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语体语法 语体语法也是一个新学科。《当代修辞学》2012年第6期有语体研究专栏,标志这个学科的新发展。首先要注意的是:汉语语体的理论不同于西方的“Style”(风格)“Genre”(文体/文类)“Register”(语域)(Biber,1989; Biber and Conrad,2009)。那么汉语语体是什么呢?与西方语体最显著的不同在哪里呢?回答是“语法”。汉语语体的理论关注语言形式在语法体系中的合法性,亦即“grammaticality”。如果说形式句法决定某一形式的结构合法性,那么语体语法则决定该形式在语体机制里面的“允准性”。因此,即使是形式句法合法的格式,并不是在所有的语体类型里都可接受、都合法(都能启动或激活该形式的句法运作),这就像同一句法运作并非在所有的语言里都合法(都被激活启用)一样。最典型的例子是: 17.a.*他买和看了一本书。 我们昨天购买和阅读了一部教材。 b.*他讨饭在纽约街头。 张三乞食于纽约街头。 同一种语法格式(V and V或V+PP)在口语里不合法,到正式体里面就可以接受。这不是韵律问题,不是语义问题,更不是句法问题(因为句法没变),而是不同的语体使用不同语法的问题(参冯胜利,2010;王永娜,2012)。 其他如“校方、学校方面、*校方面”的“校”这类嵌偶词(黄梅,2012)都是庄典体里面使用的非双音不合法的古语词(叫作“嵌偶单音词”)。有了语体语法,我们的中文教学可以更深入。如: 18.a.那头黑熊向洞口挪挪。 b.*那头黑熊挪挪向洞口。 显然,在语体语法里面,我们看到的是:PP+V和V+PP的语体不同([I往+名词+V]=口语、[V+向+名词]=正式体),同时看到的是动词重叠(挪挪)的口语语体的属性。因此“*那头黑熊挪挪向洞口”的非法性是由下面的冲突造成的:口语性的句法运作(动词重叠)和正式体的句法格式,彼此错配,导致冲突。换言之:动词重叠不能在正式体中运作。由此可见,区分语言形式的语体属性(吕叔湘,1944;朱德熙,1987;胡明扬,1993;冯胜利,2006;贺阳,2007;孙德金,2012),是我们分辨语法的必要手段,尤其对于二语教学。既如此,我们必须弄清楚什么是语体机制。“语体机制”简言之就是以“交际原理”为基础,以“二元对立”“三维分体”“四度定位”为体系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语体语法。请看: 1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