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不同形体表示相同构意 如:轡与连同意。 《说文·絲部》:轡,马轡也。从絲从軎,与连同意。 《说文·辵部》:连,员连也。从辵从车。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⑤:“轡,以絲运车,犹以輓车,故曰轡与连同意。”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负车,各本作员连。今正。连,即古文辇也……负车者,人輓车而行,车在后如负也。字从辵车会意,犹辇从车会意也。” 《说文·车部》:辇,輓车也。从车,从在车前引之也。 “辇”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谓人挽以行之车也。……按夫部,并行也,辇字从此。辇设辂於车前,用索輓之,故从车会意。在前,车在后,故连字下曰负车,连辇古今字。” 《说文·车部》:輓,引之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引车曰輓,引申之,凡引皆曰輓。” “轡”即拉牛的绳子,也可以用来拉车,所以“絲”这个形体与“连”(辇)字中“”的构意是相同的,都是指拉车。 又如:芈与牟同意。 《说文·羊部》:芈,羊鸣也。从羊,象声气上出,与牟同意。 《说文·牛部》:牟,牛鸣也。从牛,象其声气从口出。 “芈”与“牟”一个用“/”在羊上表示羊的叫声,一个用“厶”在牛上来表示牛的叫声,可见“同意”在此是指“芈”字中“/”与“牟”字中“厶”的构意相同,都是指“象其声气从口出”,但它们的形体并不相同。 通过考察可以看出,“同意”全部出现在《说文》对汉字构形进行解析的部分,说明“同意”是在阐释字形。而且不论具体的构形情况怎样,只要是“同意”最终都表现为构形的“构意”相同。 在六书中,“同意”出现在“建类一首,同意相受”的转注定义中。明确“同意”,要综合“转注”定义中“类”“首”“意”“受”关键字的含义。 “类”,指事物的“种类”。事物“种类”的划分,其依据是事物特征的相似性。这种认识反映在语言中,即同类词的存在。反映在汉字中,即同部字的存在。如“杨、柳、梨、桃、杏”同属木本植物,是同类词关系。构形上同从“木”,是同部字关系。因此“建类一首”的“类”就是指“事类”“义类”,把“同类”归到一起就是“建类”。 “首”,本义指“头”,引申为标志性事物的代表。所以“建类一首”的“首”就是指同部字中的部首字,上例之“木”即为“首”。 “意”本指心意、意图或意愿;从“类”“首”字义的分析可以看出,“同意相受”的“意”是指字形的构意,“同意”即“建类一首”的“首”在构字时所体现出的构意相同。 “受”,甲骨文写作,表示两手交接一物,给予的同时就是接受;所以《说文》“受,相付也”,即相互“给予”。从字形和词义都表明“受”是双向动作。“相受”就是相互授受。“同意相受”就是指“建类一首”的构形体现出的相同构意在不同字形中是彼此可以证明的。 所以《说文》中的“同意”与“六书”中的“同意”,都是指汉字构形的相同“构意”。许慎在《说文》中标注“同意”,其用意正是为了表明与“六书”的互证关系。 1.2 《说文》利用部首与“同意”全面揭示与展示“转注”内含 “类”观念在汉字形体中的体现许慎感受到了,在《说文》中他用“部首”的形式表现出来。“部首”的作用既体现在汉字的集中归类方面,又体现在同部字所带人部首的相同构意方面,许慎在540部中反复强调“凡某之属皆从某”,就是对这一情况的说明。因此与其说许慎创立了540部,不如说许慎发现了汉字构形具有“部首”的事实,把相同类属的字归纳在一起为“同部”,提取那个相同的构形作为所归纳字群的标志即为“部首”,“建类一首”就是对这一内容的表述。⑥ 但是《说文》的540部只能表明汉字构形有部首的事实,却不能说明汉字只有540个部首。相同形体体现相同构意,是汉字构形的客观规律。所以汉字构形体现的事实部首,与《说文》中的540个部首同性不同量;而且同部与否也并非以《说文》归部为标准,从《说文》“同意字”反映的情况就可以看出这种差异。同意字在《说文》中有的同部,例如“爾与爽”⑦,同归“部”。有的异部,如“苟、羲、善、美”,分属“苟部”“我部”“誩部”“羊部”四个不同的部首。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有些汉字有多个形符,确定哪个形符为部首是许慎的人为选择;这样就会出现相同构形在《说文》中不在同部中的情况。 可见在《说文》中是同部还是异部只是许慎集字的方式,是许慎的个人行为;而汉字构形所体现的规律却是客观的,并不因许慎的人为归部而改变。不能因《说文》把“苟、羲、善、美”分散在四部就否认这四个字具有相同部首的事实。许慎之所以要设立“同意”条例,正是因为分散在《说文》异部中的“凡某之属皆从某”的汉字构形规律不如集中在540部中易于察觉,所以说“同意”条例中第一种情况的设立实际上是许慎对部首所揭示的汉字构形规律的补充说明⑧。许慎在《说文》中,正是利用“部首”与“同意”这两个条例的相互配合来揭示与展示“建类一首,同意相受”的转注内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