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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不在的语言共性:重度—标志对应律及其落实方式——《重度-标志对应律:兼论功能动因的语用性落实和语法性落实》简述

http://www.newdu.com 2017-11-16 中国社会科学网 王婷婷 参加讨论

        论文作者简介:
        陆丙甫,南昌大学语言类型学研究所、上海高校比较语言学E研究院。
     
    《马氏文通》曾描述过两种转词长短对介词及介词短语的影响。第一种是“凡外动字之转词……转词指地而字数亦少者,则仍后止词,介词间删焉。”1,作者认为句中所描述的情况是当斜格成分指处所,仍放宾语之后,如果字数少,那么介词(“于”)就可以删去,比如“蓄之(于)池”中介词可以删去,而“蓄之*(于)去岁新掘之放生池”介词就无法删去。也就是说,这里字数的多少对介词能否删去有影响。另一种情况如下例:
     
    (1)a.天子不能天下人。
    b.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
    (2)晓谕百姓以发卒之事,因数之以不忠死亡之罪
        这里《马》文指出古汉语以“以”引出的工具斜格有动词前(1b)、后(2)两个位置,但是到底前置还是后置与“以”字短语的长短有关,(2)中“以发卒之事”与“以不忠死亡之罪”就不能前置。
    作者认为,这两种现象都体现出了语言的一条共性——“重度-标志对应律”,即“一个成分重度(长度或结构复杂度)越大,越需要一个标示其句法地位的标志”。这种“重度”对句法的影响,尤其是“重度”跟标志使用的相关性也是文章所要讨论的主要内容。
    文章指出“重度-标志对应律”这一共性规律在语言中有两种落实方式(即编码方式)。一种是语用性落实,一种是语法性落实。
    在语用性落实中,重度体现在具体的长度上。作者以南方方言中“给”类介词去留、英语中宾语小句引导词that的去留、文言中“夫”字的用法、主语后前置宾语长短与“把”字去留关系等现象为例,说明了成分因重度增加而更需要带语法标志这种情况具有普遍性。但又因为这种落实紧紧表现为一种大致倾向,比如上面提到的长度与标志之间的相关性,长度到底大到什么程度才需要带标志,并无明确标准。因此称其为语用性落实。
    在语法性落实中,重度体现在语法范畴的等级上,如轻重以词、短语、小句划界。作者指出语用倾向可以通过语法化而形成语法规则,比如英语中“*Did that John failed his exam surprise Mary?”中小句“that John failed his exam”因为重度太大而不合法,倘若换做“the fact”则没问题,这种大小程度已经语法化为语法规则,即一般疑问句的主语必须是名词短语。此时若将“the fact”拓展为“the fact that John failed his exam”也是可以的,虽然从长度上看拓展后的名词短语要长于小句。这种语法性落实,虽然落实的结果是范畴化、语法化的限制,但是功能基础仍然是重度,因为通常来说,小句要重于名词短语。作者以汉语中组合结构与黏合结构中“的”的去留、词与短语作状语时“地”的去留以及补语标志“得”的使用、词和短语中“辅重原则”的适用性为例说明了重度范畴化以及范畴化后对标志去留的影响。
    文章指出这两种编码方式之间是柔性与刚性的区别。语用性落实是柔性的,是战术性的权宜之计,它仅仅表现为倾向,有一定的自由选择余地,属于消极修辞研究内容;语法性落实是刚性的,是战略性的编码,已经成为语法规则,属于语法研究的内容。后者往往从大局整体出发,可能会牺牲局部的方便(如只要属于通常较重的范畴,即使是很轻的成分也要带标志)。此外,作者认为在“可别度领先”、“内小外大”、“距离-标志对应律”等语言共性规律中也具有这两种编码方式。
    最后,作者点明这两种编码方式在应用上具有顺序性。虽然历时来看,是从倾向性发展到语法规律,但是从共时描写的角度来看,正确的逻辑顺序应该先确立语法规则,然后再考虑语用是否可以省略。
     
    注释:
    1.外动字即及物动词,止词即直接宾语,转词指包括间接宾语和动词的其他名词性附加成分,文中称作“斜格成分”。
     
    (本文刊于《现代汉语语法的功能语用认知研究()(P.188-207),张伯江/主编,2016,北京:商务印书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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