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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参考文献规范对古代文史研究的不适应性

http://www.newdu.com 2017-10-30 中国文学网 武丽霞 参加讨论

     古代文史研究[①],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但是和其它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领域相比,古代文史研究自有其特殊性。首先,古代文史研究具有自身悠久的历史和传统。中国对于古代历史、古代典籍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周代,两千多年来古代学者已经取得了丰富的成果。民国以来现代学术体系逐渐建立,而古代文史研究一直是其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前辈学者已经为今天的研究者开创和奠定了研究的学术基础、学术范型、学术规范等。其次,古代文史研究的对象是过去的事件、人物、典籍、社会、文学、现象等,属于历史的范畴,因此,其研究的依据主要是各种历史文献资料。对于古代文史研究来说,引用古籍文献数量巨大,而这些文献的引用构成了论文本身的基础,没有它也就谈不上研究。第三、作为中国的四大发明之一,印刷术、造纸术造就了古代典籍文献的发达。中国的古代文献浩如烟海,形态各异,二十世纪以来学者的研究著作也为数众多,因此,古代文史研究者面临的文献资料更为多样化。
    由于古代文史研究具有这样的特殊性,写作研究论文时的注释和参考文献问题就变得极为复杂。现在很多学术期刊杂志都在推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CAJ-CD)以及《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1999年修订版)(这两种规范关于注释和参考文献的内容基本一致,以下简称“规范”),应该说,这套规范,尤其是参考文献著录部分,对于古代文史研究论文写作来说很不适用。下面从四个方面谈一谈现行参考文献著录要求在研究引用古籍时存在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这不是现行“规范”不适用古代文史研究情况的全部,有的也不仅是古代文史研究领域所遇到的问题。
    一、古籍篇卷的问题
    古籍最常见的是分卷形式,在现行“规范”中没有提及。《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说:“需要表明引文具体出处的,可以序号后加圆括号注明页码或章、节、篇名,采用小于正文的字号编排。”唯独没有提到“卷”。对于古代文史研究来说,引文注明卷往往是必须的,因为:一、有时所引书籍为民国以前刻本、钞本、稿本,原书并无页码,只能标卷。二、有些古籍在民国以后有了排印本、影印本,加上了页码,但是有时注明页码还不如注明卷次更便于读者复核原文。如梁代昭明太子编撰的《文选》,现在常见的有不同出版社的数种影印本、排印本,页码都不一致,注明某一篇作品在XX页,反不如注明卷几更为读者所熟悉,也方便读者复核原文。实际上现在很多学术期刊已经打破了这一规定,正文中加括号出现卷次和文末参考文献标明卷次的现象极为常见。
    关于古籍中的篇,现行“规范”提供的文献类型也没有它们的位置。古籍没有现代书籍的章节模式,有的采用分篇,如《尚书》的《尧典》、《秦誓》等,《论语》的《学而》《尧曰》等,《庄子》的《逍遥游》、《秋水》等,《淮南子》的《原道》、《道应》等,《颜氏家训》的《勉学》、《文章》等。晋宋以后古籍往往既分篇又分卷,有时一卷数篇,标明卷次之外,还需要标明篇名,如顾炎武《日知录》卷一即有五十三条,仅标卷次不便于翻检原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注释就写成:“顾炎武《日知录》卷一《三易》”,“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四《祖孙》”等,如果是当代新印本,同时还要加上页码。史部典籍中也有篇的问题,如常见的二十四史,引某人传记常称“某某纪”、“某某传”,如《史记·高祖本纪》、《新唐书·魏征传》、《新唐书·文艺中·李白传》等。或者同时注明卷次,如“《新唐书》卷九十七《魏征传》”,“《新唐书》卷二百二《文艺中·李白传》”。类似这样的篇名,在“规范”中没有规定,总不能把《学而》、《逍遥游》、《高祖本纪》、《李白传》之类的称为“析出文献”(A)吧?更复杂的,如“《魏书》卷六七《崔光传附崔鸿传》”,“《太平御览》卷六百五《文部·笔》引王羲之《笔经》”,“《方舆胜览》卷五九《夔州路·万州·题咏》”,“《资治通鉴》卷三十五,汉哀帝元寿元年‘王嘉封还诏书’,胡三省注”,“曹植《与杨德祖书》,《三国志·陈思王传》裴松之注引《典略》”等,像这样的引文标注方式,现行“规范”是完全不能容纳的。
    集部古籍主要是古代作家的诗文集,数量众多,包括了大量优秀的文学作品,可是,这些诗词文章竟然也没有进入“规范”的范围。在现在的文献类型中,有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等等,但是没有诗文集的地位,它和“专著”明显不是一类文献。而且,单篇的诗词文章也没有规定,曾见到有杂志将单篇诗词作品标作A(析出文献),显然是不恰当的。这个问题实际上对于现代书籍也存在,如《邓小平文选》、《毛泽东诗词集》,属于什么类型的文献?
    “规范”说:“可以序号后加圆括号注明页码或章、节、篇名,采用小于正文的字号编排。”本来是允许在正文中标篇名、卷次的,据我所见,现在的学术杂志确有标卷的,例如:“世传山谷道人前身为女子。”[1](卷一)(《春渚纪闻》卷一)但极少看到像“北冥有鱼,其名为鲲。”[1](《逍遥游》)(《庄子·逍遥游》)这样标篇名的。实际上,这样的标示也显得有些不伦不类,也不符合阅读的习惯。现行“规范”有“对文内有关特定内容的注释可夹在文内(加圆括号)”的说法,所以有些杂志采用了“‘北冥有鱼,其名为鲲。’(《庄子·逍遥游》)”,“‘世传山谷道人前身为女子。’(《春渚纪闻》卷一)”这样的行文格式。这实在是迫不得已的办法。但即便这样,关于书籍的版本信息或者页码,还得在文末参考文献中说明,比起当页脚注的格式来说,如“①何薳《春渚纪闻》,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卷一,XX页”,既不方便,也不好看。
    另外,某些古籍的引用,传统上有特殊的标注法。如《左传》、《公羊传》、《谷梁传》,一般都以鲁国十二公世系及年代为目,如《左传》隐公元年,《公羊传》哀公十四年,或者《左传·隐公元年》、《公羊传·哀公十四年》。又如《资治通鉴》、《续资治通鉴长编》、《续资治通鉴》、《明通鉴》等编年体史书,除卷次外,习惯上也标明年号年代,如在陈寅恪的史学著作里,就可以见到“《通鉴》贰肆捌大中三年十二月万寿公主适郑颢条”、“《通鉴》贰肆壹元和十五年正月条”[②]之类的写法。对于这一类文献征引的格式,现行“规范”也没有说明。仅仅标明页码(即便有当代印本),显然不便于读者查找其它版本的同一书籍。
    二、古籍版本的问题
    中国自唐代已出现印刷术,宋代以后逐渐普及,古书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历经多次印刷,形成了繁复的版本。版本学不仅是古代文史研究的重要工具,其本身也成为一项专门学问。因此,对于古代文史研究来说,所引用古籍的版本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但是在现行“规范”中,参考文献并不能提供足够的版本信息。如果作者论文中直接使用了明清的旧本,传统上的版本写法是“明万历刻本”、“清乾隆XX年XX斋(堂、楼)本”、“清光绪庚子刻本”之类的东西,这样的版本信息,研究古代文史的人明白,现行“规范”却不能表达。另外,有的版本信息不仅是在注释中应该说明,在行文时就需要明言。因为有些书籍的不同版本之间差异很大,有的卷数不同,有的是全本有的是删节本、选本。典型的例子如《说郛》,民国时涵芬楼排印的《说郛》一百卷和顺治年间刻印的宛委山堂本《说郛》一百二十卷,实际上是不同的东西,相当于同名异书的情况,所以学界一般分别称为涵芬楼《说郛》和重编《说郛》(或宛委山堂本《说郛》)。如果引这两部书中的文献,应该像这样标注:“①冯鉴《续事始》,见涵芬楼《说郛》卷十,《说郛三种》,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
    现在古代文史研究中直接使用宋元明清旧本的较少,因为很多古籍民国以来被重新影印出版了。这里主要谈一谈影印本的问题。有些重要古籍被多家出版社影印过,如中华书局、上海古籍出版社、成都古籍书店、上海书店、浙江古籍出版社等都出版过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都是用经韵楼原刻本影印的。又如王先谦的《汉书补注》,中华书局、书目文献出版社都影印过虚受堂刻本。按照文史学界的习惯,使用影印古籍时一般应标明是影印本,有时还要说明影印所据底本。如:“①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影印经韵楼本,一下艹部,XX页上栏”,仅仅标明某某出版社、某某年、某某页,显然不能提供足够的文献信息。如果标明了影印的底本信息以及卷次等,即使读者手中恰好没有作者所使用的某出版社的影印本,而有另一出版社的影印本,也可以很方便地查对原文。
    有些重要书籍,古代已有众多版本,当代的各家出版社影印时根据的底本也不尽相同。如果不注明底本信息,当读者看到版本异文时,可能会以为作者的引文有误。比如论文作者引文根据中华书局影印的宋本六臣注《文选》,读者则用上海书店影印的胡克家刻本,因为版本不同,可能有文字上的差别。如果不注明底本信息,读者看到异文时就会感到困惑。
    即使是当代出版的一些排印本、标点本古籍,征引时提供底本信息有时也是有必要的。比如民国时出版的《丛书集成初编》,其中排印的书籍都说明了据何本排印,如《酉阳杂俎》一书,是据“学津讨原”本排印的。如果作者在引用此书标注出处时附带说明底本是学津讨原本,读者用手中的其它版本(如据赵琦美本点校的中华书局印本)比较,可以有更多的收获。
    当代影印的某些钞本、稿本,是以前学人很难一见的。如果引用时说明一下钞本、稿本的信息,读者对此书可以得到更多的了解。这对于作者来说是举手之劳,对于学术研究则不无裨益,可是现行的“规范”却没有提供这样的方便,参考文献格式完全不能应用。
    关于影印本,还有一个页码标示问题。现在有的杂志仅在文末的参考文献中注明页码,如“[2]刘叶秋.中国字典史略[M].北京:中华书局,1983.62”,不允许在“62”这个数字上加别的字[③]。但是现在不少出版社在影印古书时采用缩印分栏的方式,如中华书局的《十三经注疏》、《四库全书总目》,上海古籍出版社的《高僧传合集》、《资治通鉴》、《续资治通鉴》,文物出版社、上海书店、天津古籍出版社的《道藏》等,都用十六开纸张影印并分三栏,浙江古籍出版社的《百子全书》分两栏,上海古籍出版社的《二十五史》分四栏。这类书籍引用时传统上都要标上、中、下或a、b、c,或者“第一栏”、“第四栏”等,如果不写具体一些,在一大页中找起来是很费劲的。其实不仅是影印本,如日本排印出版的《大正藏》也分三栏,齐鲁书社出版的《中国文言小说总目提要》分左右栏,引用时也存在这个问题。像“上中下”、“abc”、“左右”之类的标识,在严格采用现行“规范”的学术期刊中好像还没见到过。
    三、古籍形态的问题
    古籍的形态很复杂,且不说各种刻本、活字本、石印本、钞本的不同,这里只说一说古籍丛书、合印本和敦煌遗书的问题。
    中国的古籍除了单独流传的各种版本外,有大量的古籍被收入各种丛书。甚至有些古籍,本身就是以丛书的形式流传的。如《四部丛刊》、《四库全书》、《续修四库全书》、《四库存目丛书》、《丛书集成新编》等,现在常见的是一些出版社出版的的整套的影印本,部头大,收书多,因为很多图书馆均有收藏,便于得到,学者们也乐于使用。此外,道教研究常常引用《道藏》、《藏外道书》等,佛教研究常常引用《大正藏》、《中华大藏经》等,都是多册的大丛书。按照现行“规范”,这些丛书的文献类型是什么呢?“规范”说:“对于其它未说明的文献类型,采用单字母‘Z’标识。”现在一些杂志无奈之下,只好采用Z来表示。如:“赵道一. 历世真仙体道通鉴[M].道藏[Z]”。对于这类极其常见的各种丛书,“规范”仅仅给于“其它”的地位,这真是令人难以理解。
    丛书也不仅仅是古籍的专利,也有很多现代的丛书,如上海书店出版的《民国丛书》,收录了大量的民国期间的文献资料,引用其中书籍时一般皆标明《民国丛书》第X册。类似的,《道藏》第X册,《续修四库全书》第X册又该如何在参考文献中标明呢?一般见到的杂志,参考文献有的标了册数,有的没有。标明册数的,如“赵道一. 历世真仙体道通鉴[M].道藏第5册[Z]”,也很奇怪。另外有些古籍早已亡佚,清代以来的学者进行了辑佚的工作,如《玉函山房辑佚书》、《汉唐地理书钞》,也是丛书的性质。民国时鲁迅辑古小说36种,编成《古小说钩沉》,也是一种小型丛书和资料汇编。如果引用鲁迅此书中的一部小说,如《笑林》,该如何标明参考文献?大概只能把《笑林》当作析出文献(A),把《古小说钩沉》当专著(M)。这不是扭曲了文献本来的面目吗?
    合印本无论古籍还是现代书籍,无论民国以前印刷的,还是当代出版的,都很常见。这里只以当代印刷的古籍为例。如《异苑》和《谈薮》,《燕丹子》和《西京杂记》,《玄怪录》和《续玄怪录》,《明皇杂录》和《东观奏记》,《渑水燕谈录》和《归田录》等,中华书局出版这些书出版时是合在一册印刷的。中华书局近年还出版了一册《范成大笔记六种》,包括《揽辔录》、《骖鸾录》、《桂海虞衡志》、《吴船录》、《梅谱》、《菊谱》六部书。像这样的书籍被征引时,参考文献该如何表示?单独写其中一部,显然不恰当,因为出版社没有单出此书,两部或多部都写出来的话,如果正文中没有说清楚,读者可能不知道所引的文字出于哪一本书。而且,现行“规范”中是没有书名号的,这更加难以标示。比如正文里面引用了欧阳修《归田录》的文字,后面是写成“欧阳修.渑水燕谈录.归田录[M]”,还是“王辟之.欧阳修.渑水燕谈录.归田录[M]”?前者使人误以为《渑水燕谈录》和《归田录》都是欧阳修的作品,后者让读者误以为两人合着了两本书,而且其格式也显得奇怪,不容易看懂[④]。老实说,类似的合印本,用传统的注释方法表达都有些麻烦,如:“欧阳修《归田录》卷一,见《渑水燕谈录、归田录》XX页,中华书局,1981年。”或者:“欧阳修《归田录》卷一,见王辟之/欧阳修《渑水燕谈录/归田录》,中华书局,1981年,XX页。”(用“/”符号表示两人分别是两本书的作者)比起现行“规范”来说,相对要清楚一些。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上面的例子仅仅是引书标注出版信息、页码等,如果有其它进一步的说明,更是非用注释表达不可。
    关于敦煌遗书的引用,文献信息更多,现行“规范”根本不能容纳。如传统用注释这样标示:“见《敦煌泛氏家传》(拟题),载王仲荦《敦煌石室地志残卷考释》(题《敦煌泛氏人物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XX页。原卷斯1889号(或S1889),影印本见《英藏敦煌文献》,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X卷(册)第X页。校录本又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一辑,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这一段注释,实际上包括三项信息,第一项,文献出处页码;第二项,原卷编号及影印件信息;第三项,补充信息。即便第三项可以省略,第二项的原卷编号是重要信息,一般应该说明。再退一步说,去掉二三项,仅是第一项的信息——即斯1889号卷子原无标题,一般拟题作《敦煌泛氏家传》,但所引王仲荦书中题作《敦煌泛氏人物传》——现行“规范”的参考文献格式也无法表达。实际上,不仅是敦煌文献的引用比较复杂需要补充说明,不少的古籍引用都有这个问题,如前面说的版本、影印底本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采用传统注释的格式才能交待清楚。
    四、古籍责任者的问题
    现行“规范”在参考文献中有“主要责任者”的说法,这对于一些现代出版的专著也许是适合的,但对于古籍而言,“责任者”的问题就复杂多了。古代很早就有对经典进行注释的传统,后来注释的典籍数量和类别越来越多,经史子集无所不有。如《诗经》,有毛传,有郑笺,有《正义》,就以常见的《诗经正义》而言,责任者该标谁呢?又如杜甫诗,常见的《杜诗详注》,是以杜甫还是仇兆鳌为责任者呢?又如黄庭坚诗,近年出版的《黄庭坚诗集注》,是南宋任渊、史容、史季温的三家注本,由当代学者刘尚荣校点整理的。如果引黄庭坚某一首诗,传统上的注释是这样:“《黄庭坚诗集注》,任渊、史容、史季温注,刘尚荣校点,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卷一,XX页。”如果依现行“规范”,刘尚荣的名字只好省去了。有的现代学者整理校注的古籍,如果出版时原书名没有加上“校注”、“笺疏”、“校证”之类的字样,更是应该对原作者和整理者分别说明,这样才不至于埋没整理者的功劳。如中华书局出版的清代学者王琦注的《李太白集》,现代学者方南生点校的《酉阳杂俎》。有些古籍,即便仅仅是校点,如果难度和工作量很大,也应该尊重校点者的心血,标明校点者姓名。从事古代文史研究的人都知道,一些严谨的古籍整理校点工作,其难度和工作量远远超过撰写一本专著。有的古籍整理不仅是校勘、标点,还可能包括考证、辨伪、辑录佚文和历代评论、撰写有学术价值的前言、编目、编索引等等,像这样的古籍整理本,如果仅标原作者的名字,而不标现整理者的名字,实在是不应当的。
    关于责任者,古籍还有一个撰者不明和伪托撰者的问题。比如《诗经》、《尚书》、《春秋》、《易经》、《礼记》、《周礼》,具体的编者不详,一般是不标作者的。《论语》、《孟子》、《庄子》、《老子》、《韩非子》等典籍,传统上也是不标作者的。对于这些古籍,现行“规范”尚可以采用空缺责任者的办法处理,但是对于伪托撰者或撰者尚有疑问的古籍,如传统上写成:[旧题]葛洪《西京杂记》、[旧题]陶潜《搜神后记》等,在现行“规范”中,恐怕不能写成“[旧题]葛洪.西京杂记[M]”吧?另外,有些作品学术界基本认为是托名之作,如《下邳侯革华传》是托名韩愈写的,传统引用时标注为:“《下邳侯革华传》(旧说韩愈作),马其昶《韩昌黎文集校注》集外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737页。”这些信息用现行的参考文献格式也不便于表达。
    现行“规范”将注释与参考文献分列,实际上二者有时是无法分开的。且不说有的引文在标明参考文献的同时需要作补充说明,如:“王琦《李太白集注》,中华书局,1977年。本文所引李白诗均见此书,以下于文中仅注明卷次、页码。”更有很多情况下,注释与参考文献不能分也不必分。如:“参见荣新江《敦煌学十八讲》第十八讲有关敦煌伪本的论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而本文前面所举各例,绝大部份都只能用注释的方式才能将相关信息表达清楚。需要强调的是,前面所举现行“规范”不适用的例子,很多不仅是引用古籍时才存在的,对于现代出版的古代文史研究专著,乃至现当代历史和文学、外国历史和文学、哲学、美学、语言学以及其它一些学科的文献数据和研究专著,都有类似的问题。所以,与其对现行“规范”的参考文献部分进行修改增补[⑤],不如放弃这种文末参考文献的方式,将有关责任者、出版信息、卷次、页码等放在脚注中,读者一目了然,也不必前后翻检。如果遇到同一书籍在文中多次引用,只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版本信息,以后只注书名、卷次、页码。虽然这样比现行“规范”来说书名的可能重复出现多次,但它给作者、读者带来的便利却远远是现行“规范”不能比拟的。
    [①] 本文所说的古代文史是比较广泛的概念,包括一般所说的古代文史哲领域,语言史、思想史、学术史、社会史、法律史、经济史、风俗史、军事史等都属于这个范围。
    [②] 即《资治通鉴》卷二四八大中三年十二月万寿公主适郑颢条,以及《资治通鉴》卷二四一元和十五年正月条。见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76,102页。
    [③] 有的杂志对于多次引用的同一文献,仅在文末注明页码,如“[2]刘叶秋.中国字典史略[M].北京:中华书局,1983.62,45,78.123.”,这样读者在阅读时还要同时注意此书引用是第几次出现,才能在文后找到相对应的页码,极不方便。更有甚者,将原来多个页码合并,如“[2]刘叶秋.中国字典史略[M].北京:中华书局,1983.45-123.”,这样一来,标明页码信息还有什么意义!
    [④] 顺便指出,将《渑水燕谈录》、《归田录》之类的笔记视为M(专著),也不大恰当。
    [⑤] 对现行“规范”的参考文献著录修订补充实际上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且不说随着时代发展新型文献不断产生,即使对于已经固定化了的古籍,也极难穷尽其形态。而且由于各个学科的特殊性,其文献形态也可能有些差异,这也是很难统一的。
    原载:《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06年2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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