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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诗论》简的编联及相关问题研究综述

http://www.newdu.com 2017-10-30 中国文学网 杨春梅 参加讨论

    在上博《诗论》简的研究中,竹简的编联、分章及文字的补缀、隶定、考释等问题自始至终都是探讨的热点,学者们在整理者的主张之外提出许多不同意见,甚至在某些问题上意见分歧很大。由于竹简的编联、分章及文字的隶定、释读,涉及到对《诗论》体裁、性质、内涵及当时《诗经》类名、篇名序列与今传本之间的异同、孔门诗学思想传承等重大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因此在《诗论》研究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属于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和当务之急,理所当然受到研究者高度重视。对此,廖名春曾忠告说:“《诗论》简研究的当务之急是解决文献学存在的问题,只有在竹简的编联、文字的隶定、字词的释读、作者和作年的探讨等基础性问题解决之后,才能进行学术史的深入发掘,才能进行义理的探讨。绕开这些问题,我们就是把七宝楼台建立在沙滩上。” [1] 下面,仅就《诗论》简的编联排序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综述如下,错漏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教正。
     一、编联和分章问题
     首先是整理者的意见。《诗论》的整理者马承源对整理时的困难和方法有如下说明:“这29支简很多残断,有的文义不连贯,因为没有今本可资对照,简序的排列就相当困难,局部简据文义可以排列成序列,但有的简中间有缺失或断损过多,很难判定必然的合理序列。而且没有发现篇题,虽然所整理的简
     文内容和书法相同,但原来也未必是连贯的一本,句 读符不统一,可能分为若干编,由于残缺严重,只能分类整理,故名为《孔子诗论》。” [2](P121) 可见,整理者所排定的简序只有“局部”是“据文义”排列的,或许比较合理;另有一部分则因“中间有缺失或断损过多,很难判定必然的合理序列”。因此,其“分类”和排序一方面带有很大的主观推测性质,另一方面也是姑且为之而已,并未以此为文本原貌。在接受朱渊清访谈时,马承源又强调说:“我们用的是归纳法。完整的简序颇难再现。” [3](P6) 濮茅左在《〈孔子诗论〉简序解析》中也透露:“由于竹书的不完整,造成了一些简位兼容的现象,马承源先生在整理《孔子诗论》简的时候,方案就有十余种。” [3](P10) 可见,最后发表的简序只是在多种方案中择优选取的结果,而未必是最后的结果。毫无疑问,整理者在提供其简序和分类时,实已为其他学者重新编次和复原《诗论》文本预留下充裕的空间。因此,在马承源整理本(以下简称“马本”)之外出现多种重排本不足为奇。
     “马本”将简文内容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所谓“留白简”,与其它“满写简”形制不同,其简辞中“不见评论诗的具体内容,只是概论诗的《讼》、《大夏》、《小夏》和《邦风》”,属于“诗序言性质”;第二类是“论各篇《诗》的具体内容,通常是就固定的数篇是为一组一论再论或多次论述”;第三类“是单简上篇名纯粹是《邦风》的”;第四类“是单支简文属于《邦风》、《大夏》,《邦风》、《小夏》等并存的”。根据第2、3、4简文 先论《讼》,再论《大夏》、《小夏》,最后论《邦风》这一明确的论《诗》次序,整理者认为:“这些情况说明诗各编的名称,在孔子论诗之前已经存在了。其中《诗》各编的排列是前所未见的新的重要资料”,“《诗论》29支简就可能存在着不同于《毛诗》的《国风》、《小雅》、《大雅》、《颂》的编列次序”。 [2](P121-122) 据此,29支《诗论》简被依次分为“诗序”、“讼”、“大夏”、“小夏”、“邦风”、“综论”六个部分。
     作为上博简的主要整理者之一,濮茅左对“马本”简序是赞同的,认为“这一简序是合理的、逻辑的,所复原的文本是通畅的,符合孔子思想的”。在《〈孔子诗论〉简序解析》一文中,他对排序方法的确定原则、补文依据的标准、竹简定位分类的具体根据和理由等问题,作了补充性的具体介绍与分析,对人们理解“马本”简序很有帮助。关于排序方法,他说:“排序方法的确定是竹书复原的先导。根据《孔子诗论》中竹简的现状、简文特点,可寻求出三个具有价值的思考点:‘孔子曰’的传统主干线索,竹简特殊形式的导引标记,不可拆分的篇名组合。这就是我们确定简位的主要办法。”关于补文依据的标准,他指出:“孔子在论述诗的过程中,循序渐进,以排比式语句出现,这一谨守其章句不乱、言重辞复而理明的特点,为我们捕捉段落、章次提供了可把握的方向,同时,也为补缺找到了匹配的文字”;另外,“竹简上的各编线、契口间距离、墨节、墨、书写行款等是补文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条件”;“还可参照今本的篇名、诗句及有关论说,寻求对应的文字依据”。鉴于“有人把一简分作两篇、为时人已有明确篇名的竹书再题写篇名、不同契口间距的简缀合在一起、把不同长度和不同卷的竹书而混合一起编‘竹书’”等现象,他还特意在文末附录“《孔子诗论》竹书现状”一节,对每简的完、残状况及长、宽、厚度、契口位置、特殊标号、留存字数等予以详细介绍。 [3](P9-50)
     针对“马本”简序,不少学者根据各自对简文内涵的独特理解及竹简形制、残断、缺失等情况的推测估计,以不同方法对简序做了调整,提出一些价值独到的复原方案,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李学勤的方案。李学勤在《〈诗论〉简的编联和复原》中,将其编联和复原的《诗论》文本(以下简称“李本”)分为12章,其中第一章简序依次是简10、14、12、13、15、11,二至十二章简序依次是16、24、20、27、19、18、8、9、17、25、26、23、28、29、21、22、6、7、2、3、4、5、1。 [4] 与“马本”比较,“李本”对简序和分章的调整“无异于推倒重来”, [5] 特别是对简10、14、12、13、15、11、16、24、20以及简21、22、6的编联,得到许多学者的赞赏和信 从。如姜广辉认为其“编连准确,一定是如此”; [6](P145) 李锐则称其首章编联“内中有逻辑、句式上的痕迹可寻,确实不可移易”。 [3](P192) 对简21、22、6的编联,廖名春和李锐虽然都从形制上提出异议,并对简6另作安排,但也认为“文字的衔接简直是天衣无缝”, [7] 并因此受到启发,或据简6拟补简22之后缺简(李锐),或据简21、22拟补简6之后缺简(廖名春),也可以说是从另一角度肯定了这一编联的价值。当然,学者们对“李本”也提出不少商榷和修正意见。迄今参加这一问题讨论并提出自己的简序和分章释文的学者主要有李零、廖名春、李锐、姜广辉、愈志慧、周凤五、范毓周、曹建国等。
     就简序和分章而言,学者们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三个问题上:一是对留白简的认识和处理,二是对《诗论》简体裁性质的判断,三是对《诗论》类序的确定。以下即就此三问题综述诸家意见。二、关于留白简的认识和处理
     《诗论》第2至第7简上下两端都留白,与其它23支满写简形制不同,对此应如何认识和处理,论者意见纷纭,分歧之一是将留白简与满写简各自分篇编联,还是同篇混编。与此相应,又引出编联的依据问题,主要是如何处理形制和文义的关系。
     对两种简形制的区别,整理者显然已注意到,但在整体编联时却并未考虑这一因素,而是根据其概论《讼》、《大夏》、《小夏》、《邦风》等类名的文义特点,将其编联在一起,并接于概论《诗》名的满写简第1简之后,构成整个释文的首章《诗序》。对此,廖名春明确表示反对,认为在同一篇竹书里,各篇的书写形制应当相同,因此,两种不同形制的简应该分开,“满写简归满写简,留白简归留白简,如此才能把不同的文献区别开。不顾这一点,追求《诗序》、《讼》、《大夏》、《小夏》、《邦风》之别,只会治丝愈棼”。他认为留白简当来自“一篇孔子的语录”,其篇名现在还不能确知。满写简则应归诸《子羔》篇。“两者虽同为《诗》论,记载相近,但各有不同的来源”。对“李本”将简6接在简22下,并以简1殿全篇之后,廖名春也提出批评,认为与“马本”一样,如此编联都是只关注文义联系而忽略了形制区别,这也是其它种种将满写简和留白简相拼接的简序方案“在认识上的一个共同基点”,“都是不可取的”。 [1] 李零对自己将简6上接简22下接其它留白简提出特殊的“过渡”说,认为简6简首是有缺字而非留白,简尾则同其它留白简,所以简6是由满写简向留白简“过渡的关键”。 [8] 廖名春认为此说难以服人:“这种解释,虽然表面上既照顾到了‘满写简’和‘留白简’文义的联系,又解决了‘满写简’和‘留白简’形制的矛盾,显得很圆通,但实质上是很难信服的。因为这种既不是‘满写简’,也不是‘留白简’的形制,是为了简6与简22文义的衔接而想象出来的,事实上并不存在。已有的29简,不是属于‘留白简’,就是属于‘满写简’,并没有折中的第三条道路。”他因此特别强调形制的重要性,主张在“文义和形制之间,形制应是第一位的,而文义则是第二位的”,“只有在根据形制分篇的前提下,才能根据文义系联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 [7] 张三夕的《关于上博简〈孔子诗论〉编联排序的几个问题》、 [9] 曹峰的《对〈孔子诗论〉第八简以后简序的再调整》 [3](P199-209) 等文对廖名春从形制出发对留白简予以分篇处置均表赞同。彭浩也从形制出发主张留白简当归属别篇,但对形制有不同认识。针对廖名春对形制第一性的强调,范毓周表示不能苟同。他认为在讨论留白简和满写简的关系时,还是应“注重其内容的相互联系,因为形制只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它是为内容服务的。单纯根据形制去分析这些‘留白’简与满写简的区别,难免会导致舍本取末的结果”;“实际上,从内容上看,这些‘留空’简与满写简是混编在一起的,所缺的内容经上下文比较是可以部分拟补的。因而单纯根据形制上的差异来判断内容上的分类是未必妥当的”。 [10] 留白简与满写简的形制之别,引发人们对留白简产生原因的讨论,无论分篇处置,还是同篇混编,论者对此总有一种解释,作为自己所以如此编联的理由。
     李学勤、周凤五、彭浩等主张原先有字,只是由于某种特殊原因造成文字消失。对此,李学勤认为是“皱缩脱字”造成的; [4] 周凤五则认为是人为刮削造成的:“所谓‘留白’,可能先写后削,是削除文字所造成的,不是这批竹简的原貌,更非先秦楚国简牍形制的常态”;“上古有将随葬器物破坏入葬的习俗,《孔子诗论》的所谓‘留白’既然不切实用,是否反映这种习俗?值得深入探究”。 [3](P190) 然而,彭浩指出,“在古代墓葬中,尤其是在东周墓葬中有随葬器物部件的现象,如车马器便是其例,但无将器物故意破坏后再行入葬之事”,所以,“可排除留白简是入葬时人为删削”的可能。他主张留白是由先秦、西汉时期古书“分栏抄写的格式”造成的,“即同一竹简分作上下若干栏,文字从右至左抄写,先读上栏,后依次读以下各栏”,并举郭店简《语丛三》、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和《日书》为证,由此推断“《诗论》留白简原是分三栏书写的,后因某种缘故将上、下栏刮去,只留存中栏。其阅读次序是上栏—中栏—下栏,各栏均由右向左。这种抄写方式不同于《诗论》的满写简,应是另一个 篇章,不应归于《诗论》之中”。 [11](P121-122)
     马承源、濮茅左等整理者及廖名春、姜广辉、范毓周等皆主张原先无字,所谓“白”是“预先留出的”。而何以要预留空白,廖名春未明确解释,但他曾说:“从总体上来看,‘留空简’论《诗》与‘满写简’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前者突出概论,后者侧重分述;前者的主体多为孔子,后者的主体多为孔子的弟子。” [12] 范毓周据此认为廖是以留白简为特殊内容之特殊格式,以与满写简的内容相区别。 [13] 马承源、濮茅左似乎也是从内容的特殊性上来看待留白这一特殊形制的。姜广辉则提出富有想象力的“底本残缺说”,认为《诗论》简的“抄写者所用的底本已经有残简,他大概知道竹简残缺的大致字数,因此在抄写时预留了空白,一是向读者提醒这部分是残简,二是希望有朝一日找到完本,将缺字补齐。如果这一分析不误,那么这篇简文在当时已经是珍本,抄写者与作者之间已经有了一定的历史间隔”。 [6](P145) 对此,范毓周表示赞同,认为这一看法“应当说是近乎事实的”;“‘留空简’与‘满写简’不会是文本固有的格式,未必是为了区分概论与分述或论述的主体而采取的书写方式”。因此,他与姜广辉一样不以留白为特殊形制,而毅然将其与满写简同篇混编且不整体编联。 [13] 但6支留白简都在“第一道编线之上和第三道编线之下留白,文字写在第一道编线之下、第三道编线之上,每简大约三十八至四十三字”, [2](P121—122) 对何以会出现“如此整齐的留白”,似乎尚需进一步做出合理解释,否则,所谓“底本残缺”就未免缺得有点离奇。照理说,留白简到底是“预留空白”还是“刮削”或“皱缩”造成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莫过于实物本身。但以上诸学者大都有机会亲睹原简,而观察结果却迥然不同。这就提醒人们对留白简的研究、鉴定尚需更高技术手段的帮助,而不能单靠目验。濮茅左曾表示进一步鉴定的意见, [3](P22) 范毓周则向马承源建议用红外照相方法处理,看是否有“先写后削”的遗迹,已获认可。 [10] 另外,从诸家的讨论中还可看到,留白简问题的彻底解决,实际上有赖于对整个先秦简牍制度、抄写格式以及著述形式等问题的综合研究。
     还有一个问题与留白简的编联密切相关,即留白简的议论方式与满写简比较是否特殊及其自身是否构成“一个整体”?对此,也基本有肯定和否定两种意见。持肯定意见者尽管在简序和分篇上彼此有分歧,但均将留白简不加拆分,编联到一起,如马承源、濮茅左、李零、李学勤、廖名春、李锐等即是。持否定意见者则均将留白简拆分开来,与满写简彻底混编,姜广辉、范毓周即如此。
     三、关于《诗论》简体裁性质的判断
     这个问题也关系到对《诗论》简如何编联和分章,论者的分歧主要在《诗论》是否为一篇具有内在逻辑的“专题论文”。
     马承源的意见似乎矛盾,既说简文“原来也未必是单独联贯的一本”, [2](P121) 又说“《诗论》文辞的逻辑性非常清晰而强烈”; [2](P132) 濮茅左也肯定“马本”简序是“合理的、逻辑的”。 [3](P10) 从“马本”简序和分章之井然条理来看,他们可能还是将其视为一篇有内在逻辑关联的整体性作品。李学勤则明确主张“这篇《诗论》是有严密组织和中心主旨的论文”; [3](P51) 姜广辉在提出他的《古〈诗序〉复原方案》后也说:“一篇结构讲究、逻辑清晰、语意连贯、首尾呼应的古代佳作便朗然呈现在我们面前。” [14] 范毓周也认为“这是一篇逻辑关系非常清晰的论述《诗经》象征性含义的论文,其作用有如《毛诗》的大序”,“整篇文章文气贯通,逻辑层次清晰明朗,是一篇高水平的诗论文章”。 [3](P184-185) 与此不同,廖名春认为“孔子《诗》论属于问答语录体而非专题论文”,“一般来说,长篇的专题《诗》论应晚于随人释义的对答语录,孔子弟子所记的孔子答对的论《诗》的语录应是儒家《诗》传之祖,其真实性更易得到证实。从这一观念出发,还孔子《诗》论简为问答语录体更胜于鸠集于一篇的专题论文”。 [7] 张三夕也持类似意见,他说:“《诗论》原本只可能有一种排序,如果今天有多种排序而每一种排序都声称自己的排序是合理的,合逻辑的,有非常清晰的逻辑关系,这本身就不合理,不合逻辑”;“即使不考虑《诗论》简的残断,仅结合《论语》中孔子讲学的风格特色以及弟子们的技术习惯来看,现在残存的《诗论》简之间难以有今人所企图复原的严格的内在的逻辑关系。如果不充分意识到《诗论》编联排序在逻辑依据上的限度,那么今人任何自称复原式的编联排序都可能是一种臆断”。不过,他同时也强调“编联排序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任何编联排序都试图在简与简之间建立某种意义联系,都是对《诗论》认识的深化”。 [9]
     四、关于《诗论》的类序
     关于《诗论》的类序,整理者认为有别于今本《毛诗》,是按照《讼》、《大夏》、《小夏》、《邦风》的次序论列的,因此整个《诗论》即按照这个序列编联分章。对此,多数学者提出质疑。这个问题直接涉及《诗论》所依《诗经》文本与《毛诗》的异同问题,所以倍受学者关注。马承源在整理《说明》中指出:“第二简辞文先概论《讼》,再论《大夏》,这前后次序非常明确,论《少 夏》的简仅存末句,最后是概论《邦风》,这些情况说明《诗》各编的名称,在孔子论诗之前已经存在了。其中《诗》各编的排列是前所未见的新的重要资料,以后,整理《诗论》简序亦依此排列。《诗论》29支简就可能存在着不同于《毛诗》的《国风》、《小雅》、《大雅》、《颂》的编列次序,本文采用了序中所提供的新编列。” [2](P122) 濮茅左《〈孔子诗论〉简序解析》中也说:“留白简文,告诉了我们非常重要的事实,四类诗的当时序列为《颂》、《大雅》、《小雅》、《邦风》。这与传统的……顺序说法有异。”他也注意到第2、3简与4、5简的次序不同,但他认为,第2至5简“整段竹书《诗序》是以《颂》、《大雅》、《小雅》、《邦风》类序做主论的,《邦风》、《小雅》、《大雅》、《颂》之序是作为改变论述方法后的从论而出现的”,前者是“顺序而论”,后者是“逆序而论”。他还指出,《颂》、《大雅》、《小雅》、《邦风》类序不仅是客观存在,而且也符合当时的社会思想,“是一个具有鲜明的阶级、等次的类序”。他还从《诗》的产生时间、乐调和举行的场合等方面论证了《诗论》类序的合理性,并且认为,“这正是孔子对《诗》进行整理过后的类序”,而“今本所传承的类序并非是孔子所正的《诗》的类序”。 [3](P22-29) 廖名春在《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孔子诗论〉研究浅见》中对此表示反对,认为《诗论》类序与今本《诗经》完全相同。 [1] 与濮茅左相反,他认为第4、5简论诗次序是“顺数”,而第2、3简则是“倒数”,并举《周易·彖传》为例,证明这种现象并不鲜见。俞志慧在《〈孔子诗论〉五题》中也认为《诗论》中“风、雅、颂”与“颂、雅、风”只是循环对接的论述方式,而且类似的方式在先秦文献中“似乎是一种模式”,并不代表其类序与今本《诗经》有什么不同。 [3](P317-321) 姜广辉根据自己排定的简序认为“孔门论《诗》基本上是顺着风、雅、颂的次序”。对《诗论》中为什么会出现两种类序,他提出一种特殊解释:“《诗》乐作为教材的编次是一回事,《诗》乐作为讨论的对象又是一回事。讨论时既可以从风、雅、颂的顺序说,也可以从颂、雅、风的顺序说,讨论者可以根据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选择一种方便的形式。大概由于‘周乐’的特点和作用,讨论乐声时,多以颂、雅、风为序。” [6] 邢文在《风、雅、颂与先秦诗学》一文中,对第2、第3简呈现的类序予以重新分析,认为第2简是《雅》、《颂》、《雅》之序,它“既可能是以《雅》、《颂》之序循环论述的一部分,也可能是以《颂》、《雅》之序循环论述的一部分”;第3简则是《雅》、《风》之序,“既可能就是单一的《雅》、《风》之序,也可能是以《雅》、《风》之序循环论述的一部分”。因此,据此两简以定《诗论》为《 颂》、《雅》、《风》之序不能成立。他又从传世文献出发,结合《诗论》第4、第5简及第21简呈现的类序状况,认为“《风》、《雅》、《颂》之序是先秦诗学的主流”,“楚简《诗论》所见之《诗》仍是以《风》、《雅》、《颂》为序的”。 [15] 马银琴、王小盾最近发表《上博简〈诗论〉与〈诗〉的早期形态》一文,其中专节讨论了《诗论》所据“《诗》文本的结构顺序”,也肯定《诗论》类序“与今本《诗经》无别”。 [16]
     曹建国的《论上博〈孔子诗论〉简的编连》也是近期发表的一篇新作。在评析诸家意见的后,他提出一种新的编联和分篇方案。对关系重大的“类序”问题,他赞成以《风》、《雅》、《颂》为序。对“留白简”,他赞成将其作为一种特殊形制单独成篇。针对否认“留白简”形制特殊可能“主要是为了配合第6简与第21、22简的编连”这种情况,他指出:“第6简的论诗风格与第21、22简根本不同”,“不是一种体例,不必因此而牵连到对“留白简”的认识”。另外,“满写简”与“留白简”中的“孔子曰”所论,“两者绝然不类,这也可以作为留白简与满写简不同的一个标志”。 [17]
     李学勤曾从《诗》和《诗》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地位出发,对《诗论》的重大价值予以高度评价,他说:“《诗》与《诗》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中心内容,佚书《诗论》的发现,关系于学术史以及文学艺术等方面的研究,意义至为重大”。 [4] 在由清华大学思想文化研究所与台湾辅仁大学文学院联合主办的“新出楚简与儒学思想国际学术研讨会”开幕式上,他又进一步具体阐述了《诗论》的学术价值和意义,认为至少有七大课题值得深入研究:(1)追索当时或更早的《诗经》文本及诗学真相;(2)孔子与《诗》;(3)孔子之后诗学的传授及其弟子或再传弟子的诗学思想;(4)《诗论》与《毛诗》的关系;(5)《诗论》与四家诗的关系;(6)对先秦诗学的认识,重评历代诗学;(7)近现代诗学研究的反思。 [18] 毫无疑问,关于《诗论》的编联及其相关诸问题的研究应是上述七大课题研究得以进行的基础。因此,尽管目前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暂时冷淡,但上述课题研究必将要求学者重新 回到这一基础问题上来,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更缜密细致的探讨,以求得更加合理、更加近真的复原文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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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李锐.“新出楚简与儒学思想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J/OL].简帛研究网,2002-09-09.
    原载:《文史哲》20040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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