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字可分析为从“彳”从“殳”,但从“彳”从“殳”表示什么意义却无法从直观上分析出来,这就要借助“役”字的古文字形体来进行考察。 甲骨文: (合集20283) (合集5363) (合集17939) 从上列甲骨文一、二两种“役”字形体来看,“役”字左旁应该是“人”,而不是“彳”,右偏旁为“殳”,则与现在字形无异。那么甲骨文的“役”实际上应该隶定作“伇”。“殳”字为何意,这可以直接从其各时期字形看出: 甲骨文:(合集6) (合集21868) (合集22196) 西周金文:(相侯簋 集成8·4136) (柞伯鼎 文物06.5) 甲骨文的“殳”象一手持一物,第一种形体手所持之物上部是填实的,第二种形体则线条化为方形,第三种形体与一、二形体方向正相反,且手所持之物上部变为圈形,但所表示的意义与一、二种形体相同,没有变化。西周金文的第二种形体手所持之物的上部已经变成一竖笔,形体稍有讹变。 知道了“殳”字的具体含义,那么“伇(役)”字所表示的意义便很容易分析出了,即一手持一物驱使某人之意。 另外,刘钊先生又释出甲骨文中又一形体的“役”字(参见刘钊《释甲骨文中的“役”字》,《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六辑),将其分析为以下诸形: 1.(合集34236+32082)(屯南228)(合集32925) 2.(合集33263) (新获15)(合集32112)(合集363) 3.(屯南332)(合集32176)(合集34711)(屯南4553) 4.(合集34712)(屯南3594)(屯南3099+3237+3317) 5.(屯南723) 刘钊先生对上述五中字的形体有解说,认为: 1式从“彳”从“人”从“(左右两手)”; 2式仍然从“彳”从“人”,但不再从“”而是从“又(右手)”2式是由1式的两只手简化为一只手; 3式是1式的变体; 4式左边的形体是反体,正过来就是手中拿一物的“”形,即上文我们所说的“殳”字; 5式为以上各式的省减。 综上,甲骨文中的“役”字又有从“彳”从“人”从“”、从“彳”从“人”从“又”以及由此增繁或省减的形体,但其所表达的“役使”义不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