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序寧禱券》,是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收藏的一組禱神簡牘,共14枚,其簡文明載為東漢建初四年(79年)之物。90年代,饒宗頤先生最早公佈此簡,稱為“序寧病簡”[1];其後連劭名先生以饒文為基礎,發表文章,稱為“巫禱券書”[2];2001年,陳松長先生將這批漢簡,與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所藏其他簡牘一同整理出版,稱之為“序寧簡”[3];照片及釋文公佈後,劉樂賢、李均明先生對之做過補釋[4]。筆者覺得尚有未盡之處,故不揣薄譾,在以上研究的基礎上,略作集釋,並附以己意。簡序以陳釋為准,文從寬式。 一.簡文集釋 簡226: 正面:建初四年七月甲寅朔[1],皇母序寧病[2]。皇男、皇婦、皇子共為皇母序寧禱炊[3],休[4]。七月十二日乙丑,序[寧] 背面:[下]入黃泉,上入倉(蒼)天[5]。皇男、皇婦為序寧所禱造(灶)君[6],皆序寧持去。天公所對[7],生人不負責(債),死人毋(無)適(謫)[8],卷(券)書[明白][9]。 【集釋】 [1]甲寅朔。查陳垣《二十史朔閏表》,建初四年(79年)七月與之合朔。在月朔之日為病人禱神,恐非偶然。 [2] 皇母。“皇”是對死後之人鬼的敬稱,如《儀禮·士婚禮》所載新婦廟見死去的舅姑,其祝告辭便分別是:“某氏來婦,致奠嘉菜于皇舅某子”,“某氏來婦,敢告于皇姑某氏。”同書《聘禮》祭祖之辭稱“皇祖某甫、皇考某子”,《士虞禮》中有“皇祖妣”“皇祖姑”。 序寧。饒文指出,“序”通於“敘”,並與包山簡之“敘攻解”聯繫,認為可訓為“解”。饒文還將“寧”與甲骨卜辭中的“寧疾”、“寧風”相聯繫,說“序寧”(敘寧)是一種疾病攻解巫術。陳釋認為,“序寧”讀作“予寧”,是漢代為父母居家服喪的專門用語。“‘皇母’居家服喪,故飲食不安而病,故需禱告各路神明保佑以解除災殃。”李文簡要指出,“序寧當為人名,系一老婦人。” 今按:序寧當即“皇母”之名(詳見後論)。諸論中唯李文得其要旨,這對於全篇的認識至關重要。因序寧為皇母之名,故“寧”與“病”之間,亦不宜斷讀。 [3]皇男、皇婦、皇弟。陳釋認為,“皇男即皇天所轄之男,也即活在世上的男子。” 今按:男,當指皇母序寧之長子,《後漢書·明帝紀》:“其賜天下男子爵,人二級。” 注引《前書音義》曰:“男子者,謂戶內之長也。”婦,當指其長子之媳。《爾雅·釋親》:“子之妻曰婦。”弟則指其次子。 簡文中對序寧的子、媳稱皇,謂皇男、皇婦、皇弟,此殊為不解。蓋此祭禱記錄系由巫祝所寫,巫祝使用的是第三人稱口氣,他對生人主禱者也稱“皇”。 炊。饒文引《史記·封禪書》,認為系先炊、灶母之類。陳釋進一步指出,此“炊”與同簡背面“造(灶)君”系同祭之神。極是。 [4]休。饒文、陳釋無解。連文謂,休通庥,訓為庇蔭,以之為神靈名。 今按:連說恐非。休,一般作嘉、美、善等義訓,古語常以休與咎相對,謂之“休咎”,如《漢書·劉向傳》:“向見《尚書·洪范》,箕子為武王陳五行陰陽休咎之應。”《漢書·揚雄傳》:“筮之以三策,關之以休咎。”簡文載序寧生病後,近親為之禱先炊之神,得到吉兆,故言“休”,與《周易》和楚簡中的“無咎”相近。又《逸周書·克殷解》:“上天降休。” [5] 下入黃泉。《左傳·隱公元年》載,鄭伯恨其母姜氏,與之誓曰:“不及黃泉,無相見也。”入黃泉,意為死入陰間、冥界。《漢書·武五子傳》:“黃泉下幽深,人生要死,何為苦心。”《後漢書·明八王列傳》:“魂魄去身,分歸黃泉。……臣實無顏久生,下入黃泉,無以見先帝。”《後漢書·獨行傳·範式》:“吾以某日死,當以爾時葬,永歸黃泉。” 上入蒼天。意為得道升天,也指死去。黃帝騎龍升天、淮南王劉安舉家升天的故事,在漢代非常流行[5]。《論衡》的《龍虛篇》中即批評前者、《道虛篇》中即批評後者[6]。馬王堆帛畫中的天上境界,也反映了漢代人對死後世界的理解。另,《顏氏家訓·風操》:“山東重喪,則唯呼蒼天。” 簡226正、背連讀,“序寧下入黃泉,上入蒼天”,是指她在七月十二日乙丑這天去世,距甲寅之禱11天。《禮記·郊特牲》:“魂氣歸於天,形魄歸於地。”用下入黃泉、上升蒼天來表示死亡,是漢代以降的隨葬買地券、衣物疏中常見的說法,例如劉宋天嘉十年的徐副地券中有“神歸三天,身歸三泉”,北齊武平四年王江妃衣物疏中有“上辭三光,下歸蒿裏”,另外,道教科儀(如唐朱法滿《要修科儀戒律鈔·入棺大殮儀》)中也稱人死為“魂升天府,形入地居”[7]。 [6]灶君。饒文釋為黃君,同時指出,此組簡文中諸神,如獵君、殤君,皆稱為君。並證之《漢書·郊祀志》之“(武帝)求神君”,《集解》引韋昭注:“神君即病巫之人。”陳釋指出,造通灶,即灶神。 今按:細審簡文,陳釋隸為造(灶)君,甚確。 古人不唯病巫之人稱神君,稱神靈為君者甚泛。《九歌》中大都如此,如《東皇太一》“君欣欣兮樂康”,五臣注謂東皇,朱熹《集注》謂神。《雲中君》:“思夫君兮太息”,王逸注謂雲神。《湘君》“君不行兮夷猶”,王逸注謂湘君。九店楚簡《告武夷》:“君昔[夕]受某之聶幣、芳糧。”亦指武夷之神。《史記·始皇本紀》“滈池君。”《集解》引服虔曰:“水神也。”《史記·武帝本紀》:“神君所言,上使人書其言,命之曰‘畫法’。” [7]天公。陳釋指出,江蘇邗江胡場五號西漢墓出土的《神靈名位牘》中,亦有“天公”之名。“天公所對”,意為驗對生死之籍。極是。 [8] 生人不負責(債),死人毋適(謫)。以下諸簡均有此句,字稍有異。連文指出,“對”意為核對,漢代稱之為“句校”(“拘校”、“鉤校”),東漢晚期“解除文”中屢見“解勾校”。另外,前代先人惡行積累會殃及後世子孫,此種報應關係稱為“承負”。道教方術中有“解勾校”和“解承負”的方術,目的在於斷除死籍,為生人益壽延年。所謂“生人無責”,是指陽世生人與陰司官吏鬼神之間無債務糾紛,因此鬼魂不當煩擾生人;所謂“死人無適”,為死人解除罪謫。 陳釋與此基本相同。連、陳二文均引述吳榮曾先生先生《鎮墓文中所見到的東漢道巫關係》一文[8],值得參讀。 [9]券書(下簡又作“券刺”)。連文認為,券書當指巫師在解除請禱時向神靈所致的文辭,稱為“上章”或“奏章”,與上古的“冊祝”有關。陳釋認為,此處的券書是因“序寧”而持往“天公”驗對生死、以祈平安的文書。 今按:連說似更佳。從這一組禱文看來,當是祝禱儀式中,由巫祝寫下並念給所禱之神的祝文。儀式之後,這個記錄當藏之秘府,故而得以保存下來。《尚書·金滕》中周公的請禱過程與之類似,包山、新蔡等楚墓中的祭禱簡,可能就是將墓主生前的禱祠記錄從私家秘府中取出隨葬的結果。但問題是,這一組祭禱記錄,大都是在皇母序寧死後舉行的,不可能再隨其入葬;從“序寧自持去對天公”看來,記錄祭禱過程之目的在於,讓序寧持去陰間與所禱之神相驗對。由是,陳說亦合理。 簡227: 建初四年七月甲寅朔[1],田氏皇男、皇婦、皇弟、君吳共為田氏皇母序寧禱外家西南請子[社][2],休。 皇母序寧以七月十二日乙丑頭朢目窅,兩手以捲[3],下入黃泉,上入倉(蒼)天。今以鹽湯下所言禱[4],死者不 厚適(謫),生者毋責(債),券刺明白。所禱,序寧皆自持去對天公[5]。 【集釋】 [1]陳釋將“朔”隸為“為”,並認為此字為衍文。劉文指出,此字屬誤釋。今從劉釋,此句與簡226相同。 [2]田氏。當為皇母夫家之姓。在“皇母序寧”及其子(皇男)、女(皇婦)之前,分別加上定語“田氏”,都說明這一點。 外家西南請子[社]。陳釋指出,“外家”即皇母的娘家,極是。 今按:請子社,據下簡228補“社”字。饒文將“外家西南”與“請子社(饒釋作“孫”)”斷開,蓋誤。外家西南請子社,是田氏娘家(據下簡,當姓張)的一個社,“請子”義不詳,或與祈嗣有關。 此簡所載,與簡226屬同一天的祭禱,但禱主稍別,皇男、皇婦相同,皇子可與皇弟相對,但另增加了一位“君吳”。 [3] 頭朢目窅(下簡又作“頭朢目顛”)。饒文釋 ,讀為趣、蹶,與顛互訓,意為抬頭不起;饒文還將窅讀為瞋。連文指出,朢讀為鬱,意為精氣不通;“目窅”“目顛”都是目昏之義。陳釋謂,“頭朢”是抬頭遠視,“目窅”也是張目遠視之意;“頭朢目窅”應是遙禱神靈的一種具體儀式或表情的描寫。劉文認為,“頭朢”應讀為“頭妄”或“頭忘”,“窅”是“冥”有俗體,“顛冥”古語有之,“目冥”指目光惑亂,看不清楚,“頭朢目窅”似是描述病情症狀。 今按:連文、劉文不無可取,但劉文更確。 兩手以捲(下簡又作“兩手以抱”)。陳釋認為,是禱告神靈時的一種具體動作。 今按:當指病重而死之狀。《後漢書·班超傳》:“衰老被病,頭髮無黑,兩手不仁,耳目不聰明,扶杖乃能行。”注謂:“不仁猶不遂也。”《晉書·卞壺傳》:“盜發(卞)壼墓,屍僵,鬢髮蒼白,面如生,兩手悉拳,爪甲穿達手背。”兩手握固、仰臥瞑目,也是道教中常見的修煉方法。 從“頭朢目窅、兩手以捲”,到“下入黃泉、上入蒼天”,是指皇母田氏由病而死的過程。 [4]鹽湯。饒文指出,是在禱祠時使用鹽水,道教法師出煞時使用“鹽米符”,鹽和水是後來道壇上安鎮驅邪出煞必須敕點的符令。陳釋同之。 今按:饒、陳之釋甚是。唯“下”後不宜斷讀,“以鹽湯下所言禱”,意為用鹽水巫術請下所禱之神,此段简文略記了所請禱的神靈,以下各簡於此處均詳言之。 [5]饒文、陳釋以序寧為禮儀過程,故均在“寧”字後逗句。 今按:若以序寧為禮儀程式,“所禱序寧”殊為難解。筆者以“所禱”逗句,全句意為,此次所禱祠之內容和券書,由皇母序寧持去陰間與天公核對。 簡228: 正面:為皇母序寧禱社[1]:七月十二日乙丑,序寧頭朢目顛,兩手以抱,下入黃泉,上入倉(蒼)[天]。 背面:[皆序寧]持去,天公所對,生人不負責(債),死人毋適(謫),卷(券)書明白。張氏請子社[2]。 【集釋】 [1]社。陳釋社神。甚確。 今按:“社”是此次祭禱的對象,“為某某禱某神”是整枝簡文的序語,總括了該簡後面的內容,當以冒號斷讀提示。 [2]張氏請子社。與簡227“外家西南請子[社]”為同一社神,可知皇母序寧本姓張,嫁與田氏。此處的“張氏請子社”五字,單獨寫在簡文之末,顯然也是提示此次祭禱的對象,它或許指的就是簡首之“社”。按照下簡的格式,此五字本當置於簡首。 簡229: 正面:皇男、皇婦為序寧所禱郭貴人[1]:七月十二日乙丑,序寧頭朢目顛,兩手以抱,下入黃泉,上入倉(蒼)天。皇男、皇婦所禱郭貴人,皆序寧[持]去,天公[所] 背面:對,生人不負責(債),死人毋適(謫),卷(券)書明白。 【集釋】 [1]郭貴人。究系何種神靈,諸家無考。句首亦是提示此次祭禱的內容。 簡230: 正面:殤君[1]。皇男、皇婦為序寧所禱殤君:七月十二日乙丑,序寧頭朢目顛,兩手以抱,下入黃泉,上入倉(蒼)天。皇男、皇[婦]為序寧所禱,皆予寧持去, 背面:天公所對,生人不負責(債),死人不負適(謫),卷(券)書明白。 【集釋】 [1]殤君。饒文、陳釋均指出,意為未成年死者。 今按:二說均是。禮書中有長殤(16-19歲)、中殤(12-15歲)、下殤(8-11歲)和無服之殤的規定。楚簡中賞見有關於夭殤之鬼的祭禱,包山簡中謂之“殤”(如簡222、225)、望山簡中稱之為“不壯死”(簡176),新蔡簡中祭禱“三世之殤”(乙四109)和“大殤”(甲三271)。《說文》:“鬾,一曰小兒鬼。”剋鬾鬼的巫術,見於馬王堆帛書《五十二病方·鬾》。 簡231: 正面:田社[1]。皇男、皇婦為序寧所禱田社:七月十二日乙丑,序寧頭朢目顛,兩手以抱,下入黃泉。 背面:[天公]所對,生人不負責(債),死人毋適(謫),卷(券)書明白。 【集釋】 [1]田社。饒文以曹植《贊社文》作疏。陳釋認為,皇母為田氏,則“田社或即田氏之社。” 今按:陳說甚確。田社是以皇母序寧夫家為中心組織的社祭。是一種宗族私社(詳後)。 簡232: 七月廿日癸酉[1],令巫夏(下)脯酒[2],為皇母序寧下禱。皇男、皇婦共為禱水上[3]:皇母序寧,今以頭朢目窅,兩手以捲。脯酒下,生者毋責(債),死者毋適(謫),卷(券)刺明白。 【集釋】 [1]七月廿日癸酉。即皇母序寧死後的第8天。 [2]巫。天星觀楚簡中有“巫”、“游巫”[9],望山楚簡中有“巫”、“大夫之私巫”(簡119)。他們在主人需要時,被召去主持祭禱活動。此條中巫者未具姓名,簡239中巫者名為趙明。 下脯酒。饒文指出,“夏”與“下”音同通用,“夏脯酒”即“下脯酒”。陳釋引簡237證之。 今按:饒、陳二說極是。正如饒文所云,“下”是動詞。下脯酒,饋酒食,也是誘神來享的儀式。《史記·封禪書》載,祭名山大川,“春以脯酒為歲祠”。《春秋繁露·求雨》中清酒、膊脯是求雨的固定祭品。在祭地蔔筮祭禱簡中,向神靈饋獻“酒食”也十分普遍,例如: 祭王孫厭一冢,酒食。(新蔡簡乙三42) 賽禱東陵連囂,冢豕,酒食,蒿之。(包山簡210-211) 舉禱栽陵君肥冢、酒食;舉禱禱北子肥豢、酒食。(望山簡116) 舉禱宮 豬豕、酒食(天星觀簡) 舉禱東城夫人豬豕、酒食(天星觀簡) 訓至新父母眾鬼,特牛,酒食(秦家咀簡)[10] [3]水上。江蘇邗江胡場五號西漢墓《神靈名位牘》中有“水上”之神,陳釋指出,此神當與河伯有關。 今按:“水上”當為水鬼,已見於包山簡:“思攻解于水上與溺人(簡246)。”[11]從他與“溺人”同受攻解巫術看來,二者並非同一種水鬼。李零先生認為,二者都指“淹死之人”,前者浮于水上,後者沉於水底[12]。南方多水,亡命于水者為古代常見,這些非正常死亡而不得安魂的厲鬼,常常為害人間,故而對之進行祭禱和攻解巫術。筆者認為,“水上”當指在亡于水面之上者,而不是沉入水中淹死之人。例如,楚漢戰爭中楚將“大司馬咎、長史翳、塞王欣皆自剄汜水上。”[13]此種水上自殺者當為厲鬼。又《漢書·嚴助傳》載,武帝時遣簡忌伐南海王,適遇天暑多雨,“樓船卒水居擊棹,未戰而疾死者過半。” 顏師古注:“言常居舟中水上,而又有擊棹行舟之役,故多死也。”這些冤死於舟船之人,正是“水上”厲鬼。而“溺人”才是指溺水淹死者[14]。 簡233: [皇男、皇婦]為序寧所禱水上。皆序寧持去,天公所對,生人不負責(債),死人毋適(謫),卷(券)書明白。 簡234: 七月廿日癸酉,令巫夏(下)脯酒,為皇母序寧下禱。皇男、皇婦共為禱獦(臘)君[1]:皇母序寧,今以頭朢目窅,兩手以捲。脯酒下,生人不負責(債),死人毋適(謫),卷(券)刺明白。 【集釋】 [1] 獦(臘)君。饒文認為,獦即獵,獦君是司田獵之神明。陳釋同之,並進一步指出古獵、臘音同互訓,《月令》孟冬之月“臘祭先祖五祀”的“臘”指此。蓋是。 簡235: 正面:七月廿日癸酉,令巫夏(下)脯酒,為皇母序寧下禱。皇男、皇婦共為禱東北官保(寶)社[1]:皇母序寧,今以頭朢目窅,兩手以捲。脯酒下,生人不負責(債),死人毋適(謫), 背面:卷(券)刺明白。 【集釋】 [1]東北官保社。饒文指出,官社即《漢書·郊祀志》中的“公社”、“官社”,以疾禱社,古之常事。陳釋同此,並認為“也許這東北方的‘官社’,就叫‘保社’,故連稱為‘東北官保社’”。 今按:“保社”當即“寶社”,是對此社的尊稱。“保”與“寶”通假,見於《老子·六十二章》、《史記·周本紀》、《屈原賈生列傳》等[15],包山楚簡中貞人盬吉所使用的卜筮工具“保家”,讀為“寶家”。此處言官社,是為了區別于田氏、張氏等幾個私社(說詳後文)。此東北官寶社,與下簡之官社是否為同一社,不確。 簡236: 皇男、皇婦為序寧所禱官社。皆序寧持去,天[公所對,生人不負責(債),死人毋適(謫),卷(券)書明白。] 簡237: 七月廿日癸酉,令巫下脯酒,皇母序寧下禱。皇男、皇婦共為禱大父母丈人[1]、田社[2]、男殤、女殤[3]、司命[4]:皇母序寧,今以頭朢目窅,兩手以捲。脯酒下,生人不負責(債),死人毋適(謫),卷(券)刺明白。 【集釋】 [1]大父母丈人。連文將大父母與丈人分讀,目為兩個神靈。饒文、陳釋皆以“大父母丈人田社”連讀,似目為一個神靈。 今按:均誤。大父母即祖父母,《禮記·深衣》“大父母”,鄭注:“大父母,祖父母也。”《史記·留侯世家》:“大父開地”,《集解》引應劭曰:“大父,祖父。”《漢書·宣帝本紀》:“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大父母匿孫,罪殊死。”丈人,是對老人的尊稱,《漢書·蘇武傳》:“漢天子我丈人行也。”顏師古注曰:“丈人,尊老之稱。”《漢書·疏廣傳》:“宜從丈人所,勸說君買田宅。”師古注曰:“丈人,嚴莊之稱也,故親而老者皆稱焉。”在已故之祖先後綴以“丈人”的稱呼,見諸《顏氏家訓·書證篇》:“今世俗呼其祖考為先亡丈人。”可知,此種稱謂法可上溯至東漢初。 皇母序寧死後,其子、媳祭禱了他們已死去的祖父母(亦即田氏之舅姑),這合於禮俗,在包山、望山等祭禱簡中,祖父都是必祭的直系親祖。值得注意的是,秦家嘴楚簡中有“禱之于五世王父王母訓至新(親)父母”,“王父王母”就是本簡所祭禱的“大父母丈人”,表明其直系親祖中的祖、妣,同時受祭。 [2]田社。即田氏之宗族私社,已見前簡231。 [3]男殤、女殤。殤君之禱,已見前簡230。此處將殤夭之鬼作男女之分,在楚祭禱簡中也有故例:“……[酒]食,女殤、各殺。範雘志占吉”(天星觀簡)[16] [4]司命。饒文已指出,《九歌》《史記·封禪書》中有司命,包山禱祠中有司命。陳釋引《抱樸子》“司命削去死籍”之語,認為司命是掌管生命的神明。 今按:司命之神,屢見於包山、望山、天星觀、秦家咀、新蔡等墓所出楚簡。考察文獻,戰國、秦漢時司命系統極其複雜,有天神之司命(司命之星神又分為幾種),有家居小神之司命,後來道教中掌握生死籍簿的司命,尚不知源于何種系統[17]。漢代民間還將司命神塑為人像,或擔於篋中,或築屋供奉: 今民間獨祀司命耳,刻木長尺二寸為人像,行者擔篋中,居者別作小屋,齊地大尊重之。汝南餘郡亦多有,皆祠以豬,率以春秋之月。[18] 可見其流行之盛。皇母序寧死後,家人延巫祭禱司命,亦所必然。 簡238: 大父母丈人、男殤、女殤、禱祠(司)命君。皇男、皇婦為序寧所禱:皆序寧持去,天公所對,生 [人不] 負責(債),死人毋適(謫),卷(券)書明白。 【集釋】 [1]祠命君。陳釋已指出,這一組簡文中只稱禱,無稱祠,“祠命君”系“司命君”之筆誤。 簡239: 八月十八日庚子[1],令趙明下脯酒[2],為皇母序寧下及(?)君禱[2]:皇母序寧,[今] 以頭朢目窅,兩手以捲。脯酒下,生 [人不] 負責(債),死人毋適(謫),卷(券)刺明白。 【集釋】 [1]八月十八庚子。序寧死後的第35天。 [2]趙明。連文指出,這是主持請禱的巫師之名。 今按:甚確。上簡232、234、235、237均提到“令巫下脯酒”,此處明言巫為趙明,可知:第一,主禱者仍為皇男、皇婦,巫不過受令行事而已;第二,趙明與前四簡所言之巫恐非一人,因為這兩次祭禱相隔27天。 [2]及君。按照上簡禱文格式,此處當為神靈之名,疑“及君”為某神名之誤寫或誤隸。 二.相關問題討論 1.關於“序寧” 饒先生認為“序寧”(敘寧)是一種疾病攻解巫術,陳先生認為“序(予)寧”是漢代為父母居家服喪的專門用語。但是,核諸簡文,如果將序寧視為一個過程或儀式,存在諸多未安: 第一,若以序寧為一個過程或儀式,那麼所有簡文的主語當是皇男、皇婦,但是,簡 文多處可見以序寧為主語者,例如,“皆序寧持去天公所對……”。又如,簡中常見的“皇母序寧今以頭朢目窅兩手以捲”,此句中頭、目、手的動作,只能是皇母本人,而不是巫人或皇男皇婦,因為在“皇母”之前並沒有“為”這樣的介詞。 第二,序寧也不可能如饒先生所說,是某種疾病轉移巫術。因為,簡232之後的8枝簡,都是講皇母死後的祭禱,人死之後,沒有必要再進行疾病轉移之禱,即“為皇母序寧禱某某神”。 第三,饒先生指出,簡文中有幾處“序”字作“疒”字頭,疑其與疾病有關。恐亦未必,古書中“广”符與“疒”符常相混而用,如廖瘳、座痤、庾瘐、庛疵之類甚多。 總之,若按照本文的理解,以序寧為皇母之名,整組簡文可通讀無礙。 2.整個祭禱的進程 從簡文看,整個祭禱的進程可分為三個大部驟: 第一階段,皇母序寧病,由其子、媳為之舉行疾病禱。時間選在七月甲寅,即月朔之日,所禱之神為炊(灶君)、外家西南請子社。 第二階段,皇母序寧病死,當日其子、媳為她舉行始死禱。時間是七月十二日乙丑,所禱之神有多種,包括社、張氏請子社、郭貴人、殤君、田社等。這一階段沒有提到巫人。 第三階段,皇母序寧死後,其子、媳為她舉行死後禱。共分兩次舉行: A, 七月廿日癸酉,即其死後的第8天。所禱神靈包括水上、獦(臘)君、東北官保(寶) 社、官社、大父母丈人、田社、男殤、女殤、司命等。由未具名的巫人用脯酒誘神行禱。 B, 八月十八日庚子,即其死後的第35天。所禱神靈是及(?)君。由巫人趙明用脯 酒誘神行禱。 可見,疾病禱—→始死禱—→死後禱(兩次),這樣一個過程十分明晰。可將整個祭禱過程及所禱神靈表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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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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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禱之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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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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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禱神靈
| 簡號 建初二年七月甲寅朔(七月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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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母序寧病,進行疾病禱 皇男、皇婦、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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炊
| 226正 皇男、皇婦、皇弟、君吳 外家西南請子[社]
| 227(前) 七月十二日乙丑 (距月朔之禱11天) 皇母序寧病死(“頭朢目窅,兩手以捲,下入黃泉,上入蒼天”),為之舉行始死禱(“以鹽湯下”) 皇男、皇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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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灶)君
| 226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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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詳
| 227(後) 社、張氏請子社
| 228 皇男、皇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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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貴人
|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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殤君
|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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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社
| 231 七月廿日癸酉 (皇母序寧死後第8天) 皇母序寧死後,為之舉行第一次死後禱(“令巫下脯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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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男、皇婦 (巫助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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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
|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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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男、皇婦 (巫助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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獦(臘)君
|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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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男、皇婦 (巫助禱) 東北官保(寶)社
|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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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男、皇婦 (巫助禱) 大父母丈人、田社、男殤、女殤、司命
|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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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十八日庚子(皇母序寧死後第35天) 序寧死後,進行第二次死後禱(“令趙明下脯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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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男、皇婦 (趙明助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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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君
| 239 時間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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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
|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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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男、皇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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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社
| 236 皇男、皇婦 大父母丈人、男殤、女殤、司命
| 238 |
3.簡文的格式
隨著祭禱性質的變化,這14枝簡文中,其記錄的格式又有所不同:
(1),第228-231這4枝簡,是始死禱的記錄,其格式是:
○○神靈名。皇男、皇婦為皇母序寧所禱○○神靈:七月十二日乙丑,序寧頭朢目窅,兩手以抱,下入黃泉,上入蒼天。皇男、皇婦所禱○○神靈,皆予寧持去,天公所對,生人不負債,死人不謫,券書明白。
這幾枝簡文,將神靈之名放在簡首,加以提示,並對皇母序寧之死的過程作了回顧。
(2),第232、234、235、237、239這4枝簡,可以確定是兩次死後禱(七月廿日癸酉、八月十八日庚子)的記錄,其格式是:
七月廿日癸酉,令○巫下脯酒,為皇母序寧下禱。皇男、皇婦共為禱○○神靈:皇母序寧,今以頭朢目窅,兩手以捲。脯酒下,生人不負債,死人毋謫,券書明白。
這幾枝簡文,特別提示了祭禱的時間和以脯酒饋食的儀節,將之置於簡首。
(3),第226、227這2枝簡,既有疾病禱的內容,又有始死禱的信息。可能也是在序寧剛死後進行祭禱時記錄下來的。其格式的前半部分,突出了序寧生病的內容,並特別注明“禱○○神靈,休”的吉利信息;後半部分,則與死後禱的格式差不多,注重祭禱的時間和儀節(“以鹽湯下”)。
4.簡文中的幾種社神
簡文中出現了社、外家西南請子社、張氏請子社、官社、東北官寶社和田社等幾個不同的社名。官社和東北官寶社已明言是官社,這與《史記·封禪書》和《漢書·郊祀志下》中所說的官社為同一性質。官社可能就是序寧所在地的里社,而東北官保社或許是其里社的異名,也或許是其居住地相鄰的一個里社。
此外,正如陳先生所指出的,田社就是田氏之社。皇母序寧為田氏家族之母,田社即田氏家族之社。這顯然是有別於官社的一種宗族私社。
複次,田氏家族之子、媳還為其母祭禱了另外一個社——張氏請子社,它的全稱是外家西南張氏請子社。外家指序寧的娘家,以其姓氏(張)來作社名,這本身就說明,序寧娘家的請子社也是有別於官社的一個私社。
《序寧禱券》中官社和私社同受祭禱的記錄,對於理解漢代私社的歷史具有重大意義,具體而言,它進一步證明了漢代以降民間基層之社逐漸私人化、自願化,愈益擺脫官府控制的演變趨勢。筆者已另文論及,茲不贅言[19]。
5.《序寧禱券》的性質、價值和問題
上文的集注已經表明,整個祭禱活動的主禱者是皇母序寧的後人(皇男、皇婦等),而具體主持此種儀式的,則是具名或不具名的巫人。由此,這些禱券的書寫者也應當是巫者。從禱文的格式來看,這些禱文都是巫者寫下並向神靈祝告的句子,所以筆者在標點時使用了冒號。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簡文在序寧子、媳等生者之名前冠以“皇”字,因為這是巫者從第三人稱的角度對主禱者的尊稱。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簡226和227既記錄了序寧的疾病禱儀式,又記錄了她始死時的祭禱儀式。對此有兩種解釋的可能性:要麼是序寧始死禱時,由巫者補記了先前疾病禱的內容;要麼是在其疾病禱的簡文文句之後,由巫者續寫了始死禱的內容。
目前所知,楚地出土的卜筮祭禱簡,都是墓主生前的歲貞和疾病貞之記錄,其時間之下限,自然止於墓主的死亡。至於墓主死後,尤其是始死不久的祭禱情況,尚無更多的資料可以參證。而《序寧禱券》則將一個人從疾病到始死、再到死後,這樣一個連續過程中的四次祭禱記錄下來,這在傳世文獻和其他出土簡帛中向所未見,其史料價值不言自明。
而且,簡文所記的受禱諸神,與戰國楚簡中的祭禱諸神,有著直接的關聯,有些基本同名,可以前後互證。由此,足以見得從戰國至秦漢的幾百年間,民間信仰具有極其頑強的生命力和穩定性。
但是,簡文中還存在一些疑問。例如,序寧娘家之社神名為請子社,“請子”究竟是什麼意思?這使人聯想起中國古代的祈嗣禮俗,是否與之有關?再如,簡文中反映的幾個祭禱日子,除了死日無可選擇之外,序寧的疾病禱和死後兩次祭禱,為什麼選擇在這些日子舉行?其中是否有規律可尋?這些問題,都值得今後進一步探討。
【附誌】:
2006年6月26-28日,在武漢大學召開的新出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上,筆者宣讀了此篇論文。會議討論中,劉樂賢先生指出,目前對此問題的研究還有如下幾篇文章筆者未曾涉及:
1.Donald Harper(夏德安),“Contracts with the spirit world in Han common religion:the Xuning prayer and sacrifice documents of A.D.79”,Cahiers d’Extrême-Asie 14(2004),pp.235-275。
2.李均明:《讀〈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簡牘〉偶識》,《古文字研究》第24輯,第449-453頁,中華書局,2002年。
3.劉昭瑞:《東漢建初四年“序寧”簡的若干研究》,未刊稿本。
4.劉樂賢:《東漢“序寧”簡補釋》,未刊稿本。
以上四篇文章中,三、四兩篇屬於未刊手稿,筆者自然無緣得睹。第二篇李均明先生的文章,涉及《序寧禱券》者極簡短,但關於序寧當為人名的認識非常重要,本文修改時補錄了此條。第一篇夏德安(Donald Harper)先生的文章發表在域外,筆者也沒有機會讀到,故沒有收入本文。
會後,劉樂賢先生非常慷慨地寄來了他的《補釋》及夏德安先生文章的英文複印件,讀後啟發良多。在此謹致謝忱!劉先生在他此前發表的《讀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簡牘》一文基礎上,沿著夏德安先生的研究路徑,又有新的進展。因為劉文即將發表於新近出版的《華學》輯刊上,不再費辭贅述。夏德安先生的文章在國內未有譯本,本文修改時亦未錄入,故在此略加紹介。
夏文最大的創見,是將這十四枝簡分作兩組:第一組,226、228、231、238、236、233、230、229共八枚,簡文中寫有“卷(券)書明白”字樣;第二組,227、237、235、232、234、239共六枚,簡文中寫有“券刺明白”字樣。這種“券書”和“券刺”兩類祭禱簡的區別,正好與原整理者陳松長先生對這批簡牘的分類相契合:“在形制上分兩種形制抄寫,一種用較小的木方抄寫,字體較小而拘謹,一種則用較長的木簡抄寫,字體較大而奔放。”
夏文認為,兩種禱券所禱之神祇存在著對應關係。為明瞭計,現將夏文的對應結論用表展示如下:
券 書 |
券 刺 | ||
簡號 |
神 靈 |
簡號 |
神 靈 |
228 |
“社”或“張氏請子社” |
227 |
“外家西南請子社” |
231、238 |
田社、“大父母、丈人、男殤、女殤、祠(司)命君” |
237 |
“大父母、丈人、田社、男殤、女殤、司命” |
236 |
“官社” |
235(正、背) |
“東北官保社” |
233 |
水上 |
232 |
水上 |
230 |
獦君(原隸作“殤君”) |
234 |
獦君 |
這批簡牘所載的神靈之名互有重複,但包括筆者在內的研究都未能解釋此疑,夏氏的這一發現確實富於創識,前疑盡釋。
另外,夏氏文中的一些細節考釋,也值得注意。例如,他認為,皇男、皇婦、皇子就是序寧的長男、長媳和次子(“弟”),他認為其次子即名君吳。“休”即《左傳》中“承天之休”的“休”。他將“兩手以捲(抱)”與古代喪禮中的“握”相聯繫,指人死之狀。他也指出簡文中的幾個社,與《漢書》臣贊注中所云“私社”有共通之處,等等。筆者上文的部分結論與之相同,讀者可以對照理解。
夏氏關於禱券分作兩組的結論,又使人產生新的追問:為什麼同一項祭禱儀式會用兩份禱券來書寫?是為了給生死、陰陽兩界各留一份呢?還是由於此項儀式中有兩個巫者參與,二人分別記錄所致?這也是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又誌】
本文系作者參加“新出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時提交的論文,武漢大學,2006年6月。
後發表在丁四新主編的《楚地簡帛思想研究》第三輯,湖北育出版社,2007年。同時收入筆者所著《新出簡帛與禮制研究》,臺灣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4月。而文末“附誌”中提及的兩篇同行文章也已發表:劉樂賢先生文發表在《華學》第八輯,紫禁城出版社,2006年8月。劉昭瑞先生文發表在《康樂集——曾憲通教授七十壽慶論文集》,中山大學出版社,2006年1月;同時又收入氏著《考古發現與早期道教研究》,文物出版社,2007年6月,第399-407頁。讀者可以互相參讀。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课题 “出土简帛与中国古代礼制研究” (批号:05JJD770015)的阶段性成果。
[1]饒宗頤:《中文大學文物館建初四年“序寧病簡”與“包山簡”——論戰國、秦、漢解疾禱祠之諸神與古史人物》,載《華夏文明與傳世藏書——中國國際漢學研討會論文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另載《饒宗頤二十世紀學術文集》第五冊,臺灣新文豐出版股份朋限公司,2003年。以下簡稱“饒文”。
[2]連劭名:《東漢建初四年巫禱券書與古代的冊祝》,《傳統文化與現代化》1996年第6期。以下簡稱“連文”。
[3]陳松長:《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簡牘》,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2001年。以下簡稱“陳釋”。
[4]劉樂賢:《讀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簡牘》,《江漢考古》2001年第4期。以下簡稱“劉文”。李均明:《讀<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簡牘>偶識》,《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四期,中華書局,2002年,以下簡稱“李文”。
[5] 《史記·武帝本紀》:“‘吾聞黃帝不死,今有塚,何也?’或對曰:‘黃帝已仙上天,群臣葬其衣冠。’” 《後漢書·張衡傳》:“會帝軒之未歸兮”,注曰:“未歸謂黃帝得仙升天,神靈未歸。”
[6] 《論衡·龍虛篇》:“世謂黃帝騎龍升天,此言蓋虛。”《道虛篇》:“(淮南王)得道,舉家升天,畜產皆仙,犬吠於天上,雞鳴於雲中,此言仙藥有餘,犬雞食之,並隨王而升天也,好道學仙之人,皆謂之然,此虛言也。”
[7] 劉安志:《吐魯番所出衣物疏研究二題》,武漢大學中國三至九世紀研究所編《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二十二輯。
[8] 吳榮曾:《鎮墓文中所見到的東漢道巫關係》,《文物》1981年第7期。另載氏著《先秦兩漢史研究》。
[9]天星觀1號墓楚簡的綴合,參見晏昌貴《天星觀“卜筮祭禱”簡釋文輯校》,載丁四新主編《楚地出土簡帛文獻思想研究》(二),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下引同此不具。
[10]秦家嘴楚簡的綴合,參見晏昌貴《秦家嘴“卜筮祭禱”簡釋文輯校》,《湖北大學學報》2005年第1期。下引同此不具。
[11] 包山簡整理者釋為“水上與沒人”,指“溺于水中之人”。“溺”在包山簡中寫作 ,《方言》《廣韻》“溺”均本作 ,《說文·水部·溺》段玉裁注謂:“今人用為 沒字,溺行而 廢矣”。黃盛璋先生在《包山楚簡中若干重要制度發複與爭論未決諸關鍵字解難、決疑》中首先指出當釋為“溺人”,《湖南考古輯刊》第六輯。
[12] 李零:《中國方術考(修訂本)》,東方出版社,2000年,第293頁。
[13] 《史記·項羽本紀》。
[14] 參拙作《楚地水神研究》,湘鄂豫皖四省第九屆楚文化研討會論文,2005年10月,長沙。
[15]高亨:《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第765頁。
[16] 前引晏昌貴先生《輯校》認為,“各殺”讀“格殺”,“女殤”、“格殺”均應為“禱”的對象,或屬“不辜”、“強死”之類。
[17] 參拙作《楚簡中的諸“司”及其經學意義》,《中國文化研究》2006年第1期(春之卷)。
[18] 《風俗通義》卷九《司命》。
[19] 參拙作《戰國秦漢時期的里社和私社》,《社會與國家關係視野下的漢唐歷史變遷》(牟發松主編),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天津師範大學學報》2006年第1期。
原载:《楚地簡帛思想研究(三)》,湖北育出版社2007年6月。 (责任编辑:admin)