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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參考文獻規範對古代文史研究的不適應性

http://www.newdu.com 2017-10-30 中国文学网 武麗霞 参加讨论
古代文史研究[①],是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重要領域之一。但是和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的學科領域相比,古代文史研究自有其特殊性。首先,古代文史研究具有自身悠久的歷史和傳統。中國對於古代歷史、古代典籍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周代,兩千多年來古代學者已經取得了豐富的成果。民國以來現代學術體系逐漸建立,而古代文史研究一直是其中最主要的組成部分,前輩學者已經為今天的研究者開創和奠定了研究的學術基礎、學術範型、學術規範等。其次,古代文史研究的對象是過去的事件、人物、典籍、社會、文學、現象等,屬於歷史的範疇,因此,其研究的依據主要是各種歷史文獻資料。對於古代文史研究來説,引用古籍文獻數量巨大,而這些文獻的引用構成了論文本身的基礎,沒有它也就談不上研究。第三、作爲中國的四大發明之一,印刷術、造紙術造就了古代典籍文獻的發達。中國的古代文獻浩如煙海,形態各異,二十世紀以來學者的研究著作也爲數衆多,因此,古代文史研究者面臨的文獻資料更爲多樣化。
  由於古代文史研究具有這樣的特殊性,寫作研究論文時的註釋和參考文獻問題就變得極爲複雜。現在很多學術期刊雜誌都在推行“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檢索與評價數據規範”(CAJ-CD)以及《中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編排規範》(1999年修訂版)(這兩種規範關於註釋和參考文獻的内容基本一致,以下簡稱“規範”),應該說,這套規範,尤其是參考文獻著錄部分,對於古代文史研究論文寫作來説很不適用。下面從四個方面談一談現行參考文獻著錄要求在研究引用古籍時存在的問題。需要説明的是,這不是現行“規範”不適用古代文史研究情況的全部,有的也不僅是古代文史研究領域所遇到的問題。
  一、古籍篇卷的問題
  古籍最常見的是分卷形式,在現行“規範”中沒有提及。《中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編排規範》說:“需要表明引文具體出處的,可以序號後加圓括號註明頁碼或章、節、篇名,採用小於正文的字號編排。”唯獨沒有提到“卷”。對於古代文史研究來説,引文註明卷往往是必須的,因爲:一、有時所引書籍為民國以前刻本、鈔本、稿本,原書並無頁碼,只能標卷。二、有些古籍在民國以後有了排印本、影印本,加上了頁碼,但是有時註明頁碼還不如註明卷次更便於讀者復核原文。如梁代昭明太子編撰的《文選》,現在常見的有不同出版社的數種影印本、排印本,頁碼都不一致,註明某一篇作品在XX頁,反不如註明卷幾更為讀者所熟悉,也方便讀者復核原文。實際上現在很多學術期刊已經打破了這一規定,正文中加括號出現卷次和文末參考文獻標明卷次的現象極爲常見。
  關於古籍中的篇,現行“規範”提供的文獻類型也沒有它們的位置。古籍沒有現代書籍的章節模式,有的採用分篇,如《尚書》的《堯典》、《秦誓》等,《論語》的《學而》《堯曰》等,《莊子》的《逍遙遊》、《秋水》等,《淮南子》的《原道》、《道應》等,《顏氏家訓》的《勉學》、《文章》等。晉宋以後古籍往往既分篇又分卷,有時一卷數篇,標明卷次之外,還需要標明篇名,如顧炎武《日知錄》卷一即有五十三條,僅標卷次不便於翻檢原文。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的註釋就寫成:“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三易》”,“顧炎武《日知錄》卷二十四《祖孫》”等,如果是當代新印本,同時還要加上頁碼。史部典籍中也有篇的問題,如常見的二十四史,引某人傳記常稱“某某紀”、“某某傳”,如《史記· 高祖本紀》、《新唐書·魏徵傳》、《新唐書·文藝中·李白傳》等。或者同時註明卷次,如“《新唐書》卷九十七《魏徵傳》”,“《新唐書》卷二百二《文藝中 ·李白傳》”。類似這樣的篇名,在“規範”中沒有規定,總不能把《學而》、《逍遙遊》、《高祖本紀》、《李白傳》之類的稱爲“析出文獻”(A)吧?更複雜的,如“《魏書》卷六七《崔光傳附崔鴻傳》”,“《太平御覽》卷六百五《文部·筆》引王羲之《筆經》”,“《方輿勝覽》卷五九《夔州路·萬州·題詠》”,“《資治通鑑》卷三十五,漢哀帝元壽元年‘王嘉封還詔書’,胡三省注”,“曹植《與楊德祖書》,《三國志·陳思王傳》裴松之注引《典略》”等,像這樣的引文標註方式,現行“規範”是完全不能容納的。
  集部古籍主要是古代作家的詩文集,數量衆多,包括了大量優秀的文學作品,可是,這些詩詞文章竟然也沒有進入“規範”的範圍。在現在的文獻類型中,有M——專著,C——論文集,N——報紙文章,J——期刊文章,D——學位論文,R——報告等等,但是沒有詩文集的地位,它和“專著”明顯不是一類文獻。而且,單篇的詩詞文章也沒有規定,曾見到有雜誌將單篇詩詞作品標作A(析出文獻),顯然是不恰當的。這個問題實際上對於現代書籍也存在,如《鄧小平文選》、《毛澤東詩詞集》,屬於什麽類型的文獻?
  “規範”說:“可以序號後加圓括號註明頁碼或章、節、篇名,採用小於正文的字號編排。”本來是允許在正文中標篇名、卷次的,據我所見,現在的學術雜誌確有標卷的,例如:“世傳山谷道人前身為女子。”[1](卷一)(《春渚紀聞》卷一)但極少看到像“北冥有魚,其名為鯤。”[1](《逍遙游》)(《莊子·逍遙遊》)這樣標篇名的。實際上,這樣的標示也顯得有些不倫不類,也不符合閲讀的習慣。現行“規範”有“對文内有關特定内容的註釋可夾在文内(加圓括號)”的説法,所以有些雜誌採用了“‘北冥有魚,其名為鯤。’(《莊子·逍遙遊》)”,“‘世傳山谷道人前身為女子。’(《春渚紀聞》卷一)”這樣的行文格式。這實在是迫不得已的辦法。但即便這樣,關於書籍的版本信息或者頁碼,還得在文末參考文獻中說明,比起當頁腳註的格式來説,如“①何薳《春渚紀聞》,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卷一,XX頁”,既不方便,也不好看。
  另外,某些古籍的引用,傳統上有特殊的標註法。如《左傳》、《公羊傳》、《穀梁傳》,一般都以魯國十二公世系及年代為目,如《左傳》隱公元年,《公羊傳》哀公十四年,或者《左傳·隱公元年》、《公羊傳·哀公十四年》。又如《資治通鑑》、《續資治通鑑長編》、《續資治通鑑》、《明通鑑》等編年體史書,除卷次外,習慣上也標明年號年代,如在陳寅恪的史學著作裏,就可以見到“《通鑑》貳肆捌大中三年十二月萬壽公主適鄭顥條”、“《通鑑》貳肆壹元和十五年正月條”[②]之類的寫法。對於這一類文獻徵引的格式,現行“規範”也沒有説明。僅僅標明頁碼(即便有當代印本),顯然不便於讀者查找其他版本的同一書籍。
  二、古籍版本的問題
  中國自唐代已出現印刷術,宋代以後逐漸普及,古書在漫長的歷史時期中歷經多次印刷,形成了繁複的版本。版本學不僅是古代文史研究的重要工具,其本身也成爲一項專門學問。因此,對於古代文史研究來説,所引用古籍的版本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但是在現行“規範”中,參考文獻並不能提供足夠的版本信息。如果作者論文中直接使用了明清的舊本,傳統上的版本寫法是“明萬曆刻本”、“清乾隆XX年XX齋(堂、樓)本”、“清光緒庚子刻本”之類的東西,這樣的版本信息,研究古代文史的人明白,現行“規範”卻不能表達。另外,有的版本信息不僅是在註釋中應該説明,在行文時就需要明言。因爲有些書籍的不同版本之間差異很大,有的卷數不同,有的是全本有的是刪節本、選本。典型的例子如《說郛》,民國時涵芬樓排印的《說郛》一百卷和順治年間刻印的宛委山堂本《說郛》一百二十卷,實際上是不同的東西,相當於同名異書的情況,所以學界一般分別稱爲涵芬樓《說郛》和重編《說郛》(或宛委山堂本《說郛》)。如果引這兩部書中的文獻,應該像這樣標注:“①馮鑑《續事始》,見涵芬樓《説郛》卷十,《說郛三種》,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
  現在古代文史研究中直接使用宋元明清舊本的較少,因爲很多古籍民國以來被重新影印出版了。這裡主要談一談影印本的問題。有些重要古籍被多家出版社影印過,如中華書局、上海古籍出版社、成都古籍書店、上海書店、浙江古籍出版社等都出版過段玉裁的《說文解字注》,都是用經韻樓原刻本影印的。又如王先謙的《漢書補注》,中華書局、書目文獻出版社都影印過虛受堂刻本。按照文史學界的習慣,使用影印古籍時一般應標明是影印本,有時還要説明影印所據底本。如:“①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影印經韻樓本,一下艸部,XX頁上欄”,僅僅標明某某出版社、某某年、某某頁,顯然不能提供足夠的文獻信息。如果標明了影印的底本信息以及卷次等,即使讀者手中恰好沒有作者所使用的某出版社的影印本,而有另一出版社的影印本,也可以很方便地查對原文。
  有些重要書籍,古代已有眾多版本,當代的各家出版社影印時根據的底本也不盡相同。如果不註明底本信息,當讀者看到版本異文時,可能會以爲作者的引文有誤。比如論文作者引文根據中華書局影印的宋本六臣注《文選》,讀者則用上海書店影印的胡克家刻本,因爲版本不同,可能有文字上的差別。如果不註明底本信息,讀者看到異文時就會感到困惑。
  即使是當代出版的一些排印本、標點本古籍,徵引時提供底本信息有時也是有必要的。比如民國時出版的《叢書集成初編》,其中排印的書籍都説明了據何本排印,如《酉陽雜俎》一書,是據“學津討原”本排印的。如果作者在引用此書標註出處時附帶説明底本是學津討原本,讀者用手中的其他版本(如據趙琦美本點校的中華書局印本)比較,可以有更多的收穫。
  當代影印的某些鈔本、稿本,是以前學人很難一見的。如果引用時説明一下鈔本、稿本的信息,讀者對此書可以得到更多的了解。這對於作者來説是舉手之勞,對於學術研究則不無裨益,可是現行的“規範”卻沒有提供這樣的方便,參考文獻格式完全不能應用。
  關於影印本,還有一個頁碼標示問題。現在有的雜誌僅在文末的參考文獻中註明頁碼,如“[2]劉葉秋。中國字典史略[M]。北京:中華書局,1983。62”,不允許在“62”這個數字上加別的字[③]。但是現在不少出版社在影印古書時採用縮印分欄的方式,如中華書局的《十三經注疏》、《四庫全書總目》,上海古籍出版社的《高僧傳合集》、《資治通鑑》、《續資治通鑑》,文物出版社、上海書店、天津古籍出版社的《道藏》等,都用十六開紙張影印並分三欄,浙江古籍出版社的《百子全書》分兩欄,上海古籍出版社的《二十五史》分四欄。這類書籍引用時傳統上都要標上、中、下或a、b、c,或者“第一欄”、“第四欄”等,如果不寫具體一些,在一大頁中找起來是很費勁的。其實不僅是影印本,如日本排印出版的《大正藏》也分三欄,齊魯書社出版的《中國文言小説總目提要》分左右欄,引用時也存在這個問題。像“上中下”、“abc”、“左右”之類的標識,在嚴格採用現行“規範”的學術期刊中好像還沒見到過。
  三、古籍形態的問題
  古籍的形態很複雜,且不說各種刻本、活字本、石印本、鈔本的不同,這裡只說一說古籍叢書、合印本和敦煌遺書的問題。
  中國的古籍除了單獨流傳的各種版本外,有大量的古籍被收入各種叢書。甚至有些古籍,本身就是以叢書的形式流傳的。如《四部叢刊》、《四庫全書》、《續修四庫全書》、《四庫存目叢書》、《叢書集成新編》等,現在常見的是一些出版社出版的的整套的影印本,部頭大,收書多,因爲很多圖書館均有收藏,便於得到,學者們也樂於使用。此外,道教研究常常引用《道藏》、《藏外道書》等,佛教研究常常引用《大正藏》、《中華大藏經》等,都是多冊的大叢書。按照現行“規範”,這些叢書的文獻類型是什麽呢?“規範”說:“對於其他未説明的文獻類型,採用單字母‘Z’標識。”現在一些雜誌無奈之下,只好採用Z來表示。如:“趙道一。 歷世真仙體道通鑑[M]。道藏[Z]”。對於這類極其常見的各種叢書,“規範”僅僅給于“其他”的地位,這真是令人難以理解。
  叢書也不僅僅是古籍的專利,也有很多現代的叢書,如上海書店出版的《民國叢書》,收錄了大量的民國期間的文獻資料,引用其中書籍時一般皆標明《民國叢書》第X冊。類似的,《道藏》第X冊,《續修四庫全書》第X冊又該如何在參考文獻中標明呢?一般見到的雜誌,參考文獻有的標了冊數,有的沒有。標明冊數的,如“趙道一。 歷世真仙體道通鑑[M]。道藏第5冊[Z]”,也很奇怪。另外有些古籍早已亡佚,清代以來的學者進行了輯佚的工作,如《玉函山房輯佚書》、《漢唐地理書鈔》,也是叢書的性質。民國時魯迅輯古小説36種,編成《古小説鉤沉》,也是一種小型叢書和資料彙編。如果引用魯迅此書中的一部小説,如《笑林》,該如何標明參考文獻?大概只能把《笑林》當作析出文獻(A),把《古小説鉤沉》當專著(M)。這不是扭曲了文獻本來的面目嗎?
  合印本無論古籍還是現代書籍,無論民國以前印刷的,還是當代出版的,都很常見。這裡只以當代印刷的古籍為例。如《異苑》和《談藪》,《燕丹子》和《西京雜記》,《玄怪錄》和《續玄怪錄》,《明皇雜錄》和《東觀奏記》,《澠水燕談錄》和《歸田錄》等,中華書局出版這些書出版時是合在一冊印刷的。中華書局近年還出版了一冊《范成大筆記六種》,包括《攬轡錄》、《驂鸞錄》、《桂海虞衡志》、《吳船錄》、《梅譜》、《菊譜》六部書。像這樣的書籍被徵引時,參考文獻該如何表示?單獨寫其中一部,顯然不恰當,因爲出版社沒有單出此書,兩部或多部都寫出來的話,如果正文中沒有說清楚,讀者可能不知道所引的文字出於哪一本書。而且,現行“規範”中是沒有書名號的,這更加難以標示。比如正文裏面引用了歐陽修《歸田錄》的文字,後面是寫成“歐陽修。澠水燕談錄。歸田錄[M]”,還是“王闢之。歐陽修。澠水燕談錄。歸田錄[M]”?前者使人誤以爲《澠水燕談錄》和《歸田錄》都是歐陽修的作品,後者讓讀者誤以爲兩人合著了兩本書,而且其格式也顯得奇怪,不容易看懂[④]。老實說,類似的合印本,用傳統的註釋方法表達都有些麻煩,如:“歐陽修《歸田錄》卷一,見《澠水燕談錄、歸田錄》XX頁,中華書局,1981年。”或者:“歐陽修《歸田錄》卷一,見王闢之/歐陽修《澠水燕談錄/歸田錄》,中華書局,1981年,XX頁。”(用“/”符號表示兩人分別是兩本書的作者)比起現行“規範”來説,相對要清楚一些。需要補充説明的是,上面的例子僅僅是引書標註出版信息、頁碼等,如果有其他進一步的説明,更是非用註釋表達不可。
  關於敦煌遺書的引用,文獻信息更多,現行“規範”根本不能容納。如傳統用註釋這樣標示:“見《敦煌氾氏家傳》(擬題),載王仲犖《敦煌石室地志殘卷考釋》(題《敦煌氾氏人物傳》),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XX頁。原卷斯1889號(或S1889),影印本見《英藏敦煌文獻》,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X卷(冊)第X頁。校錄本又見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錄》第一輯,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6年。”這一段註釋,實際上包括三項信息,第一項,文獻出處頁碼;第二項,原卷編號及影印件信息;第三項,補充信息。即便第三項可以省略,第二項的原卷編號是重要信息,一般應該説明。再退一步說,去掉二三項,僅是第一項的信息——即斯1889號卷子原無標題,一般擬題作《敦煌氾氏家傳》,但所引王仲犖書中題作《敦煌氾氏人物傳》——現行“規範”的參考文獻格式也無法表達。實際上,不僅是敦煌文獻的引用比較複雜需要補充説明,不少的古籍引用都有這個問題,如前面說的版本、影印底本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採用傳統註釋的格式才能交待清楚。
  四、古籍責任者的問題
  現行“規範”在參考文獻中有“主要責任者”的説法,這對於一些現代出版的專著也許是適合的,但對於古籍而言,“責任者”的問題就複雜多了。古代很早就有對經典進行註釋的傳統,後來註釋的典籍數量和類別越來越多,經史子集無所不有。如《詩經》,有毛傳,有鄭箋,有《正義》,就以常見的《詩經正義》而言,責任者該標誰呢?又如杜甫詩,常見的《杜詩詳注》,是以杜甫還是仇兆鰲為責任者呢?又如黃庭堅詩,近年出版的《黃庭堅詩集注》,是南宋任淵、史容、史季溫的三家注本,由當代學者劉尚榮校點整理的。如果引黃庭堅某一首詩,傳統上的註釋是這樣:“《黃庭堅詩集注》,任淵、史容、史季溫注,劉尚榮校點,北京:中華書局,2003年,卷一,XX頁。”如果依現行“規範”,劉尚榮的名字只好省去了。有的現代學者整理校注的古籍,如果出版時原書名沒有加上“校注”、“箋疏”、“校證”之類的字樣,更是應該對原作者和整理者分別說明,這樣才不至於埋沒整理者的功勞。如中華書局出版的清代學者王琦注的《李太白集》,現代學者方南生點校的《酉陽雜俎》。有些古籍,即便僅僅是校點,如果難度和工作量很大,也應該尊重校點者的心血,標明校點者姓名。從事古代文史研究的人都知道,一些嚴謹的古籍整理校點工作,其難度和工作量遠遠超過撰寫一本專著。有的古籍整理不僅是校勘、標點,還可能包括考證、辨偽、輯錄佚文和歷代評論、撰寫有學術價值的前言、編目、編索引等等,像這樣的古籍整理本,如果僅標原作者的名字,而不標現整理者的名字,實在是不應當的。
  關於責任者,古籍還有一個撰者不明和僞託撰者的問題。比如《詩經》、《尚書》、《春秋》、《易經》、《禮記》、《周禮》,具體的編者不詳,一般是不標作者的。《論語》、《孟子》、《莊子》、《老子》、《韓非子》等典籍,傳統上也是不標作者的。對於這些古籍,現行“規範”尚可以採用空缺責任者的辦法處理,但是對於僞託撰者或撰者尚有疑問的古籍,如傳統上寫成:[舊題]葛洪《西京雜記》、[舊題]陶潛《搜神後記》等,在現行“規範”中,恐怕不能寫成“[舊題]葛洪。西京雜記[M]”吧?另外,有些作品學術界基本認爲是託名之作,如《下邳侯革華傳》是託名韓愈寫的,傳統引用時標註為:“《下邳侯革華傳》(舊說韓愈作),馬其昶《韓昌黎文集校注》集外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737頁。”這些信息用現行的參考文獻格式也不便於表達。
  現行“規範”將註釋與參考文獻分列,實際上二者有時是無法分開的。且不說有的引文在標明參考文獻的同時需要作補充説明,如:“王琦《李太白集注》,中華書局,1977年。本文所引李白詩均見此書,以下于文中僅註明卷次、頁碼。”更有很多情況下,註釋與參考文獻不能分也不必分。如:“參見榮新江《敦煌學十八講》第十八講有關敦煌偽本的論述,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而本文前面所舉各例,絕大部份都只能用註釋的方式才能將相關信息表達清楚。需要強調的是,前面所舉現行“規範”不適用的例子,很多不僅是引用古籍時才存在的,對於現代出版的古代文史研究專著,乃至現當代歷史和文學、外國歷史和文學、哲學、美學、語言學以及其他一些學科的文獻資料和研究專著,都有類似的問題。所以,與其對現行“規範”的參考文獻部分進行修改增補[⑤],不如放棄這種文末參考文獻的方式,將有關責任者、出版信息、卷次、頁碼等放在腳注中,讀者一目了然,也不必前後翻檢。如果遇到同一書籍在文中多次引用,只在第一次出現時註明版本信息,以後只注書名、卷次、頁碼。雖然這樣比現行“規範”來説書名的可能重復出現多次,但它給作者、讀者帶來的便利卻遠遠是現行 “規範”不能比擬的。


  [①] 本文所說的古代文史是比較廣泛的概念,包括一般所說的古代文史哲領域,語言史、思想史、學術史、社會史、法律史、經濟史、風俗史、軍事史等都屬於這個範圍。
  [②] 即《資治通鑑》卷二四八大中三年十二月萬壽公主適鄭顥條,以及《資治通鑑》卷二四一元和十五年正月條。見陳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論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76,102頁。
  [③] 有的雜誌對於多次引用的同一文獻,僅在文末註明頁碼,如“[2]劉葉秋。中國字典史略[M]。北京:中華書局,1983。62,45,78。123。”,這樣讀者在閲讀時還要同時注意此書引用是第幾次出現,才能在文後找到相對應的頁碼,極不方便。更有甚者,將原來多個頁碼合併,如“[2]劉葉秋。中國字典史略[M]。北京:中華書局,1983。45-123。”,這樣一來,標明頁碼信息還有什麽意義!
  [④] 順便指出,將《澠水燕談錄》、《歸田錄》之類的筆記視爲M(專著),也不大恰當。
  [⑤] 對現行“規範”的參考文獻著錄修訂補充實際上是費力不討好的事情,且不說隨著時代發展新型文獻不斷產生,即使對於已經固定化了的古籍,也極難窮盡其形態。而且由於各個學科的特殊性,其文獻形態也可能有些差異,這也是很難統一的。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编辑部 四川成都610031)

    原载:《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2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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