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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的“公”与“私”——苏轼尺牍与文集编纂


    内容提要:文本存在“公”“私”之别,在以皇帝为顶点的权力统制下的中国文学史中,文本编入文集,意味着从私人领域走向公共领域,这一过程或多或少地受到皇帝权力制约。书简被编入文集的过程,体现了私密文本转向公共文本的过程。从北宋到南宋的苏轼文集编纂中,可以发现,更具私人性质的尺牍与相对具有公共性质的书简正式分离,成为文集辑佚对象,正式登上公共的文集编纂的舞台。苏轼的尺牍(墨迹、石刻)等极具私密性和草稿性质的文本,反映出作者在皇权统制下自觉的避言意识,但它们最终也成为辑佚和文集编纂的对象,进入公共视野,这一现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关 键 词:文本 “公”与“私” 苏轼 尺牍 文集编纂
    作者简介:浅见洋二,日本大阪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教授,出版过专著《文本的密码——社会语境中的宋代文学》等。
     
    文学作品的文本不能独立存在,其生成、接受、传播离不开人类群体及由之构成的社会。换句话说,文学文本存在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中。虽然我们很难洞悉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在此笔者不揣谫陋,试从“公”与“私”的角度切入,也就是把文学文本存在的社会圈、关系网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来思考问题。如果分别用一句话来表示,可以说前者是以皇帝为顶点,及在其权力统制下的官僚士大夫群体构成的社会圈、关系网,后者是日常生活中能交流思想、分享心情的亲密友人构成的社会圈、关系网。
    在中国近代以前文学文本的制作、交换、传承过程中,公共社会与私人空间有怎样的联系,又是怎样相互影响的?从这一视点出发,本文主要着眼于北宋苏轼的“书简(尺牍)”作品,并将之与苏轼文集的编纂情况联系起来,对文本的存在形态作一考述。
    一、文集与书简
    首先来确认文集(诗文集)这一概念。文集是诗文作品的汇集,文学作品的集合体,大体分为别集和总集。这里所说的别集,是收录个人文学作品的文集。那么,对于一个个文学文本来说,文集意味着什么,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文学作品的文本是极其不稳定的。文人创作作品,草稿首先被作者或其周边的亲友保存。然而若放置不管,多数情况下原稿应会散佚。也就是说,这类文学作品还未得到社会的认可,就消失在历史长河中。《史记·司马相如列传》里有一段记载,展现了文学文本的宿命:
    相如既病免,家居茂陵。天子曰:“司马相如病甚,可往从悉取其书;若不然,后失之矣。”使所忠往,而相如已死,家无书。问其妻,对曰:“长卿固未尝有书也。时时著书,人又取去,即空居。长卿未死时,为一卷书,曰有使者来求书,奏之。无他书。”其遗札书言封禅事,奏所忠。忠奏其书,天子异之。(司马迁《史记》卷一一七《司马相如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9册,第3063页)
    风靡一世的文学大家司马相如,去世后除《封禅书》外,其他作品均散佚。由此可见,文学文本是非常脆弱、极易散佚的不稳定的存在。正是文集给这些文学文本提供了一个面向社会的载体,并使之得以流传后世。换而言之,文学文本之所以成为一种具有社会性、历史性的存在,是因为文集为文本提供了安身保全之所。可以说,一个文本最初只是私人领域的草稿,后来通过“文集”,变成了公开面向大众的文学文本,即开始属于公共领域,真正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这种转变过程,大致如下图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在近代以前的中国,所谓延伸在私人领域之外的公共领域,其实是以皇帝(帝王)为顶点,被皇帝的权威、权力所统筹控制的空间范围。从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传送输出的文本,原则上都被强制性地要求服从于皇权统制,前文所引的《司马相如列传》的记叙就明显地反映了这一点。本来司马相如的文学作品很可能就此停滞于私人领域,所背负的命运就是消失在社会历史长河中,但是将这些文学作品抽引出来推向社会的不是别人正是皇帝,之后作品才得以流传后世。一般情况下,文学文本只有处于皇帝的统制下,才算真正脱离私人空间,实现向公开领域的转变。
    再次重申,文集是使文本立足于公共空间最好的载体。在司马相如等西汉文人的传记中,还没有明确记载关于文集也即别集的编纂情况。在后汉文人的传记中,才开始出现颇多关于文人著作的收集情况的记载。可以说,后汉时才明确出现了收集、整理个人文学作品的活动。如《后汉书·东平宪王苍传》有关于东平宪王刘苍遗留作品情况的记载:
    明年正月薨,诏告中傅,封上苍自建武以来章奏及所作书、记、赋、颂、七言、别字、歌诗,并集览焉。(范晔撰,李贤等注《后汉书》卷四二《东平宪王苍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5册,第1441页)
    上段文字提到的“集览”是把各种文学文本收集到一起以供阅览。虽然此时别集的名称还未成立,但是收集文本的实际活动已经出现了。
    在上述刘苍传的记事中值得注意的是,皇帝发布诏令把刘苍的文学文本编纂成文集,之后其作品才得以在社会历史中留存。在文集的成立期,上述记事如实记载了给文学文本提供公共存在场所的是皇帝,类似的记事在《司马相如列传》中亦有所见。
    以下,试举六朝及唐代文集编纂之例。作为六朝时的例子,首先来看三国时蜀国诸葛亮的文集编纂情况。《晋书·陈寿传》:“(陈寿)撰《蜀相诸葛亮集》,奏之。”①陈寿将诸葛亮的作品编纂成集后上奏朝廷。另《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载有诸葛亮集的目录,紧接着还录有陈寿将集子呈奏朝廷时的上表。上表中明确记载了陈寿是奉朝廷命令编纂诸葛亮集的②。接着来看南朝宋鲍照的文集编纂情况。《鲍氏集》卷首所附虞炎《鲍照集序》载:
    身既遇难,篇章无遗,流迁人间者,往往见在。储皇博采群言,游好文艺,片辞只韵,罔不收集。(鲍照《鲍氏集》卷首,《四部丛刊》影印毛斧季校宋本)
    鲍照去世后,其作品的文本散落在人间。齐永明年间,文惠太子(后来的文帝)萧长懋命虞炎收集、编纂了鲍照的文集。
    再来看唐代骆宾王的情况。《旧唐书·骆宾王传》云:
    敬业败,伏诛,文多散失。则天素重其文,遣使求之。有兖州人郄云卿集成十卷,盛传于世。③(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九〇上《骆宾王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5册,第5007页)
    骆宾王曾参加徐敬业的叛乱,后因兵败被杀,结果导致其诗文文本大多散佚。武后命人搜求其作品,之后由郄云卿编成十卷文集。此外还有李泌之例,梁肃《丞相邺侯李泌文集序》载:
    既薨之来载,皇上负扆之暇,思索时文,征公遗编,藏诸御府。(李昉等编《文苑英华》卷七〇三,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5册,第3624页)
    李泌去世后的第二年,皇帝命人收集他的遗编,藏于宫中府库。
    最后来看皎然之例。《皎然集》所附于《吴兴昼上人集序》云:
    贞元壬申岁,余分刺吴兴之明年,集贤殿御书院有命征其文集,余遂采而编之,得诗笔五百四十六首,分为十卷,纳于延阁书府。(皎然《吴兴昼上人集》卷首,《四部丛刊》影印江安傅氏双鉴楼藏景宋写本)
    于接到集贤院发布征求皎然文集的命令后就收集其诗文,将之编成十卷,又被纳入宫中书库④。
    诸葛亮、鲍照、骆宾王、李泌、皎然,无论是谁,在他们的作品文本被收集、整理编成文集之时,皇帝或朝廷的意思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国自古就有帝王或朝廷收集、管理书籍的传统。换而言之,天下的书籍是为了供帝王“御览”,文集(别集)也不例外。当然,并非所有的文集都是为了供皇帝“御览”而编的,这样的实例其实并不多见。但是,鉴于统治者皇帝在中国公共的言论空间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权力,应从如下前提来考虑问题:所有的文本在编入文集时,或多或少会考虑到皇帝的眼光。传统上中国文人的理想是,诗应该被当作“采诗”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皇帝(王)是这些诗的最终读者。
    接下来看书简(尺牍)的情况。中国自古就把书简(“书”)视为一种文体,历代文人持续创作了各种形式、各样内容的书简作品。关于这一文体的特性,学界所论颇多,一句话难以说尽。现代辞典中,书简被定义为“一种(向某个特定对象)记录并传递思想、信息等的应用文书”,此定义也基本适用于中国古代。
    但是,以“记录并传递思想、信息等的应用文书”这一说法作为定义,却显得极为单薄。极端地说,这个定义能适用于任何文体。但是书简(尺牍)被这样简单定义,其文体特性是否还存在?归根结底,书简这种文体的独特性稍显薄弱,其文本形式与内容也并非别具一格。如果是像诗歌这样的韵文文体,可以在韵律形式方面彰显独特性;即便是散文,像诏书、檄文这种文体也可以从文书的作用、功能方面彰显各自的独特性,但是在书简中,这样明确而突出的特征并没有得到体现。《文心雕龙》将“书”置于各类文体之末,这种安排也许正是“书”缺少文体独特性的一个反映。
    尽管如此,书简终究有书简的特性,也因此才能穿越历史长河被广泛书写。笔者认为,对于书简来说,最重要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私密性”。当然不能一概而论,公开性强的书简也是存在的。但是总体来说,发信者和收信者之间进行私密性质的交谈,这一要素在书简中能明确地感知出来。《文心雕龙·书记》里提出“辞若对面”一词,可以作为书简的特征之一。写信人和收信人的“对面”,可以认为指的是书信所具备的“对话”功能。如西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杨恽《报孙会宗书》等。这些均是被朝廷问罪之人互相交换的书简,所以在当时应是秘密进行的交流。司马迁在《报任少卿书》中为李陵辩护,陈述其功绩,而天子(武帝)却不理解、不赏识,司马迁就此写道:“适会召问,即以此指推言陵之功,欲以广主上之意,塞睚眦之辞,未能尽明。明主不晓,以为仆沮贰师,而为李陵游说,遂下于理。”⑤“明主不晓”,这样的说法恐怕不能被毫无顾忌地公开发表,所以可以认为这是私下里进行的对话。再看杨恽,《汉书》中有如下记述:“会有日食变,驺马猥佐成上书告恽‘骄奢不悔过,日食之咎,此人所致’。章下廷尉案验,得所予会宗书,宣帝见而恶之。廷尉当恽以大逆无道,腰斩。”⑥据此可知,有个名叫成的养马官向皇帝上书告发杨恽,说日食这一天谴就是因其骄奢而导致的。之后杨恽的这封《报孙会宗书》,也被当作告发他的证据提了出来。宣帝看后大怒,杨恽也因此贾祸。这些记录如实地展现了书简这种文体的性质——原本是一种隐蔽的书写,并不显露于世间。司马迁的《报任少卿书》也好,杨恽的《报孙会宗书》也好,无论是创作还是阅读,原本就具有私密性。甚至有的时候很可能就这样一直不见天日,最终消失在历史的黑暗中。然而优秀的书简往往会被推向社会,穿越历史动荡的洪流呈现到世人眼前。上述的两篇书简就因为被收录到了《汉书》本传和《文选》之中,其生命才得到了永恒。这样文本由私密性转向公众性的过程也得以完成。
    一般认为,在中国历史上,个人著述的整理与保存开始于后汉。以上文所引《史记》传记资料为据,前汉司马相如并未整理、保存自己的作品,因此也未能使其作品留传后世。然而后汉的知识分子的情况则不同。在《后汉书·列传》中,相关人物著书情况的记录有很多。可以想见,当时别集的编纂工作已经开始实行,尽管“集”这个概念是稍后才确立的。在编纂别集这一趋势中,书简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文体被整理、保存。《后汉书·列传》中有很多记录能体现此点:
    固所著《典引》、《宾戏》、《应讥》、诗、赋、铭、诔、颂、书、文、记、论、议、六言,在者凡四十一篇。(《后汉书》卷四〇下《班固传》,第5册,第1386页)
    所著诗、赋、碑、诔、铭、赞、连珠、箴、吊、论、议、《独断》、《劝学》、《释诲》、《叙乐》、《女训》、《篆艺》、祝文、章表、书、记凡百四篇传于世。(《后汉书》卷六〇下《蔡邕传》,第7册,第2007页)
    所著诗、颂、碑文、论、议、六言、策文、表、檄、教、令、书、记凡二十五篇。(《后汉书》卷七〇《孔融传》,第8册,第2279页)
    这些传记里均出现了“书”(书简)这一文体名。可以说,这体现了一种文体认知的倾向:具有私密性质的“书”类文本也被认为是可以收入到文集中的,即使文集这种承载文本的“容器”本身具有公开性、社会性。
    后汉的知识分子、文人的文集编撰实态已不得而知,他们是否亲自参与文集的编纂亦不详。但能明确判定的是,在鲁迅所言“文学的自觉时代”的魏晋时期,文人亲自编纂文集这一现象已经出现。此后从六朝到唐代,知识分子、文人编纂文集的自觉不断加深,这种意识在宋代文人那里也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唐宋时期的文集中,能明确判定出是文人自编的几个代表性例子有:白居易《白氏文集》、欧阳修《居士集》、苏轼《东坡集》等。此外,虽然不是文人自编,但至少可以看作是按照“自编”的标准被编成集的例子有苏轼《东坡后集》、黄庭坚《豫章先生文集(山谷内集)》等等。前者由苏轼之子苏过编成,后者由黄庭坚外甥洪炎集得,可以说都是作者去世后不久经其亲属之手作成的,相对来说是能够强烈地反映出作者生前意志的文集。翻阅上述文集可知,集内都设有“书”这一类别,其所占卷数大概是文集的一到三卷不等。以下列出各文集中的总卷数和书简卷数:
    白居易《白氏文集》七十一卷“书”二卷
    欧阳修《居士集》五十卷“书”三卷
    苏轼《东坡集》四十卷“书”三卷
    苏轼《东坡后集》二十卷“书”一卷
    黄庭坚《豫章先生文集(山谷内集)》三十卷“书”一卷
    由此可知,书简已被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文体,在文集中也占有了一定位置⑦。
    二、“书”与“尺牍”的分离、区别
    第一节对中国文集的编纂历史进行了简单概述。接下来拟对宋代尤其是苏轼文集的编纂及所收书简情况进行考察。
    在考察宋代所编文集中书简的处理问题时,应该明确一个宋代特有的、值得关注的现象,即“书”与“尺牍”的分离与区别。即使二者都被通称为“书简”,但是其形式和内容是多种多样的。虽然有形形色色的分类方式,但至宋代尤其是南宋,作为一种文集编纂的方法,“书”和“尺牍”的区分才真正变得明确(“尺牍”有各种各样的称呼,其中也混杂着被称为“书简”的篇章,本文采用最具普遍性的“尺牍”这一称呼来进行论述)。那么,这两者有何差异?以下就此问题作一梳理。
    首先,最根本的差异在于“书”是强调公共(社会)性质的书简,与之相对,“尺牍”则是强调私密(私人)性质的书简。从篇幅长短来说,“书”多是长篇,而“尺牍”则多是短篇。从信息内容、语言表达等方面来看,“书”更为典雅正式,“尺牍”则通俗随意。换而言之,“书”陈述的是非日常的、特殊的内容,“尺牍”记录的则是日常的内容。再往细处说,在题目的表示方法上两者也存在差异。“书”类书简的题目上就有明确的“书”字,而“尺牍”类则不在题目中附“书”字,这样的特征清晰可见。
    到了宋代,公开性的书简“书”和私人性的书简“尺牍”被区分开来,是由于当时“尺牍”开始作为书简的一个类别登上了文集编纂的舞台。就像由于近体诗的登场,人们才开始区分古体诗和近体诗一样。然而“尺牍”新登场的说法,似乎也不太准确。这种书简其实原本就存在,但并未以明确而固定的姿态呈现在历史的表面。东晋王羲之因是书法名家之故,有颇多书简遗存,他可以说是个例外。古时“尺牍”消失在历史的黑暗中似乎就是宿命。而到了宋代,尤其是南宋,尺牍作为一种文体的价值才得到了认可,相关文本也被大量保存,并在文集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以下,结合苏轼文集的例子对上述内容作一阐释。当初,苏轼的自编文集《东坡集》以及接近自编文集的《东坡后集》中仅收录“书”,并未收录所谓的“尺牍”。也就是说,作者苏轼自身并没有打算把“尺牍”推向社会,也不期望让它留存历史。在苏轼文集中设立与“书”不同的分类“尺牍”,或者说“尺牍”被收入苏轼文集是在南宋。而能够确认此点的苏轼文集是《东坡外集》八十六卷。钱谦益、余嘉锡等学者认为此书编纂于南宋,现存明万历重刊本⑧。《东坡外集》中除了有“书”二卷外,还有“小简”(即“尺牍”)十九卷。这种将“书”和“尺牍”分开收录的编纂方式在此后也被继承,例如明代所编《东坡续集》十二卷⑨中除“书”一卷外,还有“书简”四卷;同样编于明代的《三苏全集·东坡集》八十四卷⑩中除“书”二卷外,还有“尺牍”十二卷。这些苏轼的“尺牍”,均是原来被埋没的、未收于文集的文本,由后人辑录进去的。可以说“尺牍”类的书简是作为辑佚、补遗的对象,逐步浮上历史表面的文本群(11)。
    在南宋,“尺牍”作为辑佚、补遗的对象,亦可见于苏轼以外的文人集中。例如,周必大等人所编《欧阳文忠公集》有“书简”十卷,李彤所编《山谷外集》有“书”一卷,黄所编《山谷别集》有“书简”八卷,其中收集汇编的文本都是“尺牍”(其中虽用“书”“书简”之语,但实际上是“尺牍”类的作品)。
    以上对南宋以来私人性的书简“尺牍”成为文集辑佚对象的问题进行了考察。那么,苏轼的书简,特别是“尺牍”类作品具备怎样的特质,作为文本在文集中又占有怎样的位置?也许研究者都有各自不同的发问角度,在此笔者拟在最近出版的拙论《言论统制下的文学文本——以苏轼的创作活动为中心》(12)的基础上略陈一得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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