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格尔首先把理解者的主观性带入阐释之中,承认理解者的立场、观点、知识背景等因素形成理解事物的眼界或水平(horizon),对理解必定会产生影响。他认为,理解总是“植根于我们预先已有的东西,即先有(fore-having)之中”(26)。这就是说,理解开始于预先的期待,或称理解的先结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理解始终陷在先入之见里,不能自拔,也不意味着理解过程是一个恶性的阐释循环。海德格尔十分明确地说:“在这循环之中,暗藏着最基本认识的正面的可能性,我们要把握这一可能性,就必须懂得我们最先、最后和随时要完成的任务,就是决不容许我们的先有、先见和先构概念呈现为想当然和流行的成见,而要依据事物本身来整理这些先结构,从而达到科学的认识。”(27)由此可见,尽管阐释由理解的先结构开始,但在理解过程中,被理解的事物会构成一种挑战,理解者必须随时“依据事物本身”来修正自己理解的先结构和先入之见,以求达于正确的认识。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里引用了海德格尔这段话,并进一步解释说:“海德格尔阐释思考的要点,并不在于证明有阐释的循环,而在于指明这一循环在本体意义上有正面作用。”(28)所谓在本体意义上有正面作用,就是承认我们的理解总是从理解的先结构开始,我们看事物总有自己的视野和眼界,但这仅仅是开始,而不是理解的全部。理解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此过程不可避免会始于已经先有的看法,然后再修正这看法,而每次修正又形成新的看法,在逐步修正中渐渐达到接近正确的认识。由此可见,理解和阐释是一个主观观念与客观事物不断互动的过程,虽然理解必然从预设的概念开始,但在与事物本身互动的过程中,这种先入之见会得到不断修正,越来越接近正确的认识。最后达成的理解是理解者和文本“视野的融合”(Horizontverschmelzung,fusion of horizons)(29)。所以伽达默尔描述理解的过程说:“理解是从先有的观念开始,然后用更合适的观念来取代先有的观念。”(30)他又说:“在方法上自觉的理解,不仅仅注意形成预测性的观念,而且要自觉到这些观念,以便验证它们,并且从事物本身获得正确的理解。海德格尔说应该从事物本身得出先有、先见和先构想的概念,从而达于科学的认识,也就是这个意思。”(31)对“事物本身”的强调,也就是对客观“文本实际”的注重。由此可见,以为阐释循环只是肯定主观成见,阐释学是一种主观主义或相对主义理论,就实在是一种误解。 伽达默尔的阐释学承认,对客观存在的事物或文本,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这并不等于消除不同理解之间的差异和区别,没有正误、高低、优劣之分。在这里,我们可以把伽达默尔的阐释学和尧斯的接受美学作一比较。尧斯认为审美过程是读者参与作品的创造,文本的意义是在接受过程中建构的。法国诗人瓦勒利(Paul Valéry)曾说,文学作品在读者的审美经验中才得以完成,尧斯十分赞同,认为这就意味着,“创造现在的意思就是一个接受者参与创造作品的过程。这也就是那句挑衅式的、从阐释学上看来不合理而引起争议的话的简单意思:‘mes vers ont le sens qu'on leur prête’(读者给予的意义,就是我的诗之意义)”(32)。尧斯的接受美学明显受伽达默尔阐释学影响,审美过程中接受者有参与的作用,也来自伽达默尔,但伽达默尔强调文艺作品的本体意义,并不认为作品不完整,需接受者来完成。伽达默尔也提到瓦勒利的话,但他认为,由那句话必然得出结论,以为“对作品的任何一种理解,都并不比另一种理解更差。并没有合适反应的标准”,这是完全错误的,是一种“站不住脚的阐释虚无主义”(33)。阐释必然多元,但并不能因此就消除一切价值判断的标准,误以为不同阐释之间没有高下之分。 在《真理与方法》里,伽达默尔提出一个重要概念,即“经典”。他说:“关于经典这个概念最重要的就是规范的意义(而且无论在古代还是在现代使用的经典这个词,情形都是如此)。”(34)坚持规范,就有文本意义稳固的基础,所以具有规范意义的经典概念,就与前面提到的“文本实际”的概念密切相关。经典是在文化传统中长久存在、影响深远的文本,虽然对经典的解释也有不同,但其文本有权威性,其意义也是相对稳定的。伽达默尔引用黑格尔的话说,经典是“自身有意义的(selbst bedeutende),因而可以自我解释(selbst Deutende)”(35)。这在西方阐释学尤其在《圣经》阐释传统中,有一个悠久深厚的基础,可以一直追溯到奥古斯丁(354-430)的时代。奥古斯丁在《论基督教教义》一书中宣称,圣灵有意使《圣经》的经文有浅显易懂的段落,以满足急于了解经文意义的读者,也有晦涩难解的段落,以满足那些习惯于深思而喜爱艰深的人,以免他们以浅显为浅薄,对简易的经文产生鄙薄轻视的态度。于是奥古斯丁说,《圣经》是一部意义明确的书,其中有意义显豁的段落,也有晦涩难解的段落,但“晦涩之处所讲的一切,无一不是在别处用晓畅的语言讲明白了的”(36)。奥古斯丁这一论断在基督教阐释传统中,对维护经典的权威性和坚持《圣经》文本的基本意义,都有很大影响。13世纪著名神学家托玛斯·阿奎那深受亚里士多德影响,尽量以理性的态度对待《圣经》解释,他反对脱离经文文本的讽寓解释(allegorical interpretation),而强调经文字面意义之重要。他在《神学大全》里说:“凡信仰所必需的一切固然包含在精神意义里,但无不是在经文的别处又照字面意义明白说出来的。”(37)这当然是继承了奥古斯丁的观点,坚持文本实际之重要。在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兴起之时,马丁·路德继承了从奥古斯丁到阿奎那关于经典阐释的这一传统,宣称圣灵“只可能有最简单的意思,即我们所说的书面的、或语言之字面的意义”(38)。黑格尔认为经典“自身有意义”,而且“可以自我解释”,就承袭了自奥古斯丁、阿奎那到路德这一阐释传统,把宗教经典的解释扩大到《圣经》之外重要文本的阐释。 张江在《理论中心论》中也说:“路德宗教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回到经文的本义,改变教会对《圣经》的独断论阐释,意即教会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对文本实施的强制阐释。”(39)他把朱熹对汉儒解经的批评,相比于路德对中世纪教会对《圣经》的强制阐释之批评,并说朱熹“称以经典为名强制文本的方法是‘只借圣人言语起头,自演一片道理’,‘直以己意强置其中’”(40)。我很赞同这一看法,而且我一直认为,马丁·路德在世界上可以说无人不知,但朱熹却在研究中国历史和哲学的学者之外,知之者甚少,这应该是东西方比较研究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在我看来,宋儒推翻汉代经学的强制阐释,尤其朱熹注重经文本义,在中国阐释传统中的贡献,其意义正不下于路德在西方历史文化中之重要(41)。在中国阐释传统中,宋人反对汉唐注疏的繁琐武断,主张回到文本本义,就很类似西方始于奥古斯丁、承传于阿奎那和路德那样以文本为基础的阐释倾向。朱熹说:“旧来儒者不越注疏而已,至永叔、原父、孙明复诸公,始自出议论。”(42)这就说明经学至宋代便发生一大变化,而自出议论的依据,就是回到经典文本,在对经文整体的理解和把握中,作出自己的解释。周裕锴在论及欧阳修等人对汉唐注疏的怀疑批判时,认为这反映出宋人治经时的理性态度。他说:“对权威的盲从意味着理性的萎缩,而对经传的怀疑则源于理性的张扬。欧阳修曾说明自己疑古的动因,这就是摒弃那些偏离儒家思想体系的曲解和杂说,恢复儒家经典的原始本义。”(43)从欧阳修的《诗本义》到朱熹的《诗集传》和其他著述,都可以明显见出这一倾向。今天探讨文学批评和阐释问题,这种注重事实和文本实际的理性态度,仍然值得我们借鉴。 20世纪西方文学理论的发展,的确越来越离开作者,而以读者为中心。巴尔特故作惊人之语,喊出“作者已死”的口号,宣称“文本的统一不在其起源,而在其目的地”。所有文本都由各种语言片段组成,复杂交错,没有主从关系,也没有恒定统一的组织,而“这各种各样的文本只在一个地方集中,那个地方就是读者”(44)。以斯坦利·费希为代表的美国读者反应批评更走极端,不仅宣称作者已死,而且连什么是文本,也由读者决定。费希甚至说:“文本的客观性只是一个幻象。”(45)其实这当中有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困难。如果连文本是否存在都由读者来决定,没有客观意义上的文本,没有文本的原意,那么读者反应批评还对什么东西作出反应呢?还叫什么读者反应批评呢?走到这一步,文学批评确实把文本抛开,变成无限扩张的自我写照,也必然引起许多有理性的读者和批评家的反感。意大利著名学者和作家安贝托·艾柯很早就从符号学的角度,讨论过读者在阅读中的积极作用,论证作品的开放性质(46)。但他对读者反应批评这类极端片面的倾向,显然颇不以为然。1990年,他应邀在剑桥大学做坦纳讲座的系列演讲,就在“作者意图”(intentio auctoris)和“读者意图”(intentio lectoris)之外,又提出“作品意图”(intentio operis)这样一个新奇概念。所谓“作品意图”并不是摆在文本表面,无需读者参与就可以发现,却是“读者要下决心才会‘看见’它。因此只有作为读者方面猜测的结果,才谈得到文本的意图。读者最初的行动,基本上就是猜测文本的意图”(47)。可见艾柯仍然十分重视读者积极参与的作用,但他提出“作品意图”的目的,在于突出作品的“文本实际”在阅读过程中起引导读者的作用。超出文本,不合情理的强制阐释,艾柯称之为“过度的解释”(overinterpretation)。艾柯明确地说,“作品意图”也就是从奥古斯丁到阿奎那都一直强调的文本的一致,以及字面意义之重要这个古老观念。艾柯说: 如何验证关于文本意图的猜测呢?唯一的办法就是把文本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检验它。这也是一个老的概念,来自奥古斯丁(《论基督教教义》):文本任何部分的解释,如果得到同一文本另一部分的证明,就可以接受,但如果与同一文本的另一部分相抵触,就必须断然拒绝。在这个意义上,文本内在的统一就可以控制此外无法控制的读者的意愿。(48) 在阅读过程中,“文本意图”就体现为文本的统一,表现为语言文字意义总体的一致。文本的阐释就必须以文本的一致或统一为前提,即文本的解释必须圆满,各部分互相支撑而不相互龃龉,不能抓住一点,以偏概全,以局部掩盖总体。有这一基本观念为标准,就可以辨识不同解释的高下优劣,越能够顾及文本各部分关联,从整体到局部细节都能够作出合乎情理的解释,越有说服力,也就越是高明的解释。反之,则是强制的阐释或艾柯所谓“过度的解释”。我们需要了解各种文学理论,熟悉其概念和方法,但在实际的文学批评中,我们不能机械搬用理论概念,更不能套用理论概念,用文学作品去印证理论。我在此文开头就说过,文学文本总需要阐释,文学作品的意义往往不局限在文字本身的意义,所以文学阐释就总在文本字面意义之外或之上,探索作品更深或更高远的意蕴。这里就有一个度的问题,即如何既阐发作品的含义,又不脱离文本容许的范围和程度,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释。阐释是一种艺术,文学的阐释尤其如此,这当中没有一个机械硬性的规定,而全看阐释者个人的知识积累、文化修养和思辨能力,看阐释者能否把握合理解释之度。文学阐释是多元的,但阐释的多元不应各执一端,承认读者的作用也就不必排除作者和文本的作用,因为真正有说服力的阐释,一定是考虑到各种因素,可以把文本意义的总体解释得最完满圆通、最能揭示作品的意蕴、最合情合理的解释。如果我们的文学批评能够做到这样,那就是我们在学术发展上充满了希望的未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