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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语法、不合语法及超语法———“合语法性”问题的构式主义阐释(3)

http://www.newdu.com 2017-11-16 《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 陈满华 参加讨论

    三、“合语法性”的传统二分及其不足 
    (一)传统语法的二分对立 
    传统语法起源于古希腊语语法、拉丁语语法的教学,当时作为学校教育的“七艺”(seven liberal arts)之一,是普及性教育的一个科目(Mulroy2006)[10]。这种语法自然很重视对语言结构规则的制定和遵循,后来逐渐发展,出现了规定语法(prescriptive grammar),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规定语法秉持一个理念:语言学家的职责不是去告诉人们他们在做什么,以及为什么会这样做,而是要告诉他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杨鑫楠 1986)[11]。因 此 它习惯于断言某一语言形式是合语法的或不合语法的,一般不言及第三种可能。我们可以把这种处理办法称为对合语法性的内部二分法。例如,18世纪和19世纪,约翰逊(Samuel Johnson)和韦伯斯特(Noah Webster)的权威词典就有浓厚的规定派色彩,人为地大量树立“正确”英语的标准(Mulroy 2006)[12]。他们在提倡规范的同时却把语法现象简单化,对具体表达式的合语法性问题采取的是非此即彼的态度。诞生于19世纪末、为殖民地学校的英语教育编写的纳氏英文法(Nesfield’s English Grammar Series)就是较为典型的传统语法著作,上个世纪上半叶流行很广的H.W.Fowler的《现代英语用法词典》(1926)则是规定语法派的突出代表(Nesfield 1930[13];Fowler1965[14])。我国较为早期的语法著作受传统语法影响很大,也留下 了规定派的明显印记。例如,1950年代主要为中小学语文课程制定的《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吕叔湘、朱德熙合著的《语法修辞讲话》等等,都有规定语法的痕迹。 
    由于规定派唯正统是从,在自我制定语法的条条框框之后,一概排斥、拒绝承认违反了这些条条框框的表达式,从而忽略了很多鲜活、有趣的真实语言现象,在其理论指导下的语法研究也就不可能反映实际语言的全貌。这样建立起来的语法系统必然是有缺项的;或者说,只有骨架,没有血肉。它们根本不可能反映出合语法性问题的复杂性,不可能允许任何不合所谓规则的自然表达有“合法”地位。 
    上个世纪中叶出现的生成语法实际也倾向于二分法。乔姆斯基(Chomsky 1965)[15]提出:在获取充分的语言素材(即所谓的对语言进行充分的观察)之后,语法研究有两个目标,即描写的充分性和解释的充分性,并且后一个目标高于前一个。他声称他着力追求的是第二个目标。G.Leech曾批评他只做了第三个方面,而在描写的充分性方面做得不够(刘风光 2009[16])。事 实上,由于缺少第二个充分性,第三个充分性也不见得做得很好。乔姆斯基的理论取向决定他不重视观察和描写,因而只注意最合规则的语言,忽略了大量的活生生的表达形式,这些表达形式有的表面上看是不合语法的,但实际上具有很高的接受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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