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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句法成分长度问题(3)


    【现象二】表示“处置”义的“把”字句的产生,部分原因可能就跟处置对象的长度有关。说到“处置”义,一定包含这样四个语义元素——处置者、处置对象、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当要让处置者(施事)作话题,让处置方式与结果作为话语焦点,如果处置对象(受事)要在句中同现,也可以采用主谓谓语句式。例如:
    (8)姐姐衣服洗干净了。
    但是,这种主谓谓语句式要受到多方面制约(详见陆俭明2016),其中之一就是“长度”。请看:
    
    而用“把”一类介词来引介,将处置对象打成包,“把”成为其标记,就不受长度限制了。请看:
    
    其实,现代汉语里的主谓谓语句,其小主语在长度上普遍要受到限制。现代汉语中最常见的主谓谓语句,按传统的分析观念,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施动者—受动者—行为动作(含结果)。这就是上面所举的例(10)“弟弟杯子打破了”。
    (二)受动者—施动者—行为动作(含结果)。例如:
    (11)新买的杯子弟弟打破了。
    (12)练习我做完了了。
    (13)那英汉词典王老师拿到教研室去了。
    (14)你要的材料我已经准备好了。
    第一类,作小主语的“受动者”通常是处置对象,它要受到长度的限制或者说制约,这在上面已经说了。第二类主谓谓语句也含有处置义,只是它是以受动者(即处置对象)为话题,以处置结果为信息焦点;在这种情况下,那实际的处置者(即施动者)如果要在句中出现,也只能置于话题和信息焦点之间,形成传统所说的主谓谓语句。语言事实告诉我们,小主语(即处置者,施动者)照样也要受到长度的限制或者说制约。
    
    如果用介词“给”或“被”将施动者(即处置者)引介入句子,也就是将施动者成分打成包,就不受长度限制了。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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