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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语造词和用词现象的语义逻辑共性

http://www.newdu.com 2020-04-01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 曹儒 张道新 参加讨论

    摘    要:造词与用词虽然分属词汇和语法问题, 但都以对象的语义结构为基础。造词以语义结构为意义材料, 用词则以语义结构为组合条件, 两者都与语义结构保持逻辑同一性。在同一性法则下, 可观察到造词和用词存在的共同语义逻辑性以及不同语义机制的内在关联, 并能对两种现象的分析形成连续的思路, 从而为建立统一的语义逻辑分析方法奠定基础。
    关键词:造词;词的组合;语义成分;语义结构;语义逻辑性
    作者简介: 曹儒, 女, 辽宁师范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副院长, 副教授, 文学博士;张道新, 男, 辽宁师范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教授。
    基金: 国家语委“十三五”科研规划2016年度重点项目 (ZDI135-29)。
    造词和用词分属于词汇学和句法学研究的对象, 这种研究领域的分化, 使两者之间的语义逻辑共性被漠视, 以致很难建立起共同的语义逻辑分析方法。现代语义研究重视逻辑分析的方法。例如, 利奇认为“语义描写也是逻辑描写。”[1]213贾彦德认为“语义学应该从逻辑学的研究中得到启迪甚至找到依据。”[2]52要在造词和用词现象之间建立共同的语义逻辑分析方法, 就需要找到共同遵守的语义逻辑法则、用于分析的具体因素以及实际运行机制。
    词作为语言表达的基本语义单位, 造与用是词的两个端点性问题, 尽管彼此疏离, 但语义逻辑性却有共性。就造词而言, 语义逻辑性贯穿于造词活动全程, 即造词对象的语义结构源于对象属性的认识, 内部形式取自语义结构, 词形语素以内部形式为依据;而就用词来说, 则表现为语义结构规定着词的组合范围, 对词的组合有选择限制作用。概而言之, 词的语义结构是造词、用词现象中最终起作用的因素, 这是共性所在。在这一共性基础上, 我们就有条件描述出两者共同遵循的逻辑法则并揭示出具体的运行机制, 从而使两者的语义分析方法得到整合。
    一、造词和用词的共同语义逻辑法则:与语义结构的同一性
    本文所言的词义指的是词的特定义位;所言的词, 指的是具有特定义位的词位。例如, “跑”在《现代汉语词典》 (第5版) 中有6个义位, 特定的词位就是词形所对应的其中某个义位, 而非全部义位。我们考察造词和用词在语义逻辑上的共性, 主要涉及词的特定语义结构及其语义成分, 因为此二者是两种现象的基本决定因素。
    贾彦德认为:“训诂学和传统语义学一直把词义 (义位) 当作一个囫囵的整体。”[2]54这种“囫囵的整体”实际上是将词义进行整体表述, 不知或忽视词义的结构性及语义成分的范畴性, 以至掩盖了词在发展变化以及相互组合等方面的语义逻辑性和运行机制。我们所说的“词的语义结构”, 是指词的语义成分及其存在和组织状况。语义成分 (或“义素”) 是词义的最小结构单位, 它与认识密切相关并对词的组合起到制约作用。我们认为, 在造词和用词这两个方面, 起核心作用的是语义结构和语义成分。在造词方面, 语义结构直接与关于对象的认识关联, 而在用词方面, 词的组合与语义结构直接关联, 造词和用词的诸多现象是由语义结构和语义成分引发的, 因而, 语义结构和语义成分是语义逻辑性分析的根本依据。由“囫囵的整体”到语义结构和语义成分的解析, 本质上是将分析对象转向微观层面, 这有利于揭示造词和用词的共同规律。
    广义地看, 词的语义结构包括反映义和语法义两个部分[2]37。语法义表明一个词的语法功能。反映义包括对事物的认识和评价, 直接源于认识。所谓的“囫囵的整体”主要存在于反映义部分, 这个缺陷在义素分析法出现以后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然而, 义素分析法大多用于词的对比分析上, 而忽视了在造词和用词逻辑机制上的应用, 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囫囵的整体”的问题。如何避免对词义的囫囵认识, 将词义分析变为精微分析, 如何揭示造词和用词的语义逻辑机制, 是词汇语义学需要解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我们认为, 要解决这个问题, 首要条件是将词的语义结构与认识、造词、用词的关系梳理清楚。
    词义中的反映义源于认识, 因而认识之于词义具有本源性。对客观对象的认识在逻辑形态上具有范畴性和结构性的特征。亚里士多德的古典范畴理论将对象属性分为“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遭受”等十个基本范畴, 并认为对对象的认识有结构性并以属性范畴形式存在[3]11。词义作为认识结果的语言反映形态, 必然继承这些逻辑特征。当然, 古典范畴论是从认识逻辑的角度提出的, 虽与词义并不能完全等同, 但在研究观念和方法上却提供了如贾彦德所希望的“启迪”:词义绝非“囫囵的整体”, 而有结构性和范畴性两大特征, 具体而言, 一方面词义是由若干语义成分 (包括语法义成分) 组成的集合体;另一方面, 任何一个语义成分都属于特定的范畴。基于此, 可为词的语义结构建立一个逻辑图式:
    词义={[主体][时间][空间][数量][运动][状态][性质][关系][客体][功能][结构][类属][评价][语法]…}
    可记作:S={[C:Se]} (S (sememe) , C (category) , Se (semantic element) )
    说明:{}表示集合;[]表示范畴;…表示无限性。各范畴含义:[主体]指运动主体, 包括创造和使用者等;[时间]指对象运动涉及的时间, 包括时点和时段;[空间]指对象运动的空间, 包括处所和方向;[数量]指对象自身的数量, 包括构成元素数量、比例和程度;[运动]指对象的运动, 包括自身运动和主体支配运动;[状态]指对象运动的状态, 包括声音、色彩、气味、形状、姿态等;[性质]指对象的自然和社会性质;[关系]指此对象与彼对象的作用关系;[客体]指对象运动涉及的其他对象, 包括条件客体、结果客体、被作用客体;[功能]指对象之于其他对象的作用;[结构]指对象的构成元素;[类属]指对象所属的种类;[评价]指人对对象的社会性评价;[语法]指词的语法意义[4]。
    这个图式显示, 词义是各种范畴语义成分的集合。如果将语义结构与认识联系起来, 那么, 此集合是对象属性系统的反映, 各范畴语义成分是相应对象属性的反映。因此, 语义结构与对象属性系统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两者在逻辑上具有同一性。我们用《辞海》对“水”的释义来说明这个图式:
    “水”:氢和氧的最普遍的化合物。化学式H2O。无色、无臭、无味。在自然界中以固态 (冰) 、液态 (水) 和气态 (水蒸气) 三种聚集状态存在。空气中含有水蒸气, 土壤和岩石中有时也积存着大量的水。水是动植物机体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在101.325千帕下, 水的沸点为100℃, 冰点为0℃。水的密度在4℃时最大 (1克/毫升) 。水结冰时, 其密度减小, 体积增大, 所以冰总是浮于水面。在一切固态和气态物质中, 水的热容量最大, 这一特性对于调节气候具有重大意义。水能溶解许多物质, 是最重要的溶剂。
    这个释义尽管不是对水的全部认识, 但也能反映属性与语义成分之间的同一性关系, 用图式可表达为:
    水={[主体:? (1) ][时间:?][空间:自然界;空气;土壤;岩石;动植物机体][运动:存在;膨胀][性质:可结冰;可蒸发][数量:沸点为100℃;冰点为0℃;密度1克/毫升;热容量最大][结构:氢;氧][状态:无色;无臭;无味;固态;液态;气态][功能:溶解;溶剂;调节气候][关系:动植物机体;气候; (可溶性) 物质][类属:化合物][评价:重要]…}
    可见, 对象的范畴属性完全可转化为相应的语义成分, 并形成词的语义结构。
    对象的语义结构一旦形成, 就会对造词和用词发生根本性作用。首先, 就造词而言, 不论语义成分丰富程度和科学性如何, 都会成为造词的语义材料。其次, 就用词而言, 只有以词的语义结构为依据, 才能使词的组合符合逻辑意义。总之, 造词与语义结构之间, 用词与语义结构之间, 同一性是共同的逻辑关系特征。如果将同一性作为语义逻辑法则, 那么, 对造词和用词这两个现象的不同逻辑机制的解释方法都可统一。
    二、造词的语义逻辑机制:同一性法则下的焦点择取
    葛本仪认为, 造词的意义前提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以及与此有关的思维活动。”[5]62造词要与关于对象的认识及语义结构保持同一性, 不论造出何种词形, 语义结构都是根本依据。从汉语词的创造过程看, 内部形式建构、新词位衍生方式等方面的语义逻辑机制都体现了同一性。
    (一) 内部形式建构的焦点择取机制
    这是对语义结构中的所关注的部分语义成分进行择取而形成内部形式的机制, 可记作X=[C:Se] (X表示待造词) 。焦点是由观察视角决定的, 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都可能导致视角差异, 不过, 总的机制仍是造词者以个体视角从对象的语义结构中择取某些语义成分, 为创制词形提供意义材料。
    古代造字, 一般来说就是造词。象形、会意、指事、形声等虽然属于不同的造字法, 但存在共同的语义逻辑机制, 即从对象的语义结构中择取语义成分。例如, “水”这个对象的语义结构可概略描述为:
    X={[主体:自然][运动:滴落;流][状态:透明;无色][功能:饮用;浇灌]…}
    对象X形成了基本的语义结构, 造字者舍弃了其他语义成分而只择取运动范畴的[滴落][流动]等语义成分来建构内部形式, 并以图画形式表现出来, 形成最初的“水”的象形字。会意字、指事字和形声字也是如此。这表明造字法本质上是以择取对象的部分语义成分并转化为形象、笔画或偏旁来创制汉字的。
    与造字不同, 复合词是以语素为单位创造的, 而语素在复合词中的结构义与对象语义结构中的特定语义成分对应。例如, “麻辣烫”这个对象的语义结构可概略描述为:
    X={[结构:蔬;肉;汤;调料][状态:感觉:麻;辣;热][类属:菜肴]…}
    在这种菜品的众多语义成分中, 造词者只择取感觉状态范畴的[麻][辣][烫]等三种语义成分来构建内部形式, 并转化为语素构成词形“麻辣烫”。
    一个对象的语义结构虽然是唯一的, 但并不等于同一对象的词形是唯一的。如果焦点、所用语素有别, 就会导致词形不同, 产生等义词。例如, “导弹”和“飞弹”指称同一对象, 词形差异是大陆和台湾择取语义成分的焦点差异所致。这种武器的语义结构可概略描述为:
    X={[运动:发射;飞行][结构:炸药;制导装置;推进装置][性质:可控][类属:炸弹]…}
    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关于X的语义结构应是相同的, 然而, 两岸的造词者在构建内部形式时却因交流障碍而出现焦点差异:中国大陆的“导弹”择取的是[结构:制导装置]和[类属:炸弹], 而中国台湾的“飞弹”择取的是[运动:飞行]和[类属:炸弹]。
    总之, 对象的语义结构是造词的意义来源, 而焦点择取机制为内部形式和词形构建提供了意义材料, 这是造词的基本逻辑机制。
    (二) 词位衍生的焦点择取机制
    这是以已有词位的语义结构为基础衍生新词位的逻辑机制。对不同对象的命名, 既可另创词形, 也可用已有词形, 词位衍生就属于后者。除了同音词外, 采用已有词形表达其他对象, 最重要的因素是两个对象的语义结构之间的意义关联。从已有词位衍生新词位绝非不同对象语义结构的全部语义成分发生作用, 而是一部分在起作用, 而那些起作用的语义成分通常是在比较中被发现的共性语义成分。只要在不同对象之间发现了共性语义成分, 就可能在已有词形下衍生出新义位, 形成引申词位。可描述为:当W={[C:Se]}, X={[C:Se]}时, 则W指称X。 (W表示已有词, X为待造词)
    例如, “套餐”《现代汉语词典》释为“搭配好的成套供应的饭食”, 语义结构可概略描述为:
    套餐={[主体:人][结构:饭;菜;饮品][方式:组合][运动:制作;被吃][数量:比例;重量][关系:食材;人][类属:食品]…}
    如果X为某种销售方式, 语义结构为:
    X={[主体:人][运动;销售][客体:商品;服务][方式:组合]…}
    那么, X与“套餐”的共性语义成分为[方式:组合], 这样, “套餐”就产生了新的义位和词位。现在流行的“4G套餐”“流量套餐”“汽车保养套餐”等, 就是基于[方式:组合]而由“套餐”引申出的词位。
    由此可见, 共性语义成分是义位衍生的根本条件, 只要发现了共性语义成分, 就可能在已有词形下衍生新义位和词位, 表达其他对象。这种衍生遵循着语义逻辑的同一性法则, 即共性语义成分是不同对象语义结构中所固有的, 不是毫无依据地任意借用词形。
    三、用词的语义逻辑机制:同一性法则下的互指和选择限制
    所谓用词, 是指词的句法组合或使用词来表达意义的活动。用词上的同一性主要表现有二:一是词与自身语义结构中各种语义成分的同一性, 二是词的组合与各词的语义结构的同一性。具体有以下两种机制:
    (一) 词与语义成分的互指机制
    词一旦造出来, 词形与语义结构就形成一个意义整体, 并形成相互联想关系, 在特定语境中由一个词会联想到某些语义成分, 而由某些语义成分也可联想到所指对象。对此现象, 我们称之为“词与语义成分互指”。这种现象本质上是一种基于词与语义结构的整体性而形成的联想性用词机制。例如, “雪亮、雪白、雪糕”的“雪”指称同一个对象, 而在这些复合词中, 语素“雪”的结构义分别与[状态:明亮;白色;松软]中的三个语义成分对应, 这是以名称指称语义成分的情形。再如, 牛的瓣胃制成食品俗称“百叶”, 内部形式源于瓣胃语义结构中的[数量:多]和[状态:瓣状]等语义成分, 由“百叶”可联想到瓣胃, 这是以语义成分指称对象的情形。可见, 这种互指是用词的一种重要机制, 而语义结构是根本依据。
    互指机制通常会导致词性变化, 不过, 无论怎样变化, 意义都与对象的语义结构关联。例如, 俗、土、洋、理想、科学、艺术、现实、机械、物质等本为名词, 由于提取语义结构中的部分语义成分而产生了形容词的用法, 如很俗、很土、很科学。锤、钳、锁、剪、宅、电、电话、视频等名词, 则因在某种运动对象的语义结构中它们指称的对象充当着方式范畴的语义成分而产生了动词的用法, 如“宅在家”“电了一下”“今晚视频吧”等等。
    这种互指机制是在对象之名与语义成分有逻辑关联的条件下产生的, 体现了词与语义结构的同一性;同时, 正是因为这种同一性, 使得即使在词性变化时也能显现出所指的语义成分是什么, 这能给理解意义提供基本的联想范围。
    (二) 词与词组合的选择限制机制
    这是在同一性的前提下, 词与词之间以语义结构进行相互选择限制的语义逻辑机制。英国语言学家利奇认为, 词语组合的意义特征之间的任何矛盾都会导致难以接受的话语, 而维系语义关系同一性的“选择限制条件”是特征性语义成分[1]194。这种特征性语义成分究竟是什么呢?我们认为, 是词与词之间存在的共性语义成分。所谓共性语义成分, 本质上是词与词的语义结构中都存在的语义成分。共性语义成分不是任意的, 而是词的语义结构本身的逻辑规定。词的语义结构不仅规定着一个词所指称的对象是什么, 也规定着与之组合的词有哪些。符合语义结构规定的组合, 就意味着遵循同一性, 否则就是悖谬性。
    例如,“喝”的语义结构可概略描述为:
    喝={[主体:人;动物][运动:获取][方式:用口][客体:液体]…}
    这些语义成分会对与之组合的词进行选择限制。[主体:人;动物]要求选择指称人或动物的词而排斥非人非动物的词, 如人、孩子、猫、狗等;[客体:液体]要求选择指称液体的词与之组合而排斥非液体的词, 如水、酒、汤、豆浆等。“喝”与这些词的组合, 如“人喝水”“狗喝豆浆”等, 就具有同一性;倘若说“喝西北风”, 就是悖谬性的[4]252。
    然而, 在语言现实中, 词的组合并非完全是同一性组合, 还会出现悖谬性组合, 即词的语义结构不存在共性语义成分的组合。悖谬性组合由于违背同一性, 所表达的意义本来是不符合逻辑的, 但在语言交际中却能被理解, 原因在于以谓词篡改了变元的语义结构[1]184, 从而在心理上建构同一性关系。
    利奇认为, 语言中有两种“无意义”的情形:“一种无意义是因为它和我们对语言和意义的认识相矛盾, 另一种是因为它和我们对真实世界的认识相矛盾。”对于两种无意义, 他认为“逻辑上的矛盾也是语言上的荒谬, 如果要使其有意义, 这就需要修改语言, 也就是改动‘语言的规则’”[1]197。
    词的悖谬性组合本质上属于“无意义”, 要使之可理解, 就需要改变词的“语言规则”, 即语义结构。而这种改变的规律性是以谓词改变变元的语义结构。在利奇看来, “述谓结构”中起说明、限制、修饰作用的成分属于谓词, 主谓、偏正等词的组合类型都属于述谓结构。为了使悖谬性的组合有意义, 利奇认为改变语言规则的具体做法是“特征从动词转到名词, 只有在转移的结果引起特征组合自我矛盾的情况下, 特征才不能转移。”“如果谓词中存在一个特定的特征, 那么在受其支配的变元中必须要有另一个特定的特征。”[1]197
    例如, “鼻息干虹霓” (李白) , 意思是人的鼻息扰动天上的虹霓, 形容权贵者势力巨大。这是悖谬性组合, 原因是谓词“干虹霓”与变元“鼻息”的语义结构不相容。
    鼻息={[主体:人;动物][运动:呼吸][客体:气流][数量:强度:微弱][空间:地面][类属:空气]}
    虹霓={[主体:自然][运动:凝结][数量:体积:庞大][空间:空中][类属:空气]}
    如果使鼻息具有扰动虹霓的力量, 那么, 就需要在心理上将鼻息的语义结构篡改为[数量:强度:强大], 也就是将“干虹霓”的巨大力量转移给“鼻息”, 从而变“无意义”为有意义。由此, 可以概括出一个基本机制:
    当A{[C:a]}不包含P{[C:b]}时, 若改为A{[C:b]}, 则A+P有意义。
    (A (argument) , P (predicate) 分别表示变元和谓词。)
    悖谬性的组合往往是诗化语言的表达形式, 而在这种机制下, 诸如隐喻、比拟、通感、借代、夸张等意义修辞格[5], 以及“很中国”类的超常组合, 就会由悖谬性变为同一性, 从而产生超越常识的特殊意义。悖谬性的组合也是词义发展的重要途径, 引申义位的衍生以及词的兼类等现象, 很大程度上就是由悖谬性组合引发并固定下来的, 因而, 悖谬性组合既是用词的机制, 也是造词的机制。
    造词与用词在语言研究中尽管分立门户, 但同一性是共同的语义逻辑法则, 而描述这个法则、分析两者不同的语义逻辑机制的基本因素是词的语义结构和语义成分。从同一性法则到各自的语义逻辑机制, 可总结为一个连续的分析思路:由关于对象及其属性的认识形成语义结构和语义成分, 并被作为意义材料进行造词, 所造之词的语义结构和语义成分以同一性法则对词的组合进行选择限制, 并产生同一性组合和悖谬性组合。这种思路能把两种疏离的语言现象整合在语义逻辑的框架内, 从而能用统一的语义逻辑分析方法精微地阐释语义现象。
    参考文献
    [1] [英]利奇.语义学[M].李瑞华, 等, 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0.
    [2]贾彦德.汉语语义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3]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范畴篇解释篇[M].方书春,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
    [4]张道新, 董宏.现代汉语词义范畴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4.
    [5]葛本仪.现代汉语词汇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注释
    1 注:语义结构中的“?”表示释义中未出现, 但不等于无认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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