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网-语言文学网-读书-中国古典文学、文学评论、书评、读后感、世界名著、读书笔记、名言、文摘-新都网移动版

首页 > 学术理论 > 语言学 > 其他分支学科 >

论当代中国话语研究的语言哲学基础及其建构


    摘 要:当下社会存在名实错位等话语乱象,先秦“名实之辩”的正名语言哲学正切合当下国内话语使用问题,以及当代中国话语研究实践和理论建构的学科需要。考察先秦正名哲学的语言哲学内涵,可以发现,正名哲学的名实关系也表现为话语在社会、心智和物理诸层面对世界的建构。话语通过指称建构起各层面世界,并在指称义和涵义两个维度生成各层面世界的话语意义:在社会世界,话语意义表现为对语用层面施事语力和言后之效的偏重;在心智世界,话语意义表现为对话语之名指称世界能力的怀疑以及对隐含表意方式的重视;在物理世界,基于真性的话语逻辑语义结构与社会、心智世界的意义结构发生互动,从而生成各层面特有的涵义类型。而这些正是中国话语语言哲学基础与机理的特点。
    关键词:话语事实;名实错位;正名哲学;话语研究;语言哲学
    作者简介:霍永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英语语言文化学院教授(广州510420)。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构建当代中国话语研究的语言哲学基础”(15YJA740013)。
    近期中国话语研究中,有两种现象值得关注。一方面,各种话语乱象不时见诸媒体,引发热议。这类话语乱象缘于当下国内社会现实,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因而从学理上理清其根源,认识其运作机理,将有助于从根本上避免其对社会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在理论上,为切合当前国内社会发展、文化建设和国家国际形象建构之需要,国内话语研究学界也在尝试从话语与社会、1 话语与文化、2 话语与国家软实力3等角度开展研究。这些尝试既反映了国外话语理论与国内话语研究实践的结合,也表现出一种强烈的理论创新意识。在如何实现话语研究的理论创新,或者说,话语研究的理论创新应该立足于何种传统学术资源这一问题上,有学者倡导利用中国传统学术资源建立中国话语理论,4 颇值得注意。参照国外话语理论建构的致思路径,5 本文也认为,话语研究应从本土话语事实出发提出研究问题,并以本土语言哲学作为研究实践和理论创新的哲学基础。
    循此路径,本文尝试为中国话语研究寻求一个有本土特色的语言哲学基础。具体说来,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首先是对本土话语事实进行初步分析;接着溯源历史,考察先秦正名哲学的语言哲学内涵;最后以此为基础,探讨当代中国话语研究语言哲学基础的基本内容。
    一、本土话语事实与话语研究的对象及问题
    (一)何谓本土话语事实
    本土话语事实指国内汉语使用中出现的话语现象,包括正面、负面话语现象,后者亦称话语乱象。本文主要关注话语乱象,如“爆头哥”“黑社会”,以及曾经流行一时的“我爸是李刚”“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有的地方说不能上茅台,但不上茅台,上一瓶进口的拉菲,会比茅台贵得多”等。这些话语现象虽则结构上表现为词、词组、句子、复合句、句群等语言结构成分,但从本体看,它们产生于具体的社会语境并与之紧密关联;从功能看,它们构成了社会行动、建构了社会实在、生成了话语意义、产生了社会效果,6因而可看作本土话语事实,或更为确切地说,是本土话语乱象。
    (二)本土话语事实与话语研究的对象
    问题是,上述话语乱象“乱”在何处呢?这里就以“爆头哥”和“黑社会”为例,进行初步分析。名称“爆头哥”在其话语语境中用于指称一个残杀多名无辜受害者的持枪抢劫杀人犯,并由此获得其指称义。诚然,所谓“爆头”确实描述了该罪犯武器使用之熟练、射击之精准,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指称行为是恰当的。原因在于,用一个以“哥”为中心词的名称命名(或指称)一个持枪抢劫杀人犯势必会生成一个涵义:在该名称使用的言语社区(即中国社会)中,持枪抢劫杀人乃值得褒扬之举动。从媒体态度看,“哥”是标记使用者对其前述成分持正面态度的表达方式,是传递肯定信息的语言标记,如著名的广州“托举哥”,是因托举救助坠落在阳台防护栏的女童而获此称谓。显然,名称使用及其涵义所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不可不察。
    同样,名称“黑社会”之“乱”亦可作如是观。就指称层面看,“黑社会”原指“社会上进行犯罪活动及其他非法活动的各种有组织的黑暗势力”,7但在重庆“打黑”活动中,它被一些不良官员滥用为指称“任何当权者不喜欢的人或企业”。其后果是:“任何当权者不喜欢的人或企业”只要被命名(或指称)为“黑社会”,就会变“黑”,就会带有“黑”的涵义,就成了“打黑”的对象。有学者把这种“出于经济的、政治的、意识形态的目的,随意改变词汇的含义,甚至赋予它们与原来的意思完全不同的含义,忽悠民众,操纵人心”的话语使用称为语言腐败,并论述了语言腐败与官场、官员腐败之关系。8显然,“黑社会”也是本土话语使用中存在的一种乱象,而且是危害严重的话语乱象,其话语机制和运作机理值得深察、细究。
    以上话语使用案例的初步观察有两点启示。其一,这些话语使用乱象在话语生成基础层面表现为名实关系的错位,属语义问题,但其后果却是社会、伦理、政治的。就此而言,如果当代中国话语研究想要切近国内社会发展之需要,那么理应以这类案例作为研究对象,提出切实而具体的问题。其二,这类话语使用案例表达了意义,构成了本土话语的“表意事实”(meaning fact),也构成了语言哲学的研究对象。9借鉴前述国外话语理论建构的语言哲学致思路径,本文认为,当代中国话语研究亦可以以上述表意事实为对象,探讨话语底层意义生成的哲学特性,为话语研究实践和理论建构寻求既有本土特色又切实可行的语言哲学基础。
    然而,要对这类话语表意事实进行解释,话语研究需要奠基于何种语言哲学之上呢?作为尝试,本文的回答是,基于先秦“名实之辩”的正名哲学。
    二、先秦正名哲学的语言哲学内涵
    (一)“正名”概念及其特点
    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实践,还是作为一种哲学理念,“正名”概念都发端于孔子。在《论语·子路》中,面对学生子路的发问:“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孔子的回答是:“必也正名乎!”然而,对于“正名”与为政的关系,子路尚且无法领会,甚至轻率地应对说:“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而孔子对此的解释是:“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10
    这里,孔子的回答涉及一个理想的施政方案。其中,“正名”(名称的确定和使用)和“言”(语言的使用)、施政工作(“事”)、礼乐教化(教育)、刑罚的施行(法治)以及百姓的日常行为(“措”)构成了一系列逻辑严密的施政步骤。作为第一环节,正名的作用是基础性的。而且,“名”是否“正”直接影响到“言”是否顺达,正确的“名”构成“言”有效性使用的先决条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言”既然可以理解为“语言的使用”,当然也可以指“特定语境下的言语使用”11或“在具体文化语境中经由(主要是)语言符号的使用而达致的意义建构”。12换言之,孔子之“言”即是本文所论的“话语”(discourse)。因而可以说,从“名”开始,通过正名达致话语的正确使用或意义的正确建构,乃孔子施政理念之语言哲学基础的特点之一。
    同时,孔子的回答也透露出其以“正名”为基本概念的语言哲学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即“名”和“言”与后续步骤间存在互动关系。一方面,作为施政方案的基础步骤,“名”和包括“名”的“言”与后续各步骤之间存在一种隐含的建构关系。也就是说,有了正确的名称,才能达致话语的正确使用和通行,以此为基础,具体的政务(“事”)、教育(“礼乐”)、法治(“刑罚”)、百姓的日常行为(“措”)以及制约百姓日常社会行为的伦理道德准则,得以逐级建构。本文认为,这个逐级建构过程也是各层面意义生成的过程。另一方面,“名”和“言”与后续步骤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单向的建构关系:各步骤的内容(包括存在的问题)也会在建构过程中反映出来,从而影响、制约着“名”和“言”的使用。实际上,引发先秦“名实之辩”的名实错位、错乱便是缘于当时社会的快速转型与发展。
    (二)“正名”概念之内容
    要讨论“正名”概念之内容,必须厘清“名”“实”“正”三个子概念。从文献看,“名”在先秦正名哲学中有多种含义:与名分有关的名称、一般事物的名称、一般意义上的言词等。13除一般意义上的言词外,与名分有关的名称被用于命名和指称社会政治、伦理层面的现象,如《论语·颜渊》中孔子答齐景公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所涉及之名,以及《韩非子》中的官职之名、法律之名等,这些是正名哲学首先关注的对象。而一般事物的名称,即“百事之名”,14亦属儒家、法家所论之名,但墨家和名家对此类名称更为关注。
    从外延看,一般意义上的言词似乎不专指名词,还可指其他词类,如墨子《小取》的“杀盗人,非杀人也”之“杀”为动词,公孙龙《白马论》之“白”可作形容词。同时,此类言词或许还可指更高层面的语言单位,如墨子《小取》“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15论及的语言辩说单位“辞”和“说”。所谓“辞”,《周易·系辞上》言“辞也者,各指其所之”,16《荀子·正名》谓“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辩说也者,不异实名以喻动静之道也”。17显然,“辞”是介于名称和“说”之间的语言使用单位,可指语句(命题),其作用是描述一个可能发生的事态(“各指其所之”),或兼合两个所指不同的对象的名称,以表达一个思想或意断(“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18另外,韩非所论之“言”亦可指这类语言使用单位,如《韩非子·二柄》中所言:“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者,言与事也。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19这里的“言”当是指陈述之言或“用语言述说”,20自然也符合以上对“辞”的定义。而所谓“说”,如果以荀子所云“不异实名以喻动静之道”的“辩说”和墨子“以说出故”之“说”来看,其意在于通过对“名”(概念)的分析而推出原因(“出故”)或阐明道理(“喻动静之道”),其所对应之“言”恐非一个单句,而是一个句群,甚至还可以是整个话语。
    另外,有学者认为,先秦正名还包括“正书字”,即“按名分来使用字”,而且认为把正名理解为“正书字”是“语言问题的第一层次”。21具体说来,便是名称(具体为“字”)的使用要与使用人的身份、使用的场合和时机相契合。22这样的语言便是话语,这样的(“字”的)使用人自然属于孔子正名中的“君子”,当然也可归属为语言(或话语)使用人这样一个语用主体。
    至于什么是“实”,基于以上对“名”的解析,“实”的含义便可得到理解。以名为参照,“实”既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存在的现象或人的行为,以及自然现象或客观存在之物或对象,23亦可指实在世界中与“辞”对应的事态和与“说”对应的事件。需要说明的是,先秦“名辩”各派对“实”的看法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且各具特色。鉴于研究问题的性质,本文采取中立态度,不介入各派论争,而仅从上述对“名”的解析来理解“实”的本质和含义。
    由此,作为名、实关系的体现,“正”的含义亦可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当“名”出现问题,引发名实关系的错乱时,可引名就实,根据“实”的具体情形,分析、厘清“名”存在的问题,从而达致正名(对名加以改正),如《韩非子·奸劫弑臣》所言:“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24另一方面,当“实”出现问题,引发名实关系的错乱时,亦可控名责实(或循名责实),即以名为参照,通过对“名”的分析,发现“实”存在的问题,从而对其加以改正。25《公孙龙子·迹府》所谓“欲推是辩,以正名实,而化天下焉”便是案例。26
    (三)正名哲学的本质及现实思考
    基于先秦“名实之辩”的正名哲学,本质上是以话语(“言”)为基本平面讨论名实问题的语言哲学思辨路径。从动因看,“名实之辩”如前所言,是缘起于当时社会快速转型与发展的大势。从路径看,名实关系既是哲学发问、思索的起点,也是正名哲学整体思辨的核心内容。而且,通过名实关系的分析,正名哲学显示了其对社会、伦理、政治等问题的关注,为中国语言哲学奠定了自身独特的学术传统。进一步来看,引名就实、控名责实对名实关系的思考,也为名实互动的哲学考察增加了视角、增添了内容。这即是说,基于先秦“名实之辩”的正名语言哲学既切合当下国内话语使用的问题所在,也切近当下国内话语研究实践和理论建构的学科需要。但如何使正名语言哲学与当下国内话语研究实践相对接,成为话语研究和话语理论构建的哲学基础,仍有待进一步思考。
    三、从正名哲学看当代中国话语研究的语言哲学基础
    在当代中国话语研究中,把先秦正名哲学引入话语研究的尝试并非本文之独有。近期已有学者提出将辨“名”和“正名”作为向世界传播中国声音、建设中国话语、增强中国话语权的出发点;27也有学者把先秦“名实”之争看作“中国认识语言与世界关系的起点”。28遵循语言哲学关于语言与世界关系的假定,29本文进一步认为,先秦正名哲学的名实关系也表现为话语在社会、心智和物理诸层面对世界的建构。而且,从语言哲学视角看,话语建构世界的过程也是话语建构意义、生成意义的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国外话语研究文献在述及话语与社会关系时,用“建构”(construct),而当论及话语与(物理)世界的关系时,用“表征”(represent),以示差异。但也有学者认为二者可以换用,且效果相似。30本文接受将话语与社会、心智、物理三者的关系表达为“建构”的做法,31同时也认为,“表征”可以看作“建构”的一种具体方式。
    (一)话语对社会世界的建构
    话语(或语言之“名”的使用)对社会世界的建构乃先秦“名实之辩”所隐含的第一个假定。虽然话语之“名”对社会之“实”的建构同时也是名实互动的过程,但在孔子正名理念中,“名”始终是第一性的,因为只有“名正”,才可以“言顺”。而且,正确的“名”有助于建构正确的“实”,错误的“名”自然也会建构错误的“实”,此亦即荀子《正名》所谓“用名以乱实”。先秦“名实之辩”始终把“名”置于“实”之前以凸显其要,原因盖在于此。
    那么,话语之“名”如何建构社会之“实”呢?从语言哲学视角看,话语之“名”首先是通过指称(包括自指)方式建构话语使用人这个语用主体,并据此构建社会人际关系网络。从哲学史来看,对“人”(包括“自我”)的研究一直是中外哲学研究的基础论题。近期研究表明,与西方哲学的“人性静在”(human being)观相对,中国哲学把人理解为“人性变在或动在”(human becoming)。32也就是说,儒家观念中的“‘人’相当于英语中的‘动名词性’概念——动作性名词——它描述‘成为仁人’的过程性”。33与西方“人”的“理性”“计算”“独立”“个体性”特质相比,中国的“人”更加重视将“伦理”“责任”“关系”作为其构成要素,34更加强调社会成员间的关系或互系,35也更加重视“人”的实践层面(即“做人”)。中国哲学的“人”并不完全表现为逻各斯意义上的理性主体,而更多表现为“以相互关联的、情景化的方式构成的自我”(relationally and contextually constituted self),36其使用话语的方式也必然有其特点(这个问题容当后论)。
    以人际关系为基础,话语建构了社会世界的伦理、道德价值体系,37独具特色的文化和核心价值观据此确立。如前所述,话语之“名”正,就可以保证“言”(话语)的顺达,顺达之“言”成就(或建构)了“事”(施政工作)。以此为基础,话语构建了社会特有的文化教育、法律制度以及百姓的日常生活和行为模式。这样,社会文化价值体系、政府体制及其形象得以建构,国内话语(包括政治话语)模式得以形成;而在国际关系维度,话语之“名”也会相应地建构国际关系以及国家的国际形象,国际政治话语的模式亦得以形成。在这方面中国先秦时代就有典型的例子,如诸侯会盟时作为诗性话语的赋诗。38
    话语之“名”建构社会世界之时也在指称义(reference)和涵义(sense)两个维度上建构话语意义。具体而言,话语之“名”通过指称一个对象获得其指称义,通过描述(或呈现)一个对象而获得其涵义。由于描述(或呈现)涉及“名”的使用人认识对象的方式,故涵义亦称认识价值(cognitive value)。39从表现方式看,涵义既可以是显性的,也可以是隐形的(如预设、蕴含)。从性质看,它既可以是语义的,也可以是语用的。在孔子基于正名的施政步骤中,涵义的语用属性经过后续步骤的强化而表现为一种行为层面上的力量。这样一来,对话语层面语言使用产生的语力(包括施事语力和言后之效)40的重视便成了先秦正名学说的语言哲学观。即是说,在话语意义生成过程中,受话人的作用和言后效果至为重要,而对发话人而言,“慎言”“谨言”既是日常话语的准则,更是政治话语的准则,而这正是中国话语语言哲学基础的特点之一。就此而言,“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作为铁道部发言人就温州动车事故处理细节对记者的回答,既非“慎言”,也不符合其身份。
    (二)话语对心智世界的建构
    话语在建构社会世界之时,也建构了心智世界。话语建构心智世界的第一步是话语之“名”通过对实在对象的指称,在使用人大脑中形成心智世界的基本要素——概念。概念(“名”)在交际、思辨层面为达致有效“通意”或“抒意”而进行的“连属”41便构成“辞”或命题。据此,心智世界其他各维度得以逐级建构。
    先秦正名哲学对心智层面正名问题的思考虽然不够系统,但却独具特色。其中最可注意者,是公孙龙和荀子对心智问题的思考。公孙龙对“名”建构心智世界的关注,首先体现在其在心智层面对概念性质的讨论。在《坚白论》中,他以“坚白石二”为对象,引入“目视”(视觉)、“手拊”(触觉),通过“目视”与“手拊”两种人类心智运作方式的不相容(“不相盈”),论证了“坚”和“白”如何从复合概念“坚石”“白石”“白马”中分“离”(一个心智过程)出来,从而形成独立自存的简单概念的心智机理。概念的形成是“名”通过指称(话语构成之第一步)建构心智世界的前提,42也是指称活动发生的后果。这一切,是在话语使用(交际)过程中完成的。
    荀子是从正名的认知基础开始思考心智世界问题的。他在《正名》中论及事物名称之同异(“然则何缘而以同异”)时,认为指称同一性源自人的天生感官(“缘天官”),因为“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如此之“物”可用同一个“名”指称,而且这样约定的名称也可用来进行交际(“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相反,若人对某物之感官感知不同,则用于指称(命名)该对象的名称也相应不同。这样,感知的介入使名称的确定和心智世界的有效建构得到了认知的保障。
    另外,先秦“名实之辩”关于名实关系还有一个认知假定,即“名”虽可用于指称“实”,但“名”本身无法穷尽“实”的真实本性,而只能作为“实”的代号。从《公孙龙子·指物论》所言“物莫非指,而指非指”来看,这一观点即是“指谓某物,不能逼入物之本体而得其真,但以言语或动作代表之而已,故曰:‘指不至’”。43在儒家、道家哲学中,这种对语言之“名”指称、表现世界(“实”)能力的怀疑通常被概括为“言不尽意”。无论从指称义看,还是从涵义看,这样一种语言怀疑论都反映了汉民族对语言与世界关系的传统认知,属于话语与心智世界关系假定中的一部分。
    据此,也就可以理解有学者何以主张把受话人视角和“言不尽意”作为话语研究东方范式的独有特征,44因为重视话语“言不尽意”的表意特点,从逻辑上就意味着在话语意义生成过程中受话人起着比发话人更为重要的作用。和西方话语理论重视、突出发话人地位的传统相比,这或许是中国文化背景下话语使用(或话语理论)的固有特征之一。
    这样一来,隐含就成了汉语话语意义生成的一种重要方式。具体说来,“我爸是李刚”虽然是对一个事实的陈述,但也会通过隐含义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有的地方说不能上茅台,但不上茅台,上一瓶进口的拉菲,会比茅台贵得多”虽然是对一个事实的陈述,但它隐含着这样一个预设,即政府活动一定是、反正是要上酒、喝酒的,而且还要上高档酒。学理上,这样的预设是语义的,但其后果是政府的形象会由此受到损害。因而,对于类似话语使用,正如《公孙龙子·名实论》所说,既要“审其名实,慎其所谓”,更要“察其所含”。原因即在于,隐含义的负面作用更严重,破坏性更大。这也是中国话语语言哲学机理的特点之一。
    (三)话语对物理世界的建构
    话语在建构社会、心智世界之时,也建构了物理世界。话语对物理世界的建构既是先秦正名哲学的隐含假定之一,也是西方话语理论的基础设定之一。45从逻辑上讲,“名实之辩”本身就隐含着与“名”对应之“实”(包括物理世界)的存在。“实”的存在为“名”的真性(truth)查验提供了参照对象。西方话语理论对“话语真性”(discursive truth)论证的哲学本体论基础,便是话语与物理世界关系的假定。
    话语对物理世界的建构是借指称实现的,而且这个过程也是作为话语意义基底的话语逻辑语义(包括元语义46)结构的生成过程。指称作为话语构成的第一步47是把实在世界中的对象、事态或事件“取”出,使之进入语言使用(即话语)活动,成为话语物理世界的构成要素。在语词层面,这一过程首先表现为话语之“名”对实在对象的指称或命名。这样,名称之所以有效(即“正”)乃是因为其指称或命名的对象在实在世界中存在,否则,其使用便无法做到荀子所谓“名闻而实喻”。其次,话语通过语句(或辞)描述(或指称)发生于实在世界中的事态。这样,语句意义(即由概念的“联属”而形成的命题)的有效性(或真性)也可参验实在世界中发生的事态来论证(这便是西方逻辑真值条件语义学之由来)。其三,话语亦可通过句群(即墨子之“说”,或整个话语)的使用描述(或指称)发生于实在世界中的事件。这样,句群意义的有效性(真性)亦可参验实在事件来论证。韩非所谓人主“则审合刑名者,言与事也”便是例证。
    和社会、心智世界一样,话语对物理世界的建构也是在语言交际过程中实现的。而且,话语对物理世界的建构是嵌套在其对社会、心智世界的建构中完成的。这即是说,话语所建构的物理世界必然会受到社会世界、心智世界特点的制约和影响,从而带有一定社会文化群体的认知特点和心智属性。同时,话语物理世界的特点也会反过来对社会、心智世界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话语整体意义的建构。三者在结构上形成一个由不同层级构成的世界网络体系。其中,顶层是社会世界的人文关系层(也有学者称此为人文网络48),中间是心智世界层面,底层是物理世界层面。三者相互作用影响话语意义生成的一种表现是:物理世界的名实错位虽属话语语义层面问题,但这一问题经由心智世界的认知处理后会生成与社会世界的伦理、政治有关的涵义。这样,“爆头哥”用于指称“残杀多名无辜受害者的持枪抢劫杀人犯”会引出伦理问题,因为指称层面的名实错位会在社会层面生成话语负面伦理涵义;“公仆”(“为公众服务的人”)被用于指称“权力在他手里,你得听他的”不良官员、“黑社会”被用于指称“任何领导不喜欢的人或企业”等名实错位及其所生成的话语隐性涵义,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导致官场、官员的腐败;49天津许云鹤案中,法院“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但被告“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去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的判词,50因其话语(“句群”)逻辑语义基底真性的不确定(或缺失)在社会层面话语意义中生成了涉及法律公正性、伦理道德正当性判断的负面涵义,从而会引发社会道德的危机。
    总之,上述种种话语乱象,其问题是话语意义底层语义真性的缺失,而由此生成的种种涵义所导致的后果则是社会的、伦理的、政治的。这也是中国话语表意机理的特点之一。
    结 语
    本文以当下国内话语使用乱象为对象,以先秦正名语言哲学为理论基础,联系话语对社会、心智和物理世界的建构,探讨了当代中国话语研究的语言哲学基础。研究发现,话语通过指称建构起各层面的世界及其构成要素,并在指称义和涵义两个维度生成各层面世界的话语意义。在社会世界,话语意义表现为对语用层面施事语力和言后之效的偏重;在心智世界,话语意义表现为对话语之“名”指称世界能力的怀疑以及由此引发的对隐含表意方式的重视;在物理世界,基于真性的话语逻辑语义结构与社会、心智世界的意义结构发生互动,从而生成各层面特有的涵义类型。
    作为尝试,本文仅从语言哲学视角对汉语话语底层的表意方式进行了初步探讨,其中部分主张和论点还带有假设、演绎性质,尚需进一步思考和论证。相信在未来研究中,结合话语理论层面的思考以及具体话语类型的分析和检验,本文论点会得到验证、证实或证伪。
    注释
    1 田海龙、赵芃:《批评话语分析再思考》,《当代语言学》2017年第4期,第499-450页。
    2 施旭:《文化话语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施旭:《什么是话语》,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7年。
    3 沈壮海:《文化软实力的中国话语、中国境遇与中国道路》,张国祚主编:《中国文化软实力研究报告2010》,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304-318页;张国祚:《关于“话语权”的几点思考》、张铭清:《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指标:话语权》,张国祚主编:《中国文化软实力研究要论选》第1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452-457、164-169页;刘笑盈:《关于构建中国话语体系的思考》,《对外传播》2013年第6期,第33-35页。
    4 如施旭:《文化话语研究》,第39页。
    5 H.G.Widdowson,“Directions in the Teaching of Discourse,” in C.J.Brumfit & K.Johnson,eds.,The Communicative Approach to Language Teaching,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9,p.56;Michel Pêcheux,Language,Semantics and Ideology,trans.by Harbans Nagpal,London:Palgrave Macmillan,1982,pp.55-93;Robert Hodge and Gunther Kress,Language as Ideology,London:Routledge,1993;Nadira Talib and Richard Fitzgerald,“Putting Philosophy Back to Work in 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 Critical Discourse Studies,Vol.15,No.2,2018,pp.123-139.
    6(1)施旭:《什么是话语》,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7年,第9-10页。
    7(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58页。
    8(3)参见张维迎:《理念的力量》,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80页。
    9(4)William C.Lycan,Philosophy of Language:A Contemporary Introduction,3rd edition,London:Routledge,2019,p.69.
    10(5)朱熹:《论语集注》,《四书章句集注》,济南:齐鲁书社,1992年,第128页。
    11(6)施旭:《什么是话语》,第2页。
    12(7)Shi Xu,A Cultural Approach to Discourse,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5,p.19.
    13(8)翟锦程:《先秦名学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84页。
    14(9)温海明:《儒家实意伦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05页。
    15(10)吴毓江:《墨子校注》卷十一,孙启治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644、642页。
    16(11)《周易正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78页。
    17(12)王先谦:《荀子集解》卷十六,沈啸寰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423页。以下引此篇,不再另出注。
    18(13)周云之:《名辩学论》,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76页。
    19(14)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二,钟哲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40-41页。
    20(15)许慎:《说文解字》,马松源整理,北京:线装书局,2014年,第248页。
    21(16)温海明:《儒家实意伦理学》,第100页。
    22(17)Eske J.Mollgaard,The Confucian Political Imagination,Cham,Switzerland:Palgrave Macmillan,2018,p.51.
    23(18)翟锦程:《先秦名学研究》,第84页。
    24(19)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四,第100页。
    25(20)庞朴:《中国的名家》,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0年,第21页。
    26(21)《公孙龙子(外三种)》,黄克剑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30页。以下引用凡此本,不再另出注。
    27(22)沈壮海、佟菲:《吸引力影响力文化软实力》,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46、148页。
    28(23)施旭:《什么是话语》,第111-112页。
    29(24)Maria Baghramian,ed.,Modern Philosophy of Language,London:J.M.Dent,1998,p.xxix.
    30(25)Paul Baker and Sibonile Ellece,Key Terms in Discourse Analysis,New York:Continuum,2011,p.17.
    31(26)Shi Xu,A Cultural Approach to Discourse,p.24.
    32(27)Roger T.Ames,Confucian Role Ethics:A Vocabulary,Hong Kong: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2011,p.87;赵汀阳:《惠此中国》,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第170页。
    33(28)安乐哲:《儒家角色伦理学——一套特色伦理学词汇》,孟巍隆译,田辰山等校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4页。
    34(29)Joel J.Kupperman,Learning from Asian Philosoph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17;Karyn Lai,Learning from Chinese Philosophies:Ethics of Interdependent and Contextualised Self,Chippenham: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2006,p.10.
    35(30)Ames,Confucian Role Ethics,p.87.
    36(31)Lai,Learning from Chinese Philosophies,p.52.
    37(32)John L.Austin,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5,p.10;Michael Eskin,Ethics and Dialogu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24.
    38(33)霍永寿、胡冰:《语境的嵌入与建构:〈左传〉赋诗活动的语言哲学考察》,《山东外语教学》2017年第5期,第3-9页。
    39(34)Gottlob Frege,“On Sense and Reference,” in Baghramian,ed.,Modern Philosophy of Language,p.59.
    40(35)Austin,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pp.99,102.
    41(36)伍非百:《中国古名家言》,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50-451页。
    42(37)Kyrkos Doxiadis,Discourse Analysis:A Social-Philosophical Grounding,Champaign,Il.:Common Ground,2011,p.99.
    43(38)王琯:《公孙龙子悬解》,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48页。
    44(39)Shi Xu,“Reconstructing Eastern Paradigms of Discourse Studies,” Journal of Multicultural Discourses,Vol.4,No.1,2009,pp.34-35.
    45(40)Hodge and Kress,Language as Ideology,pp.15-37.
    46(41)Herman Cappelen,Fixing Language:An Essay on Conceptual Engineering,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8,p.7.
    47(42)Doxiadis,Discourse Analysis,p.99.
    48(43)钱冠连:《汉语文化语用学》(第3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315-316页。
    49(44)对此奥威尔也有过专门的讨论,参见George Orwell,“Politics and the English Language,” in Melissa A.Goldthwaite,et al.,eds.,The Norton Reader,New York:W.W.Norton & Company,2016,p.303.
    50(45)该案一审判决书,http://blog.sina.com.cn/s/blog_3ec9d4d70102ds0m.html,2020年7月10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