《论阐释的有限与无限》《阐释与自证》等文章,也不断强调有效的阐释是面向受众公共理性的阐释,必须被受众所理解,被时代的语境所接纳,而不是主观任意的。
    值得注意的是,《阐释与自证》这篇借心理学知识思考阐释学问题的文章,一方面强调“在心理学的视域下,阐释的本质为‘自证’”,但作者并没有把阐释学的“自证”行为引向阐释的主观性问题,而是突出强调了在阐释行为中,“自我证实的具体指向,是社会评价与自我概念及自我图式的一致性”。因此,无论是本体论意义上的“此在自证”,还是对自己的观点、意见、知识判断的自证,都是向另外的存在者征询意见的自证。也就是说,这里的“自证”,不是封闭的自我向自我的证明,而是向外的“证明自我”[12]。而到了《再论强制阐释》一文中,作者意识到自觉的、有意识的阐释动机,作为自证的一种内驱力,实际上与他之前所说的“前置立场”高度一致时,便对它可能造成的误读与误释进行了预警,并再次明确指出:“与文本的自在性及文本意义的自在性相比,阐释者的生产是第二位的。无论对此文本的再生产如何浩荡无边,后来的阐释者依然要回到文本,以文本为本,在无数的再生产物中比较真假高低,作出新的理解与阐释。”[13]
    (四)公共理性为阐释设定边界
    当“强制阐释论”试图对过分主观随意的阐释行为进行约束时,设置了两个边界:一个是阐释对象的确定性,一个是公共理性。因此,对于张江的阐释学研究而言,发表于2017年的《公共阐释论纲》一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此之前,他关注的是强制阐释对作者意图与文本意义的无视与歪曲问题,他所说的阐释的确当性、公正性、有效性以及阐释的边界,都是以阐释对象为参照的。而在这篇文章中,他引入了公共理性这一概念,进而对建立在公共理性基础上的公共阐释做出了这样的规定:“阐释者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以文本为意义对象,以公共理性生产有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14]这表明,“公共阐释论”虽然没有放弃对文本意义的追寻,但认为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对阐释者而言同样具有约束性的力量,那就是作为“人类共同的理性规范及基本逻辑程序”的公共理性,公共理性为阐释的可公度性以及阐释的有效性提供了前提与保障。个体阐释只有“最大限度地融合于公共理性和公共视域,在公共理性和公共视域的规约中,实现对自身的扬弃和超越,升华为公共阐释”,才能被接受,从而发生效力。[15]未被公共理性接受的个体阐释,要么等待公共理性的改变,要么被淘汰。
    接下来,公共理性不断作为张江阐释学研究中的具有标示性的概念出现,公共理性为阐释设定边界这一立场,也不断得到重申。这使得他在之后的文章中,更加强调阐释活动的理性特征、主体间性特征,同时也使得他在思考阐释活动存在的价值时,除了使阐释对象的意义变得澄明这一层意义之外,又追加了一层意义,那就是阐释同时是为满足人类相互理解与交流的需要而存在的,它受制于公共理性,并参与公共理性的建构。这一转变,在之后关于中国阐释学思想研究的系列论文以及进行跨学科尝试的两篇论文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展开,并使得《再论强制阐释》对文本之外的阐释的“大循环”作了这样的论述:“(历史传统、当下语境、阐释主体)三者在一个平面上构成多向互动,冲撞、选择、共融,建构新的理解整体,高站位地投射于文本,在与文本的无限循环中,做出为阐释共同体能够一致接受的整体性阐释,经由公共理性的考验和确证,铸造新的经典,进入人类知识体系”,“作者、文本、读者,也没有哪一个独立因素具有确定文本意义的最终权力。只有通过各要素之间的整体循环,反复斗争与和解,最终找到所谓共同视域,合理确当的阐释才为可能”[16]。
    很明显,这样的理论视野,比《强制阐释论》一文要显得开阔。
    二、理论建树
    “强制阐释论”以西方文论的批判为起点,然后转向对阐释学一般问题的思考与理论建构,其间不断拓展自己的理论资源,形成了许多独创的、标志性的概念,直至最近发表《再论强制阐释》一文,在一个更高的理论层次上,对20世纪以来的学术研究进行整体性反思,其成就引人注目。总结起来,“强制阐释论”理论上的建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强制阐释发生原因的深入解析
    六年间,前后两篇相互呼应的关于强制阐释的论文表明,对以西方文论为代表的学术研究中的强制阐释问题,张江一直难以释怀。在这个过程中,他不但论及了强制阐释的特征、后果,而且对强制阐释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多方位的思考。
    《强制阐释论》对强制阐释给出了一个定义之后,便围绕着强制阐释的“场外征用”“主观预设”“非逻辑证明”“混乱的认识路径”这四个特征展开论述。四个特征涉及的都是阐释的方法与路径问题,但就导致强制阐释的结果而言,它们也可以被视为原因。只是这些原因还是表层的,阐释态度上的“强制”,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强制阐释论”在最初的几篇文章中,将“主观故意”作为产生强制阐释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批判,其对“前见”与“立场”的区别,意图正在于此。在“强制阐释论”看来,“前见”可以是无意识的、模糊的,“立场”则是有意识的、清晰的;“前见”是可以在与阐释对象相遇时改变的,“立场”则不会改变,以此揭示了强制阐释行为的荒谬之处,并引出了一系列关键性的问题,如要不要承认阐释对象的确定性,作者的意图是否存在,前置结论与前置立场、前置模式之间的关系,阐释期望与阐释动机的区别,等等。
    在后来的研究中,心理学视角的引入,使得张江意识到,强制阐释除与阐释者的“主观故意”有关外,也与人的“自证”这一心理倾向有关,因为受自证的影响,“认知主体一旦产生确定结论,信念坚定的人很难改变自己的想法”[17]。而自证心理常常受潜意识支配,是非理性的,这就使得“强制阐释论”把对产生强制阐释原因的分析,引向了人性本能的层面,由意识进入了潜意识。
    尽管“强制阐释论”在立论时,选取了很多个案进行解剖,但其所反思的对象,却不是个别的理论家与理论流派,而是把20世纪以来,特别是后现代主义产生以来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思考的。“强制阐释论”认为,后现代的理论生成方式,是强制阐释现象大行其道的一个重要原因,并由此溯及西方倒置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的唯理论传统,以及将文学艺术研究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活动的性质相混淆的学术倾向,从而把自己批判的目光,投向了20世纪阐释学与其他哲学思想中普遍存在的相对主义与虚无主义,由此揭示出了强制阐释发生的社会根基与文化根基。
    这证明,“强制阐释论”对强制阐释产生原因的探讨一直没有中断,而其揭示出的原因不仅逐渐深入,而且层次丰富。
    (二)对阐释伦理的强调
    对于“强制阐释论”而言,阐释对象的确定性与阐释者的中介地位两种立场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前见”与“立场”的区别,不在于阐释活动中主体是否有发挥自己主观能动性的空间,而在于承认不承认阐释对象的客观性,承认不承认阐释者的阐释是面向特定对象的阐释,是在阐释对象与阐释接受者之间“居间说话”。在《强制阐释论》中,张江指出强制阐释那种以论者意志决定一切的做法,“在认识路线和程序上违反了规则,在道德理性和实践上违反了律令”。基于这种认识,“强制阐释论”把对强制阐释的反对上升到了学术伦理的高度,认为,“专业批评家有客观揭示文本本来含义的责任,否定和放弃这种责任,是对批评伦理的侵害”[18]。
    这里谈的批评伦理,也可以理解为对一般阐释活动的伦理要求,或可直接称为阐释伦理,其在“强制阐释论”中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阐释者对于阐释对象的责任与义务。在《批评的伦理》中,张江认为,严肃的文学批评有义务阐释作者的意图赋予文本的意义。强制阐释背弃文本,背弃作者的存在,用虚无主义的态度重新结构文本,与正当的批评伦理规则完全相悖。[19]其二,是阐释者对于受众的责任与义务。对“强制阐释论”而言,在文学阐释中,向读者与公众说明文本的本真含义,是文学批评这一学术活动的义务,也是拥有文学批评家这一职业身份的人的义务,而“履行这个义务是伦理的要求”[20]。其三,是对知识与真理的建构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强制阐释论”认为,作为一种学术活动,阐释者应该对真理有严肃的、热爱的态度,应该把人类知识的发展作为自己的追求,而不能把学术当成追新逐异,实现个人出人头地的工具。[21]其四,是阐释者对自我进行约束的责任与义务。阐释者不应该放任自己的主观性,而是要“对阐释冲动中的非理性因素有所警惕并自觉加以理性规约”,“坚持对自证与动机以理性反思,不为盲目的自证与动机所驱使”[22]。
    强制阐释论提出的阐释伦理问题,对学术研究而言非常重要,它触及了当代学术研究最深层次的问题,集中体现着“强制阐释论”的学术关切与问题意识。
    (三)对阐释公共性问题的深入思考
    2017年发表的《公共阐释论纲》一文,只是对阐释的公共性做了规定,提出了公共阐释的基本含义、特征以及公共阐释与个体阐释之间的关系。接下来,张江不仅就此问题与有关专家进行了笔谈,组织了一系列学术研讨,而且在自己后来的几篇代表性论文中,继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对阐释公共性问题的论证,成为继西方文论批判之后,张江阐释学研究的另外一个重要论题。
    首先把这一问题引向深入的是《“阐”“诠”辨》一文。对作者来讲,此文实际上就是其“公共阐释论”理论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文章的引言明确地讲:“理解并承认阐释的公共性,是构建当代中国阐释学的重要起点”,而此文的目的,就是从考据入手,追溯单音词“阐”与“诠”之本义及引申,创建当代中国阐释学基本原理。[23]通过考证,作者发现,“阐”与“诠”两个汉字在古代汉语中意义的区别,代表着中国古代阐释学的两条路线,其中,“阐”之“公开性、公共性,其向外、向显、向明,坚持对话、协商之基本诉求”,表明了中国古代阐释学中,本来就有公共阐释论的因子,或者说,阐释的公共性这一道理,在中国阐释学思想的发端就已经被意识到。
    与《“阐”“诠”辨》相比,《论阐释的有限与无限》一文并非专论阐释的公共性问题,但许多内容却与阐释的公共性相关。特别是阐释的收敛与阐释的有效性问题,在文章作者看来,就是阐释的公共性问题,因为“公共阐释的承认接受,约束阐释向有限收敛”,而“无限生成的阐释绝非无限有效,阐释的有效性由公共理性的承认和接受决定”[24]。这篇文章还对文本开放与阐释开放、阐释的边界与阐释的有效边界,以及意蕴、可能意蕴与意蕴的可能等概念做了辨析,其中有些内容可以视为阐释公共性理论的细化。比如,在论及阐释的有效边界时,文章指出:作者赋予的意图,文本的确当意义,文本的历史语境,民族的阐释传统,当下的主题倾向,“如此等等,或显或隐,都将集中起来,归化于确定时代下的公共理性之中,对阐释的有效边界作出判决”[25]。
    在《阐释与自证》中,作者对“理解”与“阐释”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认为“理解”重点强调的是自我认知与体验过程,因此“是内省,是自我面对现象,在自我认知的框架内思维,其动作机制是向内、向隐、向晦,甚至秘而不宣”,而“阐释”是面向另外的主体的,因此“是表达,是自我面对现象,经过思考以至反思,而后向外、向显、向明,表达自我对现象的体验、感觉、认知”[26],这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阐释的公共性问题。由于这篇文章用心理学知识对这一判断进行了论证,强调作为阐释的自证“是社会评价与自我概念及自我图式的一致性”,这便从心理学的角度为阐释的公共性找到了理论支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阐释与自证》与《关于公共阐释若干问题的再讨论(之一)》这两篇文章中,作者还提出了另外一个观点,那就是被公共理性所接受的东西,不一定是真理。一个背离事实真相、离开文本原意的强制阐释,也可能为当下的公共理性所接受,但随着真相被发现,以及公众理性水平的提高,曾经被承认的公共阐释也可能被证伪、被否定。也就是说,公共理性可以作为约束强制阐释的力量,但并不能够验证一种阐释是不是强制阐释,也无法避免强制阐释。这样一来,就使得张江阐释学研究的两个阶段在理论逻辑上实现了自洽。
    (四)对中国阐释学思想的总结与借鉴
    在从事阐释学一般理论建构的同时,且作为这种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阐”“诠”辨》把理论探索的触角伸向了中国阐释学思想发生的起点,运用中国传统学术方法,对以“诠”和“阐”为代表的中国传统阐释学的两条路线进行了清理,并提出了“以中国话语为主干,以古典阐释学为资源,以当代西方阐释学为借鉴”,建立彰显中国概念、中国思维、中国理论的当代中国阐释学的构想。[27]之后,沿着这思路,张江又写出了《“理”“性”辨》《“解”“释”辨》两篇文章,把他对中国阐释学思想的发掘工作进一步展开,从而形成了其阐释学研究的一个相对独立、别具特色的板块。《“理”“性”辨》通过“中国古代‘理’与‘性’的辨析,中国古代理与当代理性的辨析,为阐释学理论与体系构建提供一条新的线索”[28]。《“解”“释”辨》深入考查了“解释”一词的含义,特别是作为单音节词的“解”与“释”的本义,并与“阐”及“诠”的意义与使用相比较,论证了作者自己选择“阐释学”而非“诠释学”或“解释学”作为当代中国阐释学总称谓的理由。在这组文章中,作者通过训诂学的方法,令人信服地说明了中国古代阐释学的不同路径、内在精神、哲学智慧怎样包含在以上三组汉字的字义之中,并由这几个汉字的本义生发开去,形成了层次丰富、内容深刻、对当代阐释学极具启发性的阐释学思想。
    在进行相关研究时,作者不断因发现中国古代阐释学的精彩之处而惊喜,因而对建立中国自己的阐释学充满信心。但是,作者并没有因此而采取保守的文化立场,而是对中西方理论的优长与欠缺都保持了清醒的态度。在《“理”“性”辨》中进行中西方比较时,作者指出:“中国古代‘理’之本义,与西方古希腊以来的哲学传统所彰显的理性意义差别巨大。”但又公允地认为:“东方实践智慧与西方理论理性之互补,相鉴相融之中,集合起阐释的全部价值与意义,在无限反思之长河中,趋向真理性认识。”[29]因此,当代中国阐释学需要对双方都有所借鉴。
    三、学术关怀
    到目前为止,张江的阐释学研究,一边批判,一边建构。批判的是以西方文论为代表的学术研究中的强制阐释问题,建构的是中国当代阐释学。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其对强制阐释问题的批判性反思,同时认为其在建构中国当代阐释学的过程中,仍然没有丢掉对当代学术研究中强制阐释问题的思考。而且,其中国当代阐释学的建构,虽不能说是直接服务于“强制阐释论”,但是其理论成果,是有利于“强制阐释论”的进一步推进的,《再论强制阐释》已经充分表明了这一点。而把批评与建构统一起来的,是“强制阐释论”一直抱持并不断深化的学术关怀。
    《强制阐释论》一文在分析女性主义者怎样对莎士比亚等人的作品进行歪曲解读之后,有这样一段话:
    我们质疑的是文学批评的客观性问题:文学的批评应该从哪里出发?批评的结论应该产生于文本的分析还是理论的规约?理论本身具有先导意义,但如果预设立场,并将立场强加于文本,衍生出文本本来没有的内容,理论将失去自身的科学性和正当性。更进一步,如果我们预设了立场,并站在这个立场上重新认识甚至改写历史,企图把全部文学都改写成为这个立场的历史,那么历史事实的真实性和历史文本的真实性又在哪里?[30]
    透过这段话我们发现,对于强制阐释现象,作者真正担忧的是文学批评的客观性问题,是在这个过程中真实的历史被改写、真相被抹掉,作为学术活动的文学批评失去其科学性与正当性的问题。这应该是“强制阐释论”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张江整个阐释学研究的最初诱因。的确,在“强制阐释论”中,曾经触及“中西”问题,对西方文论大量进入中国,并占据中国文论话语的中心位置表示过担忧;“强制阐释论”也曾经提出过理论话语的民族身份问题,并在之后的研究中提出过建立彰显中国概念、中国思维、中国理论的当代中国阐释学的构想。但是,这些问题的提出都并非基于单纯的民族主义立场与特定的意识形态立场,其最终的关切,实际上都是历史的真实性、文本的真实面目是否被掩盖的问题,是学术研究是否还保有科学性与客观性的问题。
    而且,越到后来,“强制阐释论”越把自己反思与批判的对象指向整个20世纪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并对早期西方文论批判的局限性进行了反思。作者意识到,与文论研究与文学批评相比,其他学科中的强制阐释问题更突出,而且危害也更大,进而认定把文学阐释与其他人文与社会科学学科的阐释活动的性质相混淆,使强制阐释的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因为与文学阐释面对具有虚构性的文本不同,“历史要发现和言说真相,哲学要发现和言说真理”,它们“对于真相和真理的理解和阐释必须是确定的,以克服和消解歧义”[31]。而正是当代学术研究中“用诗歌代替历史、哲学,用狂迷的文学与艺术体验及教化挤压理性的历史与哲学认知,将对可能无所边际的文学阐释推广到历史和哲学领域,使强制阐释成为普遍的、一般性的阐释方式,制造了当今后现代主义无法自拔的混乱与虚无的困境”[32]。这样的论述,针对的是整个人文学术,无论中西。
    在对西方文论进行批判性反思时,“强制阐释论”特别提到,后现代主义思潮影响下的文论,是其反思的重点。在之后的研究中,作者多次表达了对后现代主义反本质、去中心、解构主体、排斥理性、虚化语言所指、否定历史真相的不满与担忧。《再论强制阐释》特别把后现代的理论生成方式作为强制阐释发生的重要原因提了出来。在《公共阐释论纲》的开始,作者就表明,他介入阐释学研究,就是因为由海德格尔、伽达默尔以至德里达、罗蒂等重要学者所开创和发展的当代阐释学理论“引导20世纪西方主流阐释学,构建起以反理性、反基础、反逻各斯中心主义为总基调,以非理性、非实证、非确定性为总目标的理论话语,使作为精神和人文科学基本呈现方式的阐释及其研究,走上一条极端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道路”[33]。其在阐释学研究中对公共理性的强调以及对公共阐释论的反复论证,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的是一种类似哈贝马斯那样的在后现代的语境中重建现代性的努力。因此,“强制阐释论”对后现代主义的批评,其背后隐藏着的同样是对学术研究中的相对主义、虚无主义的担忧。
    “强制阐释论”提出后,受到了极大的关注。面对这一理论,许多人不得不去思考这样一些问题:以西方文论为代表的当代西方各种理论的问题是否存在?这些问题应不应当被指出并加以警惕?在经历了后现代主义之后,我们的学术研究还要不要把客观性当成自己的追求?当各种时髦的理论与我们原先的见解发生冲突时,是不是一定要放弃原先的东西,对它表示认同?作为学者,要不要对学术采取敬畏的态度,防止因自我的无限膨胀而导致学术成果的虚无化、泡沫化?而中国人文学术的进步,正是在类似这样一些问题的逼问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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