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民服从的限度 《公民》深入讨论了公民服从的限度,为人们的政治实践指明了在何种范围内正当行使公民服从的条件。该书在这方面的探讨是书中富于特色的部分,它把这些限度与公民不服从问题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在作者看来,由于在现代社会公民服从乃是基于合理的民主和法治原则,所以,比如在政府当局所批准的某些法律或政策正在破坏社会的重要法治和道德原则或伦理要求的时候,公民可以选择不服从。这一分析否定性地揭示了现代社会的公民服从的限度,公民从而因此能够由服从向不服从合理过渡。在一定意义上,公民不服从的许多条件是在公民服从的状态中逐渐形成的。例如书中在分析同意理论的历史性、虚无性和有限性的时候,就一些思想家关于无从证实人类历史中建立公民社会时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的真实性进行了分析。 但是,也正在此处,《公民》为读者留下了一些可商榷之处。实际上,关于社会契约论的真实性问题康德早已有过解答。在一些政治学论文中,康德探讨过思想史上广泛流行的同意理论,认为人们在同意的基础上达成了关于公民社会的“总契约”。他明确指出总契约的理论并不符合人类历史事实,但它作为一种理念对于现代公民社会仍然是必要的,因为它不仅说明了公民社会发生的法制前提,而且为公民社会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这一理念作为道德情感和良知深深渗透进人们的心灵中,并作为公民政治服从或不服从的条件而成为现代政治社会的主观根据。实际上,道德情感这一非理性(而非反理性)因素对于建构公民社会是十分重要的。托马斯?阿奎那分析了自然法从一种外在法则转化为人们内心准则的过程中借助于习惯而形成的作为中介的道德良知,卢梭则把理性之外的诸如信仰信念、伦理道德以及态度情感等非理性因素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康德延续了卢梭的这种认识,而后现代主义则更是从各个方面弘扬了非理性因素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合理性。根据这些认识,公民服从问题在一定意义上不仅是理论本身要探讨的问题,它更是一个具有强烈实践性的问题。公民服从理论具有理论本身的抽象性和同一性,按照康德的说法,理论理性所能说明的是事物的现象而非物自体。因此,只有将公民服从的限度和条件等问题还原到社会历史的现实语境中去并进行充分的政治实践,才能最终揭示出人类政治进程中的种种追求和渴望。我们认为,这些问题正是《公民》一书为读者所打开的可以进一步深入思考的广阔空间。 (作者简介:焦文峰,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哲学、西方政治思想史) 《公民服从的逻辑》作者简介:唐慧玲(1978-),女,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南京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系访问学者。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科研项目7项,发表学术论文30篇。主要研究领域:政治哲学、政治社会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