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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汉语辞书的编纂和资料的运用(2)

http://www.newdu.com 2019-11-18 《辞书研究》2019年第1期 蒋绍愚 参加讨论

    二、义项和释义
    义项和释义都是辞书的重要问题。本文不拟全面讨论,只从资料运用的角度,谈一些义项和释义的问题。
    (一)释义错误,义项不成立
    1.有的释义错误,是因为误解了书证。释义既误,这个义项当然就不能成立。
    【通判】①公正裁决。《新唐书·百官志四》:“市令一人,从九品上。掌交易,禁奸非,通判市事。”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二》:“所谓通判,乃中允也。”②官名。宋初始于诸州府设置,即共同处理政务之意。……亦指任通判之职。(《汉语大词典》)
    按:义项①释义误。所引《新唐书·百官志四》例的“通判”并非“公正裁决”义。唐五代文献中《通典》《旧唐书》《新唐书》中“通判”用作动词的很多。请看下面例句:
    《通典》卷二十一:“(门下省)侍中……总判省事。门下侍郎员二人,掌侍从,署奏抄,驳正违失,通判省事。……给事中……分判省事。”
    卷二十五:“(太常卿)卿一人,掌礼仪祭祀,总判寺事。少卿二人,通判。……丞……分判寺事。”
    卷二十五:“(大理卿)大理正……通判寺事。……大理丞……分判狱事。”
    卷二十七:“(左右千牛卫)各置大将军一人,……总判卫事。……中郎将一人,通判卫事。”
    《旧唐书·百官志二》:“武德四年,太宗平洛阳之后,又置天策上将府官员。天策上将一人,掌国之征讨,总判府事。长史、司马各一人,从事中郎二人,并掌通判府事。”
    《新唐书·百官志二》:“(内侍省)内常侍六人,正五品下,通判省事。内给事十人,从五品下,掌承旨劳问,分判省事。”
    《新唐书·百官志四》:“都督掌督诸州兵马、甲械、城隍、镇戍、粮禀,总判府事。市令一人,从九品上。掌交易,禁奸非,通判市事。”
    “总判”“通判”“分判”是唐五代的政事术语,“总判”指一个机构或行政区的长官总管裁决此机构或行政区的政事,“通判”指一个机构或行政区的副长官协同长官全面管理裁决此机构或行政区的政事,“分判”是下面的官员分管某方面的政事。“通判”和“公正裁决”无关。
    把“通判”解释为“公正裁决”可能与纪昀例关系更大,因为纪昀说“所谓通判,乃中允也”。纪昀例全文如下:
    纪昀《滦阳消夏录二》:“董文恪公为少司空时,云昔在富阳村居,有村叟坐邻家,闻读书声,曰:‘贵人也。’请相见,谛观再四,又问八字干支,沉思良久,曰:‘君命相皆一品。当某年得知县,某年署大县,某年实授,某年迁通判,某年迁知府,某年由知府迁布政,某年迁巡抚,某年迁总督。善自爱,他日知吾言不谬也。’后不再见此叟,其言亦不验。然细较生平,则所谓知县,乃由拔贡得户部七品官也;所谓调署大县,乃庶吉士也;所谓实授,乃编修也;所谓通判,乃中允也;所谓知府,乃侍读学士也;所谓布政使,乃内阁学士也;所谓巡抚,乃工部侍郎也。品秩皆符,其年亦皆符,特内外异途耳。”
    显然,文中的“中允”为官名,即太子中允。如果编纂者不仅仅是摘引纪昀《滦阳消夏录二》中的一句话,而能多看一点,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错误。
    2.有的义项是仅根据一条书证而设立并释义,而且此唯一的书证不足凭信。这样的释义并不可靠,义项也就不能成立。
    【设】(11)羞耻。《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伊尹为庖,百里奚为虏,皆所由干其上也。故此二子者,皆圣人也,犹不能无役身而涉世如此其汙也,则非能仕之所设也。”司马贞索隐:“按:《韩子》作‘非能士之所耻也’。”《汉语大词典》
    按:《史记》中这几句话,是引述《韩非子·说难》的。《韩非子》和《史记》有关文字如下:
    《韩非子·说难》:“凡说之务,在知饰所说之所矜而灭其所耻。……伊尹为宰,百里奚为虏,皆所以干其上也,此二人者,皆圣人也,然犹不能无役身以进,如此其污也。今以吾言为宰虏,而可以听用而振世,此非能仕之所耻也。”
    《史记·老庄申韩列传》:“凡说之务,在知饰所说之所敬,而灭其所丑。……伊尹为庖,百里奚为虏,皆所由干其上也。故此二子者,皆圣人也。犹不能无役身而涉世如此其污也,则非能仕之所设也。”
    《索隐》曰:“《韩子》作‘能士之所耻也’。”这只是比较了两书文字的异同,并没有说“设”有“耻”义。从上引两段文字看,《史记》的大意确实与《韩非子》相同,但并非每个字都对应。而且,研究《史记》的学者,对《史记》中这几句话有不同的解释。
    清李笠《史记志疑》:“案:此言役身涉世,圣人尚不以为庖为虏为污,则遇合之际,非才士所可措施也。仕士古字通。设犹措施也。《韩子》则作此‘设’作‘耻’,与此语异而意同。”(转引自《中国基本古籍库》)
    王叔岷《史记斠证》:“《考证》:‘当从《韩子》作‘耻’。”
    “案:耻无缘误为设。窃疑此文本作‘则能仕之所设也’,犹言‘此能士之所行也’。与《韩子》作‘此非能仕之所耻也’义亦相符,则下‘非’字,盖后人据《韩子》妄加之耳。”
    按:李笠认为《史记》与《韩非子》“语异而意同”,把“设”解释为“措施”。王叔岷所引的《考证》即日本泷川太郎《史记会注考证》,《考证》意谓《史记》之“设”为误字,当从《韩非子》改为“耻”。王叔岷则认为《史记》当作“则能仕之所设也”,“非”为衍文;把“设”解释为“施行”义。此二人所言亦非定论,但都认为“设”无法解释为“耻”,这是对的。
    而且,查检语料库,先秦两汉“所设”共40多次,无一例可解释为“所耻”。所以《史记》是一孤证,而且此例不足凭信。据此而为“设”立一“羞耻”义项,是不妥的。
    辞书的义项是从一个词的众多用法中概括出来的。语言是有社会性的,很难想象,一个词的一个义项从古到今只有一个人用过一次。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话都被记录下来,而保存至今的文献资料,又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也不排斥这样的可能:有的词的义项,我们在辞书中只能找到一个书证。如《左传·昭公元年》:“引其封疆。”杜预注:“引,正也。”《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辞源》第3版均立为义项,而且仅此一例。《王力古汉语字典》作为“备考”。《汉语大词典》中仅有孤证的条目不少,对这样的条目,在修订时要尽可能补充更多的书证。实在补不出来的,一定要慎重对待,经过严格的审核,确实可靠的可以留下,错误的或没有把握的应当删去。修订中新增的条目更要严格把关。研究语音、语法的学者说:“例不十,法不立。”我们修订辞书,原则上也应该是“书证不十,义项不立”。像张相《诗词曲语辞汇释》、蒋礼鸿《敦煌变文字义通释》这样的经典著作,以及很多当代学者词义考释的著作,都是收集了大量例句,才概括出一个词的某些意义。我们在辞书编纂中一定要学习这种精神,不能仅仅根据一两个例句或某一个古注,就轻率地立一个义项。
    3.虚词的词义与其语法功能密切相关,为虚词立义项,必须有较强的语法观念,否则容易出错。下面举二例。
    【底】⑨犹边,面。用于指示代词后,表处所。明汤显祖《邯郸记·度世》:“这底是三楚三齐,那底是三秦三晋,更有找不着的三吴三蜀。”……(13)的确;确实。《朱子语类》卷一二六:“譬如人食物,欲知乌喙之不可食,须认下这底是乌喙,知此物之为毒,则他日不食之矣。”(《汉语大词典》)
    按:这是大错!“这底”“那底”是近代汉语早期特有的语法现象。梅祖麟(1987)《唐五代“这”“那”不单用作主语》指出:唐五代“这”“那”不能单做主语,做主语时必须说“这个”“那个”,宋代出现了“这底”“那底”和“这的”“那的”。下面引几个“这底”做主语和宾语的例子(有的是梅文转引吕叔湘《近代汉语指代词》的例子,有的是梅文所举):
    师云:“遮底不生死。”(《灯录》,6.9)
    老僧只管看这底。(《汾阳》,598a)
    此是楼板、云内两寨接界出照证,这底且休,且未理会。(沈括《乙卯入国奏请》:胡道静《梦溪笔谈校正》,48)
    这底只是我怕你们不知。(《绍兴甲寅通和录》,《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六二,10)
    《朱子语类》中“这底”甚多,可以做主语,也可以做宾语。以下仅各举一例:
    天只是一元之气。春生时,全见是生;到夏长时,也只是这底;到秋来成遂,也只是这底;到冬天藏敛,也只是这底。(卷六)
    至若万物之荣悴与夫动植小大,这底是可以如何使,那底是可以如何用,车之可以行陆,舟之可以行水,皆所当理会。(卷十八)
    本条所举的“这底”,和上述“这底”完全相同。编纂者不熟悉近代汉语语法,故有此误。可见编纂辞书也要懂得语法。
    【所】⑨可,可以。《晏子春秋·杂下十》:“圣人非所与熙也。”张纯一校注引王引之《经传释词》:“言圣人不可与戏也。”《文子·道德》:“老子曰:民有道,所同行;有法,所同守。义不能相固,威不能相必,故立君以一之。”《史记·淮阴侯列传》:“必欲争天下,非信无所与计事者。”按,《汉书·韩信传》“所”作“可”。(《汉语大词典》)
    按:《经传释词》谓“所,犹可也”,非是。所举《晏子春秋》《史记》两例之“所与+V”,“所”均为代词。《马氏文通·介字·与》:“(与)司‘所’字则必后焉。”举5例:《论语·乡党》:“揖所与立。”《孟子·离下》:“其妻问所与饮食者。”《史记·淮阴侯列传》:“必欲争天下,非信无所与计事者。”《汉书·霍光传》:“发御府金钱刀剑玉器采缯,赏赐所与游戏者。”韩愈《柳子厚墓志铭》:“所与游,皆当世名人。”《马氏文通》意思是说:“与”的宾语(介词宾语)是“所”,但“与”都在“所”的后面。朱德熙《自指与转指》说得更清楚:“所与饮食者”的“所”提取的是“与”的宾语,与“所与饮食者”相应的陈述形式是“(良人)与饮食”,“所”提取了“”,所以句中的“”必须缺位。简单地说,“所与+V”中的“所”指代的是介词“与”的宾语(与之熙之人,与之饮食之人,与之计事之人),“所”不能解释为“可,可以”。《汉书·韩信传》“所”作“可”,不能说明“所”即“可”。《史记》例与《汉书》例意思大致相同而结构不同。《史记》例“无所与计事者”的“所”是提取“与”的宾语的,所以“与”后面不能再加“之”,不能说成“无所与之计事者”。《汉书》例“无可与计事者”的“可”不是提取“与”的宾语的,所以“与”后面还可以加“之”,说成“无可与之计事者”。仅仅根据一句话的异文,不加分析,就断定某字有某义,这是传统训诂学的弊病,不可信从。《文子》例的意思是:“民有道,此民之所同行;民有法,此民之所同守。”宋杜道坚《文子缵义》有注释:“天下虽大,君以一之。君一,则道不待为,民所同行;法不待变,民所同守。”“所”仍是代词,并非“可,可以”之义。
    《汉语大词典》有些虚词条目,根据刘淇或王引之的说法立了义项。刘淇或王引之没有很强的语法观念,他们的一些说法未必可信。这些条目都要根据近现代的语法研究成果审慎地对待。
    (二)释义错误,义项可成立
    (1)【肥】③富,富足。《礼记·礼运》:“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家之~也。”(《古代汉语词典》第二版)
    按:《札记·礼运》:“四体既正,肤革充盈,人之肥也。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家之肥也。大臣法,小臣廉,官职相序,君臣相正,国之肥也。天子以德为车,以乐为御,诸侯以礼相与,大夫以法相序,士以信相考,百姓以睦相守,天下之肥也。是谓大顺。”显然,“家之肥”“国之肥”“天下之肥”的“肥”是“人之肥”的“肥”的引申义,但这个引申义不是“富足”,而是“和顺”。
    后代用“国肥”的不多,用“家肥”的很多,都是指家庭和睦。如:
    白居易《海州刺史裴君夫人李氏墓志铭并序》:“族睦家肥,辅佐之力也。”
    李绅《移九江》诗:“体瘦寡行立,家肥安啜哺。”
    杜荀鹤《和舍弟题书堂》诗:“团圆便是家肥事,何必盈仓与满箱?”
    《旧唐书·高季辅传》:“杜其利欲之心,载以清净之化,自然家肥国富,气和物阜,礼节于是竞兴,祸乱何由而作?”
    《汉语大词典》“肥”没有这个义项,可以补充。
    (2)【寸蹏尺缣】喻收受小贿。蹏,“蹄”的古字,兽蹄。缣,黄色的细绢。清吴伟业《梅村诗话》:“贪吏放手无罚,而寸蹏尺缣,辄加逮治。”(《汉语大词典》)
    按:释义误。“蹏”为“赫蹏”,小幅绢帛,见于《汉书·外戚传下·孝成赵皇后》:“武(籍武)发箧中,有裹药二枚,赫蹏书。”颜师古注:“邓展曰:‘赫音兄弟阋墙之阋。’应劭曰:‘赫蹏,薄小纸也。’”“寸蹏尺缣”指小幅字画。清汪学金辑《娄东诗派》卷十六:“麓台绘事辄入宋元诸名家潭奥,尺缣寸蹏为世重宝。”清揆叙《益戒堂诗集》卷一:“寸缣尺蹏费捃摭,零落幸免抛榛芜。”
    《梅村诗话》的原文为:“(宋九青)《掖中言怀》中一联云:‘朋友谁无生死问,朝廷今作是非看。’时上方切治苞苴,而金吾徼卒乘之反行其奸利。贪吏放手无罚,而寸蹏尺缣辄加逮治。九青之语盖实录也。”“寸蹏尺缣”即诗句中的“生死问”,并非贿赂。意谓收了朋友赠予的小幅字画,就加以逮治。
    (三)原有释义不周全,义项应增补
    (1)①祭奠死者或对遭丧事及不幸者给予慰问。……亦指祭奠的仪式。②伤痛;凭吊。《诗·桧风·匪风》:“顾瞻周道,中心弔兮。”毛传:“弔,伤也。”《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昔周公弔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史记·张仪列传》:“群臣皆贺,陈轸独弔之。”宋孙光宪《杨柳枝》词:“万株枯槁怨亡隋,似弔吴台各自垂。”《宋史·胡铨传》:“今日之议若成,则有可弔者十;若不成,则有可贺者亦十。请为陛下极言之。”清赵翼《五牧镇为宋将尹玉战死处》诗:“五牧塘边路,经过弔夕阳。”(《汉语大词典》)
    【吊】1.悼念死者。2.慰问。3.忧伤。4.忧虑。《国语·鲁语下》:“夫义人者,固庆其喜而吊其忧。”《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籍福贺魏其侯,因吊曰:‘君侯资性喜善疾恶。’”(《古代汉语词典》第二版)
    按:《汉语大词典》【弔】义项②下《史记·张仪列传》和《宋史·胡铨传》例与“伤痛”义不合。《古代汉语词典》另立一“忧虑”义项,其书证之一为《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此例也与“忧虑”义不合。这三例都是“吊”和“贺”相对,如果多看一些同类的例句,就可以看到这一类例该怎样解释。如:
    《战国策·燕策一》:“武安君苏秦为燕说齐王,再拜而贺,因仰而吊。齐王桉戈而却,曰:‘此一何庆吊相随之速也?’”
    《淮南子·说林》:“汤沐具而虮虱相吊,大厦成而燕雀相贺,忧乐别也。”
    《史记·萧相国世家》:“诸君皆贺,召平独吊。……召平谓相国曰:‘祸自此始矣!’”
    《史记·苏秦列传》:“苏秦见齐王,再拜,俯而庆,仰而吊。《索隐》曰:刘氏云:‘当时庆吊应有其词,但史家不录耳。’”
    《史记·张仪列传》:“(张仪请献商于六百里地予楚,使楚秦相交)楚王大说而许之。群臣皆贺,陈轸独吊之。楚王怒曰:‘寡人不兴师发兵得六百里地,群臣皆贺,子独吊,何也?’”
    《史记·张耳陈余列传》:“窃闻公之将死,故吊。虽然,贺公得通而生。”
    《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于是乃以魏其侯为丞相,武安侯为太尉。籍福贺魏其侯,因吊曰:‘君侯资性喜善疾恶,方今善人誉君侯,故至丞相。然君侯且疾恶,恶人众,亦且毁君侯。能兼容,则幸久;不能,今以毁去矣。’魏其不听。”
    《说苑》卷十二:“遇吉则贺之,凶则吊之。”
    《汉书·何并传》:“王莽遣使征诩,官属数百人为设祖道,诩据地哭,掾史曰:‘明府吉征,不宜若此。’诩曰:‘吾哀颍川士,身岂有忧哉!我以柔弱征,必选刚猛代。代到,将有僵仆者,故相吊耳。’”
    从这些例子看,“吊”常常是与“贺”相对的,是一种既有言辞,又有动作的行为,而不是一种单纯的心理活动“伤痛”或“忧虑”。而且,“吊”不仅是在人死以后,也可以是在预见人将有凶险之时,经常是对人的一种警告。这个意义应该补充到辞书中去。
    (2)【刺举】①检举。《史记·田叔列传》:“天下郡太守多为奸利,三河尤甚,臣请先刺举三河。”②谓检举奸恶,举荐有功。《魏书·术艺传·张渊》:“执法刺举于南端,五侯议疑于水衡。”注:“太微南门,谓之执法。刺举者,刺奸恶,举有功。”(《汉语大词典》)
    按:有关“刺举”的资料甚多,据此可以归纳其词义。现择要列举于下:
    《史记·田叔列传》:“……以田仁为丞相长史。田仁上书言:‘天下郡太守多为奸利,三河尤甚,臣请先刺举三河。三河太守皆内倚中贵人,与三公有亲属,无所畏惮,宜先正三河以警天下奸吏。’……仁已刺三河,三河太守皆下吏诛死。仁还奏事,武帝说,以仁为能不畏强御,拜仁为丞相司直,威振天下。”(引文为褚少孙所补)
    《汉书·诸葛丰传》:“夫司隶者刺举不法,善善恶恶,非得颛之也。”
    《汉书·王莽传下》:“二年正月,以州牧位三公,刺举怠解,更置牧监副,秩元士,冠法冠,行事如汉刺史。”
    《后汉书·朱浮传》:“旧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案验,然后黜退。帝时用明察,不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注:“刺举即州牧也。”
    《后汉书·虞诩传》:“诩好刺举,无所回容,数以此忤权戚。”
    《三国志·魏书·高柔传》:“要能刺举而辨众事,使贤人君子为之,则不能也。昔叔孙通用群盗,良有以也。”
    《周书·冯迁传》:“冯迁字羽伐,弘农人。……后授陕州刺史。迁本寒微,不为时辈所重。一旦刺举本州,唯以谦恭接待乡邑,人无怨者。”
    庾信《周柱国楚国公岐州刺史慕容公神道碑》:“后魏元年重授敷州刺史。公以先经刺举,固辞不就。”
    《太平御览》卷二五五引黄泰《交广记》:“秦兼天下,改州牧为刺史,朱明之时,则出巡行封部,玄英之月,则还诣天府表奏。刺史,言其刺举不法,史者,使也。”
    《通典》卷十九:“刺史刺举郡县,至隋治人(民)。”
    据此可知,“刺举”的词义有一个演变过程:“刺举”本为“监察举报奸恶不法”之义,开始是监察官的职责,后来成为州牧的职责,州牧也因此改名为“刺史”;刺史的职责不仅是刺举不法,也包括治民。同时,“刺举”也就可以表示“担任刺史”之义,如《周书》例的“刺举本州”义即任本州刺史,庾信例的“先经刺举”义即已经出任过敷州刺史。
    《汉语大词典》所引《魏书·术艺传·张渊传》之注不可靠。我查检了汉魏六朝的“刺举”共60多例,全都是刺举奸恶,无一例为“刺奸恶,举有功”。
    (四)古今意义混同或颠倒
    古汉语辞书应注意古今词义的异同。如果混同了古今意义或者颠倒了古今意义,这就会误导读者。
    (1)【脚】①人与动物腿的下端,接触地面、支持身体和行走的部分。《墨子·明鬼下》:“羊起而触之,折其脚。”汉邹阳《狱中上书自明》:“昔司马喜膑脚于宋,卒相中山。”唐杜甫《北征》诗:“见耶背面啼,垢腻脚不袜。”(《汉语大词典》)
    按:“脚”的词义最初是“小腿”(膝盖以下的部分),后来演变为“脚丫子”(踝骨以下部分)。本条的释义把古今意义混淆了。“脚”的词义演变汪维辉(2017)已有详细论述,兹不赘。
    (2)【皮】①兽皮。带毛叫皮,去毛叫革。《诗·鄘风·相鼠》:“相鼠有皮,人而无仪。”引申指人的皮肤或动植物体表面的一层组织。《汉书·高帝纪上》:“高祖为亭长,乃以竹皮为冠。”唐韩愈《去岁自刑部侍郎以罪贬潮州刺史小女道死留题驿梁》诗:“数条藤束木皮棺,草殡荒山白骨寒。”清蒲松龄《聊斋志异·画皮》:“铺人皮于榻上,执采笔而绘之;已而掷笔,举皮,如振衣状,披于身,遂化为女子。”(《汉语大词典》)
    按:先秦西汉“皮”只表示兽皮和树皮,不表示人皮,人皮叫“肤”。直至西汉末、东汉时才有“皮肤”连用,如:刘向《列女传》卷六:“(无盐)皮肤若漆。”《论衡·雷虚》:“射中人身,则皮肤灼剥。”到东晋则“皮”可单用表人皮,《抱朴子·登涉》:“沙虱……初着人,便入其皮里。”这是汉语词义的古今差别,《汉语大词典》把人皮和植物的皮放在一个义项中,而且笼统地说“引申指人的皮肤或动植物体表面的一层组织”,没有反映这种词义演变,不妥。
    (3)【趾】①脚指头。汉焦赣《易林·否之艮》:“兴役不休,与民争时,牛生五趾,行危为忧。”《医宗金鉴·正骨心法要旨·足五趾骨》:“趾者,足之指也。名以趾者,所以别于手也,俗名足节。”明刘基《北上感怀》诗:“宁知乖圆方,举足辄伤趾。”鲁迅《故事新编·补天》:“[女娲]正要伸手,又觉得脚趾上有什么东西刺着了。”②泛指脚。《诗·豳风·七月》:“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毛传:“四之日,周四月也,民无不举足而耕矣。”(《汉语大词典》)
    按:“趾”在上古的意义为“脚”,很晚才变为“脚趾”义。《汉语大词典》把时代颠倒了。而且,“脚指头”的例句有问题。《易林》例的“五趾”是“五足”,可参见《汉书·五行志下之上》:“京房易传曰:兴繇役,夺民时,厥妖牛生五足。”而《医宗金鉴》是清代的作品,时代太晚。据我查检,“趾”的“脚指头”义见于唐代:
    韩愈《寄卢仝》诗:“浑含惊怕走折趾。”魏仲举注:“趾,足指。”
    但魏注未必可靠。可靠的例句是:
    孙思邈《千金要方》卷四十四:“寒厥必起于五趾而上于膝者,何也?”
    (4)【睡】①睡觉。《庄子·列御寇》:“夫千金之珠,必在九重之渊而骊龙颔下。子能得珠者,必遭其睡也。”唐韩愈《宿神龟招李二十八冯十七》诗:“夜宿驿亭愁不睡,幸来相就盖征衣。”宋苏轼《海棠》诗:“只恐夜深花睡去,故烧高烛照红妆。”巴金《探索集·访问广岛》:“我感到温暖和安慰,终于沉沉地睡去了。”②打盹;瞌睡。《战国策·秦策一》:“读书欲睡,引锥自刺其股,血流至足。”《史记·商君列传》:“孝公既见卫鞅,语事良久,孝公时时睡,弗听。”(《汉语大词典》)
    按:“睡”的“打盹;瞌睡”义在先,“睡觉”义在后。《庄子》例的“睡”是瞌睡。把《庄子》例理解错了,也就把时代颠倒了。“睡”的词义演变见汪维辉(2017),兹不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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