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2(X刃年6月22日刊登了张承宇先生题为《薪火相传光不绝》的文章,介绍了当前的古籍整理工作。其中有最近三家权威出版社推出的“简体横排本”古籍—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十三经注疏》,商务印书馆的《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中华书局的《二十四史》。文章说,这“说明亲近古籍的方式将有所改变。对于许多年轻人来说,已整理的简体横排古籍往往是他们的首选”。关于古籍是否应采用“简体横排本”,特别是这三种实际上是面对研究者而非一般阅读者的古籍,这样做是否合适,后文还会讨论。不过对许多普及性的读物来讲,“简体横排本”应该是首选,好像理所当然。但是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这种“简体横排本”里的简化字有没有数量的限制?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ro日重新公布了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64年编印的《简化字总表》,这是在对原表中的个别字做了调整后的简化字总表。它包括三个表:第一表是“不作简化偏旁用的简化字”,一共350个;第二表是“可作简化偏旁用的简化字和简化偏旁”,包括132个简化字和14个简化偏旁;第三表是“应用第二表所列简化字和简化偏旁得出的简化字”,一共1753个(不包含重见的字,1%4年原版为1754个字)。一般以为,既然叫《简化字总表》(下文简称为《总表》),就应该是所有的简化字的总和,换言之,法定的简化字就应该是这2235个字。但是我们随便翻阅一下新出版的“简体横排本”整理古籍,就可以发现《总表》所没有的简化字。以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十三经注疏》中的《毛诗正义》为例,在《鲁颂·酮》、《有邸》中,这标题里的酮字、豁字(“焉”简化为“马”)就不见于《总表》。而且,如果你到《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这类权威的工具书里去查,也肯定查不到这样的简化字。因为《汉语大字典》的“凡例”宣布,“简化字,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发的《简化字总表》所列字目为准”;《汉语大词典》的“凡例”也说,“简化字,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文化部、教育部l卿年联合发布的(简化字总表》所列的2236个字为限”(这个数目是19必年原版的数目)。 但是新的“简体横排本”古籍的整理者也不是没有根据本来既然号称《总表》,那就该是所有简化字都在里面,不能再有表外的合法简化字了。不过1蚁年5月公布《总表》时的“说明”本身就可能包含矛盾。一方面在第一条中开宗明义地宣布:“本表收录1956年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中的全部简化字。关于简化偏旁的应用范围,本表遵照1956年方案中的规定以及1弼年3月7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文化部、教育部《关于简化字的联合通知》的规定,用简化字和简化偏旁作为偏旁得出来的简化字,也收录本表内。”而三部委的《通知》说的是:“在一般通用字范围内,根据上述一、二两项规定类推出来的简化字,将收人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印的《简化字总表》。”可以认为,这里把简化字跟简化偏旁的类推原则限定在“一般通用字”的范围之内了。但是《总表》的“说明”的第二条又说:“第三表所收的是应用第二表的简化字和简化偏旁作为偏旁得出来的简化字。汉字总数很多,这个表不必尽列。 …… 点击附件浏览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