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学网-学术论文、书评、读后感、读书笔记、读书名言、读书文摘!

语文网-语言文学网-读书-中国古典文学、文学评论、书评、读后感、世界名著、读书笔记、名言、文摘-新都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评论 > 作品评论 >

《新群体事件观》:瓮安事件再揭秘

http://www.newdu.com 2020-10-21 凤凰网读书 佚名 参加讨论

    
    震惊中外的贵州瓮安"6·28"事件因一本新书再度被聚焦。新华社贵州分社原社长、高级记者刘子富在对瓮安事件深度调研的基础上,写成《新群体事件观--贵州瓮安"6·28"事件的启示》一书,近日由新华出版社出版。
    此书详细叙述了瓮安"6·28"事件发生的全过程,系统总结了贵州处置瓮安事件的经验与教训,提出了新时期新阶段处置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新理念--"新群体事件观",受到广泛关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单光鼐为《新群体事件观》作序。他评价说,此书"文字生动、形象,分析鞭辟入里,通俗、易懂。这是一本供党政干部学习处置群体事件的好教材"。
    过去旧的处置群体事件的模式再也不能因袭沿用了
    刘子富在新书中,将"新群体事件观"总结为六个原则,即现场第一原则、就事论事原则、第一时间公布事件真相原则、反思自责原则、问责制原则及慎用警力原则。
    "新群体事件观"是相对于旧有的、沿用多年的处置群体事件的模式而言的。过去习惯以"阶级斗争为纲"时代的"好人不闹事,闹事无好人"的思维定势看待本是经济、民生诉求的事件,并将其视为反对执政党的政治行为。凡事发生,还未及细查就匆忙定性,如,"有组织、有预谋";或称"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煽动、教唆";或称"有黑恶势力操纵";或直接称"街头政治"。将成百上千,乃至上万的群众,轻则称其为"不明真相的群众";重则称之为"少数别有用心的坏人"、"闹事者"、"不法分子"等等。处置措施上,随意动用警力,动不动就将公安武警推到第一线,让警民直接对峙、对抗,随意采用强制措施,随意使用警械、武器,简单地以暴制暴,酿成流血事件。
    在今年的"两会"上,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说,过去,对这类事件的说法已经形成了"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少数坏人的煽动下"的公式,我们打破了这样的公式,实事求是地公开真相,问责不作为的干部,这正是对我党实事求是优良作风的继承和发扬。
    贵州省积极、稳妥地处置"瓮安事件"的成功经验表明,过去旧的处置群体事件的模式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消减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激化矛盾,导致暴力冲突升级。这种对社会稳定无用而有害的模式再也不能因袭沿用了,必须确立"新群体事件观",才能妥善地防范、引导和处理群体事件,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
    丢掉"现场第一原则",错失控制局面的机会
    所谓"现场第一原则",就是要求在群体事件发生之初,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应当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解答群众的问题,疏导群众的情绪,化解现场一触即发的矛盾。《新群体事件观》中提到这样一个情节:群众聚集起来之后,瓮安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无一人赶到现场和群众对话,错过了及时控制局面的机会。
    书中写道,"6o28"事件发酵时间长达7天,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思想麻痹。事到临头,州、县领导班子又茫然不知所措,现场已有学生和不法分子在冲击公安机关,冲开警戒线,掀翻警车,放火烧警车,群众起哄,拼命鼓掌,呐喊"加油"了,他们却坐在会议室里召开紧急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处置对策。
    反思瓮安"6o28"事件,瓮安县党政主要领导丢掉了当今中外处理社会突发公共危机"现场第一"的原则,没有一个出现在现场,敢于面对群众,敢于承担责任,坦诚与群众对话,讲明事件真相,说服群众,疏导情绪,引导群众,安抚民心,乃至群体性事件越闹越大,逐步升级,矛盾激化,矛头直指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公然挑衅县委和县政府,打砸抢烧事件持续7个多小时,瓮安失控7个多小时。
    就事论事,不对群体事件作"过度政治化"解读
    刘子富认为,我国目前既是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又是社会各种矛盾的凸现期。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十几年来,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呈直线上升趋势:1993年发生0.87万起,2005年上升到8.7万起,2006年逾9万起。
    现阶段,我国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发生,矛盾积累和尖锐到一定程度,不可避免要发生群体性事件。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量是群众为自己的利益诉求引发的,卷入群体事件的绝大多数群众,从根本上是热爱党和国家的,这类群体事件完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并非为达到推翻党和政府的政治目的而引发的对抗性矛盾,因此,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要就事论事,不能简单地作"过度政治化"解读,不能轻率地将群体事件定性为"敌我矛盾",不能将群众的集体行动视为是与政府的对抗行动,且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合理的经济、民生利益诉求。
    对盲目卷入群体事件的绝大多数群众,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疏导、沟通、协商、调解等方法,进行说服教育、情绪疏导,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慎用警力,尽量不与群众发生直接对抗、冲突
    《新群体事件观》披露,2007年以来,瓮安县公安局为处置矿群纠纷、政府征地、拆除违章建筑和其他群体性事件,较大规模地出警就有十几次。动不动就用专政的手段去对待群众,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激化了矛盾,迫使群众对政府和公安产生对立情绪,酿成了一波又一波的群体性事件。
    "政府和公安把我们当敌人对待,拿枪杆对准老百姓,我们心里能没有恨吗?"这是一些瓮安老百姓的抱怨声。
    一些受访的干部群众谈到,政府处理城市拆迁、拆除违章建筑对老百姓的伤害很大。老百姓建房是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就应当按审批方案监督实施,就那么大个县城,天天进出都能看得见,老百姓一开始违章就应制止,城建监管部门却视而不见,等老百姓把房子盖起来了,木已成舟,才以"违章建筑"论处,要求拆除,老百姓不接受,政府就叫公安出面强行拆除。群众挣钱盖房不容易,扒掉房屋上的一砖一瓦,就像挖掉群众心头的一块肉。
    这次"6·28"事件,愤怒的矛头直指公安局,见警察就骂,甚至扔石块、砸砖头;见警车就砸,掀翻了就烧;就连象征国家专政机器的县公安局大楼,也被群众冲击,直至打砸抢烧。这无论是对公安机关,还是对党委、政府,都是严重的警示。
    贵州省在总结吸取瓮安事件处置的经验和教训时,明确提出了慎用警力原则。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尽量不与群众发生直接对抗、冲突;但对发生暴力行为或者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评论
批评
访谈
名家与书
读书指南
文艺
文坛轶事
文化万象
学术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