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和未来中国对我们这些知识分子的理论研究的主要“召唤”是什么?时代和我们的国家最需要我们弄清什么理念和问题?这显然都不能从现代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最大化假设来自我设定自己的研究任务。 “每个时代都给人类一个教训但却总是被人们所遗忘,那就是:思辨哲学从表面上来看离人们的日常生活是那么遥远,且与人们的利益无关,但实际上却是对人们影响最巨的东西。”——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论自由》 经过多年对中国现实经济与社会问题的关注,尤其是近些年对《预算法》修改和中国宏观经济动态的分析和评论,我目前基本上决定在未来的学习研究生涯中,再回到经济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上来。为了给自己也给媒体界朋友一个交代,我把前些年关于“language”和“institutions”的一些阶段性的长篇学术文章,汇集成了这本《语言与制序》的小册子。这次把它们荟集在一起,是想把我前些年从语言哲学和语言学的视角反思经济学尤其是社会制度的经济分析的一些探索再回顾整理一下,一方面梳理自己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在当今中国社会转型的关节点与关注着同类问题的学术界同仁分享一下自己对经济学基本问题的一些学术感悟。 第一,这里谨就本书书名中的“社会制序”概念先做一点解释。在自己前些年用语言哲学和语言学反思制度经济学的问题时,以及在主编、译校一些经济学和社会科学的名著时,常感到受语言表达的限制和困扰。这首先就遇到所谓的西方国家“Institutional Economics”(国内一般翻译为“制度经济学”)中的“social institution”概念的翻译和把握问题。在前些年的一些文著中,我一再指出,均质欧洲语(即“Standard Average European”,这是美国著名语言学家本杰明·沃尔夫所使用的一个专用名词,用以指英语、法语、德语和欧洲一些其他语言。很显然,现代均质欧洲语有一个共同“祖先”拉丁语,因而有着大同小异的语法。现代均质欧洲语中所共有的“institutions”,也是从拉丁语中共同继承下来的)中所共有的“institution”翻译为中文中的“制度”是不合适的。因为,按照西方国家人民大众的日常使用这个词的宽泛涵义来判断,尽管“institution”一词涵盖中文中“制度”(且主要是指“制度”)的意思,但决不限于中文(无论古代汉语,还是现代汉语)“制度”的涵义。按照英文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在英文中相当于中文的小《新华字典》)的界说,“institution”是指“an established law, custom, usage, practice, organization”(这个定义实际上取多卷本《牛津大辞典》诸多繁复定义中最核心和最简单的一个界说)。在这一界说中,“an established organization”很显然是指英语中“institution”的另外一重含义,即“组织、机构”的意思。依次往前,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涵盖惯例(practice)、习惯(usage)、习俗(custom)、法律(law)。按照《牛津英语辞典》的界定,另外据笔者在英语国家十几年的生活中对人们日常使用这个词的观察和体验,我觉得除了法律这种正式制度规则外,无论社会科学界,还是人们的一般使用中,“institutions”概念是均包括人类社会中的习惯、习俗、惯例等在其中的。但问题是,一旦把“usage”(习惯)、“custom”(习俗)、“practice”、“convention”(惯例)和“law”以及“regulations”等等包括进“institutions”概念之中,你很难说个人的“习惯”是一种中文意义的制度、习俗是一种制度、惯例是一种制度。经过多年的反复揣摩,我觉得西方文字中的“institution”一词的核心涵义是《牛津英语大词典》中的一种定义:“the established order by which anything is regulated.”《牛津英语词典》中的这一定义直译成中文是:“业已建立起来的秩序,由此所有的事物均被调规着。”这一定义恰恰又与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所主张的“行动的秩序”是建立在“规则系统”基础之上的这一理论洞识不谋而合。正是由于这一考虑,笔者前些年曾提出要把“institution”翻译为中文的“制序”(即由规则调节着的秩序)这一点了。也正是依照《牛津英语辞典》的界定,笔者把英语以及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s”理解为“个人的习惯(usage) → 群体的习俗(custom) → 习俗中硬化出来的惯例规则(convention) → 制度(formal rules, regulations, law, charters,constitution等等)” 这样一个动态的逻辑发展过程。这是笔者在近几年一再坚持将“institutions”翻译为“制序”的主要理由。 尽管从各种角度看,把“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一词译为中文的“制序”都能说得过去,但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在现代不同语言的社会科学术语的翻译中,任何一种语言中的一个词、一个术语被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的一个对应词均是一种约定俗称的“惯例”(convention),甚至成了学术话语团体和社会各界的一种翻译用辞的“习惯”。尽管自己觉得用“制序”对应英语以及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s”是再恰当不过了,但是,在现代社会中,要新创一个词,且让这个新词为学术话语团体和社会所接受,显然不是件容易事。在我的《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出版后,我注意到一些学界朋友——尤其是一些青年朋友——慢慢开始使用这个译法,且一直到最近还有,但是经济学界和社会科学界大多数人还是用“制度”或其他自己偏好的中文词对译这个概念。结果,在近几年的一些专栏文章和学术文章中,连我自己也较多地用“制度”而不是用“制序”这个词了。 当然,稍注意我的文章和著作的学界同仁和学生会注意到,当我使用“制度”一词时,基本上是在中文“正式规则”的意义上来使用的,并不是在“习俗”、“惯例”、“组织”、“机构”和“建制”的意义上来使用的。这是近些年我同时使用“制度”和“制序”两个词的缘由。换句话说,我使用中文的“制度”时,实际上就是指中文的作为正式规则的制度;而使用“制序”时,则是直接“对译”的英语的“institutions”。在如何翻译英语的“institution”这个问题上,这几年我常常想,这个概念与英语语言中的一些亲属称呼名词一样,严格说来在中文中并没有对应词。如“uncle”、“aunt”等这些英语中的概念,在中文中严格来说并没有对应概念。前者有“伯伯、叔叔、舅舅、姑父、姨父”等意,而后者有“伯母、婶母、姑母、姨母、舅母”等意(在要区分的场合,最多也只能做到区分paternal aunt——即父方的——指的是伯母,姑姑和婶婶,而maternal aunt——即母方的——指的是姨母和舅母等,远没有汉语中亲属关系的称呼这样精准到位)。英文中就是笼而统之地有这类“uncle”、“aunt”等称呼概念,我们难道也在汉语中硬造出一个词来统称这类英语中的称呼名词?那又翻译成什么呢?同样,在英文中,一个“institution”概念涵盖中文的“习惯”、“习俗”、“惯例”、“法律”、“制度”,“建制”、“组织”、“机构”、“名人”等含义,那为什么今天我们就试图用一个“制度”或“惯例”(华师大杨国荣教授译法)、“建制”(哲学家陈嘉映和华师大童世骏教授的译法)等用这个英文词的一意以偏概全地统译它呢?这岂不成了用“伯伯”或“舅舅”统译英文中的“uncle”,或用“伯母”或“姑母”来统译“aunt”了?当然,考虑到在当代经济学中的“institutional economics”已经相当发展,有三四位经济学家已经分别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还是应该把“institution”对译成一个确定的中文,且由于国际上的institutional economists 基本上是从产权、契约和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经济问题,把它翻译为“制度经济学”仍然说得通。 现在,在重新汇集本书的几篇文章成这本小册子时,到底是用“语言与制序”,还是用“语言与制度”?是否应该放弃自己从前经过数年推敲才在1998年回国后决定新创的“制序”这个概念?我自己反复考虑再三,也征求了身边几个学生的意见,最后还是把它保留下来。这里谨向读者和学界同仁说明的是:凡是在本书中以及在前边几本小册子用“制序”的地方,均是在英语和均质欧洲语种中宽泛意义的“institutions”等价意义上使用的,而正如我在这本小册子的许多地方指出的那样,当我用“制序”这个词时,有时是与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生活形式”(在德语中为“Lebensformen”)在等价意义上使用的。当然,我自己明白,熟悉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方家会知道,在维特根斯坦哲学中,他之所以使用“生活形式”,完全是在“生活游戏”与“语言游戏”关系的最深层的哲学本体论层面上使用这个概念,与我们今天的“Institutional Economics”所具象地讨论的“institutions”问题相距甚远,但是,考虑论述的方便,我在许多地方有时把它们等价起来使用。至于我的这种理解是否正确,是否合适,在这本有些思辨性的小册子里,我的言说是否成立,这里只能留给读者和哲学界和经济学界的方家去批评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